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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環境工程施工管理

發布時間:2021-08-15 16:21:07

A. 如何應對我國礦山環境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 引 言
工業革命以來,由於人類活動造成的環境問題越來越嚴重。而在所有影響環境變化的因素中,工業對環境的作用最為直接和最為重大。工業迅速發展所產生的對原材料、能源以及各種礦產資源的強大需求以及工業生產過程中產生和排放的大量廢棄物導致的環境污染給工業環境管理帶來很大的挑戰。本文通過對工業環境管理現存若干問題的分析,試圖從中提出解決問題的一些設想和建議,這對於完善工業環境管理、提高工業界的環境表現會有一些實際意義。
二 對工業環境管理現存問題的思考
我國目前的工業環境管理政策主要利用命令與控制的方法,即以通過罰款及其他懲罰執行法律上強制的標准為基礎,同時也逐漸採用了排污收費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等經濟手段。盡管過去對保護環境也確實起到了十分有效的作用,但目前在實際實施中遇到了許多困難,出現了若干問題。通過有關案例分析和問卷調查可知,雖然企業環保意識有所提高,但實際行為與他們的認識存在一定的差距,問題主要表現在:
1.「誰污染誰治理」的環境管理原則無法得到真正落實
首先,資金匱乏或嚴重不足已成為企業的攔路虎。目前企業普遍虧損,有限的治理污染設備運轉不足普遍存在。迫於「三同時」的要求,有些企業不得不興建治理設施,但為了降低成本,往往不運轉,有的甚至連試運行都沒有進行過。其次,有污染治理能力的企業一般在處理「三廢」問題上也難以完全達標。因為治理污染的設備技術不過關,管理水平不高,從而治理效果不佳、浪費嚴重,以及使「三廢」處理完全達標的邊際成本很高,企業難以達到也不願負擔。所以大多數企業是治理一部分污染,同時再交一些超標排污費。全國工業廢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調查表明,報廢設施的80%、停運設施的67%是全部或部分地由於技術因素造成的。可見,處理設施技術不過關、設計不合理、工程質量差已成為環保設施不能發揮效益的重要原因。上述兩方面也是建設項目「三同時」管理難執行的重要原因。
另外,現有排污收費制度存在缺陷,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排污費徵收范圍落後於形勢的需要,我國目前只對「廢水」「廢渣」及「環境雜訊」收費,
,限期治理企業久拖不決治理無限期現象比較普遍。 3.資源、能源、原材料利用效率不高,浪費嚴重,對生態環境產生了很大的負面影響
據估算,1990年美國每耗一噸標准燃料所創造的產值是我國的5倍,印度也為我國的3倍多。現階段我國有限資源的加速消耗和巨大浪費對生態環境產生了很大的負面影響。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有多方面:(1)企業生產技術落後,設備陳舊,生產與管理粗放,致使有限的資源能源得不到有效利用,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2)我國目前的價格體系依然存在著嚴重的扭曲現象。突出表現在原材料、能源價格偏低,一些環境資源低價甚至無償使用,這使得企業以低效率方式大量使用,不進行深加工和回收利用,造成嚴重浪費。(3)雖然法律規定資源歸國家所有,資源有償佔有和使用,但資源產權界定不清,所有權和使用權相混淆。產權虛置的問題是資源利用中短期行為及伴生的資源濫用的重要根源。 4.工業污染的治理基本上停在末端治理的模式上,清潔生產的實施缺少強制力和約束力
目前我國對工業污染主要採取「末端控制」,這一被動的管理模式需要投入大量資金,給政府和企業帶來沉重負擔。這種治標不治本的方法不能解決資源短缺和環境污染的根本問題。因而有必要將清潔生產作為工業污染防治的根本性策略。然而實踐證明,清潔生產在推行過程中明顯地表現為缺少規范與強制性,企業決定是否採用清潔技術主要取決於經濟考慮而非環境考慮;採取何種技術才能符合清潔生產的要求,也缺乏統一的尺度;同時中小企業參與清潔生產需獲取信息、技術和財力來調節它們的生產,這又容易造成清潔生產實施的困難。
三 改進工業環境管理的對策
由於上述問題的存在,工業環境管理政策遠遠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為了改善工業界的環境表現,達到預防污染,提高環境質量的目的,筆者認為應主要採取以下對策:
1.完善各種法律法規制度,加大執法力度
首先,擴大環境管理范圍,確保執法力度的一致性,使國有大中型企業和鄉鎮企業公平競爭,調動它們預防治理污染的積極性。
