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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工程造價提高

發布時間:2021-08-15 08:00:37

❶ 營改增之後對於建築企業工程造價有何變化

1、解決了建築業內存在的重復征稅問題 增值稅和營業稅並存破壞了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鏈條,嚴重影響了增值稅作用的發揮。建築工程耗用的主要原材料,如鋼材、水泥、砂石等屬於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在建築企業構建原材料時已經繳納了增值稅,但是由於建築企業不是增值稅的納稅人,因此他們購進原材料繳納的進行稅額是不能抵扣。而在計征營業稅時,企業購進建築材料和其他工程物資又是營業稅的計稅依據,不但不可以減稅,反而還要負擔營業稅,從而造成了建築業重復征稅的問題,建築業「營改增」後此問題可以得到有效的解決。

2、有利於建築業進行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 從2009年我國實施消費性增值稅模式,企業外購的生產用固定資產可以抵扣進項稅額,在未進行「營改增」之前建築企業購進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不能抵扣,而實施後可以大大降低其稅負水平。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建築企業更新設備和技術,同時也可以減少能耗、降低污染,進而提升我國建築企業的綜合競爭能力。
1、進項稅額抵扣難 當下我國建築企業普遍存在大而全的經營模式,即工程施工、勞務分包、物資采購、機電設備安裝、裝飾裝潢等業務集於一體,建築企業其自身特點和復雜性就決定了「營改增」的難度,不同行業不同應稅勞務之間的進項稅額抵扣存在較大的差異。建築企業所用沙、石、泥土等建築材料大多采購於小規模納稅人、個體經營戶,而這些材料的提供上沒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資格,進而導致進項稅額抵扣困難。
2、對企業的現金流量產生較大的影響 「營改增」後企業繳稅的稅率由原來的營業稅稅率3%增長到增值稅稅率11%,一旦納稅義務發生就需要在一段時間內繳納稅款,這將對企業現金流量帶來較大壓力。企業在支付款項和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需要考慮兩者的時間差,時間差越大,資金佔用的機會成本越高,進而影響現金流量和資金成本,企業在「營改增」實施過程中,應該盡量避免這種時間差給企業資金流量帶來的不利影響。
3、對企業收入和利潤的影響 大多數建築企業測算「營改增」對企業的收入和利潤影響的結果表明,「營改增」會導致企業營業收入和營業利潤減少。營業收入減少是因為增值稅是價外稅,企業在進行收入確認時,需要將稅額扣除。利潤減少的原因一方面是因為營業收入減少,另一方面是因為建築行業流轉環節眾多,進項稅額抵扣不充分導致稅負增加,從而導致利潤下降。
4、對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確定的影響 建築業相對一般行業而言具有自身的獨特性,通常其建設周期較長,企業在確認收入時需要根據專業測評出其完工進度,專業測評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和目的性,有時也是企業推遲納稅時間、遞延納稅收益的一種有效方式。另外,建築業施工環境比較復雜,工程測量的程序也比較繁瑣,對建築施工的最後計量一般包括工程前的預算、施工中的核算和竣工後的決算,部分項目還審計外部第三方審計機構的介入,因此其納稅義務時間的確定具有復雜性和不確定性。
5、對產品造價的影響 營業稅是價內稅,增值稅是價外稅,價外稅的稅收負擔最終由消費者承擔。

❷ 營改增後對工程預算和結算審計有何影響

「營改增」後現有造價模式必須改變,必須出台與之 相對應的增值稅稅 率配套工程造價和計價體系,否則建築業投標報價將無章可循,招投標也將失去相 關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據。

由於復雜多變的市場環境。我國現行建築產品定價模式、計價方式,與殘酷的市場環境之間, 存在著政策制度和實際操作上的矛盾。如果沒有合適的配套過渡政策,「營改增」恐將導致房地產開發 商成本上升,而這部分增加的成本很有可能會轉嫁至購房者。

❸ 營改增對工程造價的稅金怎樣調整

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13〕44號)規定,
(一)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按費用構成要素組成劃分為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
(二)為指導工程造價專業人員計算建築安裝工程造價,將建築安裝工程費用按工程造價形成順序劃分為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
這里所說的稅金,是指國家稅法規定的應計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內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當營改增後,
稅金 =(銷項稅額 -進項稅額)
建安造價 =(利稅前費用 +利潤 +稅金)
=(利稅前除稅費用 +進項稅額) +利潤 +應納稅額
=利稅前除稅費用 +利潤 +(應納稅額 +進項稅額)
=利稅前除稅費用 +利潤 +銷項稅額
2016.04.07

