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工程管理 > 海南省工程管理規定

海南省工程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8-15 11:24:00

① 海南居民小區內規定早上幾點可以施工按照城市管理規定,靠近居民區的施工現場早上幾點可以施工

還能居民小區的規定,早上幾點可以施工?按照城市管理部已經靠近居民區的。

② 海南省出台20條規定具體內容是什麼

海南省出台二十條規定,改進工作作風 密切聯系群眾。

1、規定要求進一步改進調查研究。省委省政府領導到基層調研,要了解實情、解決問題,防止走過場。適當採用不打招呼、不規定路線的方式進行調研。不警車開道、不懸掛橫幅、不安排宴請等。 

2、規定要求著力改進會風文風。對全省性會議和考核檢查評比等活動實行定額和計劃管理。會議盡量合並、套開,或以視頻會議等形式召開。

3、提出領導講短話,一般性的全省工作會議會期不超過半天,嚴格控制會議活動經費。凡可在機關舉行的會議活動,原則上不安排在賓館和其他經營性場所舉行。會議一律使用紙質文件袋。

4、規定提出,進一步精簡文件簡報刊物。嚴格控制各類文件簡報,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積極推廣電子公文,減少紙質文件和簡報資料。

5、規定提出,進一步改進新聞報道。除涉及重要會議、活動和重大事件外,省領導活動報道不安排頭條刊發播出。海南日報頭版、海南廣播電視台海南新聞聯播報道省領導消息一般不超過版面和時長的三分之一。除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以外,一般會議活動不列名報道省領導。

6、規定還就「規范因公出國(境)活動、嚴格題詞作序、簡化接待流程」等提出具體要求。

(2)海南省工程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南海網海口1月18日消息(南海網記者 李曉梅)海南省18日召開全省黨委政府秘書長辦公室主任會議,從操作層面對省委省政府關於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的20條規定進行解讀,要求全省領導幹部要自戴「緊箍咒」,嚴格兌現落實相關規定,加大監督檢查力度,避免出現「三天打漁兩天曬網」、「熱熱鬧鬧一陣風」等現象,以形成長效機制。

③ 海南bt項目管理辦法

1.質量管理工作迫切需要受到公司高層的更多關注,對質量管理工作不夠支持是直接降低質量效益的主要因素; 2.質量人的需要更大的權威性,因質量管理工作就靠一個「推」字,無論是質量體系還是現場品質管控工作都離不開質量人的艱辛推動。這么權威有時要高層管理者的授予; 3.質量管理工作需要更多的宣傳與培訓,普遍企業基層員工對質量知識了解太少,無法體會到產品質量在行業競爭中的重要性。因此,基層員工的質量意識有待提升,質量人需要更行政部門配合宣導; 4.不要做無用地爭吵,那隻能破壞整個團隊氣氛; 5.質量管理工作看起來簡單,做起來難,質量人的艱苦卓絕精神值得贊揚,一定要再適當提高質量人的薪資待遇。從2007-2012年來,多個權威質量網站的統計顯示,質量工作者的收入普遍偏低於其他行業的收入。以上僅個人觀點,更多問題請到質量之家網站發表討論: O(∩_∩)O

④ 海南省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應用管理辦法的介紹

《海南省太陽能熱水系統建築應用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快太陽能光熱系統推廣應用,促進節能減排,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⑤ 海南省有沒有明確禁止施工現場使用自攪拌混凝土的規定

海南省有沒有不清楚 不過 海南省海口市 和三亞市有出台的 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 中有限制施工現場使用自攪拌混凝土

裡面規定了犯在市主城區范圍和景點范圍內,凡混凝土用量在20立方米以上的工程,都必須使用商品混凝土。這些地方之外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其混凝土用量超過1000立方米,或一次性混凝土用量超過100立方米的,應使用商品混凝土

