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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大工程監理管理檔案模板

發布時間:2021-08-15 07:01:58

1.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包括哪些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包括:

1、基坑支護、降水工程: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

2、土方開挖工程: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4、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5、腳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1)危大工程監理管理檔案模板擴展閱讀: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監理實行總監負責制,總監全權負責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的監督管理工作。

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專項方案,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後,上報監理單位審核;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必須按程序由企業相關部門審核、專家進行論證,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後、上報監理單位審核,建設單位負責人簽字後,方可組織實施。

2. 求建設工程安全標准化管理資料全套範本(上海的!!)

建設工程施工安全標准化管理資料(2011版)(387頁)
http://wenku..com/view/44e32548e518964bcf847c03.html

3. 如何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監理

拂曉啊 - -
幹嘛這么小氣 ..
好歹4級的人了...
0分?
OTL...
而且你題目並沒說清楚啊!
不知道怎麼回答 ..
話說這樣的題目出200分也不過多卅
去這里看看有沒有用吧
http://tieba..com/f?kz=365518057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明確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內容,規范專家論證程序,確保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積極防範和遏制建築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相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築工程」)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和拆除等建築安全生產活動及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建築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一。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以下簡稱「專項方案」),是指施工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總)設計的基礎上,針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單獨編制的安全技術措施文件。

第四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編制專項方案;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專項方案進行論證。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見附件二。

第六條 建築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其中,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專業工程實行分包的,其專項方
案可由專業承包單位組織編制。

第七條 專項方案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概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概況、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術保證條件。

(二)編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標准、規范及圖紙(國標圖集)、施工組織設計等。

(三)施工計劃:包括施工進度計劃、材料與設備計劃。

(四)施工工藝技術:技術參數、工藝流程、施工方法、檢查驗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證措施:組織保障、技術措施、應急預案、監測監控等。

(六)勞動力計劃: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等。

(七)計算書及相關圖紙。

第八條 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不需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經施工單位審核合格後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

第九條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下列人員應當參加專家論證會:

(一)專家組成員;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

(三)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相關人員;

(四)施工單位分管安全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五)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第十條 專家組成員應當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家組成。
本項目參建各方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十一條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
(一)專項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是否符合有關標准規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條件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

專項方案經論證後,專家組應當提交論證報告,對論證的內容提出明確的意見,並在論證報告上簽字。該報告作為專項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導意見。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並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後,方可組織實施。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第十三條 專項方案經論證後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論證報告修改,並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
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後的專項方案應當按本辦法第八條重新審核。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五條 專項方案實施前,編制人員或項目技術負責人應當向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按規定進行監測。發現不按照專項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整改;發現有危及人身安全緊急情況的,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定期巡查專項方案實施情況。
第十七條 對於按規定需要驗收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有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當將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列入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應當針對工程特點、周邊環境和施工工藝等,制定安全監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應當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理;對不按專項方案實施的,應當責令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後,應當立即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施工單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專業類別建立專家庫。專家庫的專業類別及專家數量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設置。

專家名單應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條 專家庫的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誠實守信、作風正派、學術嚴謹;

(二)從事專業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豐富的專業經驗;

(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第二十二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專家資格審查辦法和管理制度並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及時更新專家庫。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提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責令施工單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施工單位未按規定編制、實施專項方案的;監理單位未按規定審核專項方案或未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實施監理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依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原《關於印發<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辦法>和<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的通知》(建質[2004]213號)中的《危險性較大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

及專家論證審查辦法》廢止。

附件一: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附件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附件一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基坑支護、降水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飛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0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15kN/m及以上;高度大於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四、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採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重機械設備自身的安裝、拆卸。

五、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吊籃腳手架工程。
(五)自製卸料平台、移動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工程。

(二)採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人工挖擴孔樁工程。

(四)地下暗挖、頂管及水下作業工程。

(五)預應力工程。

(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附件二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深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築(構築)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5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內爬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架體高度20m及以上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採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築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築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護建築、優秀歷史建築或歷史文化風貌區控制范圍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二)跨度大於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於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開挖深度超過16m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頂管工程、水下作業工程。

(五)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4. 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分類

關於印發《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建質[2009]87號

附件一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基坑支護、降水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或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邊環境復雜的基坑(槽)支護、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飛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0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15kN/m及以上;高度大於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四、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採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重機械設備自身的安裝、拆卸。

五、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吊籃腳手架工程。

(五)自製卸料平台、移動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築物、構築物拆除工程。

(二)採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人工挖擴孔樁工程。

(四)地下暗挖、頂管及水下作業工程。

(五)預應力工程。

(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附件二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深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築(構築)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5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kN/m2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

(一)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內爬起重設備的拆除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

(三)架體高度20m及以上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採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築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築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護建築、優秀歷史建築或歷史文化風貌區控制范圍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二)跨度大於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於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開挖深度超過16m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頂管工程、水下作業工程。

(五)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5. 需專家論證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范圍有哪些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構築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的設計值,以下簡稱設計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於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採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包括採光井、電梯井腳手架)。

(二)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

(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高處作業吊籃。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異型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築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採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水下作業工程。

(五)裝配式建築混凝土預制構件安裝工程。

(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一、深基坑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設計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於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採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設總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設基礎標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或附著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體搭設高度20m及以上的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築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護建築、優秀歷史建築或歷史文化風貌區影響范圍內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採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築幕牆安裝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開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水下作業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結構整體頂升、平移、轉體等施工工藝。

(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5)危大工程監理管理檔案模板擴展閱讀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積極防範和遏制建築施工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修定了《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6. 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必須建立專項台賬,主要資料有哪些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標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

7. 危險廢物管理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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