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的解讀
《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通過,以省政府令第238號頒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出台,對於保障農村飲水安全,改善農村居民的生產和生活條件,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我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的現狀和問題
農村飲水安全事關民生,是農村居民基本的生活保障。與城鎮供水不同,農村供水具有點多面廣、用水戶用水量較小等特點,難以按照城鎮供水的模式對其建設和管理。為保障農村飲水安全,自2005年起,國家專門啟動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並作為一項民生工程加以推進。該項目啟動以來,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確領導下,我省農村飲水安全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截至2011年底,全省已累計投入69.46億元,建設農村飲水安全工程7000餘處,解決了1500.48萬農村居民和58萬農村學校師生的飲水安全問題,分別占總數的45.9%和29.8%,目前尚有1766.06萬農村人口和136.79萬農村學校師生的飲水安全問題需要在「十二五」期間逐步解決。在看到成績的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中存在著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有些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不合理,建設不規范,所有權不明晰,影響了工程效能的發揮;二是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體制不順,權責不明,內部運行機制不夠科學合理。三是由於用水戶用水量偏小,一些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收取的水費難以維持成本,導致運行維護經費不足,工程無法正常運行等。
為了切實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我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能夠「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長受益」,《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從規劃與建設、供水與用水、安全管理、扶持措施等方面入手,建管並重、多措並舉,著力建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長效運行機制。
二、明確界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建立工程長效運行機制的前提
2006年8月3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規劃》,要求用兩個五年解決我國3.2億農村人口的飲水安全問題。根據國家農村飲水安全規劃,我省編制了《2007-2011年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規劃在2012年底前全面解決我省農村居民和農村中小學校師生的飲水安全問題(隨著飲水不安全人口的增加,該規劃的完成時間調整為2015年底)。為了完成國家和省農村飲水安全規劃確立的目標,《辦法》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明確界定為「列入國家和省農村飲水安全規劃,以解決農村居民和農村中小學師生飲水安全為主要目標的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
三、理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體制,是建立工程長效運行機制的關鍵
鑒於我省各地在供水水源、地形地貌、人口數量等方面均有較大差異,《辦法》規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因地制宜、統籌城鄉、分類指導、多措並舉的原則。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投資建設、經營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向農村延伸城鎮公共供水管網,發展城鄉一體化供水。
為了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管理責任落到實處,《辦法》同時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對農村飲水安全保障工作負總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行業管理和業務指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衛生、環境保護、價格、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各自負責農村飲水安全的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協助工作。
四、合理規劃與建設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建立工程長效運行機制的基礎
(一)科學規劃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工作。
近年來,我省一些地區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工作成果顯著,一條重要經驗就是當地有關主管部門事先編制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總體規劃分步實施。《辦法》對這條經驗予以充分肯定,並規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的編制,應當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優先建設規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規模效益。
(二)規范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程序。
《辦法》以建設規模為劃分依據,規定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和管理,其他工程參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和管理。具體分為確定建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竣工驗收,清產核資等幾個階段,其中,為體現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公益性特徵,《辦法》強調,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在主體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規模、國家投資計劃或者財政補助份額、受益農村居民承擔費用、工程建設概況、建設工期等內容;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設施設備等,應當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准。
(三)明確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所有權歸屬。
明晰產權是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護責任的前提。為此,《辦法》規定,國家投資建設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國家、集體、個人共同投資建設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權由國家、集體、個人按出資比例共同所有;國家補助、社會資助、農村居民建設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歸農村居民所有。
五、規范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供水和用水管理,是建立工程長效運行機制的核心
(一)按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產權分類,明確管護主體。
為保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後管護,《辦法》規定可以按照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由所有權人確定經營模式和經營者(即供水單位)。供水單位的制水工藝、取水和衛生條件、供水水質、從業人員、水質檢測和報告應當符合規定的要求。國家投資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由縣級人民政府委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行使國家所有權。同時鼓勵組建區域性、專業化供水單位,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實行統一經營管理。
(二)規范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管理。
《辦法》規定,供水單位應當在供水管理中履行如下義務:一是按照工程設計的水壓標准,保持不間斷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時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確需暫停供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水單位和個人,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暫停供水時間超過24小時的,供水單位應當採取應急供水措施。二是加強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的管理和保護,定期進行檢測、養護和維修,保障供水設施安全運行。三是建立規范的供水檔案管理制度。水源變化記錄、水質監測記錄、設備檢修記錄、生產運行報表和運行日誌等資料應當真實完整,並有專人管理。四是在營業場所公告國家和省有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的政策措施,並定期公布水價、水量、水質、水費收支情況。
(三)規范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用水管理。
合理的水價形成機制是規范用水管理的前提條件。《辦法》規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價格,按照補償成本、保本微利、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
簽訂供水用水合同是規范用水管理的基本要求。《辦法》規定,供水單位應當在供水管道入戶處安裝質量合格的計量設施,用水單位和個人有義務保證入戶計量設施的正常使用;供水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抄表收費,用水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時交納水費。
六、確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安全,是建立工程長效運行機制的標志
(一)確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安全。
《辦法》規定,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保護區內,依據地表水、地下水、泉水等不同類型的供水水源,分別在不同的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一是捕撈、養殖、停靠船隻、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傾倒廢渣、生活垃圾等活動;二是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場(站)等污染源的活動;三是開礦、採石、取土等活動;四是其他可能破壞水源或者影響水源水質的活動。
(二)確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安全。
《辦法》分別列舉了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兩側各1.5米范圍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沉澱池、蓄水池、泵站外圍30米范圍內禁止從事的各類行為。《辦法》同時規定,未在施工前與供水單位協商一致或者徵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遷移、拆除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造成供水設施損壞的,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賠償。
(三)加強供水安全日常監管和應急管理。
為加強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質的日常監管,《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衛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定期組織有關監測機構對水源地、出廠水質、管網末梢水質進行化驗、檢測,並公布結果。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因環境污染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造成供水水源水質污染的情況時有發生。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辦法》規定,供水單位應當在發生突發事件時立即停止供水,啟動供水安全運行應急預案,並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衛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七、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扶持措施及法律責任,是建立工程長效運行機制的保障
為保障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能夠長效運行,《辦法》從正反兩個方面規定了相應的扶持措施及法律責任:
一是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文件精神,《辦法》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維護專項經費。運行維護專項經費主要來源包括市、縣級財政預算安排資金;通過承包、租賃等方式轉讓工程經營權的所得收益。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運行在用地、稅收、用電方面的保障或者優惠,《辦法》也做出了原則性規定。
二是按照過罰相當、權責一致的原則,《辦法》對創設的行為規范,根據行為的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對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中的違法行為,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⑵ 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編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應當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優先建設規模化集中供水工程,提高供水工程規模效益。
經批準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報經批准。
第九條 以國家投資為主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單位由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和管理,其他工程參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和管理。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入戶部分,由農村居民自行籌資,建設單位或者供水單位統一組織施工建設。
第十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在主體工程所在地公示工程規模、國家投資計劃或者財政補助份額、受益農村居民承擔費用、工程建設概況、建設工期等內容。
第十一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和規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設施設備等,應當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准。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二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國家投資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驗收合格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進行清產核資,明晰工程所有權、管理權與經營權,並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十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所有權:
(一)國家投資建設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二)國家、集體、個人共同投資建設的集中供水工程,其所有權由國家、集體、個人按出資比例共同所有;
(三)國家補助、社會資助、農村居民建設的分散供水工程,其所有權歸農村居民所有。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以依法通過承包、租賃等形式轉讓工程經營權,轉讓經營權所得收益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建設和運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