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請問工程額度在多少萬元以下,可以不通過監理方驗收
你結合你的工程看看,就是你需要的答案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1、國家重點建設工程:依據《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所確定的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骨幹項目;
2、大中型功用事業工程: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體育、旅遊、商業等項目;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3、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建築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設工程。
4、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包括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使用國外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5、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交通運輸、水利建設、城市基礎設施、生態環境保護、信息產業、能源等基礎設施項目;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㈡ 限額以下村鎮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規有哪些
鄉鎮對民房建設施工隊的管理辦法,可參見「關於加強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 」建質[2004]216號
一、突出重點,分類指導,創新監督管理方式
(一)對於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的所有公共建築工程、居民自建兩層(不含兩層)以上、以及其它建設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鎮建設工程、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學校、幼兒園、衛生院等公共建築(以下稱限額以上工程),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督管理。
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所有加層的擴建工程必須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並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建。
(二)對於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建設工程投資額30萬元以下且建築面積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礎設施、生產性建築,居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和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農民自建兩層(不含兩層)以上住宅的建設活動(以下簡稱限額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本地區的實際,依據本意見「五」明確的對限額以下工程的指導原則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三)對於村莊建設規劃范圍內的農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以下簡稱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設活動,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以為農民提供技術服務和指導作為主要工作方式。
2、農民修建高層住宅需要建
㈢ 政府搞小額工程建設必須熟悉哪些規定
文檔介紹:
XX縣政府投資小額工程項目建設
管 理 辦 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全縣各鎮(鄉)政府投資小額項目(以下簡稱小額項目)建設管理,根據《》等,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全部使用政府資金投資或者政府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小額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小額項目包括: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不含)以下、3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工程建設施工項目(以下簡稱小額施工項目)。
(二)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不含)以下、1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與工程建設相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小額貨物項目。
(三)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不含)以下、1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勘察、設計、監理、咨詢、施工圖審查等小額服務項目。
第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小額項目,縣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進行公開招標的,進屬地鎮(鄉)招投標中心組織實施縣直屬各部門項目的可參照本辦法自行組織。
第五條各鎮小額項目管理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分管領導和項目建設工作人員按照職責分工承擔相應責任。上述人員承擔本轄區、本單位小額項目的組織領導、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第條小額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手續的,必須按規定辦理。第條資金未落實的小額項目原則上不予審批。第條各鎮鄉的小額項目應進行實地調研、多方論證,確需建設的,工程實施方案(包括項目性質、資金籌措、建設規模等)必須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報縣。第條各鎮(鄉)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招投標平台建設,做到組織健全、制度完善、設施到位、操作規范。各鎮(鄉)小額項目發包工作分管副鎮(鄉)長,要配齊配強招投標中心工作人員。第條小額項目必須採用公開方式進行,對於應急或特殊的應公開發包的小額項目,確需實行邀請招標或直接發包的,須經鎮(鄉)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並將理由說明及集體決定意見等資料報送縣公共資源交易管委辦。
㈣ 《建築法》第7條所述的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是什麼出處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91號)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釋義:
第一款是概括規定,在中國境內凡是列舉的工程,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依法申領施工許可證(亦即領證開工是規定動作,否則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款是例外規定,在經濟和建設規模兩個方面確定了兩個例外,但是注意措辭是「可以不」,亦即你如果申領,也是可以的。實踐中有些國有投資雖然滿足「可以不」的條件,但是仍然申領,主要是完善程序,順利通過審計。
第三款是補充規定,是指國防、鐵路、水利、交通等涉及國計民生重大工程或涉密工程,法定不再申領。用於救災的臨時房建設也可以不再申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