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超高層消防要求
1、消防方面,要符合《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范》,這個規范裡面對超高層有規定的,無規定的部分一般要做消防性能化設計
2、對建築材料的要求基本是要求不燃或難燃。
Ⅱ 國家發改委: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
@人民網 據國家發改委官網7月6日消息,為進一步加強基礎設施項目管理,堅持質量第一,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國家發改委近日印發《關於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理 確保工程安全質量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嚴把超高層建築審查關,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
國家發改委表示,近年來,各地方不斷加強基礎設施等領域建設項目管理,工程安全質量水平不斷提高。但仍有一些項目管理不嚴,相關管理規定落實不到位,造成工程質量下降、安全隱患增加。
《通知》要求加強項目審核把關。政府投資項目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企業投資項目要履行核准或備案手續。未按規定履行審批(核准、備案)程序、不符合規定的建設條件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通知》強調,項目單位應當提高項目前期工作質量,確保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項目申請報告等文件的深度達到規定的要求。規劃選址階段要優化工程選址方案,盡量避免風險較大的敏感區域。可行性研究報告要對涉及工程安全質量的重大問題進行深入分析、評價,提出應對方案。初步設計要嚴格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提出安全質量防護措施,並對施工方案提出相應要求。
同時,《通知》要求嚴把超高層建築審查關。嚴格執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與建築風貌管理的通知》,把超大體量公眾建築、超高層建築和重點地段建築作為城市重大建築項目進行管理。其中,
對100米以上建築應嚴格執行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批制度,與城市規模、空間尺度相適宜,與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嚴格限制新建250米以上建築,確需建設的,要結合消防等專題論證進行建築方案審查,並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
此外,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在審批(核准)項目時按照有關規定應委託咨詢評估的,必須先完成委託咨詢評估程序,再作出審批(核准)決定。評估機構要加強對工程安全質量的評估,對出具的評估論證意見承擔責任,投資主管部門要加強評估質量評價管理。
Ⅲ 高層建築抗震要求
高層建築不應採用嚴重不規則的結構體系,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具有必要的承載能力、剛度和變形能力;
2)應避免因部分結構或構件的破壞而導致整個結構喪失承受重力荷載、風荷載和地震作用的能力;應避免連續倒塌;
3)對可能出現的薄弱部位,應採取有效措施。
(2)高層建築的結構體系尚宜符合下列要求:
1)結構的豎向和水平布置宜具有合理的剛度和承載力分布,避免因局部突變和扭轉效應而形成薄弱部位;
2)宜具有多道抗震防線。
高層建築抗震級別:4.0-4.7級左右、五級以上、六級以上。一要看結構。目前常見的住宅結構有磚混結構和鋼筋混凝土結構。 二是看抗震力。在國際上,地震震級採用里氏震級指標,分為1-8.9級,1-3級對建築物無損壞,4級對建築物有輕微破壞,5級以上就開始破壞建築物。因此,5級以上的地震區在住宅設計時應考慮防震。 磚混結構的優點是造價低,保溫、隔熱性能好,便於施工。缺點是房屋開間、進深受限制,室內格局一般不能改變,牆體結構占據空間過多,整體性、耐久性較差。 鋼筋混凝土結構適用於中高層住宅,其中高層住宅以全現澆剪力牆結構為佳,多層或小高層、高層住宅常用的有框架結構、大模結構、大板結構等。總體說來,鋼筋混凝土結構抗震性能好,整體性強,防火性能、耐久性能好,室內面局較磚混結構靈活。但這種結構的施工難度相對較大,結構造價也相對較高。 一般來說,剪力牆結構更能承重能力更強,比一般結構更穩固安全。
Ⅳ 國家對高層建築防震,抗震有什麼要求
全國大部分地區的房屋抗震設防烈度一般為8度,相當於6級多地震。具體內容如下
各抗震設防類別建築的抗震設防標准,應符合下列要求:
1、甲類建築,地震作用應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其值應按批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措施,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
2、乙類建築,地震作用應符台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況下,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礎的抗震措施,應符合有關規定。對較小的乙類建築,當其結構改用抗震性能較好的結構類型時,應允許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採取抗震措施。
3、丙類建築,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應符台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
4、丁類建築,一般情況下,地震作用仍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應允許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適當降低,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不應降低。」
按照此劃分,大多數建築通常為丙級,重要的大型公共建築則為乙級,特別重要的建築要定為甲級。建築等級高,抗震設防的標准也要相應提高。對於學校,其中提到「考慮到地震時小學生及幼兒自救能力較弱,應予以重點保護。注意到現行建築抗震設計規范中對於層數較多的砌體教學樓的層數要求、構造柱、芯柱設置要求已有所提高,但對低層建築(層數不超過三層)的構造要求仍不高,故本次修訂將小學生及幼兒密集程度較高的低層建築列為乙類。」
Ⅳ 超高層建築設計規范
超高層建築設計要點
一、結構部分
1.1超長樁、
樁基,承載力必然很大,樁長應該相對較長,會有超長樁的問題
1.2深基坑支護
基礎埋深必然很深,地下室會有好多層,需要做深基坑支護。
1.3、高標准人防工程
地下室面積較大,一般會做要求做人防工程,搞不好還會弄個核五級。
1.4、大體積混凝土
一般200多米的超高層,剪力牆厚度都會做到1米以上了,要考慮混凝土澆築的問題。
1.5、高標號混凝土應用
底層的混凝土標號必然相當高,如何保證強度也是問題。
1.6、型鋼混凝土應用
可能要涉及到型鋼混凝土的問題,型鋼混凝土節點的施工,相對也是比較復雜的。
1.7高層建築抗風
風荷載取值,按照什麼標准,尤其是300米以上部分的抗風設計
1.8超高層頂部位移控制
1.9抗震設計
北京:規范管理超高層建築抗震設防審查
時間:2007-03-05 09:12 來源:建設部住宅與房地產信息網 閱讀: 1038次
從3月1日起,北京新建的高層建築、體型不規則的建築等,都必須在項目初步設計階段,進行抗震專項審查。日前,北京市建委下發通知對此進行了要求。
北京市建委表示,擬建重要建築項目屬於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其抗震設防應當滿足《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向該市建委提出專項報告。在接到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全部申報材料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市建委負責組織專家委員會提出書面專項審查意見,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建設單位。對於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必須進行修改。