❹ 營改增以後,工程造價是變高了還是降低了大約多少我是做工程預算的。

你是做工程預算的 那還用問大家?應該你是專家的啊? 我知道山東的 是有一些調整系數 綜合看來 營業稅=增值稅模式 換湯不換葯

❺ 營改增後工程造價是增加還是減少

總體上是減稅,這是建立在原來未偷稅的前提下。如果原來繳稅不足,那就說不好了。

❻ 營改增後對工程預算和結算審計有何影響

1.「營改增」改變現行造價體系的計稅模式
目前建築業「營改增」尚未實施,現行建築業稅費的取費方式仍採用記取綜合稅率的方式,即為整個造價的3.41%。而一旦建築業實行「營改增」之後,其不再適用原營業稅3%的稅率,其課稅對象、計稅方式以及計稅依據都將發生重大變化。因此,「營改增」後現有造價模式必須改變,必須出台與之相對應的增值稅稅率配套工程造價和計價體系,否則建築業投標報價將無章可循,招投標也將失去相關政策支持和法律依據。
2.現行造價體系修訂的現實性分析
一是由於復雜多變的市場環境。我國現行建築產品定價模式、計價方式,與殘酷的市場環境之間,存在著政策制度和實際操作上的矛盾。如果沒有合適的配套過渡政策,「營改增」恐將導致房地產開發商成本上升,而這部分增加的成本很有可能會轉嫁至購房者。二是由於無法轉嫁的高額稅負。中國建設會計學會曾通報了對66家建築施工企業「營改增」的調研測算情況,該測算按規定進行了理論和實際兩種測算,其結果反差較大。其中,理論測算結果顯示,「營改增」後,平均減輕稅負為83%;而實際測算結果則是:平均增加稅負為93%,摺合營業稅稅率是5.8%,約增加2.8個百分點。
3.「營改增」將使工程造價價稅分離 更為徹底
「營改增」政策的實施,將使建築行業所有環節都繳納增值稅,環環相扣,層層抵銷,人工、材料和機械等全都實現價稅分離,要求在信息價和市場價的採集方面都要考慮增值稅的因素,組價過程的復雜程度會有提高,但計價體系會更加嚴謹,更加精細,實現價稅徹底分離。
關於工程預算計價模式調整建議
增值稅作為價外稅,其稅負理論上應由消費者承擔,完全顛覆了原來建築產品的造價構成。在國外執行增值稅國家多為價稅分離的報價模式。經過我們的測算及與企業內外部預算定額人員的溝通,通過價稅分離模式修改原有定額取費原則來適應稅制改革,基本模式尚待驗證。
1.實行完全的價稅分離
也即在現有報價的基礎上,扣除原有計取稅費3.41%後,再行將原材料報價中已包含的稅費扣除,實現真正的裸價。在裸價的基礎上重新組價,細化調研各種材料價格由於開具增值稅抵扣專票後,是否存在除稅外的市場價格上行因素,重新確定取費價格。這種測算方式,我們認為會使建築企業投標工作變得復雜化。如投標書的編制中有關原材料、燃料等直接成本不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實際施工中,在編制標書中卻很難准確預測有多少成本費用能夠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這就需要大面積地開展不同項目類型的測算工作,通過數據積累,形成可控的「市場價格上行因素」。
原按工程結算收入計算的營業稅不再收取,稅金編制中反映的是市場信息價格(不含稅)與增值稅及附加稅費之和。根據數學測算模型,完全價稅分離將會降低收益6.02%。
如果保持原有收益不變:
市場上行因素*1.11=6.03%*營改增前總造價
市場上行因素=5.4%*營改增前總造價
即「市場價格上行因素」約為原有含稅總造價的5%~6%。
2.記取綜合稅負
即在現有報價體系的基礎上,不做大的修改,僅將原取費標准中的3.41%修改為經過大量數據測算的建築行業平均綜合稅負。這是對現有工程造價體系最簡單的修訂方式,但如何確認平均綜合稅負卻是棘手的問題。這種綜合稅負取費方式,實際上是以計劃管市場,我們認為可以作為解決建築業營改增對工程造價要求的過渡政策。根據上述實例測算,綜合稅負應該增加6個點左右。
3.按照稅法規定調整計稅稅率
