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工程管理 > 工程職業健康管理規定

工程職業健康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8-15 10:05:59

『壹』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

北京市傢具製造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范(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加強本市傢具製造業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管理,保護勞動者職業安全健康,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標准,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木質、金屬傢具製造企業(以下簡稱傢具企業)的職業衛生管理。

第三條【方針原則】傢具企業職業衛生管理應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經費保障】傢具企業應保障必要的職業危害防治經費的投入,確保建設項目評價、職業危害治理、作業場所檢測、職業衛生培訓、職業健康體檢等各項費用落實到位,費用應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支。

第五條【達標創優】傢具企業應積極參加職業衛生示範企業創建活動,對職業衛生工作持續改進,不斷改善作業場所勞動條件。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生產工藝】傢具企業應優先採用職業危害小的技術和工藝,積極使用無毒或低毒原(輔)料,以無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

第七條【生產設備】傢具企業產生粉塵、毒物的生產設備,應優先採用機械化和自動化,加強密閉,避免直接操作。

第八條【生產布局】傢具企業應根據工藝流程合理布局。做到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高毒作業場所與其他作業場所隔離。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

第九條【作業環境】傢具企業應根據生產工藝和職業危害特性,設置通風、排毒、除塵、屏蔽等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使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和強度達到GBZ2.1/2.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第十條【建設項目「三同時」】傢具企業應加強職業危害源頭治理,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三章控制措施

第十一條【通風凈化】傢具企業應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塵毒危害,採取局部排風、全面通風或混合通風等措施,降低作業場所塵毒濃度。

(一)木製傢具企業應在以下工序設置通風凈化裝置:

1、鋸、刨、銑、磨床、砂輪機等生產設備的產塵部位,應設局部排風除塵裝置;

2、干法打磨工作台(室)應設置下排風或側排風的吸塵裝置,打磨位置不固定時應採用移動式除塵裝置;

3、噴漆作業應在一個完全封閉或半封閉的、具有良好機械通風的專門區域內進行;

4、塗膠、擦色、調漆、手工塗漆、晾漆等作業場所應設置通風裝置,並劃定作業區域。

(二)金屬傢具企業應在以下工序設置通風凈化裝置:

1、焊接作業點應裝設固定式或移動式局部通風除塵裝置,並保證送入足量的新鮮空氣;

2、除銹或清除舊漆作業應設置局部的排風系統和除塵裝置;

3、粉末靜電噴塗作業應在一個封閉或半封閉的、不易積聚粉末的、具有良好機械通風的專門區域進行。

第十二條【現場操作】塗裝作業開始時應先開風機,後啟動塗裝設備。作業結束時,應先關閉塗裝設備,後關風機。

第十三條【個人防護用品】傢具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個人防護用品,並督促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

防護用品應符合GB11651《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T18664《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的要求。特種防護用品應具有生產許可證標識「QS」和安全標志標識「LA」。傢具企業應隨時檢查防護用品是否損壞或失效,發現問題,及時更換。

(一)木質傢具企業

1、鋸、刨、銑、磨作業時,勞動者應佩戴防塵口罩、塞栓式耳塞或耳罩。

2、乾式手工打磨作業時,勞動者應佩戴防塵口罩和護發帽;

3、擦色、調漆、噴漆作業時,勞動者應穿著液態化學品防護服,佩戴防滲透手套、護發帽和防毒面具。

(二)金屬傢具企業

1、鋸、沖、扳金作業時,勞動者應佩戴塞栓式耳塞或耳罩。

2、焊接作業時,勞動者應穿著焊接防護服,佩戴電焊手套、防煙塵口罩和焊接眼護具;

3、金屬打磨作業時,勞動者應佩戴防塵口罩和防沖擊眼護具。

4、清除舊漆作業時,勞動者應穿著液態化學品防護服,佩戴防滲透手套、防毒面具和眼護具。

5、噴塗作業時,勞動者應穿著液態化學品防護服、佩戴防滲透手套、護發帽和防塵防毒面具。

第十四條【危害源隔離】木質傢具企業的手工打磨、塗膠、擦色、調漆、噴漆工序應隔離設置。金屬傢具企業的噴塗工序應隔離設置,焊接作業應在單獨房間內進行,或以防護屏隔開。

第十五條【公告欄】傢具企業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第十六條【警示標識】傢具企業應在可產生職業危害的工作場所和設備上,按GBZ158《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的要求設置職業危害警示標識。

第十七條【作業衛生】傢具企業的作業場所不得住人。勞動者不得在塵毒作業區飲水、進食和休息。作業現場、生產設備、工件及勞動者身上的粉塵應使用吸塵設備清掃,嚴禁使用壓縮空氣吹掃。噴漆作業中所用溶劑或稀釋劑不得當作皮膚清潔劑使用。

