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甲方要求造價單位為施工單位編制竣工結算違反建築法哪一條
目前,施工方大部分都是在最低讓利後中標的,這就造成了施工方會在結算時想盡一切辦法多要一點,幾條施工方常用的結算技巧,供大家參考。
1、虛報工作量。認真核對工作量可以避免;
2、重復報量,重復報洽商。同一變更內容往往會有兩份以上的洽商變更;
3、曲解合同條款;
4、含糊洽商部位。有一個施工單位上報預算,曾利用洽商含糊不清的部位及建設單位結算人員不熟悉工地及工作態度的不認真,通過一份洽商偶多要了600多萬元;
5、塗改洽商內容;
6、變換定額編號;
7、對於人工費取費的工程,更改定額人工費含量達到工程造價的加大;
8、更改預算軟體自動計算的工作量,如高層建築超高費等;
9、虛增工作項目;
10、不光明的手段。
B. 工程未進行變更情況下進行變更違反了
如果經常未變更的情況下,違反了交通規則肯定是不行的,因為肯定要處罰的。
C. 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調整違反什麼法規
不違法,只是合同約定事項的調整,普通的民事行為。
工程量變更後的綜合單價應符合的規定
(1)當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中工程量的調增小於原工程量的15%(含15%)時,調增部分的綜合單價應按照原綜合單價確定。
(2)當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中工程量的調增大於原工程量的15%(含15%)時,工程量清單有漏項或由於設計變更引起新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時,中標人應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消耗量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市場價格提出調增部分、漏項或新項目的綜合單價,經招標人審查確定。
(3)由於設計變更引起的新項目,中標人應按照實際發生的人工、材料、機械的數量,依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市場價格提出費用要求,經招標人審查確定。
(4)由於工程量的變更,且實際發生了除第(2)條規定以外的費用損失,招標人可提出索賠要求,與招標人協商確定後給予補償。
一、工程變更引起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其工程數量發生變化。
(一)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於變更工程項目的,採用該項目的單價;但當工程變更導致該清單項目的工程數量發生變化,且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工程量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工程量減少時減少後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二)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於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項目的單價。
(三)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於變更工程項目的,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報發包人確認後調整。
(四)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於變更工程項目,且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缺價的,有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計價辦法和通過市場調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據的市場價格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報發包人確認後調整。
二、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並使措施項目發生變化,承包人提出調整措施項目的,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發包人確認,並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項目相比情況的變化情況。擬實施的方案經發承包雙方確認後執行。並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措施項目費。
(一)安全文明施工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依據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二)採用單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確定單價。
(三)按總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但應考慮承包人報價浮動因素,即調整金額按照實際調整金額乘以承包人報價浮動率計算。
(四)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將擬實施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確認,則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或承包人放棄調整措施項目費。
三、為防止不平衡報價影響招投標活動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如果工程變更項目出現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與發包人招標控制價相應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偏差超過15%,則工程變更項目的綜合單價可由發承包雙方調整。
四、如果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刪減了合同內的某項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發生的費用或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的項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則承包人有權提出並得到合理的利潤補償。
通過這次2013量清單計價規范的學習,使我們對清單計價這方面的知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時講授的很多知識可以直接指導我們的實際工作。在此次學習的基礎上,我們應該將理論與實際相結合,較好地完成今後的工程設計變更單價和費用的審查工作。
D. 工程造價糾紛怎麼解決
工程結算糾紛的處理,應遵循兩個原則,一是「尊重合意」原則,一是「實事求是」原則。在工程造價結算中,應當基於以上兩個原則,解決不同的結算爭議。結合司法解釋和相關審判實踐,一般的處理規則如下:1、雙方已結算認定造價後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2、雙方如約定以第三方的審價結果為準的,一方對第三方審定的價格有異議的,不應當支持,除非證明第三方在審價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雙方如委託第三方審價但未就審價結果的效力作出約定的,可由雙方對審價結果進行質證確定。3、雙方約定了結算標准和依據的,法院應當按照該標准和依據組織雙方結算或委託造價鑒定。4、雙方未對結算問題作出約定的,事後又未達成關於結算的補充協議的,可由法院委託進行司法鑒定。5、對於發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約定的期限內結算的,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審價為准,並且,欠款自法定的時間開始計算利息。
E. 送審造價多計工程款違反什麼法律法規
工程造價管理的法律依據是為了解決日常中常見的工程造價的相關問題的。那麼,工程造價管理的法律依據有哪些?拖欠工程款的現狀以及產生拖欠的潛在原因有哪些?工程造價爭議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一、工程造價管理的法律依據
1、現行法律、法規對工程合同造價及其管理的主要規定(詳見附件)
(1)《建築法》第18條對工程造價只作原則性規定;
(2)《招標投標法》第33條對投標人不得低於成本價作強制性規定,第41條對評標委員會評標適用合理低價中標的規定,第46條對履約保證金作規定;
(3)《合同法》第16章"建設工程合同"第269條對工程價款的支付作規定,第275條對建設工程合同包括造價及價款支付等主要內容作規定,第279條對工程質量和造價關系等作規定,第286條對工程價款優先受償作規定;
