Ⅰ 建設工程項目部補助
這個好像沒有什麼硬性規定的,一般都是自己公司定的
Ⅱ 施工工地補貼辦法
1.差旅補助:交通費總要的吧,看坐工交還是打的,一天10-30元左右.
2.伙食補助:一日三餐,早餐5元,中晚餐10元左右,一天25元.
3.話費補助:每月手機費用50-100元.
4.高溫補助:6-10月天氣比較熱的時候,可以申請,每月100-200元不等
5.住宿補助:駐外地晚上如果是住旅館的話,每晚申請50-80元應該沒有問題
另外還可以根據你公司具體福利水平向老闆提出!
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Ⅲ 我想問一下我們貴州長防林工程的補貼標准每年每畝是多少錢
不同地區不準不一致,請詢問當地林業管理機關,獲得准確答復。下面是安徽實例:
安徽出台林業補助辦法 人工造林最高每畝補貼200元
省財政廳、林業廳近日印發《安徽省財政林業補助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中央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森林生態效益補償、林木良種培育、造林、森林撫育、林業科技推廣示範等項目的補貼資金,劃定了明確的補償標准和用途。根據該辦法,我省人工造林最高每畝可補助200元。
造林補貼是對國有林場、農民和林業職工(含林區人員,下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造林主體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跡地、退化防護林地、低產低效林地進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積不小於1畝的給予適當補貼。《辦法》規定,中央財政造林補貼包括造林直接補貼和間接費用補貼。其中,直接補貼是指對造林主體造林所需費用的補貼。補貼標准為:人工造林,喬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畝補貼200元,灌木林每畝補貼120元(18個國家級貧困縣灌木林每畝補貼200元),水果、木本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畝補貼100元,跡地人工更新、退化防護林和低產低效林改造每畝補貼100元。據悉,《辦法》規定享受補貼營造的喬木林,造林後10年內不準主伐。
而國家級公益林根據權屬將實行不同的補償標准。其中,國有的國家級公益林平均補償標准為每年每畝5元,集體和個人所有的國家級公益林補償標准為每年每畝15元。省級公益林補償標准不分權屬統一為每年每畝15元。
中央財政森林撫育補貼標准為平均每畝100元,補貼主要用於間伐、補植、人工促進天然更新、修枝、除草、割灌、清理運輸採伐剩餘物、修建簡易作業道路等生產作業的勞務用工和機械燃油等,以及作業設計、技術指導、檢查驗收等。補貼發放形式與造林補貼類似。
Ⅳ 建設單位施工管理人員可以發放補貼嗎發放標准
現在除了特殊行業的特殊工種勞動法規定了一些補貼外,其他是否發放補貼,由單位內部決定,沒有具體規定。至於建設單位施工管理人員應該發放補貼的,發放標准主要據各建設單位規定的標准,在建設項目費用中有建設管理費一項列支。可以詳見《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建[2002]394號)
Ⅳ 建設單位施工管理人員可以發放補貼嗎有沒有發放標准
建設單位施工管理人員發放補貼要由單位內部決定,每個單位的標准都不同,主要是按各個單位的內部標准來發放。可以參考《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建設單位從項目開工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性質的開支。
包括:不在原單位發工資的工作人員工資、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印花稅、業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性質開支。
(5)工程補貼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建設財務管理要求規定:
1.非經營性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退耕還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綠化、取消項目可行性研究費、項目報廢及其他經財政部門認可的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作待核銷處理。
在財政部門批復竣工決算後,沖銷相應的資金。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2.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工程價款結算的制度規定,堅持按照規范的工程價款結算程序支付資金。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確定的工程價款結算方式要符合財政支出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
工程建設期間,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建設單位必須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竣工驗收一年後再清算。
3.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組織領導,組織專門人員,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
建設單位應在項目竣工後3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在竣工財務決算未經批復之前,原機構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不得調離。
Ⅵ 工廠技術補貼管理辦法
加班管理辦法專業知識 2010-01-25 10:48:28 閱讀332 評論0 字型大小:大中小 訂閱 .
