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辦法》有哪些具體要求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提高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維護環境影響評價行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接受委託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評價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以下簡稱「評價資質」),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審查合格,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資質等級和評價范圍內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
第三條評價資質分為甲、乙兩個等級。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確定評價資質等級的同時,根據評價機構專業特長和工作能力,確定相應的評價范圍。評價范圍分為環境影響報告書的11個小類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2個小類(附件一)。
第四條取得甲級評價資質的評價機構(以下簡稱「甲級評價機構」),可以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評價范圍之內,承擔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制工作。
取得乙級評價資質的評價機構(以下簡稱「乙級評價機構」),可以在資質證書規定的評價范圍之內,承擔省級以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的編制工作。
第五條國家對甲級評價機構數量實行總量限制。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業務的需求等情況確定不同時期的限制數量,並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機構,按照其提交完整申請材料的先後順序作出是否准予評價資質的決定。
第六條資質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統一印製並頒發。
資質證書在全國范圍內使用,有效期為4年。
第七條各行業的各級環境監測機構和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評估的機構,不得申請評價資質。
第八條國家鼓勵評價機構積極提升技術優勢,增強技術實力,採取多種形式改組改制,推進環境影響評價行業向專業化、規模化、市場化發展。
第二章評價機構的資質條件
第九條甲級評價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各類所有制企業或事業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固定資產不少於1000萬元,其中企業法人工商注冊資金不少於300萬元;
(二)能夠開展規劃、重大流域、跨省級行政區域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能夠獨立編制污染因子復雜或生態環境影響重大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能夠獨立完成建設項目的工程分析、各環境要素和生態環境的現狀調查與預測評價以及環境保護措施的經濟技術論證;有能力分析、審核協作單位提供的技術報告和監測數據;
(三)具備20名以上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10名登記於該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其他人員應當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價范圍包括核工業類的,專職技術人員中還應當至少有3名注冊於該機構的核安全工程師;
(四)配備工程分析、水環境、大氣環境、聲環境、生態、固體廢物、環境工程、規劃、環境經濟、工程概算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價范圍內的每個類別應當配備至少3名登記於該機構的相應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且至少2人主持編制過相應類別省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環境影響報告表評價范圍內的特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類別,應當配備至少1名登記於該機構的相應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六)近三年內主持編制過至少5項省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七)具有健全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保證體系;
(八)配備與評價范圍一致的專項儀器設備,具備文件和圖檔的數字化處理能力,有較完善的計算機網路系統和檔案管理系統。
第十條乙級評價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各類所有制企業或事業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固定資產不少於200萬元,企業法人工商注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其中,評價范圍為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評價機構,固定資產不少於100萬元,企業法人工商注冊資金不少於30萬元;
(二)能夠獨立編制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能夠獨立完成建設項目的工程分析、各環境要素和生態環境的現狀調查與預測評價以及環境保護措施的經濟技術論證;有能力分析、審核協作單位提供的技術報告和監測數據;
(三)具備12名以上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6名登記於該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其他人員應當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價范圍包括核工業類的,專職技術人員中還應當至少有2名注冊於該機構的核安全工程師。
評價范圍為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評價機構,應當具備8名以上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2名登記於該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其他人員應當取得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
(四)配備工程分析、水環境、大氣環境、聲環境、生態、固體廢物、環境工程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評價范圍為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評價機構,需配備工程分析、環境工程、生態等方面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價范圍內的每個類別應當配備至少2名登記於該機構的相應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且至少1人主持編制過相應類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環境影響報告表評價范圍內的特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類別,應當配備至少1名登記於該機構的相應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六)具有健全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保證體系;
(七)配備與評價范圍一致的專項儀器設備,具備文件和圖檔的數字化處理能力,有較完善的檔案管理系統。
第三章評價資質的申請與審查
第十一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受理評價資質的申請。
第十二條申請評價資質的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報告;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申請表(附件二);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四)工作場所、場地證明;
(五)本機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及身份證件復印件,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證復印件或擬登記於本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申請材料;申請核工業類環境影響報告書評價范圍的,還需提交本機構核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注冊證及身份證件復印件;
(六)環境影響評價相關工作業績證明;
(七)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保證體系的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三條申請機構應當將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報送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受理評價資質申請,應當出具受理回執。
第十四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評價資質的決定。其中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決定準予評價資質的,應當自作出准予評價資質的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機構頒發資質證書;決定不予評價資質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機構並說明理由。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作出是否准予評價資質的決定之前,可視具體情況徵求申請機構所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評價機構申請評價范圍調整,除需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一)、(二)、(五)和(六)項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現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第十六條乙級評價機構申請評價資質晉級,除需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現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第十七條評價機構變更名稱的,應當自變更登記之日起60日內申請資質證書的評價機構名稱變更。申請時,除需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一)、(二)和(四)項規定的材料外,還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名稱變更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三)現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復印件。