第十八條【輔助設施】傢具企業的塗裝、打磨作業場所應設置更衣室,便服與防護服可以同室但須分櫃分別存放。塗裝作業場所還應設置淋浴室和盥洗室。

第十九條【物料存放】傢具企業作業場所盛放油漆、稀料的容器應密閉。在開啟使用後應加蓋密閉或存放在通風櫃中。

第二十條【應急設施】接觸酸鹼等腐蝕性液體的作業場所應設置事故應急噴淋、洗眼設備。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條【職業衛生責任制】傢具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業衛生責任制,明確各個部門和崗位的職業衛生職責,對本企業產生的職業危害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職業衛生管理】傢具企業應當採取下列職業衛生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二)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職業病防治計劃及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建設項目評價制度、職業病危害申報制度、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制度、職業危害防護設備設施管理制度、個人防護用品管理制度、職業衛生教育培訓制度、職業健康體檢制度、職業危害事故報告制度、粉塵作業防護管理制度、毒物作業防護管理制度和雜訊作業防護管理制度等。

(四)建立健全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預案應列明可實施急救的醫療單位,應定期演練並不斷修改完善。

第二十三條【危害因素檢測】傢具企業應對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濃度或強度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檢測評價。當檢測評價結果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要求時,傢具企業應立即採取相應治理措施,直到符合標准要求後方可作業。檢測應委託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

第二十四條【危害告知】傢具企業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第二十五條【危害申報】傢具企業應將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按照《北京市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職業危害申報和變更申報,並對申報內容負責。

第二十六條【防護設施維護】傢具企業應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定期檢測其性能和效果,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條【培訓】傢具企業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並建立檔案備查。職業衛生知識培訓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各崗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對人體的危害;

(二)各崗位職業危害因素的控制措施及方法;

(三)各項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使用及維護保養;

(四)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選擇、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

(五)緊急情況下的急救常識等。

第二十八條【健康監護】傢具企業應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症的勞動者從事相關作業。

第二十九條【化學品安全技術中文說明書】傢具企業應備有本單位使用的各種油漆、稀料、膠粘劑的產品中文安全技術說明書。其內容包括:商品名稱、化學品成分、理化特性、對人體危害及其他危險性、安全使用注意事項、應急救治措施、有毒有害標識、生產廠家名稱、地址、電話。該說明書應建檔保存。

第三十條【檔案管理】傢具企業應當建立職業衛生檔案,主要包括:

(一)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規、規范、標准;

(二)建設項目預評價、竣工驗收評價及政府部門審查、驗收批復文件等資料;

(三)政府執法部門執法檢查時下達的監督意見書、責令改正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執法文件資料;

(四)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五)職業危害因素申報資料;

(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與評價資料;

(七)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修保養檔案;

(八)個人防護用品使用維護檔案;

(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十)職業衛生培訓教育資料,包括培訓計劃、培訓時間和內容、培訓人員名單、考核成績等;

(十一)職業病病人檔案;

(十二)各種設備、化學品中文說明書;

(十三)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有關資料。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附則】本規范自2009年7月1日起試行。