此外,通知還要求,擬建重要建築項目需要採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等,如果直接涉及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且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沒有規定又沒有現行工程建設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地方標准可依的,建設單位應當聯合施工單位制定「三新」應用的施工技術方案,並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專家進行論證。
二、建築
2.1風壓與外窗
高處裝修要考慮風壓作用,窗玻璃都要相應加強。
2.2消防設計
建築高度超出250M的民用建築採用的特別防火要求,要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分組織專題切磋論證。超高層建築產生火警,撲救難度更大,成災成果重要。在超高層修建防火設計歷程中,隨時會出現一些新的題目。於是正確運用規范,採取先進的防火技術,保證超高層建築的防火安寧至關重要。
2.2.1避難層
Ⅵ 超高層建築是否必須按抗震設防烈度要求
現在深圳的超高層建築都是按抗震8級的指標來建造的
Ⅶ 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的主要內容
第一條為了加強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計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證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抗震設防區內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管理。
本規定所稱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是指超出國家現行規范、規程所規定的適用高度和適用結構類型的高層建築工程,體型特別不規則的高層建築工程,以及有關規范、規程規定應當進行抗震專項審查的高層建築工程。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內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應當採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確保超限高層建築工程達到規范規定的抗震設防目標。
第五條在抗震設防區內進行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專項報告。
第六條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省、自治區、直轄市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家委員會對超限高層建築工程進行抗震設防專項審查。
審查難度大或者審查意見難以統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請全國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家委員會提出專項審查意見,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審查專家委員會委員分別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聘任。
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家委員會應當由長期從事並精通高層建築工程抗震的勘察、設計、科研、教學和管理專家組成,並對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承擔相應的審查責任。
第八條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內容包括:建築的抗震設防分類、抗震設防烈度(或者設計地震動參數)、場地抗震性能評價、抗震概念設計、主要結構布置、建築與結構的協調、使用的計算程序、結構計算結果、地基基礎和上部結構抗震性能評估等。
第九條建設單位申報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表;
(二)設計的主要內容、技術依據、可行性論證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報告;
(四)結構設計計算的主要結果;
(五)結構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應措施;
(六)初步設計文件;
(七)設計時參照使用的國外有關抗震設計標准、工程和震害資料及計算機程序;
(八)對要求進行模型抗震性能試驗研究的,應當提供抗震試驗研究報告。
第十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全部申報材料之日起25日內,組織專家委員會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一條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備甲級(一級及以上)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單位承擔,其中建築設計和結構設計應當分別由具有高層建築設計經驗的一級注冊建築師和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承擔。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進行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
第十四條未經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得對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
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應當由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具有超限高層建築工程審查資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承擔。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檢查設計圖紙是否執行了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未執行專項審查意見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不能通過。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抗震設防專項審查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超限高層建築工程的抗震設防和採取抗震措施。
第十六條對國家現行規范要求設置建築結構地震反應觀測系統的超限高層建築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范要求設置地震反應觀測系統。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以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勘察、設計單位違反本規定,未按照抗震設防專項審查意見進行超限高層建築工程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3日建設部頒布的《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管理暫行規定》(建設部令第5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