評價機構因改制、分立或合並等原因申請名稱變更的,還需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五)項規定的材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在受理名稱變更申請的同時,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全面審查,並根據其原評價資質情況以及改制、分立或合並後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重新核定其評價資質等級和評價范圍,但不晉升其評價資質等級或擴大其評價范圍。
第十八條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評價機構需要繼續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90日前申請延續。
申請評價資質延續的機構,應當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及現有資質證書正、副本原件。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組織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
對符合相應評價資質條件和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准予延續;對不符合相應評價資質條件或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不予延續,書面通知申請機構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注銷其評價資質: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
(二)法人資格終止的。
第二十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定期公布評價機構名單。
第四章評價機構的管理
第二十一條評價機構應當對環境影響評價結論負責。
評價機構所主持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特殊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須由登記於該機構的相應類別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主持;一般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須由登記於該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主持。
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各章節和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各專題應當由本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主持。
第二十二條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中應當附編制人員名單表,列出主持該項目及各章節、各專題的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的姓名、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證或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編號,並附主持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證復印件。編制人員應當在名單表中簽字,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三條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登記證中的評價機構名稱與其環境影響評價崗位證書中的評價機構名稱應當一致。
第二十四條評價機構主持編制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必須附有按原樣邊長三分之一縮印的資質證書正本縮印件。縮印件上應當註明所承擔項目的名稱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類型,並加蓋評價機構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二十五條評價機構應當堅持公正、科學、誠信的工作原則,遵守職業道德,講求專業信譽,對相關社會責任負責,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管理要求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不得無任何正當理由拒絕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第二十六條評價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准。
第二十七條評價機構的經濟類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場所和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等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
第二十八條評價機構在領取新的資質證書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指定的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後申請補發。
第二十九條甲級評價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應當主持編制完成至少5項省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
乙級評價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應當主持編制完成至少5項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其中,評價范圍為環境影響報告表的評價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應當主持編制完成至少5項環境影響報告表。
第三十條評價機構每年須填寫「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年度業績報告表」(附件三),於次年3月底前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章評價資質的考核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對評價機構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組織或委託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對評價機構進行抽查,並向社會公布有關情況。
第三十二條抽查主要對評價機構的資質條件、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和是否有違法違規行為等進行檢查。
在抽查中發現評價機構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規定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重新核定其評價資質;發現評價機構有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列行為的,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轄區內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評價機構負有日常監督檢查的職責。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評價機構的業務指導,並結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對評價機構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進行日常考核。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組織對本轄區內評價機構的資質條件、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和是否有違法違規行為等進行定期考核。
第三十四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或考核中發現評價機構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或者有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列行為的,應當及時向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並提出處罰建議。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五條評價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實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降低其評價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並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同時依據有關規定對主持該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注銷登記。
第三十六條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取消其評價資質:
(一)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評價資質的;
(二)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的;
(三)超越評價資質等級、評價范圍提供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的;
(四)達不到評價資質條件或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業績要求的。