附表:木質傢具製造企業作業場所主要職業危害因素列舉.doc

『貳』 企業職業健康管理應建立哪些制度

怎樣做好企業職業健康管理?可以參照GBZ/T 225—2010《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 4.1.3 設置職業衛生管理機構 用人單位應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及其相關組織, 負責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體系的建立和運行。 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及其相關組織的責任是: —組織執行職業衛生管理體系的方針政策; —制定職業衛生管理工作計劃,確定明確的目標及量化指標,並組織實施; —組織對勞動者的職業衛生培訓以及勞動者之間 (包括勞動者及其代表)的合作與交流,以全面實施其職業衛生管理體系要素; —負責確定職業危害識別、評價及其控制人員的職責、義務和權利,並告知勞動者; —制定有效的職業病防治方案,以識別、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及工作有關疾病; —監督管理和評估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負責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測和職工職業健康監護。 4.1.4 用人單位應明確相關組織的職能 用人單位應明確工會、人事及勞動工資、企業管理、財務、生產調度、工程技術、職業衛生管理等相關部門在職業衛生管理方面的職責和要求。 4.1.5 配備專(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 用人單位應配備專(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對本單位職業衛生工作提供技術指導和管理。用人單位按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配備職業衛生專(兼)職人員,職工人數少於三百人的用人單位至少應配備一名職業衛生專(兼)職人員。應檢查職業衛生專(兼)職人員的書面聘用文件、個人資質(職業衛生專業知識背景、工作經歷和執業醫師資 格)文件和專業檔案。 4.1.6 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目標管理責任制 用人單位在制定生產經營整體規劃時, 應將職業病防治工作納入法定代表人的目標管理責任制中並通過層層分解的目標使下屬機構都有相應的職責、任務、 目標、 進度和考核指標。 4.1.7 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用人單位制定的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應包括目的、目標、措施、考核指標、保障條件等內容。實施方案應包括時間、進度、實施步驟、技術要求,考核內容、驗收方法等內容。 用人單位每年應對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必要的評估, 並撰寫年度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包括存在的問題和下一步的工作重點書面評估報告應送達決策層閱知,並作為下一年度制定計劃和實施方案的參考。 4.1.8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用人單位應根據國家、地方的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應涵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作業場所管理、作業場所職業病有害因素監測、職業病防護設施管理、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職業衛生培訓、職業危害告知等方面。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應包括管理部門、職責、目標,內容、保障措施、評估方法等要素。 4.1.9 設置崗位操作規程 崗位操作規程應經科學論證,並與崗位職責相對應,其內容還應包括職業衛生防護的內容,可張貼或以其他方式,方便勞動者了解、提示勞動者遵守。 4.1.10 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 職業衛生檔案是職業病防治過程的真實記錄和反映,也是衛生行政執法的重要參考依據。用人單位應建立職業衛生檔案,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並應對檔案的借閱做出規定。 職業衛生檔案應包括: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基本情況、生產工藝流程、所使用的原輔材料名稱及用量、產品、副產品、中間產品產量、職業性有害因素動態監測結果及其匯總、職業健康監護結果、職業病病人檔案、職業病防護設施運轉及維護檔案等內容。 4.1.11 建立、健全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為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含臨時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勞動者名冊應按照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分別建立存檔。 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仁程度、嗜好等一般概況; —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相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事; —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4.1.12 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用人單位應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索檢測及評價制度。檢測及評價制度應包括應檢測的車間(分廠)、崗位、職業性有害因素、經職業衛生現場調查確定的檢測崗位點分布圖及應測點應測樣品數、檢測周期、委託的檢測機構(有相應資質)和經費保障等內容。 4.1.13 確保職業病防治管理必要的經費投入 職業病防治、管理經費包括人員配備、機構設置、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治理、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配置與維護、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配置與維護、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職業健康監護、職業衛生培訓、職業病病人診斷、治療、賠償與康復,工傷保險等方面。 用人單位應定期評估職業病防治、管理經費投入是否與生產經營規模、職業危害的控制需求相適應。 4.1.14 依法參加工傷保險 用人單位應為存在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含臨時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4.2 前期預防 4.2.1 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進行申報。 4.2.2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建設項目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均應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承擔,並作為下階段工程設計編制職業衛生專篇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的依據。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內容和要求按照《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及有關要求執行。 4.2.3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和衛生審查 根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其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還應經對本項目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審查,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4.2.4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和衛生驗收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在試運行 12 個月內委託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應向對本項目有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職業病防護設施衛生驗收。建設項目未經衛生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使用。

『叄』 建築工程職業衛生措施管理制度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這個比較,我給你一個範本吧!
一、職業健康責任制
1、主要負責人職業健康責任制
2、分管負責人職業健康責任制
3、職業健康管理機構職業健康責任制
4、生產技術部門職業健康責任制
5、供銷部門職業健康責任制
6、設備管理部門職業健康責任制
7、健康管理人員職業健康責任制
8、車間主任職業健康責任制
9、班組長職業健康責任制
10、作業人員職業健康責任制
二、職業健康管理制度
1、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2、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3、職業安全健康培訓教育制度
4、職業危害監測評價制度
5、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6、個體防護用品發放和管理制度
7、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8、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9、控制職業危害計劃和實施方案
三、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1、削皮、下料崗位操作規程
2、刷(噴)膠崗位操作規程
3、縫紉崗位操作規程

這是一個箱包廠用過的大概制度目錄,不知道你有沒有用。

『肆』 請問建築施工企業職業健康制度

建築施工安全質量標准化
1.建築施工安全質量
2.建築施工安全質量管理
3.建築施工安全質量標准化目標與要求
4.建築施工企業生產安全質量標准化達標
1)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標准化
2)建築施工企業安全資質、機構與人員管理標准化
3)建築施工企業生產安全技術管理標准化
4)建築施工企業生產設備與設施管理標准化
5)建築施工企業生產安全事故的控制標准化
6)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獎罰標准化
7)建築施工企業項目施工安全檢查標准化
8)建築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標准化
5.建築施工企業現場安全質量標准化體系
1)建築施工企業現場安全管理標准化
2)建築施工企業現場文明施工標准化
3)建築施工企業現場腳手架工程安全質量標准化
4)建築施工企業現場基坑支護與模板工程安全質量標准化
5)建築施工企業現場「三寶」「四口」防護安全質量標准化
6)建築施工企業現場施工用電安全質量標准化
7)建築施工企業現場物料提升機與外用電梯安全質量標准化
8)建築施工企業現場塔吊安全質量標准化
9)建築施工企業現場起重吊裝安全質量標准化
10)建築施工企業現場施工機具安全質量標准化

