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支付規定
發布背景:
關於印發《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4]369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有關人民團體,各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建設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財政部、建設部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約定調整:
第六條: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據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由發包人與承包人(以下簡稱「發、承包人」)訂立書面合同約定。
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由發、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
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第七條: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四)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五)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後的獎懲辦法;
(十)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第八條:發、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對於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
(一)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二)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三)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
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
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條:承包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後將其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當合同規定的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情況發生後,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發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條:工程設計變更價款調整
(一)施工中發生工程變更,承包人按照經發包人認可的變更設計文件,進行變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資項目重大變更,需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後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審核同意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後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咨詢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三)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則發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重大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變更報告和確認的時限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
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一方,應在收到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內,對方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時,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確認增(減)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財建〔2004〕369號。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全文共六章二十九條。
內容包含價款結算、協商依據、結算規定、支付規定、爭議處理、解決辦法、價款結算。
發布時間:2004年10月20日
條目:6章29條
目的: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
B. 由財政資金投資的基礎設施建設,竣工決算需要進行審計,可以事務所來做,有沒有具體的文件規定
浙江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6號
《浙江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長柴松岳
2002年7月14日
浙江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國家建設項目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建設項目,是指以財政資金、各項政府性專項資金、政府統一借貸的資金或國有企事業單位、國有控股單位投入資金等為主要資金來源的基本建設項目或技術改造項目。
本辦法所稱財務收支,包括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與國家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
第四條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編制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省重點建設項目由省審計機關審計管轄。
第五條
審計機關應當切實履行審計職責;計劃、經貿、財政、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稅務、監察、金融等部門,應當予以支持、協助。
第六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工作,向審計機關提供該項審計工作所需要的辦公場所等工作條件,如實反映情況,按審計機關的要求提供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七條
審計機關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對國家建設項目總預算或概算執行情況、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年度決算、竣工決算進行審計。
國家建設項目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基本完工、竣工決算報表編制完成後,及時告知審計機關安排審計。審計機關應當在1個月內下達審計通知書。
第八條
審計機關實施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應當編制審計方案。