其次,完善排污收費制度,擴大排污收費范圍,及時將放射性污染物及其它污染物的排放納入徵收排污費的范圍。改進收費依據,由濃度收費過渡到排放總量收費並採用多因子疊加收費取代單因子收費;提高排污收費標准,保證它略高於治理設施的運行費用,這需要應用費用——有效性敏感分析,在不脫離技術經濟的可能性情況下,制定合理可行的收費等級。並且隨著經濟進一步發展,相關條件具備時,根據各種排污行為對環境造成的實際損失,向排污者徵收全額費用。 再次,執法力度要大,方法要具體可行,執法部門要從嚴執法。對違反規定、造成污染事故又不去積極治理且拒不交納罰款的企業,在勒令其停止施工後仍不執行的,應訴諸法律,追究企業責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責任。這方面應該借鑒「環保大國」德國的經驗。近年來我國政府越來越重視加強執法工作,因環境污染而受到法律制裁的事例越來越多。比較典型的如:1998年9月,重慶市奉節康樂火電廠因造成重大環境污染和破壞事故而受到了罰款5.3萬元,賠償9.8萬元的處分,其廠長徐萬華也被革職。政府通過加強執法能起到很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同時,要堅決杜絕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的隨意和人為因素,這可以通過建立對環境行政的群眾監督制度,把企業排放物的量和排放物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會公布,使企業在接受各級政府和監督機構監督管理的同時,接受公眾的監督。全國第一個《違反環保法規行政處分辦法》最近在山西出台,這是該省為切實改變在查處環保違法問題時只罰民、不罰官的狀況採取的一個重要措施。目前該辦法已在山西全面實施,全國環保總局最近決定在全國推廣山西這一做法。
2.加強清潔生產的立法工作
禁止那些工藝已過時、污染環境嚴重、浪費資源能源的生產工藝和行業;提倡推廣和採用具有高效、節能、減耗的清潔生產工藝並制定相應的推廣措施;鼓勵能明顯帶來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清潔生產技術,措施包括獎勵、貸款有限、擴大生產優先審批等;強制和幫助那些因各種原因仍沿用已淘汰的輕效益重污染的工藝技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採用新工藝。另外,要改進中國的信息基礎設施,包括通訊、決策支持系統和基礎資料庫等項內容,保證信息系統的通暢,使信息能方便、快捷、多渠道地輸送給公關和決策者,以促進清潔生產的推廣。 3.利用市場機制,採用各種經濟手段,發揮經濟杠桿的作用 今後,要逐步把各種環境資源和能源直接投入市場,依靠價格規律和供需關系調整資源價格,最終建立一個可持續的環境資源和能源價格體系。逐步將環境代價納入成本,把資源的稀缺性表現為成本,把環境成本計入產品價格。這需要借鑒國際經驗,從我國實際出發,研究探討一些切實可行的環境成本內在化理論和方法,逐步推廣和實施環境內部化。我國的低環境標准實際上是一種隱含的補貼,逐步提高環境標準是一種比較可行的環境成本內在化方法和途徑。 在環境成本內部化的基礎上,研究和建立環境資源稅。企業的稅務負擔要從勞動和資本要素轉移到不可再生的資源的使用和治理各種污染行為上來,即加大資源使用和污染的稅收負擔,同時使更理想的生產要素——勞動和資本減輕同等
的稅收負擔,使總稅收負擔不變,只是改變各企業的內部成本結構。這樣,環境成本作為商品價格的一部分轉嫁到消費者身上,既能刺激企業為提高競爭優勢,降低成本,對少污染技術的開發和資源節約型經濟的實現,又遵循了「污染者負擔」和「使用者負擔」的原則,沒有過多地增加企業的負擔,因此可操作性強。 4.依靠科技進步,增加科技投入,從根本上解決工業的環境污染問題 知識創新和科技進步已逐步成為現代經濟增長的主要源泉。資本不足、資源能源的有限性以及環境污染問題最終要靠科技來解決,依靠科技進步,大力開發新材料、新能源,尋找緊缺資源的替代品。實踐證明,知識創新和科技進步可使幾年前人們還難以想像其利用價值的自然物成為今天寶貴的資源。因此,要加強科研部門對治理污染技術和設備的研究與推廣;研究和開發能充分利用資源或能源的生產工藝,無廢或少廢的工業生產技術,對工業廢棄物回收利用技術等,如加快清潔生產工業技術的開發和利用;研究並廣泛應用工業生態學於工業生產,實現生態工業,達到最大限度地充分利用資源和減少負面的環境影響,產生更高的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從而實現工業的可持續發展。
四 結束語
我國的工業化一直伴隨著環境質量的迅速惡化,加強工業環境管理,提高工業界的環境表現已成為日益重要的問題。但是目前的環境管理政策已不適應經濟形勢的發展,在實施過程中遇到很多問題,出現了西方國家所說的「政策失效」現象,所以迫切需要從實際出發採取上述切實可行的對策來改進工業環境管理,解決國內環境問題。

