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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單合同

發布時間:2021-06-17 09:55:32

A. 以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為基礎的合同屬於單價合同,這話怎麼理解


2、關於如何選擇合同價格類型的建議


通過之前的對比可以看出,不同的價格類型都有其優缺點,而國際通行的EPC和DB通常采總價合同的價格類型,單價合同據實結算的工程總承包合同類型在國內是一種嘗試,主要是為了應對國內投標時間准備不足、發包人審計壓力大及發包人對工程普遍介入較多的情況,因此更適用於這類工程。


對於企業投資項目來講,通常不會存在審計壓力,因此更適合使用總價合同的價格類型,如此類項目選擇總價合同形式,應保證招投標時間的充裕,以給予承包商更多的時間,分析項目風險,並盡量減少對發包人對工程的過程式控制制。但如招投標時間不充足,項目評價指標復雜,如民用住宅、商用寫字樓等,可適當考慮選擇單價合同。


對於政府投資項目來講,由於該類項目通常存在審計壓力,且項目進程會受到各監管部門的監管,因此相對來說,不適合總價形式,評價指標較多、投標期短的項目,尤其不適合總價形式,如學校、醫院等項目。而評價指標單一、投標期充裕的項目,如庫房等,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合理選擇總價形式。


如選擇單價合同,不建議使用定額下浮形式的單價合同,建議使用模擬工程量清單計價並根據項目特徵輔以目標激勵的單價合同。


但仍需強調的一點是,單價合同形式的工程總承包無法將工程造價的風險與收益真正轉嫁給承包商,無法調動承包商設計優化的積極性,無法發揮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優勢,且該種工程總承包並非國際通行的模式,無法與國際真正接軌,僅是國內現行法律制度限制下的一種妥協形式,經常被稱為假的工程總承包,也因此本文並不推薦單價合同。國家層面應盡快引導改變國內法律制度和國內市場的現狀,以促進工程總承包項目總價合同形式的推廣,發揮工程總承包的優勢,培養能夠與國際接軌的工程總承包公司。


2019年12月23日,住建部聯合發改委共同發布了《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大力推動我國工程總承包模式制度發展。可以預見,未來工程總承包市場將迎來進一步的快速擴張,因此,准確認識了解工程總承包合同各種價格類型,並有針對性作出選擇十分必要。

B. 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一般是單價合同還是總價合同

招標時實行了招標控制價,招投標報價方式採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只通過這兩個前提條件是無法確定中標後,簽訂的合同是單價合同還是總價合同的。
具體判定是否是單價合同還是總價合同,因根據招標文件來確定。

C. 什麼叫工程量清單固定總價合同

工程量清單固定總價合同是: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不具備合同約束力(量不可調),工程量以合同圖紙的標示為內容,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內容一般均賦予合同約束力,以方便合同變更的計量和計價。意思是量價風險由承包人擔,除非變更可加錢。而固定單價:價風險由承包人擔,量風險由建設單位擔,結算按承包人的價乘以實際完成量匯總。

D. 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其合同類型是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08第4.4.3條規定: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宜採用單價合同。當然,清單計價模式下並不排斥總價合同。一般在工程范圍清楚明確、規模不大(總價200萬元以內)、工程條件穩定、工程結構與技術簡單、工序相對成熟、工期較短(半年以內)、施工圖紙完備的工程施工項目中可選用總價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工程量清單中的數量並不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其他情況下盡量優先採用單價合同,由合同雙方合理分擔風險。

E. 施工合同文件有沒有工程量清單啊(還是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啊)

如果是清單計價的項目,必須有已標價工程量清單,如是定額計價的,就沒有,而是預算

F. 實施工程量清單價計的工程,應採用什麼合同

根據工程實際需要,選用合同,一般情況下,採用【單價合同】

G. 合同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也是承包人履行合同應當完成

1、合同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承包人履行合同的工程量是按照圖紙設計實際完成驗收的工程量。
2、合同清單工程量與工程結算相關。

H. 請問合同按工程量清單如何計算

按照雙方均認可的工程量進行結算,對完成的工程量或者建築面積等有爭議的,可以找專門的第三方機構進行鑒定或認定!

I. 清單計價與合同形式是什麼

工程量清單計價要求採用單價合同,但在實際清單計價的工程中不能一味強調使用「單價合同」這一單一合同計價類型,應從如何激勵承包商實現項目總體目標的角度設計合同類型。工程合同計價類型的選擇取決於以下幾個因素:項目的明確程度、競爭情況、復雜程度、工程規模和工期要求以及外部環境因素等,在確定合同價款時,可分為以下三種合同類型:
固定總價合同。固定總價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確定一個完成項目的總價,承包單位據此完成項目全部內容,合同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價款不再調整。這類合同適用於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

固定綜合單價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在約定的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這類合同一般適用於工程量清單計價的項目。

可調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項目費用等,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方法。 在實際工作中,合同雙方應根據工程項目的明確程度、競爭情況、復雜程度、規模和工期以及外部環境因素等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施工合同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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