審計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編制審計方案的依據;
(二)被審計單位的名稱和具體情況;
(三)確定審計的范圍、內容、目標、重點、實施步驟和預定的起訖日期;
(四)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成員及其分工;
(五)編制日期;
第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第十條
下列內容應當作為國家建設項目預算或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內容:
(一)項目建設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
(二)征地拆遷費用支出和管理情況;
(三)設備、材料的采購、保管、使用情況;
(四)建設成本及其他財務收支核算情況;
(五)有關稅費計繳情況。
第十一條
下列內容應當作為國家建設項目決算審計的內容:
(一)項目投資及預算或概算執行情況;
(二)建設收入情況;
(三)工程結算和工程決算情況;
(四)交付使用資產情況;
(五)尾工工程投資情況;
(六)竣工決算情況;
(七)投資效益情況。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中發現下列與項目財務收支有關的情況的,應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予以調查,必要時應當協助調查:
(一)違反規劃、土地、拆遷、招標投標、環境保護等建設項目管理法律、法規的;
(二)建設資金籌集涉及非法集資、攤派或收費行為的;
(三)建設資金被轉移、侵佔或挪用的;
(四)勘察、設計、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的;
(五)未有效實施工程質量管理的;
(六)其他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的違法、違紀行為。
審計機關在審計中因前款各項情況而需要有關主管部門協助調查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協助審計機關查清與國家建設項目財務收支有關的事實。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本系統國家建設項目的內部審計監督。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實施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可以組織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審計,具體辦法由省審計機關制訂。
審計機關應當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可以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對國家建設項目進行審計。
建設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中介機構提供與國家建設項目有關的資料。
社會中介機構對國家建設項目的審計結果,審計機關經核實後利用的,不再對同一事項進行重復審計。
第十六條
對國家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審計資質、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會信譽。
第十七條
接受建設單位審計委託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具體審計內容,對國家建設項目進行審計。其審計報告,應當報送審計機關。
社會中介機構在審計中發現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有關違法、違紀情況的,應當向審計機關或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實施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應當依法出具審計意見書;依法需要給予處理的,應當作出審計決定書。審計機關認為依法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的,應當作出審計建議書,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的結果。
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向社會公布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的結果。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或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迴避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的;
(三)索賄、受賄,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不當利益的;
(四)隱瞞被審計單位財經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聘請的專業人員在從事國家建設項目審計工作中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行為的,審計機關應當予以辭聘,並按省審計機關制訂的管理規范作出其他處理;違反《浙江省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的,同時按其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由其組織和聘請參與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的指導、監督和管理,明確有關人員的權利義務,對過錯、過失人員按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接受建設單位委託對國家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的社會中介機構,應當遵守《浙江省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認為審計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
接受、使用社會捐贈的公益性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參照本辦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重點建設項目,是指《浙江省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建設項目。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C. 資金管理辦法
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司系統內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利潤率,保證資金安全,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管理機構
1.公司設立資金管理部,在財務總監領導下,辦理各二級公司以及公司內部獨立單位的結算、貸款、外匯調劑和資金管理工作。
2.結算中心具有管理和服務的雙重職能。與下屬公司在資金管理工作中是監督與被監督,管理與接受管理的關系,在結算業務中是服務與被服務的客戶關系。
第三條 存款管理
公司內各二級公司除在附近銀行保留一個存款戶,辦理小額零星結算外,必須在資金部開設存款賬戶,辦理各種結算業務,在資金部的結算量和旬、月末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80%,10萬元以上的大額款項支付必須在資金管理部辦理,特殊情況需專題報告,經批准同意後,方可保留其他銀行結算業務。
第四條 借款和擔保業務管理