⑥ 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的規定條款

第一條 為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法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本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應當給予警告或者罰款處罰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等其他行政處罰的,依照國家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予以警告、罰款的處罰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關單位和個人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委託,可以協助交通警察維持交通秩序,但不得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處罰。
第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並予以處罰。對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後放行。
第五條 行人、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十元罰款:
(一)行人違反交通信號或者不服從交通警察現場指揮通行的;
(二)有人行橫道或過街設施,橫過道路不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
(三)行人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的;
(四)行人不按規定通過鐵路道口的;
(五)行人跨越道路隔離設施的;
(六)在車行道內坐卧、停留、嬉鬧的;
(七)行人有追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
(八)乘坐兩輪摩托車未正向騎坐的;
(九)乘車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十)乘坐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的;
(十一)乘車人向車外拋灑物品的。
第六條 行人、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三十元罰款:
(一)行人扒車或者強行攔車的;
(二)行人有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行為的;
(三)行人進入高速公路的;
(四)乘車時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
第七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
(一)駕駛非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規定或者不服從交通警察現場指揮通行的;
(二) 在設置有停放地點的地方,不在規定地點停放非機動車的;
(三)駕駛非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不讓交通標志、標線指示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四)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的;
(五)有人行橫道、過街設施時,駕駛非機動車不從人行橫道、過街設施橫過機動車道的;
(六)非機動車在劃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的;
(七)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的;
(八)非機動車載物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安全規定的;
(九)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或者電動自行車超速行駛的;
(十)駕駛非機動車牽引或者攀扶機動車、非機動車或者被機動車、非機動車牽引的;
(十一)駕駛非機動車時,雙手離把、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曲折競駛的。
第八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四十元罰款:
(一)駕駛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二)醉酒駕駛、駕馭非機動車、畜力車的;
(三)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四)擅自在自行車或者三輪車上加裝動力裝置的;
(五)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未經登記上道路行駛的。
第九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口頭警告教育;對影響道路通行的可以處二十元罰款:
(一)行經漫水路或漫水橋時未低速通過的;
(二)在單位院內、居民居住區內不低速行駛的、不避讓行人的或者在有限速標志時超速行使的;
(三)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的;
(四)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的;
(五)摩托車後座乘坐不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的。
第十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一)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行車的行為的;
(二)向道路上拋灑物品的;
(三)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或者未按規定鳴喇叭示意的;
(四)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的;
(五)駕駛摩托車時未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的;
(六)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的;
(七)拖拉機駛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區內的道路或者其他禁止通行道路的。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
(一)下陡坡時熄火、空檔滑行的;
(二) 在劃有導向車道的交叉路口,不按所需行進方向駛入導向車道的;
(三)遇前方機動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從兩側穿插、超越行駛的;
(四)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行駛,或者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時未停車讓行的;
(五)通過鐵路道口時,未按照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的指揮通行的;
(六)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單行路、橋梁、急彎、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車的;
(七)行經渡口,不服從渡口管理人員指揮,不依次待渡或者上下渡船時不低速慢行的;
(八)道路養護施工作業車輛在機械作業時未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的;
(九)牽引車輛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安全規定的。
第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
(一)不服從交通信號燈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
(二)逆向行駛的;
(三)在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地點超車的;
(四)在禁止掉頭或者有禁止左轉彎標志、標線的地點掉頭的;
(五)在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橋梁、急彎、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掉頭的;
(六)不按規定使用遠光燈以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等低能見度情況不按規定使用燈光的;
(七)不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正在作業的道路養護車、工程作業車或者盲人的;
(八)違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採取的疏導、限制、禁止通行等措施的;
(九)連續駕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於20分鍾的。
第十三條 機動車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經交通警察口頭警告後仍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一百元罰款:
(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或者人行橫道、施工地段停車的;
(二)在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停車的;
(三)在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內,非使用上述設施停車的;
(四)城市公共汽車在站點以外的地方停車上下乘客的。
第十四條 機動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造成後方機動車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的,處二百元罰款。
第十五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事故後,駕駛人未按規定使用警示燈光並將可以移動的故障車輛移到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在故障車輛難以移動時,未按規定使用警示燈光和在來車方向設置警告標志的,處二百元罰款。
第十六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
(一)在高速公路上倒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高速公路上的車道內停車的;
(二)在匝道、加速車道、減速車道上超車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試車或者學習駕駛機動車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載貨汽車車廂載人或者兩輪摩托車載人的;
(五)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拖斗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里的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六)非救援車、清障車在高速公路上拖曳故障車、肇事車的。
第十七條 違反機動車駕駛證管理的,按以下規定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
(二)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一千元罰款;
(三)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處五百元罰款;
(四)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的,處四百元的罰款;
(五)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扣留期間,超過有效期或者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的,處二百元罰款;
(六)機動車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損毀期間仍駕駛機動車的,處一百元罰款;
(七)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第十八條 機動車學習或者實習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
(一)學習駕駛人在教練不隨車指導下上道路駕駛車輛的;
(二)學習駕駛人使用非教練車上道路駕駛的;
(三)實習期間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的;
(四)實習期內駕駛執行任務的特種車輛或者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的;
(五)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牽引掛車的;
(六)實習期內機動車未粘貼或懸掛實習標志的。
第十九條 偽造、變造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
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使用其它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一千元罰款。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處二百元罰款。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摩托車未隨車攜帶檢驗合格證明、保險證明),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第二十條 飲酒、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三百元罰款;
(二)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五百元罰款;
(三)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
(四)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二千元罰款。
第二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速度的處二百元罰款;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處一千元罰款。
第二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一千元罰款。
貨運機動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一千元罰款。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四千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載人、載物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
(一)機動車載物違反長、寬、高裝載規定或遺灑、飄散載運物的;
(二)機動車違反規定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不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不懸掛明顯標志的;
(三)貨運機動車附載作業人員時未設置保護作業人員的安全措施的;
(四)貨運機動車附載臨時作業人員以外的人的;
(五)貨運機動車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載人的;
(六) 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貨運機動車車廂內附載6人(含6人)以上的;
(七)客運機動車(公路客運車輛除外)違反規定載貨的;
(八)拖拉機載人的。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
(一)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的;
(二)不按批準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的;
(三)未懸掛警示標志或者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第二十五條 車輛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並處一千元罰款。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處一百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二千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進行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處所收檢驗費用七倍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違法行為人按以下規定罰款:
(一)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二千元罰款,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五百元罰款;
(二)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
(三)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對行人或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對機動車駕駛人處一千元罰款;
(四)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一千元罰款;
(五)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條 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五百元罰款,並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沒有列舉的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行為,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對行人、乘車人處警告或者十元罰款;
(二)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
(三)對機動車駕駛人處警告或者五十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有關行政機關不得向被處罰人收取除罰款以外的其他費用。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罰款應當開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三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四條 公民有權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違法執法的行為進行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
(二)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額的;
(三)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的;
(四)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的;
(五)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六)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⑦ 求最新《海南省建設工程意外傷害保險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 這個問題可以咨詢下相關的社會保險中心 電話12333