『伍』 電力建設單位對職業健康管理的要求

國 家 電 力 公 司 文 件國電電源[2002]49號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目 標
第三章 責任制
第四章 安全監督
第五章 工程建設項目
第六章 環境保護
第七章 教育培訓
第八章 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安全施工措施
第九章 檢查與評價
第十章 例行會議
第十一章 施工企業的分包單位
第十二章 施工班組
第十三章 事故調查處理
第十四章 獎 懲
第十五章 附 則
附 錄A-F
附 錄G-J
附表:(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障電力建設工程的安全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保障國家和投資者的財產免遭損失,規范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依據國家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及國家電力公司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規定,借鑒國際上工業發達國家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的通常做法,結合電力建設具體情況制定,用於規定電力建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和管理關系。
第三條 規定適用於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電力(葛洲壩)集團公司、水利水電總公司、安能公司、水電流域開發公司、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公司(以下簡稱電力公司)和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從事水電、火電、送變電建設的施工企業;適用於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全資、控股的工程建設項目和項目法人、工程設計、工程監理、施工總承包單位及參加工程建設的所有單位(以下統稱企業)。
第四條 企業必須貫徹執行國家、行業及國家電力公司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把尊重人、關心人、愛護人作為企業的經營理念,不斷完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規范職工安全行為,在確保從業人員安全與健康的前提下組織開展電力建設工作。
第五條 企業實行以各級行政正職為安全第一責任人的各級安全施工責任制,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安全保證體系和監督體系,推行逐層簽訂安全責任書及安全方針目標公開承諾制度,做到在計劃、布置、檢查、考核、總結施工工作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考核、總結安全工作(以下簡稱「五同時」)。
第六條 企業應依據國家、行業及國家電力公司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標准和本規定,制定適合本企業情況的規章制度,使安全健與環境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標准化。

第七條 企業各職能部門應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圍內對安全健康與環境工作負責,並接受安全監督部門的監督。

返 回

第二章 目 標

第八條 國家電力公司系統電力建設安全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努實現人身死亡事故「零目標」。杜絕以下五種事故:
1、重大人身傷亡事故;
2、重大施工機械設備損壞事故;
3、重大火災事故;
4、特大交通事故;
5、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九條 國家電力公司分公司(以下簡稱國電分公司)、集團公司、省(直轄市、自治區)電力公司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安全施工目標:
1、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
 2、不發生重大施工機械設備損壞事故;
3、不發生重大火災事故;
4、不發生負主要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5、不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十條 水電施工企業安全施工目標:
1、不發生重大人身傷亡事故;
2、不發生重大施工機械設備損壞事故;
3、不發生重大火災事故;
4、不發生特大交通事故;
5、不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第十一條 火電、送變電施工企業對安全施工實行三級控制目標:
1、企業控制人身重傷事故,不發生人身死亡和重大施工機械設備、火災及負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
2、專業工地控制人身輕傷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不發生人身重傷事故和一般機械、設備、火災、責任交通事故;
3、班組控制未遂事故和記錄事故,不發生人身輕傷事故和其它一般事故。
第十二條 水電施工企業對安全施工實行三級控制目標:
1、企業控制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不發生重大人身傷亡事故和其它特大事故;
2、工程項目部控制人身重傷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不發生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
3、作業隊控制人身輕傷事故,不發生人身重傷事故和其它一般事故。
第十三條 電力建設各工程項目和施工企業及所屬的專業工地、班組可以根據各自的實際情況確定安全施工目標,但不得低於本規定的要求。

