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工程變更和工程簽證的相關法規。請問有沒有法規規定,當工程簽證達到一定條件時必需到設計單位進行變更
一、工程變更是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在規模、功能、技術、外觀、法規、材料等方面,對設計圖紙的補充和完善,其作用等同於設計圖紙,也是施工過程的重要依據;也是工程結算的重要依據之一。
工程變更相關法規的主要內容:1《合同法》第七十七條規定;2《合同法》第七十八條規定;3《合同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4《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5《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6《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7《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8在建設部與工商總局聯合頒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體)(GF-1999-0201)中,還是在《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合同》(示範文本)(GF-2003-0213)中,在規定了雙方一般權利和義務後均單獨一章規定工程變更的處理.
按照工程變更主要來源之於以下幾個方面:
1.發包人為改變使用功能或基於客觀條件等所提出的工程變更;
2.承包人鑒於現場情況的施工條件或遇到不可預見的地質情況等而提出的工程變更;
3.第三人出於相鄰權而提出的工程變更;
4.設計單位為了修正或完善原設計而提出的設計變更
按工程變更的性質和對工程造價的影響程度,一般可將工程變更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改變技術標准和設計方案的重大變更。例如結構型式的變更、重大防護設施及其它特殊設計的變更等。
第二類改變工程尺寸或工程質量的重要變更。例如改變標高、位置等。
第三類是變更原設計圖紙中明顯的差錯或遺漏,不降低原設計標准下的材料代換和現場必須立即決定的局部修改的一般變更。
二、工程變更與工程簽證的關系及其本質
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工程變更主要是以工程簽證的形式來體現,所謂工程簽證是指在施工過程中,由於發生了工程變更和特殊的現場情況並經合法程序認定而發生的費用,通過約定的程序對其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損失賠償等事項達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從其性質上來看,應視為是原工程承包合同的補充協議,是工程款結算時的有效憑據。工程簽證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定性的確認,即僅對變更的事實予以確認的簽證;另一類則是既定性又定量、不僅對變更的事實予以確定,而且對變更的事實所需要的費用和延誤的時間予以確認的簽證。
三、計價原則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