根據財政部、國稅總局下發的《關於印發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方案的通知》(財稅[2011]110號)和《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增值稅試點的通知》,方案明確建築業也由3%的營業稅改為11%的增值稅。按照目前定額取稅的模式,也可將3%的營業稅調整為11%,分項計價模式不做修改。這種做法有稅法作為政策支持,能得到施工企業的認可。但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由於施工企業相對弱勢,基本不太可能爭取到定額指導的造價總額。而我們所做的價稅完全分離模式測算結果與稅率直接轉換不變更原有分項計價的測算結果相差不大。
「營改增」形勢下計價體系相關配套政策建議
1.勞務分包稅負不宜增加
分包成本支出占總成本的比例大約50%左右,而除專業分包外,占總成本20%~30%的勞務分包基本都是純人工費,除小型機具等可抵扣的進項稅外,基本無法取得任何其他進項稅票,營業稅改增值稅後這部分勞務分包只要稅負提高就會將增加的成本轉嫁到總承包單位。考慮到工程造價實現平穩增長的因素,為促進建築勞務行業規范化發展,建議對勞務企業認定一般納稅人資格,如若執行11%的增值稅率,對於超出現行實際營業稅稅負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和定期審查的管理方式。
2.建築業營改增執行過渡期政策
建築業的新老項目不能「一刀切」,由於建築項目施工周期長、跨度大,在稅制改革銜接上建議執行「老合同老辦法,新合同新規定」的思路,對原有未執行完成的老合同繼續沿用現有政策,不修改定額取費,不修改稅款繳納比例及方式,實現建築業平穩過渡。
3.甲供材要從經濟合同中給予約束
對於已經執行增值稅的建設單位,如工業企業建設廠房,如果整體工程全部承包給總包單位,取得的增值稅抵扣發票僅為造價總額的11%,但工業企業如果採取分項發包,17%抵扣稅率的材料自行采買 ,那總包單位就無法實現人、材、機的工程總承包,工程造價體系就會面臨被肢解的窘境。總包企業也只能啃抵扣率較低、建設單位無法直接分包部分的雞肋,這將極大地損害總承包企業的利益,無論是從產值、收益、規模看,對總包企業都是極大的打擊,工程造價體系將不復存在。建議從總承包經濟合同中給予約定,建設單位在發包過程中,不得分拆工程建設主體。
4.全行業統一執行不搞試點
由於建築業的特殊性,其產品不局限於一省一市。如本次建築業稅制改革試點僅在個別地區實施,必然帶來試點地區項目與非試點地區項目、試點納稅人與非試點納稅人之間的稅制銜接問題。建議對建築全行業實現稅制改革的「政策一致化、鏈條完整化、執行統一化」。 如試點政策已整裝待發,可考慮僅就試點地區承接的項目執行增值稅,而非試點地區的建築企業,將建築業稅制改革的不確定影響降至最低。
5. 實現部分輔助材料非票抵扣
由於施工項目分散性大,地方性政策及環境決定了部分采購於當地的輔助材料無法取得合法抵扣發票,建議參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2]38號)的規定 ,憑雙方簽認的采購單核定合理的進項稅抵扣率。
原增值稅主要適用於第二產業,原營業稅主要適用於第三產業。「營改增」統一了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的稅收制度,平衡了第二產業與第三產業的稅收負擔,特別是解決了第三產業重復征稅問題,將加快第三產業的發展,進而對擴大就業、增加居民收入、提高消費水平產生間接的影響。對於企業而言,原增值稅納稅人向「營改增」納稅人購買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可以得到抵扣,稅負得以下降,而由於建築行業的特殊性,「營改增」工作牽一發而動全身,必須有完善的配套措施,才能穩步推進稅務改革工作。企業層面只要能夠加強內部管理,規范發票管理工作,提高可以抵扣的比例,加強應收款項回收,降低資金流出壓力,細化商務合約管理,執行國家最新配套措施,必然能夠充分享受到稅務改革的紅利,不斷提升企業的競爭力。

❼ 營改增後,工程造價的稅金是如何調整的

調整為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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