申請評價資質的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申請評價資質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評價資質,並給予警告,申請機構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評價資質。
評價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評價資質的,除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取消其評價資質外,評價機構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評價資質。
第三十七條評價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3至12個月、縮減評價范圍、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取消評價資質,其中責令限期整改的,評價機構在限期整改期間,不得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一)不按規定接受抽查、考核或在抽查、考核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二)不按規定填報或虛報「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年度業績報告表」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六條的要求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
(四)評價機構的經濟類型、法定代表人、工作場所和環境影響評價專職技術人員等基本情況發生變化,未及時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備案的。
第三十八條在審批、抽查或考核中發現評價機構主持完成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質量較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3至12個月、縮減評價范圍或者降低資質等級,其中責令限期整改的,評價機構在限期整改期間,不得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作:
(一)建設項目工程分析出現較大失誤的;
(二)環境現狀描述不清或環境現狀監測數據選用有明顯錯誤的;
(三)環境影響識別和評價因子篩選存在較大疏漏的;
(四)環境標准適用錯誤的;
(五)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方法不正確的;
(六)環境影響評價內容不全面、達不到相關技術要求或不足以支持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
(七)所提出的環境保護措施建議不充分、不合理或不可行的;
(八)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不明確的。
評價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結論錯誤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及時向社會公告依據本辦法被吊銷資質證書、取消評價資質、降低資質等級和縮減評價范圍的評價機構。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評價機構依法承擔編制各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準的海洋工程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相應資質等級和評價范圍;其所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可視為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和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業績。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06年1 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30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發布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即行廢止。
2.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試行辦法
(2004年11月16日建設部建市[2004]200號發布)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項目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項目管理企業),受工程項目業主方委託,對工程建設全過程或分階段進行專業化管理和服務活動。 項目管理企業應當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一項或多項資質。
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企業可以在本企業資質以外申請其他資質。企業申請資質時,其原有工程業績、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注冊資金和辦公場所等資質條件可合並考核。 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城市規劃師、建築師、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一項或者多項執業資格。
取得城市規劃師、建築師、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在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任何一家企業申請注冊並執業。
取得上述多項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在同一企業分別注冊並執業。 工程項目管理業務范圍包括:
(一)協助業主方進行項目前期策劃,經濟分析、專項評估與投資確定;
(二)協助業主方辦理土地徵用、規劃許可等有關手續;
(三)協助業主方提出工程設計要求、組織評審工程設計方案、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簽訂勘察設計合同並監督實施,組織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優化、技術經濟方案比選並進行投資控制;
(四)協助業主方組織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招標;
(五)協助業主方與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或施工企業及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等企業簽訂合同並監督實施;
(六)協助業主方提出工程實施用款計劃,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和工程決算,處理工程索賠,組織竣工驗收,向業主方移交竣工檔案資料;
(七)生產試運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組織項目後評估;
(八)項目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 工程項目業主方可以通過招標或委託等方式選擇項目管理企業,並與選定的項目管理企業以書面形式簽訂委託項目管理合同。合同中應當明確履約期限,工作范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項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等。
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等企業同時承擔同一工程項目管理和其資質范圍內的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業務時,依法應當招標投標的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
施工企業不得在同一工程從事項目管理和工程承包業務。 項目管理企業應當根據委託項目管理合同約定,選派具有相應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擔任項目經理,組建項目管理機構,建立與管理業務相適應的管理體系,配備滿足工程項目管理需要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制定各專業項目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履行委託項目管理合同。
工程項目管理實行項目經理責任制。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工程項目中從事項目管理工作。 工程項目管理服務收費應當根據受委託工程項目規模、范圍、內容、深度和復雜程度等,由業主方與項目管理企業在委託項目管理合同中約定。
工程項目管理服務收費應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項目管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受委託工程項目的施工以及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供應企業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二)在受委託工程項目中同時承擔工程施工業務;
(三)將其承接的業務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其承接的業務肢解以後分別轉讓給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接工程項目管理業務;
(五)與有關單位串通,損害業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質量。 項目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取得一項或多項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企業注冊並執業。
(二)收受賄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處;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關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工程質量。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執行。
3.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管理辦法
中國地震局令第8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管理,保證工作質量,維護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和對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必須取得資質證書。與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相關的地震動參數復核、地震小區劃、地震活動斷層探測和危險性鑒定、震害預測工作,應當由地震安全性評價持證單位承擔。