返 回

第三章 責任制

第十四條 企業各級行政正職是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安全健康與環境工作負全面責任。
第十五條 企業各級行政副職及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是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第一責任人,應對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健康與環境工作負領導責任,並向行政正職負責。
第十六條 電力公司總經理職責:
1、負責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公司基建系統各級安全施工責任制。
2、批閱上級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重要文件並組織落實,及時協調解決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
3、定期主持召開安全工作情況分析會,聽取基建安全監督部門的匯報,協調解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4、督促所屬企業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和安全獎金。
5、保證基建安全監督機構及其人員配備符合規定的要求,支持安全監督部門履行職責。
第十七條 電力公司基建副總經理職責:
1、負責組織落實本公司基建系統各級安全施工責任制。
2、批閱上級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重要文件並組織落實,及時協調解決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
3、定期聽取基建安全監督部門的匯報,協調解決基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4、審定基建年度安全工作計劃;主持基建安全工作會議;組織基建安全大檢查;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5、在新建、改建或擴建工程中,負責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以下簡稱「三同時」)的規定,組織貫徹落實。
6、組織或參加基建重大人身傷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八條 電力公司基建管理部門職責:
1、在管理電力建設工程項目的同時,負責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管理。
2、在組織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同時審查安全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措施。
3、督促項目法人、工程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做好現場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確保現場建立起正常的安全文明施工秩序,並協調解決工程建設中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重大問題。
4、在安排基建施工任務或組織工程招投標工作時,必須組織審查標書和承發包合同中有關安全文明施工及獎罰條款。
5、必須按原電力工業部和國家電力公司關於「電力工程概算中計列安全措施補助費」的規定,確保電力工程安全措施補助費的計列與提取。
6、負責組織本電力公司系統施工企業大型施工機械的技術檢驗和安全管理工作。
7、參加基建安全工作會議和安全大檢查工作。
8、參加基建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有關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九條 施工企業(包括火電、送變電公司,水電工程局,下同)行政正職、主管施工副職職責:
1、負責建立健全並落實本企業安全健康與環境管理制度。
2、批閱上級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重要文件並組織落實,及時協調解決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
3、行政正職主持本企業安全委員會工作,直接領導本企業安全監督部門,並對本企業及下屬單位安全監督機構的建立健全負責。
4、審定企業年度安全工作目標計劃。主持企業安全工作例會,部署企業安全工作。
5、審批企業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確保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和使用。
6、確保企業及下屬單位按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獎金。
7、組織並主持企業安全大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8、按「三不放過」(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及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的原則,參加或組織人身死亡事故和其它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對事故責任者處理意見的落實。審批「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二十條 施工企業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職責:
1、對本企業的安全技術和環境保護技術工作負領導責任。
2、組織編制並審核企業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3、組織安全工作規程、規定的學習、考試及取證工作。組織安全技術教育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取證工作。
4、組織編制並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負責確定本企業安全施工措施的編制模式和編制標准。組織編制各工程施工項目安全施工措施分類(重大、重要、一般)編制、審查、審批程序。負責審批程序中規定的重大施工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並對其針對性、適用性及有效性負責。

5、審批技術革新及施工新技術、新工藝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6、組織施工安全設施的研製及安全設施標准化的推行工作。
7、參加企業安全大檢查。組織對頻發性事故原因的分析,解決施工中存在的重大安全技術問題。
8、參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機械設備、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事故的技術鑒定及技術性防範措施的審定。
第二十一條 工程項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處)經理(局長、主任)職責:
1、主持本單位安全施工委員會的工作,直接主管本單位安全監督部門。
2、批閱上級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重要文件並組織落實,及時協調解決在貫徹落實中出現的問題。
3、審定本單位年度安全工作目標計劃。主持本單位安全工作例會、及時研究解決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4、保證安全技術措施經費的提取和使用,確保現場具備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
5、保證本單位安全獎金的建立和使用,確保本單位安全獎懲辦法的實施。
6、保證承發包合同中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獎罰措施,並嚴格按合同執行。
7、組織並參加本單位安全大檢查工作。
8、按「三不放過」的原則,組織並主持人身重傷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參加人身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機械設備、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工程項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處)主管施工副經理(副局長、副主任)職責:
1、領導和協調各職能部門對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在本單位的生產調度會上布置、安排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2、督促計劃部門將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與施工計劃一起同時下達,同等考核,確保現場具備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
3、負責組織對重大危險性施工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進行檢查、落實並簽證確認。對重大的危險性施工項目,應親臨現場監督施工。
4、負責組織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教育工作。
5、組織並參加安全大檢查,組織實施整改措施。
6、組織對頻發性事故原因的分析,督促防範措施的落實。
7、負責組織實施並協調對分包單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在與分包單位簽訂承發包合同前,必須組織對其進行施工資質和安全資質的審查。
8、負責組織實施安全工作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
9、參加人身重傷、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機械設備、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組織防範措施的貫徹執行。
第二十三條 工程項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處)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職責:
1、對本單位安全技術和環境保護技術工作負領導責任。
2、組織編制年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3、組織安全工作規程、規定的學習與考試。負責組織安全技術教育工作。
4、負責組織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負責組織編制和審批程序中規定的重大施工項目(含附錄A的項目)安全施工措施;審批安全施工作業票(不包括送變電項目);對重大的危險性施工項目,應親臨現場監督指導。
5、組織技術革新及施工新技術、新工藝中安全施工措施的編制、審核和報批。
6、負責組織施工安全設施的研製及安全設施標准化的推行工作。
7、參加安全大檢查,負責解決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
8、參加人身重傷、死亡事故和重大施工機械設備、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提出技術性防範措施。
第二十四條 專業工地(隊)主任、隊長(副主任、副隊長)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措施與規定,組織編制本工地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措施,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2、在計劃、布置、檢查施工時,把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貫穿到每個施工環節,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組織施工。
3、提出本工地安全技術措施計劃項目,經上級批准後負責組織實施,確保本工地施工場所具備完善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
4、負責組織對跨班組重要施工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進行檢查、落實並簽證確認。對重要的施工項目,應親臨現場監督施工。
5、負責對本工地職工進行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教育工作。認真組織與檢查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動。
6、主持本工地每月一次的安全情況分析會。組織每月一次的安全大檢查,負責安排解決存在的問題。
7、貫徹執行安全工作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嚴肅查處違章違紀行為。
8、負責對分包單位的施工項目進行安全監督與指導。
9、組織並主持人身輕傷事故和記錄事故中嚴重未遂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第二十五條 專業工地(隊)專責工程師(技術負責人)職責:
1、負責本工地(隊)的安全技術和環境保護技術工作。
2、組織並主持安全工作規程、規定的學習與考試,組織並實施安全技術教育工作。
3、負責編制專業施工組織設計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負責編制重要工程項目的安全施工措施;辦理重要工程項目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報審並親自進行交底(不包括送變電項目)。
4、負責布置、檢查與指導班組(施工隊)技術員編制分項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和交底工作。
5、組織編制本工地(隊)技術革新和施工新技術、新工藝中的安全施工措施。
6、負責組織本工地(隊)施工安全設施的研製和安全設施標准化的推行工作。
7、負責對分包單位施工的項目進行安全施工技術上的監督與指導。
8、參加本工地(隊)的安全檢查,解決存在的安全技術問題。
9、參加人身輕傷事故和記錄事故中嚴重未遂事故的調查分析,提出技術性防範措施。
第二十六條 班組長職責:
1、對本班組人員在施工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負直接管理責任。
2、負責組織本班組人員學習與執行上級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規程、規定、制度及措施。帶頭遵章守紀,及時糾正並查處違章違紀行為。
3、認真組織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動,及時總結與布置班組安全工作,並作好安全活動記錄。
4、認真進行每天的「站班會」和班後安全小結。
5、每天檢查施工場所的安全文明施工情況,督促本班組人員正確使用職業安全防護用品和用具。
6、負責進行新入廠人員的第三級安全教育和變換工種人員的崗位安全教育。
7、在工程項目開工前,負責組織本班組參加施工的人員接受安全技術交底並簽字。對未簽字的人員,不得安排參加該項目的施工。
8、負責本班組施工項目開工前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的檢查、落實並簽證確認。對危險作業的施工點,必須設安全監護人。送變電公司的班組長,應負責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審批工作。
9、督促本班組人員進行文明施工,收工時及時清掃整理作業場所。
10、貫徹實施安全工作與經濟掛鉤的管理辦法,做到獎罰嚴明。
11、組織本班組人員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訓,及時改進班組安全工作。