B.  礦山環境的監督管理

對礦山環境的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第一,是對環境保護的監督;第二,是對礦地復墾的監督。

(一)開采礦產資源,必須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防止污染礦山環境

開發利用礦產資源,既生產大量的物質財富,也廣泛、直接地影響生態環境平衡。采、選礦過程中生成的有毒、有害氣體、礦渣、尾礦、廢水、粉塵及雜訊、振動等因素,不僅直接影響作業環境和工作條件,而且對礦區周圍的大氣、水質、土壤造成危害;廢石堆、尾礦庫擠佔大量土地、農田;污水和煙塵的排放,污染水源、江河和大氣,也破壞了景觀和植被;露天礦邊坡的崩落,井下采空區造成地面塌陷以及爆破形成的飛石和沖擊波,都直接威脅著礦區地面建築物和人員安全。所有這些環境問題,都給人類生產和生活帶來嚴重影響,而且預防和治理的難度很大。

根據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國保護環境的基本原則是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及依靠群眾保護環境的原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的每一個環節都要採取措施防治與保護環境。

(1)對新建礦山,要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制度。評價報告不批准,不得立項,不準建設施工;

(2)防止污染和其他災害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3)對老污染源要本著「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監督治理。

要正確處理綜合開發利用礦產資源與保護礦山環境的關系。世界上礦業發達的國家,早在20世紀70年代就十分重視礦山環境保護和治理。一個礦山企業用於環境保護的投入占礦山總投資的比例很大。

近年來,聯合國提出可持續發展戰略,礦山環境保護更引起各國政府和礦業界的重視。有的國家做出明確的政策規定,有的國家對礦山企業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有效監督企業落實環保措施。我國礦業開發總體水平較低,礦山環境問題日益嚴重。我國要健全法規,把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監督的重點逐漸轉移到以加強礦山環境保護上來,在開發利用礦產資源過程中,達到經濟、社會、資源和環境效益的統一。

(二)土地復墾

保護土地資源和保護礦產資源具有同樣的重要性。所以,礦產資源法第32條以法律形式明確,「開采礦產資源,應當節約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礦受到破壞的,礦山企業應當因地制宜地採取復墾利用、植樹種草或者其他利用措施」。