第四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是指從業單位必須具備的資歷、人員、技術、設備等條件。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
第五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是全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管理部門,負責甲級、乙級資質的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管理部門,負責丙級資質的審批,並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執業資格。未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不得作為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的技術負責人。
地震安全性評價執業資格設一級、二級,分為地震、地震地質和工程地震三個專業。
地震安全性評價執業資格的管理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一級執業資格證書的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二級執業資格證書的審批,並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九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甲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持有一級執業資格證書6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質、工程地震專業必須各有2人以上;
(二)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專用軟體系統,並具備相應的實驗、測試、分析能力;
(三)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5人;
(四)具有獨立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編寫評價報告的能力;
(五)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准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等;
(六)具有健全的質量、技術管理制度。
第十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持有一級、二級執業資格證書各3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質、工程地震專業必須各有2人以上;
(二)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專用軟體系統,並具備相應的實驗、測試、分析能力;
(三)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0人;
(四)具有獨立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編寫評價報告的能力;
(五)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准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等;
(六)有健全的質量、技術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丙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持有二級以上執業資格證書4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質、工程地震專業必須各有1人以上;
(二)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專用軟體系統;
(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6人;
(四)具有獨立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編寫工作報告的能力;
(五)了解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准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等;
(六)有健全的質量、技術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首次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的單位,只能申請乙級、丙級資質證書。
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乙級、丙級資質證書滿2年的單位,可以按照資質條件申請上一級資質證書。
第十三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甲級資質證書持證單位的從業范圍是:全國范圍內各種類型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地震小區劃、地震動參數復核及地震活動斷層探測與危險性鑒定、震害預測等有關工作。
地震安全性評價乙級資質證書持證單位的從業范圍是:全國范圍內除國家重大建設工程、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地震動參數復核及10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地震小區劃工作。
地震安全性評價丙級資質證書持證單位的從業范圍是: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的地震動參數復核工作。
第十四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一級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與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工作5年以上,並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二)熟悉本專業的技術和知識,掌握國內外先進技術和發展趨勢,並能解決關鍵性技術問題;
(三)具有承擔重大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能力,並能獨立編寫評價報告;
(四)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准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等,並能結合實際工作熟練運用。
第十五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二級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與地震安全性評價相關工作3年以上,並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二)熟悉本專業的技術和知識,能應用國內外先進技術解決工程技術問題;
(三)具有參加重大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能力,並能獨立編寫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報告;
(四)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准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等,並能在實際工作中運用。
第十六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執業資格證書的技術人員,應當參加發證機關組織的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考試,取得合格證書。
第十七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向資質管理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申請表;
(二)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單位所有制性質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法人代表與技術負責人的有關證明材料;
(四)主要技術人員情況;
(五)主要設備;
(六)單位資歷。
申請甲、乙級資質證書,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審核。審核部門應當對申請單位的資質條件和提供的資料進行核實,並向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供核實意見。
國務院部委的直屬機構申請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經其主管部門審核後,直接向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供申請資料。
第十八條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向資質管理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地震安全性評價執業資格證書申請表;
(二)工作資歷和主要業績;
(三)所在單位的審核意見;
(四)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考試合格證書。
第十九條 資質管理部門收到申請人的申請資料後,應當委託地震安全性評審組織,對資質證書和執業資格證書的申請進行業務審查。
第二十條 資質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審查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頒發證書,並通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有關資料的,應當要求申請人限期補交,逾期不交的,視為放棄申請;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人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30日內到資質管理部門領取證書。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將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審批結果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式樣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4年。持證單位應當在資質證書有效期滿30日前向發證機關提出延展申請,經審查後重新確認資質等級,核發證書。逾期不辦理的,到期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單位名稱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應當在30日內到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機構、人員發生重大變化,應當向資質審批部門申報。