一、總則
(一)目的
為提高效率,兼顧公平,對員工額外勞動進行合理補償,保障公司生產工作的有序進行,特製定本辦法。
(二)職責
1、各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人員的加班管理,對本部門的加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時按規定將本部門人員的加班情況報至總經理工作部。
2、總經理工作部協助各部門作好員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對加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
(四)原則
1、效率至上原則。各部門須有計劃的組織生產經營、開展各項工作,提高勞動生產率,對加班加點嚴格控制。
2、健康第一原則。各部門在安排加班時,必須結合加班人員身體狀況,對加班頻次、時間長短及與正常上班時間的間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證員工的身體健康。
3、調休優先原則。員工加班後,應優先安排調休,確因工作需要無法調休的,計算加班補貼。
二、管理辦法
(一)加班認定
1、各部門只有在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時,才可組織員工加班:
⑴ 在正常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須連續生產的;
⑵ 須利用休息時間和節假日停產時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工程施工的;
⑶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生命財產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較大負面影響,需要緊急處理的;
⑷ 為完成公司下達的緊急任務的。
2、值班不屬於加班(值班是指公司為臨時負責防火、防盜或為處理突發事件、緊急公務等原因,安排有關人員在夜間、公休日、法定休假日等非工作時間內進行的值班,它不以完成生產任務為目的),對被安排值班的員工,發放值班補貼。參照《值班管理辦法》
3、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認定為加班:
⑴ 由於正常工作任務未按要求及時完成而需延長工作時間或利用公休日、節假日完成的;
⑵ 內勤人員(含總經理工作部、客戶服務部、供應部和銷售人員等)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戶延時工作的;
⑶ 延長工作時間處理日常工作1小時以內的;
⑷ 開會、培訓、應酬、出差的;
⑸ 倒班。
(二)加班審批程序
1、組織員工加班前,首先須徵得員工本人同意。
2、加班前填報《加班人員審批表》(見附件),寫明加班時間、事由,由部門領導、主管副總、總經理簽字認可。部門考勤員需在實際加班的前一工作日下午16:00前,把經過批準的加班申請和加班審批表交到總經理工作部人事專員。
(三)加班免除與時間控制
1、公司所有員工(不含不定工時制的中高層管理人員)按公司規定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元旦、春節、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十一)繼續工作均算加班。
2、下列行為不享受加班補貼:
⑴ 無論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節假日加班,各部門考勤人員需認真記錄加班時間。人事專員核算加班時,需將員工的加班審批表與實際加班情況統計核對。核對過程中發現沒有加班記錄或與加班記錄不一致的行為;
⑵ 不辦加班審批手續和未經批准擅自加班的行為;
⑶ 待崗、留用察看處分人員。
3、加班時間控制(管理辦法中第(一)3款不受加班時間限制)
⑴ 不安排女員工在懷孕期或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期間加班;
⑵ 員工每個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四)加班調休與補貼支付
1、加班調休
⑴ 員工加班後各部門首先安排調休,員工也可要求優先給予同等時間的調休,所在部門領導須盡量在適當時間安排員工調休。
⑵ 員工有權要求將加班時間累積到一起調休,但調休時間最長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周。具體調休時間由員工所在部門領導安排。
2、加班補貼
⑴ 確因工作任務繁忙不能調休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加班補貼(日工資標准按照崗位工資除以21.75天計算)。
⑵ 實行綜合工時制員工日加班補貼,按照員工本人日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實行標准工時制員工日加班補貼的,按照員工本人日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安排員工(不含不定工時制員工)在法定休假節日(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節1天,勞動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工作的,按照員工本人日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加班補貼。
⑶ 法定休假節日加班,其加班補貼在當月發工資時一起按上述規定支付;除法定休假節日以外的其他加班,按照調休優先的原則,根據工作安排和個人申請,將在以後的月份安排調休;因工作需要在當年內不能安排調休的,於當年年底將未能調休的加班按規定支付加班補貼。
(五)處罰
1、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時,無特殊理由推諉者,按曠工情節論處。
2、加班期間消極怠工,在指定加班時間內未完成交付的應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補償,並視情節輕重懲處。
3、為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如「正常工作時間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虛增工作任務」等)取得加班機會進行加班者,一經發現並核實,取消加班補償,處以300元以上罰款。
4、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虛報加班的,處以200元罰款,其中50%由部門領導承擔,50%由申請加班的人員承擔。
5、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如發現本屬正常工作時間完成的工作任務卻安排加班的,處以100元罰款,其中50%由部門領導承擔,50%由申請加班的人員承擔。
三、附則
(一)本辦法由總經理工作部負責解釋、修訂;
(二)本辦法經總經理批准後執行,修改亦同;
(三)後附《加班人員審批表》;
(四)公司員工實行的工時工作制以簽訂《勞動合同》中的為准。
Ⅶ 工程施工擾民補償是怎麼規定的
施工擾民的賠償范圍及標准可根據《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結合當地的具體實際執行。
《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23條規定,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施工雜訊的,應當符合國家建築施工場界雜訊限值,即夜間(指晚22時至晨6時之間的期間)施工雜訊不得超過雜訊限值55分貝。
第61條規定, 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