土地復墾是指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破壞的土地,採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復到可供利用狀態的活動。國務院1988年11月8日發布的《土地復墾規定》明確實行「誰破壞,誰復墾」的土地復墾原則。

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礦地復墾主要包括恢復農田、改土造田及土地他用等項。復墾的內容包括塌陷區、采空區復原,尾礦庫造田、排土場改土造林及建成新風景觀賞區,美化環境。上述復墾工程可與開采礦產資源相結合,達到事半功倍,節約費用,也可以在開采後進行,使采礦與土地保護、復墾利用的權利、義務統一起來。礦山企業對用其廢渣、廢石、煤灰等充填塌陷區所恢復的土地,有經營使用權,轉給其他單位使用時,可適當收費。

C.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程體系與預算指標體系研究

此文系作者和課題主成員(鄭敏,曹寶,孫玉科,鄒永生,張淑娟,郭鵬勇,王靜,厲福榮,劉協偉,李興武)合作。原載《國土資源經濟調查與研究》2003年第5期

我國對礦山環境的恢復治理非常重視,取得了很大成績。目前,全國礦山尾礦利用率達到2%,煤矸石利用率達到30%~40%,粉煤灰利用率達到53%。建成煤矸石發電廠137座、粉煤灰水泥廠47座。在采空區土地及廢渣場土地復墾方面,據統計,全國已累計復墾利用各類廢棄土地約1500萬畝左右,其中復墾利用工礦廢棄土地約600多萬畝。次生地質災害治理和礦山環境的恢復方面,採取大量的工程措施防治和防止因疏排地下水引起礦區水均衡的破壞,保護地下水資源,並消除或減輕因疏排地下水引起的地面塌陷等環境問題。

工程預算標準的制定離不開工程體系和預算指標體系的共同支撐,本研究成果是初步的,只列出了礦山環境恢復工程的框架體系和預算指標體系。

1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工程體系

根據歷年恢復治理礦山環境的經驗和制定工程預算標準的要求,收集整理各類、各項工程手段,按照分解與組合原理,將工程分解為通過較簡單的施工過程就能達到目的,並且可以用適當的計量單位計算其人工、材料、設備消耗的工程手段。在此將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程(單項工程)分解為:尾礦治理與綜合利用、礦區土地復墾、次生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恢復治理4個單位工程,更進一步的細分為15個分部工程(不完全)和25分項工程(不完全),如圖1所示。

2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項目預算指標體系

預算指標體系即項目支出預算構成和費用定額。支出預算包括項目施工費、設備購置費、其他費用和不可預見費。施工費由直接工程費、間接費、計劃利潤和稅金組成;設備購置費指項目規劃設計中所需設備購置費;其他費用包括前期工作費、拆遷補償費、項目管理費、竣工驗收費等;不可預見費指為應對施工過程中因工程設計變更、自然災害、外部環境改變等不可預見因素的發生而需增加的費用。具體細分,如圖2所示。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工程的費用定額包括:

(1)計劃利潤:(直接工程費+間接費)×3%;

(2)稅金:包括計入工程預算內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稅率分別為:

營業稅=(工程直接費+間接費+計劃利潤)×3%;

城市維護建設稅=營業稅×7%(或5%、1%);

教育費附加=營業稅×4%。

(3)前期工作費:按不超過工程施工費5%計算。

(4)竣工驗收費:按不超過工程施工費的3%計算。

(5)不可預見費:按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竣工驗收費之和的3%計算。

(6)項目管理費:按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竣工驗收費3項合計的2%計算。

圖1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程體系

圖2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程預算支出體系

D. 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重點工程的確定原則

礦山環境狀況關繫到我國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貫徹和落實,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程是保護礦山環境、治理礦山環境問題和地質災害、恢復礦山生態功能、保障礦山環境良性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因此,為保證在時間上和空間上,對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重點工程部署的合理、科學,確保我國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的有序進行,在確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重點工程時,應統籌兼顧各種影響因素,遵循以下原則。