第二 還可以咨詢下相關的保險公司

第三 一般這樣的意外標准都是公示的

第四 各地情況不同 網上回答五花八門 只有當地解答最權威 最准確

第五 祝福你工作順利 事業發達 生活安康 家庭幸福

與海南省工程管理規定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蘇州假山景觀設計工程 瀏覽:862
哈爾濱工程造價招聘 瀏覽:937
建築工程土建勞務分包 瀏覽:632
道路監理工程師 瀏覽:476
安徽工程大學機電學院在本校嗎 瀏覽:370
河北工程大學保研率多少 瀏覽:287
有學質量工程師的書嗎 瀏覽:479
康樂縣建築工程公司 瀏覽:569
助理工程師二級 瀏覽:872
注冊安全工程師初級考試時間 瀏覽:901
食品科學與工程專業課題研究 瀏覽:881
工程造價圖紙建模 瀏覽:888
遼寧恆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瀏覽:93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項目 瀏覽:737
道路橋梁工程技術興趣愛好 瀏覽:316
密歇根理工大學電氣工程專業 瀏覽:388
廣西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站 瀏覽:31
四川大學材料科學與工程學院考研參考書目 瀏覽:858
有線電視工程建設管理條例 瀏覽:270
雲南工程監理公司排名 瀏覽:6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