第二十七條 班組(施工隊)技術員職責:
1、負責本班組的安全技術和環境保護技術工作。
2、協助班組長組織本班組人員學習與執行上級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規程、規定、制度及措施。
3、負責一般施工項目安全施工措施的編制和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填寫(送變電公司的班組技術員應負責安全施工作業票的審查)以及交底工作,並監督檢查措施的執行情況。
4、協助班組長進行安全文明施工檢查和施工項目開工前安全文明施工條件的檢查。
5、參加本班組的事故調查分析,協助班組長填報事故登記表。
第二十八條 施工人員職責:
1、認真學習有關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的規程、規定、制度和措施,自覺遵章守紀,不違章作業。
2、正確使用職業安全防護用品、用具,並在使用前進行可靠性檢查。
3、施工項目開工前,認真接受安全施工措施交底,並在交底書上簽字。
4、作業前檢查工作場所,做好安全防護措施,以確保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下班前及時清掃整理作業場所。
5、不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專業使用的機械設備及工器具。
6、正確使用與愛護安全設施,未經工地專職安全員批准,不得拆除或挪用安全設施。
7、施工中發現不安全問題應妥善處理或向上級報告。對無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經安全交底的施工項目,有權拒絕施工並可越級報告。有權制止他人違章;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8、認真參加安全活動,積極提出改進安全工作的建議。
9、發生人身事故時應立即搶救傷者,保護事故現場並及時報告;調查事故時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分析事故時應積極提出改進意見和防範措施。
第二十九條 施工、技術管理部門職責:
1、負責在組織、管理施工活動及進行生產調度的同時,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安排有關施工安全工作。
2、負責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的同時,組織編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並在施工中組織貫徹落實。
3、負責現場總平面的規劃、布置與管理。
4、負責在生產調度會上檢查、匯報和安排安全文明施工工作。
5、參加有關安全文明施工的標准、規范、規程的制訂和審查。
6、在推行和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時,應組織制訂安全操作規程,並負責組織培訓。
7、參加安全大檢查,參加人身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十條 經營計劃管理部門職責:
 1、負責在進行施工計劃、預算定額管理的同時,把施工安全放在首位,安排有關施工安全工作。
2、負責在編制年度施工計劃時,組織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做到與施工計劃同時下達,同等考核。同時應確保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費的開支,做到專款專用。
3、在編制、安排施工計劃及工程施工綜合進度時,應根據工程施工和季節性施工特點以及均衡循序作業的要求,安排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4、在工程施工實行施工任務單時,施工任務單無安全措施或未經安全監督部門審查簽字,不得簽發。項目完工未經安全監督部門審核,不得結算。
5、在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或外包工程項目時,必須有安全文明施工的明確要求和獎罰規定,並經安全監督部門審核後,方可簽約。