5.4.1 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的原則

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應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遵循經濟規律和生態規律,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在規劃安排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重點工程時,必須結合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和承載能力,堅持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根據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區劃研究成果,在時間上、空間上合理地安排重點治理工程,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做到目標明確,務求實效。

5.4.2 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原則

在規劃安排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重點工程時,不僅要考慮影響范圍大、危害嚴重的邊坡失穩、地面塌陷等突發性礦區地質災害的治理,也要兼顧對礦區水資源枯竭、飲用水質污染等關繫到礦區居民生存質量環境問題的治理。以實現減少民企糾紛,維護礦區正常生產生活秩序,有效地保護礦區居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對礦區經濟造成的損失。

5.4.3 按照輕重緩急,分階段實施的原則

由於現階段我國礦山環境問題較嚴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任務艱巨,工程量大。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時,需要大量的資金和先進的技術作為保障,必須綜合考慮到財力、物力和人力等條件,分兩個階段(2008~2010年和2011~2015年)安排治理工程,以確保治理工程質量,達到預期治理效果。近期重點治理工程原則上安排在礦山環境亟待治理區,重點治理對社會經濟發展影響大、危害重、而治理效果又顯著的礦山。遠期重點治理工程安排在礦山環境一般治理區。

5.4.4 注重治理成效,強調可操作性原則

礦山環境治理是一項涉及許多專業的技術性較強的工作,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若做到規劃合理、技術先進、措施得當、管理到位,就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在礦山治理項目立項時應認真做好前期論證和預期效益分析,在其他條件等同時,優先安排技術先進、方法可行,利於操作,同時投入產出合理、治理效果顯著的項目。

E. 礦山環境保護對策建議

1)將礦山環境保護貫穿於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必須堅持「采前預防,采中治理,采後恢復」的原則,做好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把開發活動對環境的影響和破壞減少到最低限度。新建礦山必須符合生態環境准入條件。在礦山地質勘探階段應查明礦區環境地質條件,作出現狀評價,預測開發過程中和開發後可能產生的環境問題,提出防治對策建議,為礦山環境影響評價、礦山地質災害評估、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與設計提供基礎資料和科學依據。

2)在新建(改、擴建)礦山階段,堅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礦山環境保護並重的原則,實行環境一票否決制。嚴格執行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新建礦山應向主管部門提交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經審查認為采礦活動對環境影響和破壞較大的或遭破壞後難以治理,一律不予批准。新建(改、擴建)礦山必須滿足和達到批準的礦山設計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的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共(伴)生資源綜合利用率,廢棄物回收利用的要求。滿足規定的礦山最小開采規模要求,具有相應的安全設施,安全設施和礦山環境防治工程必須與采礦主體工程做到「三同時」。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其主要內容要有固廢堆場或尾礦庫建設方案、資源綜合利用方案、礦山廢水排放處理和循環利用方案,粉塵防治方案、「三廢」處理措施和達標排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地質災害防治方案。露采礦山應採用安全的斜坡式、水平台階式或凹陷式開采方式,限制並逐步淘汰落後的、破壞浪費資源的開采方法,堅決取締無安全保障的開采方式。

3)不得在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地質遺跡保護區、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保護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所圈定的范圍等禁采區內新建(改、擴建)礦山;禁止在交通幹道兩側的可視范圍內露天采礦;完善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制度,逐步建立起相應的考核制度。礦業權人在領取采礦許可證時,必須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礦山環境保護治理責任書,並按規定足額繳納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保證金。對於不提交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或者審查未獲得批準的,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核發、換發采礦許可證。

