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建築物搞拆除是按什麼工程量計算的
拆除工程通常是大包,就是固定價格(包死價)。
如果要套定額,需要圖紙或清單,算量+組價。
㈡ 房屋拆遷面積如何計算
拆遷補償是對被拆遷房屋所有人的一種補償,而且拆遷補償標準是有明文規定的。但是房子的拆遷面積怎麼計算?讓小編來教你。
如何計算拆遷房屋面積?
1、長久性結構的單層房屋,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多層房屋按各層建築面積的總和計算。
2、房屋內的夾層、插層、技術層及其梯間、電梯間等其高度在2.2米以上部位計算建築面積。
3、穿過房屋的通道,房屋內的門廳,均按一層計算面積。門廳、大廳內的迴廊部分,層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4、樓梯間、電梯(觀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層計算面積。
5、房屋天面上,屬長久性建築,層高在2.2米以上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及斜面結構屋頂高度在2.2米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6、挑樓、全封閉的陽台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封閉陽台的認定以房屋竣工時的狀態為准。
7、屬長久性結構有上蓋的室外樓梯,按各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8、與房屋相連的有柱走廊,兩房屋間有上蓋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9、房屋間長久性的封閉的架空通廊,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應的入口,層高在2.2米以上的,按其外牆(不包括採光井、防潮層及保護牆)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1、有柱或圍護結構的門廊、門斗按其柱或圍護結構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2、玻璃幕牆等作為房屋外牆的,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13、屬長久性建築有柱的車棚、貨棚等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城市房屋拆遷是針對被拆遷房屋所有權進行的補償,這個補償價格是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的,已包含地段和土地使用權益的因素,土地使用權是不再另行補償的。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2-2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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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建築面積300平方米的房屋,拆除之後怎麼算出磚渣工程量
工程量大約有390噸。
拆除之後的磚渣屬於房屋拆除工程建築垃圾。
房屋拆除工程建築垃圾量=建築面積×單位面積垃圾量
現代建築結構一般為磚混結構和鋼筋混凝土結構。其中磚混結構單位面積垃圾量約為每平方米0.05噸,鋼筋混凝土結構單位面積垃圾量約為每平方米0.03噸,
民用房屋建築按照每平方米1.3噸計算;有舊物利用的,在考慮綜合因素後按結構類型確定為:磚木結構每平方米0.8噸,磚混結構每平方米0.9噸,鋼筋混凝土結構每平方米1噸,鋼結構每平方米0.2噸。
按照民用房屋建築來計算,300✖1.3=390t
所以磚渣工程量約為390噸。
(3)房屋拆遷工程量的計算擴展閱讀
磚渣等建築垃圾的回收利用:
磚、石、混凝土等廢料經粉碎後,可以代砂,用於砌築砂漿、抹灰砂漿等,還可以用於製作鋪道磚、花格磚等建材製品。這都使得建築垃圾再生具有利用率高、生產成本低、使用范圍廣、環境與經濟效益好的突出優勢。
利用廢棄建築混凝土和廢棄磚石生產粗細骨料,可用於生產相應強度等級的混凝土、砂漿或制備諸如砌塊、牆板、地磚等建材製品。粗細骨料添加固化類材料後,也可用於公路路面基層。
建築垃圾中的許多廢棄物經分揀、剔除或粉碎後,大多可以作為再生資源重新利用如:廢鋼筋、廢鐵絲、廢電線和各種廢鋼配件等金屬,可以代砂,用於砌築砂漿、抹灰砂漿、打混凝土墊層等,還可以用於製作砌塊、鋪道磚、花格磚等建材製品。
利用廢磚瓦生產骨料,可用於生產再生磚、砌塊、牆板、地磚等建材製品。
渣土可用於築路施工、樁基填料、地基基礎等。
對於廢棄木材類建築垃圾,尚未明顯破壞的木材可以直接再用於重建建築,破損嚴重的木質構件可作為木質再生板材的原材料或造紙等。
㈣ 房屋拆除工程的工程量怎麼計算
1、控制大量,調小量,預算是控制總量的基礎上,先獨立,後整體,主要的意思是先算獨立的,不相互扣減的,後算有復雜扣減關系的。
