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施工中發現工程量清單中有錯誤怎麼辦
正常的做法是依照合同、投標書、招標書、施工圖來判定,首先是施工合同對此有無約定,有約定按約定執行,無約定的雙方協商解決;其次是看合同工程量的認定方式,如是招標書中甲方給出工程量,按此投標的,應可向甲方提出調整工程量。如是招標書中甲方辦給出施工圖,你自己算錯了工程量的,應由自己負責。如是甲方更改圖紙造成的增加,應由甲方負責相關造價。
事在人為,依理依據,友好協商是關鍵。
2. 我是施工單位的,由於我發現工程量清單上的工程量和實際工程量不符合,差距很大,不知道是寫變更還是什麼
你好:
工程量清單計價。首先來說工程量清單計價是國際通用的計價方式,中國加入世貿組織,這種方式更容易與世界接軌;其次是計價方法簡單易學,可以讓不懂預算的人也可以輕松理解和應用;最後是對工程造價人員計算簡單,不容易混淆。
祝你好運!
3. 工程量清單是招標文件里自帶的嗎
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就是在建設工程招投標中,由招標人(或委託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反映工程實體的工程量清單,並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提供給投標人,由投標人依據工程量清單自主報價的計價方式。
工程量清單是表現擬建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名稱和相應數量的明細清單。是由招標人按照「計價規范」附錄中統一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編制。包括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措施項目清單、其他項目清單。
4. 請問: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比實際工程量少很多時,應該怎麼做
申請工程量變更(有些是有規定的,超過招標的百分之多少才可以申請),獲甲方批准後可以新增工程款,或者索賠(索賠只要你會,有技巧把握好時機 准備好證據是乙方減少損失或增加利潤的的最重要方式)。 望採納,有問題樂意交流
5. 我是施工單位的,由於我發現工程量清單上的工程量和實際工程量不符合,差距很大,那我公司該怎麼辦
1、您一定要仔細的閱讀招投標文件、合同以及可能存在的內部協議,看看這方面是怎麼說的。一般應該有所約定。
2、有的合同是完全閉口合同,在簽訂合同前雙方對工程量有一個商榷和結論,然後是不管多少,就按約定的結算。
3、有的合同是單價閉口、數量按實計算的。
4、有的是超出部分單價也變化。有的是超出多少不調整。
還是要看合同的!
6. 工程計量時,若發現工程量清單漏項或偏差,怎麼計量
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的設計原則是承包商承擔價格風險,發包方承擔工程量的風險,這一點在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里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畢竟不是法律,發包方往往藉助市場優勢把工程量的風險推給承包方,本案就是這樣的例證。雙方在中明確約定「工程量清單中缺項或少計部分屬承包范圍內不予另行計價」,這就要求承包方在報價時要仔細核實工程量,凡屬漏項、缺項、錯項均視為包含在工程量清單報價中。這樣的約定並不違反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因此,工程量清單中缺項或少計算的,結算時要求調整一般是不會得到法院支持的。盡管,《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08第4.5.3條規定「工程計量時,若發現工程量清單中出現漏項、工程量計算偏差,以及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的增減,應按承包人在履行義務過程中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屬於強制性規范。但是該規定是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法》規范下的強制性標准還有待商榷,即使是《標准化法》規范下的強制性規范,也還要考慮《招標投標法》第46條的規定,如果將漏項、計算偏差都據實結算,必將構成對條件實質性的變更,因違反《招標投標法》強制性的規定而無效。
一般情況下,增加的項目是必須要增加費用的。發包方為承包方規定了嚴格的簽證程序,如果你們沒有及時按照約定的程序去行使權利的話,按照約定就等於放棄了對增加項目計價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准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准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准結算工程價款」。
建議以後再簽訂時,盡量不要讓對方對你們的權利作出過多的限制,如果不得已接受了相對方的不平等條件,使自己處於不利地位的話,一定要及時主張權利,否則,承包方會陷入被動。
7. 工程量清單計價中的工程量誤差是多少
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是估算工程量,計量支付時應以實際發生的工程量來計價,其中有些工程量可能因為設計變更而增減較多。
8. 當招標工程量清單錯誤,比如分項工程量中的數量錯誤,裡面的分類名稱錯誤,這個怎麼辦
1、分項工程數量錯誤,投標的時候按企業定額計算的總額除以錯誤數量得到綜合單價,投標人不能改
2、招標的工程清單中分項名稱錯誤,標報價時是以錯就錯,投標人不能改
9. 採用清單招標時如發現清單工程量有明顯的錯誤時該怎麼辦
樓上兩位回答都對,一個是基於投標人立場,一個是基於招標人立場。
補充一點:對招標人來講,可通過招標答疑會來解決,但有個時間期限問題,招標人不能在投標截止日期前15天(國際機電招標好像是7天)內提出,否則應滿足該日期要求的前提下順延投標截止日期。當然順延日期又有投標人同意不同意的問題。(引述招標法第23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對投標人就簡單些,發函指出,然後參加招標人舉行的答疑會。如果招標人拒不承認自己錯誤的話,投標人就應該根據准確的工程量生產的綜合單價再考慮這個不靠譜的工程量進行價格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