第二十五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實行定期審查制度,每2年審查一次。審查時間由資質審批部門決定,提前30日告知持證單位。
審查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根據審查結論,對資質單位分別予以確認、限期整改、降級或終止的決定。
第二十六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審查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持證單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機構、人員狀況;
(二)固定技術人員的業務水平及持執業資格證書狀況;
(三)儀器設備、分析測試手段和數據質量;
(四)抽查已完成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報告;
(五)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 持證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資質管理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根據違法情節,處以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或吊銷資質等級證書:
(一)弄虛作假領取資質證書的;
(二)轉借資質證書的;
(三)機構、人員發生變化與資質等級不符又不及時申報的;
(四)無故不參加定期審查或者上報的材料不真實的。
第二十八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持證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審查頒發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和執業資格證書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月4日公布的《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許可證書管理辦法》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上崗證書管理辦法》(震發防[1998]004號)同時廢止。
注:本辦法公布日期為2002年2月27日。
4. 建設工程資質管理辦法
這樣的建設工程資質管理最有效的辦法是對這一個過程進行深入的了解,然後針對性地實施規范管理措施。
5. 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的法規信息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工程項目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指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企業(以下簡稱項目管理企業),受工程項目業主方委託,對工程建設全過程或分階段進行專業化管理和服務活動。 項目管理企業應當具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一項或多項資質。
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企業可以在本企業資質以外申請其他資質。企業申請資質時,其原有工程業績、技術人員、管理人員、注冊資金和辦公場所等資質條件可合並考核。 從事工程項目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有城市規劃師、建築師、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一項或者多項執業資格。
取得城市規劃師、建築師、工程師、建造師、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等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可在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造價咨詢、招標代理等任何一家企業申請注冊並執業。
取得上述多項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在同一企業分別注冊並執業。 工程項目管理業務范圍包括:
(一)協助業主方進行項目前期策劃,經濟分析、專項評估與投資確定;
(二)協助業主方辦理土地徵用、規劃許可等有關手續;
(三)協助業主方提出工程設計要求、組織評審工程設計方案、組織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簽訂勘察設計合同並監督實施,組織設計單位進行工程設計優化、技術經濟方案比選並進行投資控制;
(四)協助業主方組織工程監理、施工、設備材料采購招標;
(五)協助業主方與工程項目總承包企業或施工企業及建築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等企業簽訂合同並監督實施;
(六)協助業主方提出工程實施用款計劃,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和工程決算,處理工程索賠,組織竣工驗收,向業主方移交竣工檔案資料;
(七)生產試運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組織項目後評估;
(八)項目管理合同約定的其他工作。 工程項目業主方可以通過招標或委託等方式選擇項目管理企業,並與選定的項目管理企業以書面形式簽訂委託項目管理合同。合同中應當明確履約期限,工作范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項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等。
工程勘察、設計、監理等企業同時承擔同一工程項目管理和其資質范圍內的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業務時,依法應當招標投標的應當通過招標投標方式確定。
施工企業不得在同一工程從事項目管理和工程承包業務。 [管理機構]
項目管理企業應當根據委託項目管理合同約定,選派具有相應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擔任項目經理,組建項目管理機構,建立與管理業務相適應的管理體系,配備滿足工程項目管理需要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制定各專業項目管理人員的崗位職責,履行委託項目管理合同。
工程項目管理實行項目經理責任制。項目經理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工程項目中從事項目管理工作。 工程項目管理服務收費應當根據受委託工程項目規模、范圍、內容、深度和復雜程度等,由業主方與項目管理企業在委託項目管理合同中約定。
工程項目管理服務收費應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項目管理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受委託工程項目的施工以及建築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供應企業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二)在受委託工程項目中同時承擔工程施工業務;
(三)將其承接的業務全部轉讓給他人,或者將其承接的業務肢解以後分別轉讓給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接工程項目管理業務;
(五)與有關單位串通,損害業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質量。 項目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取得一項或多項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及以上企業注冊並執業。
(二)收受賄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處;
(三)明示或者暗示有關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工程質量。 建市[2004]200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解放軍總後營房部,山東、江蘇省建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中央管理的有關企業: 現將《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告我部建築市場管理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二OO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6.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價格評估機構的資質管理,規范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行為,保障和監督價格評估機構依法執業,促進價格評估機構逐步建立自律性的運行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從事各種有形財產和無形資產及有償服務估價業務的價格評估機構的資質認定與管理適用本辦法。價格評估機構在工商注冊登記前,需通過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實行等級制。根據價格評估機構具備的條件分為甲級、乙級、丙級。
甲級價格評估機構可在全國范圍內開展價格評估工作;乙級價格評估機構可在機構所在地的省級(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行政區域范圍內開展價格評估工作;丙級價格評估機構可在機構所在地的市(地)、縣范圍內開展價格評估工作。
第四條甲級、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受理和初審,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五條丙級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工商注冊企業法人資格的基本條件;
(二)具有相應的組織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四)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證書》的價格評估專業人員不少於5名;
(五)具有經濟、會計及相關工程技術等專業的中、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低於企業實有總人數的30%;
(六)注冊資金不低於20萬元人民幣。
第六條乙級價格評估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五條(一)、(二)、(三)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證書》的價格評估專業人員不少於7名;