4)在礦山生產階段,要完善環境保護與治理管理制度,建立相應的考核制度,遵守和履行礦山環境保護治理責任書承諾。礦山尚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礦山地質災害評估的,應依照相關規定要求進行評價、評估工作。采礦權人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開采設計方案、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的要求,從事採掘活動和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采礦權人應當按照「邊開采、邊治理」的原則,嚴格規范礦業活動。礦山開采造成環境問題或者引發地質災害的,采礦權人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並及時向當地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加強礦山企業年檢制度,對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和土地復墾任務提出具體要求,確定分期治理目標,並定期進行檢查。出台相關礦山環境治理優惠政策措施,引導礦山企業增加對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的投入,改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狀況。

5)在礦山閉坑階段應建立閉坑礦山的礦山環境審查制度,明確礦山閉坑的環境達標技術要求。采礦權人應向礦山所在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交礦山閉坑環境恢復治理計劃,按規定報請審查批准。采礦權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並經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恢復治理情況進行審查驗收,達到驗收標準的方可閉坑。

6)對於礦山地質災害的防治應嚴格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規程等國家及相關部委頒發的法律、法規與有關規定。礦山企業應嚴格貫徹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原則,接受主管部門的審查、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礦山環境監測體系和礦山地質災害防治預警信息系統。礦山企業應設專職人員對采礦場、固廢堆場等進行監測,並制定相應的預警、應急預案,防止災害的發生。

7)露天礦山應制定科學合理的開采方案,嚴格按照設計的剝采比、邊坡角進行台階式開采,限制采面、坡面高度。對露天采場危險地段採取坡面噴漿處理,修建防水面,削方減載,減少振動、坡腳堆載、抗滑樁支護措施等,防止發生崩塌、滑坡和水土流失,在露天礦山周圍建立加工和冶煉廠,應嚴格執行國家環保要求,防止礦區空氣污染和水土污染。對於目前已經造成污染的礦區,應積極採取措施恢復治理,改善礦區生態環境。

8)新建固廢堆放場必須由具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按照國家相關規范進行選址、評估、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正在使用的固廢堆場必須按照設計使用要求建設運營;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設計庫容的固廢堆場,應立即停用,啟動閉庫程序,嚴禁超設計能力使用,對有安全隱患的尾礦庫,應進行加固處理。廢石廢渣集中有序堆放,及時覆土綠化;固廢堆場必須建設正規的攔渣壩,坡面築漿砌石護坡或進行其他固化措施,防止發生滑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對於一些無法進行有效治理的不穩定滑坡體、不穩定邊坡處,採取避讓措施,並設置隔離帶和警示牌等。對佔用主要行洪通道如河谷、溝谷的廢渣進行清理或修建行洪渠或管道,保證洪水的順利通過,截斷泥石流形成的物源條件。對各礦區內亂采濫挖、隨意棄置固廢物對礦山環境造成破壞的礦點進行整頓、清理或關閉。

9)限制開采磚瓦用粘土,防止耕地破壞。對丘陵地區的磚瓦粘土礦應科學規劃,合理開采磚瓦用粘土資源,平整崗地溝谷,恢復為可耕地或建築用地。在平原地區,禁止佔用耕地開采磚瓦用粘土,防止土地資源的破壞。大力發展新型牆體材料;不得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線;現有磚廠必須進行技術改造,轉產空心磚、工業廢渣磚或其他產品。推行「年度許可證制度」,對不按計劃取土和復墾,除經濟處罰外,嚴重者取消其取土資格。通過各種政策措施,抑制並最終取締實心粘土磚瓦廠。

F. 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重點工程的部署

5.5.1 進度安排

近期重點治理工程:主要安排在礦山環境破壞嚴重、已嚴重威脅到礦區居民的生產和生活安全,對經濟社會發展影響大,治理成效顯著的礦山。主要位於計劃經濟時期建立的老礦業基地;重要的生態功能區;城市周邊及主要鐵路、公路等交通干線的直觀可視范圍內;國家級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旅遊風景名勝區;城市飲用水源地、基本農田保護區等。

遠期重點治理工程:主要安排在礦山環境破壞較嚴重、已較嚴重威脅礦區居民的生產和生活安全,或存在較大危險隱患的礦區。主要位於城市郊區、一般交通道路沿線直觀可視范圍內;省級地質公園、森林公園、旅遊風景名勝區。