1.借款和擔保限額。集團內各二級公司應在每年年初根據董事會下達的利潤任務編制資金計劃,報資金管理部,資金管理部根據公司的年度任務,經營發展規劃,資金來源以及各二級公司的資金效益狀況進行綜合平衡後,編制總公司及二級公司定額借款,全部借款的最高限額以及為二級公司信用擔保的最高限額,報董事會審批後執行。年度中,資金管理部將嚴格按照限額計劃控制各二級公司借款規模,如因經營發展,貸款或擔保超限額的,應專題報告說明資金超限額的原因,以及新增資金的投向、投量和使用效益,經資金管理部審查核實後,提出意見,報財委、董事會審批追加。
2.集團內借款的審批。凡集團內借款金額在300萬元(含300萬元,外幣按記賬匯率折算,下同)以內的,由資金管理部審查同意後,報財務總監審批;借款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由資金管理部審查,財務總監加簽同意後報董事長審批。
3.擔保的審批。各二級公司向銀行借款需要總公司擔保時,擔保額在300萬元以下的由財務總監審批,擔保額在300--21000萬萬元的,由財務總監核准,董事長審批。擔保額在21000萬元以上的,一律由財務總監加簽後報董事長審批,並經董事長辦公會議通過。借款擔保審批後,由資金部辦理具體手續。對外擔保,由資金部審核,財務總監和總裁加簽後報董事長審批。
第五條 其他業務的審批
1.領用空白支票。在資金部辦理結算業務的企業,可以向資金部領用空白支票,每次領用張數不超5張,每張空白支票限額不超過5萬元,由資金部辦理,領用空白支票時,必須在資金部有充足的存款。
2.外匯調劑。集團內各二級公司的外匯調劑由資金部統一辦理,特殊情況需自行調劑的,一律報財務審批,審批同意後,方可自行辦理。
3.利息的減免。凡需要減免集團內借款利息,金額在5.1萬元以內的,由資金部審查同意,報財委審批,金額超過5.1萬元,必須落實彌補渠道,並經分管副總經理加簽後,報財委審批。
第六條 資金管理和檢查
查情況,定期向財委、總經理、董事長作專題報告。
1.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現金庫存狀況;
2.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的資金部的結算情況;
3.定期檢查各二級公司在銀行存款和在資金部存款的對賬工作;
4.對二級公司在資金部匯出的____萬元以上大額款項進行跟蹤檢查或抽查。
第七條 統計報表
各二級公司必須在旬後一日內向資金部報送旬末在銀行存款、借款、結算業務統計表,資金部匯總後於旬後兩日內報財委、總經理、董事長。資金部要及時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並且每兩天向財務總監及副總監報一次存款余額表。
D. 工程「結算」和「決算」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主要有六個方面:
一、范圍不同
工程結算確定的是工程建設階段的工程價款,包括建築工程費、安裝工程費等;
竣工決算包括從籌集到竣工投產全過程的全部實際費用,即包括建築工程費、安裝工程費、設備工器具購置費用及預備費以及監理費、設計費、建設單位管理費等費用。
二、主體不同
工程結算是在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進行,有兩個平等的主體;
工程決算是由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發生的費用進行歸集、分配、匯總編制,只有一個主體。
三、時間不同
工程結算發生在工程決算之前,只有工程結算完成後,才能進行工程決算。
四、作用不同
工程結算是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索取工程報酬的依據,反映的是項目建設階段的工作成果;
工程決算是正確核算新增固定資產價值,考核分析投資效果,反映的是綜合、全面、完整的項目建設的最終成果。
五、依據法規不同
目前,工程結算的編制主要依據財政部、建設部聯合發布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工程決算的編制主要依據財政部發布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六、審計側重點不同
工程結算審計主要側重於工程造價審計;
工程決算審計包含了對工程及財務等全部建設費用的審計。
(4)財政資金項目工程結算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結算意義
工程結算是工程項目承包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主要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1)工程結算是反映工程進度的主要指標。在施工過程中,工程結算的依據之一就是按照已完的工程進行結算,根據累計已結算的工程價款占合同總價款的比例,能夠近似反映出工程的進度情況;
(2)工程結算是加速資金周轉的重要環節。施工單位盡快盡早地結算工程款,有利於償還債務,有利於資金回籠,降低內部運營成本。通過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3)工程結算是考核經濟效益的重要指標。對於施工單位來說,只有工程款如數地結清,才意味著避免了經營風險,施工單位也才能夠獲得相應的利潤,進而達到良好的經濟效益。
E. 工程結算制度及流程
七、山西省
2019年3月22日,《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山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西省財政廳關於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推行施工過程結算的通知(第57號)》(以下簡稱《通知》)發布,從5月1日起,在房建和市政工程中推行施工過程結算。
1
施工合同工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應當實施施工過程結算。
2
發包人逾期支付進度款和竣工結算款的,除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按合同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3
發包人未按規定完成施工過程結算的,不應組織竣工驗收,不得投入使用;對長期拖延工程結算和拖欠工程款的發包人,有關部門不得批准新項目開工。
4
發包、承包、招標代理、監理、造價咨詢(包括財政評審)等單位,因違規行為影響施工過程結算難以實施的,有關職能部門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處理結果通過山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
F.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失效了嗎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沒有失效。
財建〔2004〕369號。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全文共六章二十九條。
辦法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G. 秦皇島市政府資金撥付管理辦法
秦皇島市人民政府印發《秦皇島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工程預算評審
第三章工程決算的評審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市政府各部門,各行政企事業單位:
《秦皇島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秦皇島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預、決算評審和建設資金結算管理,規范工程預、決算行為,合理控制基本建設支出,提高建設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和財政部關於《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我市承擔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包括與工程配套的設備訂購項目)的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以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管理部門。