(二)具有經濟、會計及相關工程技術等專業的中、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低於企業實有總人數的50%;
(三)注冊資金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甲級價格評估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五條(一)、(二)、(三)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證書》的價格評估專業人員不少於10名;
(二)具有經濟、會計及相關工程技術專業的中、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低於企業實有總人數的60%,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低於企業實有總人數的15%;
(三)注冊資金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申請價格評估機構資質等級認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
(二)證明具備工商注冊企業法人條件的材料;
(三)價格評估機構專業人員執業資格及技術職稱證明材料;
(四)價格評估機構組織章程和有關制度;
(五)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書。
第九條申請乙級或者甲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除提交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要提供5個以上價格評估典型實例材料和丙級或者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
第十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要求的,初審機關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初審機關應在當場或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初審機關受理或不予受理資質認定申請人的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一條甲級和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初審機關應當自其受理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人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
第十二條甲級和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初審機關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或不予資質認定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審批機關領導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審批機關作出准予資質認定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相應等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依法作出不予資質認定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印製。
第十五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限為3年,有效期滿前30天,價格評估機構應按規定到資質認定機關重新申請辦理認定手續。重新認定時,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人要提供近3年的工作報告、人員現狀和5個以上價格評估典型實例材料。
第十六條價格評估機構登記內容變更,須及時到資質認定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准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決定應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網站等媒體公布。
第十八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價格評估機構執業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價格評估機構執業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評估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公眾有權查閱有關記錄。
第二十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對價格評估機構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查閱或者要求價格評估機構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第二十一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妨礙價格評估機構正常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價格評估機構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條個人和組織發現價格評估機構有違法活動的,有權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舉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管理許可權及時核實、處理。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許可權,可以撤銷准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決定,收回《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並在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網站等媒體公布: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決定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決定的;
(二)價格評估機構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准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決定的;
(三)依法可以撤銷准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決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審批機關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價格評估機構資質的注銷手續:
(一)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限屆滿未按規定重新認定的;
(二)價格評估機構法人資格依法終止的;
(三)准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決定被依法撤銷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決定的;
(三)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准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決定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決定的;
(四)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五)在受理、審查、決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六)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七)未依法說明不受理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或者不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理由的。
第二十六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實施監督檢查時,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機關實施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擅自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的,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並給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人警告。
第二十九條價格評估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審批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准予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決定的;
(二)塗改、倒賣、出租、出借、非法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證書》的;
(三)超越認定的執業范圍執業的;
(四)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條對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必須進行行政許可的估價業務收取估價費用的機構,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與管理所需經費,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三十二條丙級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進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計委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准。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申請)》(略)
7. 《價格評估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廢除,價格評估公司還能經營嗎
價格評估公司好像不可以了。
還是考慮房地產評估公司和資產評估公司吧。
這三個比較保准,因為有資產評估法保護著。
所以以後不會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