2、根據上述原則把圖分成五部分:地下、主體結構、主體建築、屋面和室外零星,對應每一部分確定計算什麼。
3、最後進行匯總,並把整圖全盤進行通讀,查看有沒有漏計算的,有沒有重復計算的,有沒有計算錯誤的等等。
房屋拆除工程圖片:
(4)房屋拆遷工程量的計算擴展閱讀:
在計算工程量時也採用土方的計算方法計算,即長度按外牆中心線和內牆凈長線計算,寬度按圖示尺寸計算。當墊層寬度與土方寬度不同時,其外牆中心線和內牆凈長線將發生變化,與土方的不同。
如表達式的習慣表達方式、中間計算數據的表示方法、在圖紙上的標注方法等等。因為計算數據需要和相關方進行校對,自己也需要校對和查看歷史工程等等。
計算機在合並匯總計算工作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它在減輕預算人員工作量的同時也減少了人為計算的錯誤。在計算操作過程中,要求我們努力提高對原始數據輸入的准確性。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工程量計算規則
㈤ 拆遷時房屋面積是怎麼量的
一、一般規定
l.房屋面積計算系指外圍水平面積及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其中包括房屋建築面積、共有建築面積、使用面積等的測算。
2.房屋建築面積計算按房屋外牆(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層高2.20 米(含2.20 米,下同)以上的永久性建築。
3.房屋共有建築面積系指各產權人共同佔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築面積。
4.房屋使用面積系指房屋戶內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間面積,按房屋的內牆面水平面積計算。
5.房屋層數是指房屋的自然層數,一般按室內地坪±0米以上計算。假層、附層(夾層)、插層、閣樓(暗樓)、裝飾性塔樓,以及突出屋面的樓梯間、水箱間不計層數。
6.房屋所在層次是指本權屬單元的房屋在該幢樓房中的第幾層。地下層次以負數表示。
二、計算全部建築面積的范圍
永久性結構的單層房屋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單層房屋內如帶有部分樓層者,符合規則一般規定的亦應計算建築面積。
多層和高層房屋按各層建築面積的總和計算。3.房屋內的技術層(管道層、附層、夾層等)層高在2.20 米以上的按其牆外圍水平面積計。
拓展資料:
拆遷流程
(一)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向社會發布公告。
(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四)確定拆遷補償標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遷補償方式分為一般情形的補償和特殊情形的補償兩類。一般情形的補償分貨幣補和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差,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特殊情形的補償被拆遷人不能選擇,或只作貨幣補,或只作房屋產權調換、結算價差。
(五)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六)裁決拆遷。
(七)強制拆遷。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辦理證據保全的義務。
新的拆遷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90號令,於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公布施行。 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被廢止。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徵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㈥ 請問一下牆體拆遷工程量怎麼計算
根據要求計算拆除部分體積,砌體和柱子分別計算,具體根據圖紙計算,計算比較簡單:長*寬*高。拆除定額套用修繕定額,找出所拆除子目,套進工程量即可。除渣車外運10公里可能是指拆除的建築垃圾外運,運距10公里。
㈦ 房屋拆遷計算方式
城市房屋徵收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農村集體土地征地拆遷不同,拆遷補償時主要以房屋建築面積和土地佔用面積評估補償,與人口的多少關系不大,而農村征地拆遷與人口關系密切。拆遷時是以現狀進行調查,不考慮未來人口變動。人口多少的確定是以戶口本的常住人口認定,城市拆遷中,如果要求分戶或選擇保障房安置,除了戶口是常住還要考慮戶口的常住人是不是實際居住在該房中,以及有沒有其它住房,並公示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