第三條財政性投融資建設工程,是指經政府職能部門批准立項,由各類財政性資金全額、部分投資或由財政負責進行融資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安排的各項建設項目,包括基本建設投資項目和城市維護建設投資項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財政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項目支出;
第四條市財政局負責本市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的評審工作,統一出具建設項目評審結論書,並對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進行跟蹤檢查和監督。主要工作包括:
(一)參與總投資在300萬元以上項目的可行性論證,初步設計方案的評審工作;
(二)評審基本建設程序和基本建設制度執行情況;
(三)評審項目招標標底的合理性,參與標底編制及工程采購的有關工作;
(四)評審項目概算、預算、竣工決(結)算;
(五)評審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簽署撥付工程進度款的意見;
(六)評審概、預算執行情況以及與工程造價相關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項目建設單位在接受財政局對建設項目進行評審的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提供評審所需的相關資料,並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二)對評審中需要核實和取證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的資料;
(三)對財政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結論,建設項目單位應在自收到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並由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建設負責人蓋章簽字,若在評審機構送達建設項目評審結論五個工作日內不簽署意見,則視同同意評審結論。
第二章工程預算評審
第六條建設單位施工預算編制完成後,應及時送市財政局進行評審。送審的施工圖預算若超過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批準的投資額,不予受理評審。
第七條建設單位送審的工程預算資料應包括:
(一)有權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立項批文;
(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批准文件;
(三)建設項目施工圖、預算書、工程量計算書、鋼筋表、工料分析表、施工組織設計等;
(四)其他與預算審查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八條評審工程預算的主要依據是,工程項目施工圖、國家和地方統一制訂的建設工程預算定額、估價表、費用定額(標准)、材料價格、直接費價格指數,以及其他有關的計價取費規定。
除此之外的定額缺項補充,應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方可作為工程預、決算評審的依據。
第九條評審工程預算的主要內容是:
(一)建設項目及其概算是否經有權部門批准;
(二)建設項目工程預算是否控制在概算之內,是否合理;
(三)工程量的計算、定額的套用與換算、費用和費率的計取是否准確、合理;
(四)材料、設備訂購取價等是否合理;
(五)設計變更、工程項目及單位工程增減內容是否合理,審批手續是否完備。
第十條市財政局對建設單位送審齊全的工程預算評審文件、資料建設項目,應盡快組織評審,建設項目預算審核完畢後,出具「秦皇島市財政投融資建設項目預算評審結論書」,送建設單位和有關部門。建設項目評審結論書是確定項目投資額,調整項目投資計劃,簽定工程合同,辦理工程撥款,貸款和竣工工程決算,實施工程建設資金管理和監督的依據。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負責的工程建設組織和市招投標辦組織的招標投標,均應在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包括標底)審核結論的投資限額內進行。如有疑義,由有關各方復核商定,或由市概算審批部門組織有關各方研究裁定。
第十二條市財政評審機構對在建工程行使撥款簽證和資金使用情況的跟蹤檢查:
(一)撥款簽證。在評審的項目工程預算投資限額之內,根據施工建設情況,按工程進度簽證核撥意見,合理控制項目資金的流向、流量。
(二)跟蹤檢查。對項目建設資金的流向和流量進行跟蹤,檢查工程預算執行情況,合理控制工程造價;並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反饋跟蹤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工程決算的評審
第十三條工程結算是工程竣工決算的重要依據,工程建設期間,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建設和施工建設實際情況,按照「按月支付、分次辦理、中間結算、竣工後結清」的辦法,與施工單位辦理工程結算。
第十四條工程竣工決算之前,財政局撥付的工程款應控制在預算總價的80%之內,建設單位支付給施工單位的工程款,應控制在預算總價的75%之內,其餘部分待按規定辦理工程竣工決算後進行清算。
第十五條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及時辦理竣工決算,並做到竣工文件資料完整、齊全、有效,手續完備。工程竣工決算文件資料主要包括:工程竣工圖、決算書、工程建設有關合同、開工報告、工程監理報告、設計變更情況報告及其批准文件、竣工驗收證明、建設單位現場簽證,工程量結算計算式、鋼筋用量表、工料分析表和有關材料設備供應情況證明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後,應按規定時間,將審查簽證後完整齊全的竣工決算文件資料送市財政局評審。市財政局在對建設單位送審的竣工決算評審後,出具「秦皇島市財政性投融資建設項目決算評審結論書」,送有關單位和部門。建設項目評審結論書是辦理工程投資尾款清算,項目投資財務決算,項目交付使用和固定資產登記的依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財政局開展投資評審工作,對拒不配合或阻撓投資評審工作的,財政局將予以通報批評,並根據情況暫緩下達基本建設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資金。
第十八條對財政投資評審中發現項目建設單位存在違反財政法規行為,可按《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予以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市財政局應當建立健全對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監督管理制度,加強遵紀守法、廉政建設和職業道德教育,從事投資評審工作的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H. 專項資金項目經費管理