6、在招用分包單位時,必須取得安全監督部門對其安全資質的審查結論。不合格者,嚴禁錄用。
7、對於錄用的分包單位,應預留承包合同價款的5%或預留5~10萬元作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證金,待分包項目完工並經安全監督部門審核後予以結算。
8、在檢查、總結施工計劃完成情況時,同時檢查、總結安全施工情況。
第三十一條 施工機械(機具)管理部門職責: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施工機械(機具)管理和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負責做好施工機械(機具)用、管、修、租過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2、負責組織編制施工機械(機具)安全操作規程;負責組織機械操作、安裝、維修、檢驗及管理等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考試及取證工作。
3、參與大、中型施工機械新裝、拆裝、改裝安全施工措施的審查和作業過程中的監督。組織施工機械的定期技術檢驗和性能試驗。參加大、中型起重機械的負荷試驗工作。
4、負責施工機械(機具)選型購置、修理改造、報廢處理過程中的審查、鑒定工作。
第三十二條 人事、勞資部門職責:
1、負責組織新入廠人員的三級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凡未經公司、工程局(分公司、分局、工程處)級安全教育培訓並取得合格證者,不得分配上崗工作。
2、負責組織職工及新入廠人員的身體健康檢查;負責組織有毒有害作業工種人員的職業病普查工作。
3、負責安排調換工種人員進行新崗位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及考試工作。
4、貫徹落實安全獎懲辦法,確保安全獎金的提取和建立。
5、在職工晉級、評獎時,應把安全施工情況作為考評重要內容之一。
6、必須嚴格執行有關臨時工安全管理的規定。在簽訂計劃外用工合同時,應明確有關安全條款的要求。
7、參加人身重傷、死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參加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的工作。
第三十三條 保衛部門職責:
1、負責劇毒、易燃、易爆及放射線等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與監督。
2、負責對爆破物資的采購、運輸、儲存、領退等工作進行安全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醫務部門職責:
1、負責職工的體檢,對有職業禁忌症者和職業病者,應及時提出處理意見。
2、負責工傷人員的及時搶救和醫護,並負責組織鑒定傷情。
3、負責宣傳普及心肺復甦等各種急救知識,並協助專業工地設置急救設備。
4、負責夏季防暑降溫葯品的供應。
第三十五條 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
1、材料設備供應部門必須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倉儲物資及危險品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負責做好劇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並嚴格執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負責做好物資倉庫的防火安全工作。
2、財務部門應負責按照已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和職業防護用品購置計劃的需求,及時提供資金,並及時承付安全監督部門提出的安全獎勵用款計劃。
3、教育培訓部門應將安全技術知識教育納入全員技術培訓計劃,並在進行職工技術考核時,同時進行安全技術考核。
第四章 安全監督

第三十六條 國家電力公司系統內部實行安全監督制度。母公司對子公司、上級對下級進行安全監督。母公司的分公司在授權范圍內對子公司行使安全監督職能。
第三十七條 安全監督機構及其安全監督人員行使安全監督職能。各級安全監督機構業務上受上級安全監督機構的領導,機構的資質及人員的資格接受上級安全監督機構的審查。
第三十八條 各級安全監督機構的設置及人員配備原則:
1、電力公司必須設專人或專門機構負責基建安全健康與環境的監督管理工作。
2、火電、送變電、水電施工企業及其工程項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處必須分別設置二級獨立的專職安全監督(以下簡稱安監)機構。
3、施工企業的專業工地(隊、車間)必須設專職安全員。班組應設兼職安全員。
4、火電、送變電公司和水電工程局及其工程項目部、分公司、分局、工程處安監機構人員,原則上不得少於5人。規模較小的工程項目部或不設二級機構的分公司、工程處,其安監人員的配備數量,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但須經上級安監機構的批准。
5、各級安監機構的人員配備,原則上應充分兼顧各專業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
6、專職安監人員必須具備三年以上的施工現場經歷,具有較高的業務管理素質和工程系列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工作認真,作風正派,忠於職守。
7、專職安監人員應經隸屬上級安監部門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8、安監機構應有完善的宣傳、教育設備和監督工具。如安監車輛、照像、錄相、攝像、傳真、通訊、錄音、微機、氣體與液體檢測、風力測定等專用裝備及工具。

『陸』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有哪些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一、 管理職責:
1、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2、為保證各參建職工的安全,項目分部統一購置職業防護用品,保障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免受職業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機體暴露在有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的部位,採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3、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4、對參建人員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5、施工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採取臨時防護措施,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後及時恢復原狀。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經所在地同級監管部門確認,並在職業健康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6、對施工中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為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准和衛生要求的防護用品。