5.5.2 部署區域

在礦山環境破壞嚴重、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地區,劃定重點治理區,有計劃地開展礦山環境治理。重點開展煤炭礦山采空區地面塌陷、金屬礦山水土環境污染和礦山固體廢棄物佔用破壞土地等環境問題治理,改善礦區及周邊地區生態環境,加強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技術的研究與推廣應用。開展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示範,部署礦山環境恢復治理重點工程,促進礦山環境明顯改善。重點治理工程主要部署在以下區域:

5.5.2.1 東北老工業基地能源、鐵礦開采區

重點在煤炭、鐵等礦區開展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和地下含水層破壞防治。

5.5.2.2 西北生態脆弱區的能源、有色金屬礦開采區

重點在神府—東勝煤炭礦區,黃土高原煤炭-石油天然氣開采區,秦嶺—祁連山—天山—阿爾泰山等重要大型有色金屬礦區,柴達木盆地鹽湖礦區,「三江」源頭和阿爾泰地區砂金開采區等開展地面塌陷、崩塌、滑坡、地質地貌景觀和生態環境破壞等的治理。

5.5.2.3 長江中下游地區煤炭、金屬礦開采區

重點在兩淮地區煤炭礦區,長江中下游鐵和銅礦區,贛南、湘南鎢和稀土等有色金屬和磷、硫礦區,開展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和地下含水層破壞防治。

5.5.2.4 華北地區煤、鐵、非金屬礦開采區

重點在環京津煤、鐵和粘土礦礦區,冀西北—冀中鐵、金、煤礦區,晉蒙地區煤炭礦區等,開展地面塌陷、崩塌、滑坡、地質地貌景觀和生態環境破壞等的治理。

5.5.2.5 西南地區鐵、有色金屬、硫、磷礦開采區

重點在攀西鐵、釩、鈦及有色金屬礦區,西南三江多金屬礦區,紅水河流域鉛、錫、鉛、多金屬礦區、雲-貴-川磷、硫礦區,開展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質地貌景觀和生態環境破壞等的治理。

5.5.2.6 東南地區有色金屬及非金屬開采區

重點在贛東北和南嶺東段有色金屬、化工原料、冶金輔助原料、建材及其他非金屬礦區開展滑坡等地質防治。

5.5.3 經費估算

目前,我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經費主要來源於政府投入(中央財政、地方財政)、礦山企業和社會融資(包括經營性和非經營性)。近年來,我國國內生產總值(GDP)平均增長率大於9%,國民經濟高速發展,為政府加大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投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2008~2010年,利用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以及社會融資,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資金投入增長率將不低於10%,按此增長率推算,至2010年,我國中央財政用於礦山環境恢復治理資金將達到15億元。2010年以後,隨著我國礦山環境逐漸好轉,用於礦山環境監測、保持礦山環境良性持續發展將成為礦山環境保護的主要投資方向,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資金投入將逐漸降低。按照5%年增長率計算,至2015年,我國中央財政用於礦山環境恢復治理資金將達到20億元,地方財政、礦山企業以及社會投入礦山環境恢復治理資金將達到15億元。

按照輕重緩急,分階段實施的原則以及資金估算,經過認真分析研究和對比篩選,確定了需要開展的重點治理項目760個,治理面積約7000平方千米,投資估算380億元。

2008~2010年,開展460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項目,治理面積約3961平方千米,投資估算180億元。重點是煤炭、金屬及建材非金屬礦山,主要治理方向是采空區地面塌陷、「三廢」污染水土環境、固體廢棄物侵佔破壞土地資源、水均衡破壞等。

2010~2015年,開展300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項目,治理面積約3200平方千米,投資估算200億元。重點是煤炭和金屬礦山,主要治理方向為「三廢」污染水土環境、生態環境恢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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