由於地勘單位實行屬地化管理,目前地勘工作撥款主要有:一是原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地勘費撥款下劃給各省(市、自治區)財政撥付,實行包干使用,主要用於地勘單位經常性經費用支出和離退休人員經費支出,少量安排地質項目支出,即所謂的地勘包干經費;二是主要用於特定地質項目的預算撥款。這類預算撥款主要來源於中央地質大調查專項資金、各級地方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項目在資金使用上通常要求專款專用,在會計核算上要求實行項目管理、單獨核算。其管理有以下特點:①專項資金的使用應嚴格控制在預算核定的額度內;②相關部門有專門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其資金的使用過程如資金的職責分工、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監督檢查等進行規定,對費用列支范圍有明確的限定,明確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③專項資金項目結束後一般要求進行項目成果驗收,辦理項目竣工決算,並獨立提交成果報告;④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效果要進行績效評價。專項資金管理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要加強專項資金項目預算編制的管理
專項資金項目的預算編制須以國家財經法規為依據,確保預算編制的准確、科學和可行。項目負責人、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各負其責,共同協作,緊扣項目實施方案,確保與技術工作方案銜接一致,每一項預算支出依據充分、內容齊全、盡量細化,確保編制的預算科學、合理、可操作性強。
二、嚴格項目過程管理,提高專項資金預算的執行力
單位負責人必須對本單位項目的整體質量負責,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健全項目管理體系,規范項目管理。嚴格按照項目設計和預算進行,嚴格實行項目合同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項目責任人制度。
對涉及到的委託(外包)業務及相關設備、物資采購,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規定,必須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程序、公開招標限額標准等相關規定。
三、嚴格執行相關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1)按照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的規定,規范報賬流程,嚴格執行資金授權審批、支付方式、支付金額等規定。
(2)經費報銷和結算必須以真實合法、有效完整的原始憑證為依據;相關報銷票據須符合財務管理規定。
(3)嚴格按預算和國家財政法規支出項目費用,不得報銷與專項目項目無關的費用,不得超范圍使用,確保專項經費專款專用。
四、強化信息傳遞,增強部門間的溝通合作
在項目開展的過程中應加強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的溝通和合作,財務部門須及時了解項目實施進度,及時安排項目資金,及時將項目預算的執行進度通報業務部門,督促業務人員及時進行項目經費報銷。確保項目預算的執行進度與項目實施進度相匹配,避免出現因兩者的脫節導致項目結轉或結余經費過大、突擊花錢等現象的出現。財務部門應加強對相關財經制度的宣傳和解釋工作,爭取得到業務部門的理解和支持。
五、強化內部審計對專項資金項目監管力度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監管,建立健全具體的財務管理和監督檢查制度,通過內部審計等多種形式不定期地對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堅持「事前審查、事中監督、事後評價」,確保專項資金的安全。
I.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內容
辦法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約定調整
第六條 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據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由發包人與承包人(以下簡稱「發、承包人」)訂立書面合同約定。
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由發、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
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第七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四)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五)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後的獎懲辦法;
(十)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第八條 發、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對於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
(一)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二)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三)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
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
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條 承包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後將其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當合同規定的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情況發生後,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發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條 工程設計變更價款調整
(一)施工中發生工程變更,承包人按照經發包人認可的變更設計文件,進行變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資項目重大變更,需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後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審核同意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後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咨詢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三)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則發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重大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變更報告和確認的時限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
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一方,應在收到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內,對方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時,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確認增(減)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