二、防護用品使用:
1、防護用品分類: 根據防護用品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功能和作用,用於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個人防護用品主要有以下五類:
(1)呼吸器官防護用品類; (2)眼、面防護用品類; (3)聽覺器官防護用品類; (4)皮膚保護用品類; (5)其他用品類。
2、各分部在使用防護用品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選用的防護用品應當能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 (2)向勞動者配發足夠數量的防護用品; (3)當與勞動者簽訂防護用品使用責任書。 三、職業健康事故:
1、事故報告:
(1) 發生職業健康事故時,立即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 職業健康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採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3) 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2、職業健康事故處理:發生職業健康事故時,各分部應當根據情況立即採取以下緊急措施:
(1) 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 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泄險;
(3) 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4)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5) 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6) 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
(7) 落實衛生等部門要求採取的其他措施。
3、事故的應急救援保障:對可能發生有損職業健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各分部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四、可能發生的職業病預防措施
(一)接觸各種粉塵,引起的塵肺病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加強水泥等易揚塵的材料的存放處、使用處的揚塵防護,任何人不得隨意拆除,在易揚塵部位設置警示標志。
2、個人防護措施:落實相關崗位的持證上崗,給施工作業人員提供揚塵防護口罩,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項目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工人作業場所的揚塵防護措施的落實,檢查個人揚塵防護措施的落實,每月不少於一次,並指導施工作業人員減少揚塵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二)電焊工塵肺、眼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為電焊工提供通風良好的操作空間。
2、個人防護措施:電焊工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佩戴有害氣體防護口罩、眼睛防護罩,杜絕違章作業,採取輪流作業,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項目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工人作業場所的通風情況,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8小時工作制,及時制止違章作業。 (三)直接操作振動機械引起的手臂振動傷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在作業區設置防職業病警示標志。
2、個人防護措施:機械操作工要持證上崗,提供振動機械防護手套,採取延長換班休息時間,杜絕作業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警示標志的懸掛,工人持證上崗,防震手套佩戴,工作時間不超時等情況。
(四)油漆工、粉刷工接觸有機材料散發不良氣體引起的中毒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加強作業區的通風排氣措施。
2、個人防護措施:相關工種持證上崗,給作業人員提供防護口罩,採取輪流作業,杜絕作業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作業場所的良好通風,工人持證上崗,佩戴口罩,工作時間不超時,並指導提高中毒事故中職工救人與自救的能力。
(五)接觸雜訊引起的職業性耳聾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在作業區設置防職業病警示標志,對噪音大的機械加強日常保養和維護,減少噪音污染。
2、個人防護措施:為施工操作人員提供勞動防護耳塞,採取輪流作業,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作業場所的降噪音措施,工人佩戴防護耳塞,工作時間不超時。
(六)長期超時、超強度地工作,精神長期過度緊張造成相應職業病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提高機械化施工程度,減小工人勞動強度,為職工提供良好的生活、休息、娛樂場所,加強施工現場的文明施工。
2、個人防護措施:不盲目搶工期,即使搶工期也必須安排充足的人員能夠按時換班作業採取8小時作業換班制度,及時發放工人工資,穩定工人情緒。
3、檢查措施:工人勞動強度適宜,文明施工,工作時間不超時,工人工資發放情況。 (七)高溫中暑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在高溫期間,為職工備足飲用水或綠豆水、防中暑葯品、器材。
2、個人防護措施:減少工人工作時間,尤其是延長中午休息時間。
3、檢查措施:夏季施工,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飲水、防中暑物品的配備,工人勞逸適宜,並指導提高中暑情況發生時,職工救人與自救的能力。
五、職業健康保障措施:
1、操作人員培訓合格後上崗,組織定期訓練。
2、崗位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按時、按點進行檢查。
3、化學品工段禁止煙火,並嚴禁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4、定期進行安全衛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並做好檢查記錄。

與工程職業健康管理規定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蘇州假山景觀設計工程 瀏覽:862
哈爾濱工程造價招聘 瀏覽:937
建築工程土建勞務分包 瀏覽:632
道路監理工程師 瀏覽:476
安徽工程大學機電學院在本校嗎 瀏覽:370
河北工程大學保研率多少 瀏覽:287
有學質量工程師的書嗎 瀏覽:479
康樂縣建築工程公司 瀏覽:569
助理工程師二級 瀏覽:872
注冊安全工程師初級考試時間 瀏覽:901
食品科學與工程專業課題研究 瀏覽:881
工程造價圖紙建模 瀏覽:888
遼寧恆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瀏覽:93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項目 瀏覽:737
道路橋梁工程技術興趣愛好 瀏覽:316
密歇根理工大學電氣工程專業 瀏覽:388
廣西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 瀏覽:31
四川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考研參考書目 瀏覽:858
有線電視工程建設管理條例 瀏覽:270
雲南工程監理公司排名 瀏覽: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