(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0條對發包人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於成本競標工程作強制性規定,第41條對工程保修作規定。
2、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合同造價管理的相關規定
(1)國家建設部先後出台了三個部頒規章
A、《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共36條,2000年3月1日施行;
B、《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共31條,2000年3月1日施行;
C、《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共24條,2001年12月1日施行。
(2)國家計委關於工程造價全過程管理的兩個文件
A、《關於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的若干規定》共10條,1988年1月8日施行;
B、《關於加強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工作的意見》共5條,1986年3月11日施行。
(3)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的行業自律文件
A、《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執業行為准則》共10條,2002年6月18日施行;
B、《造價工程師職業道德行為准則》共8條,2002年6月18日施行;
C、《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操作指導規程》共27條,2002年6月18日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討論稿)中對工程造價的10條規定
(1)第6條[墊資原則按有效處理];
(2)第17條[工期順延的催告義務];
(3)第19條[工程價款的計算標准];
(4)第20條[工程量計算];
(5)第21條[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計算];
(6)第22條[結算報告為結算依據];
(7)第23條[招標備案合同為結算依據];
(8)第24條[約定按固定價格為結算依據];
(9)第25條[審計結論不是結算的依據];
(10)第26條[鑒定結論的審核]。
二、拖欠工程款的現狀以及產生新的拖欠的五種潛在原因
1、國家統計局公布的近年拖欠工程款相關數據
(1)2001年底全國被拖欠2787億元,是1996年1362億元的2倍;
(2)2002年底全國被拖欠3365億元,2003年底增長到4000億元;
(3)統計的數據是建設期未拖欠,被統計的企業約占總數54%;
(4)其中拖欠農民工工資數約占拖欠工程款總數的10%。
2、產生新的拖欠的五種潛在原因
(1)由於工程進度款不足額支付造成的施工過程中的拖欠;
(2)由於合同無預付款和風險系數造成的材料、設備漲價引起的價款;
(3)由於發包方不及時辦理增量變更簽證引起的拖欠;
(4)由於停建緩建工程即爛尾樓造成的工程款拖欠;
(5)由於建設工程合同按總造價預留相當比例的保修金引起的拖欠。
三、解決工程造價爭議的10個法律問題
1、墊資開禁帶來的從招標開始加強行政管理的新課題,以及承包企業墊資施工的可行性分析和可能遇到新的法律問題及其對策。
2、工期在價款結算中的計價依據,工程開、竣工的概念和認定,施工企業加強工期順延書面催告的簽證及其針對性管理。
3、明確合同計價方式及其結算標準的重要性,合同約定不明和操作中的疏漏的危害性以及法官審理時的自由裁量權。
4、加強簽證和索賠是施工企業加強造價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最重要的工作,對發包人拒絕簽證的對策及操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5、解決拖欠工程款包括墊資款利息的五種不同情況,利息起算的相關規定;加強月工程量報表確認以及進度款催收管理的重要作用。
6、「黑白合同」的產生原因主要是標後讓利和規避政府監管,其條款、內容區別主要是計價方法改變,標後讓利的違法性及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黑白合同」的計價標准與中標確定的有關造價的實質性條款是否一致,「黑白合同」的計價依據以中標並經備案的合同約定為准。
7、合同約定固定價格的種類以及具體操作方式,除合同無效以外不論以何種方式固定造價,當事人不得再行要求重新鑒定;固定范圍以外的增加工程量和變更簽證的價款確認的具體處理方法。
8、為切實解決拖欠工程款,應切實解決發包人拖延結算的處理辦法;承包人應加強分階段預決算,按合同約定期限及時送達工程決定書,合同內容應明確發包人逾期不確認結算以送審價為準的相關約定。
9、司法實踐中解決造價爭議的方法通常是司法鑒定,造價鑒定的申請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鑒定應明確計量范圍、計價依據,造價鑒定的六項基本原則以及法院的依法採信。
10、審價和審計的區別;最高人民法院對審計問題的兩個司法解釋;審計結論是行政監督結論,不能改變當事人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和結算結論。
附 件:
1、《建築法》第18條:「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2、《招標投標法》第33條:「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3、《招標投標法》第41條:「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4、《招標投標法》第46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5、《合同法》第269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6、《合同法》第275條:「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7、《合同法》第279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准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8、《合同法》第286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9、《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0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10、《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1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F. 合同約定工程總價可調,除設計變更和簽證的予以變更,工程造價不予調整啥意思
就是只有設計變更和簽證可以調整合同總價,其他變化皆不可調整合同總價。
G. 工程造價管理與控制
工程項目建設的中心任務就是實現項目目標。從客觀意義上講,投資目標的實現才是業主經濟效益的真正體現;而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投資的有效控制是工程建設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項目建設管理中有著特殊的地位。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民經濟持續發展,怎樣加強工程造價管理,提高項目投資效益?這是當前投資和造價改革的一個重大課題。
造價和投資在國民經濟發展中和社會經濟活動中,有很多一致的地方,但不是一個等同的概念。從目的來看,搞好投資是為了使投下去的一定量的貨幣能保證迴流,並實現增值;而搞好造價是為了使投資項目的工程價格水平控制在目標額度之內;從行為過程來看,投資的行為過程是資金投入+項目實施+項目控制+資金回收,造價的行為過程是造價確定(包括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過程式控制制+竣工決算。投資的行為過程比造價的行為過程更長。同是資金運作過程,造價是使貨幣資金轉化為實現目標額度內的資產,而投資是使貨幣資金轉化為資產,並通過資產的使用又使貨幣資金迴流。
造價是投資的一個關鍵部分和主要內容,它包括建設工程從建設籌備到竣工驗收所需費用的總和,它由建築安裝工程費、設備工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用、預備費、建設期貸款利息、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和鋪底流動資金等項組成。價格機制是造價管理的核心問題,也是投資宏觀決策和提高項目投資效益的一個核心問題。要加強造價管理,提高投資效益,必須形成一個國家宏觀調控下,以市場形成造價為主的價格機制。
傳統的預算定額制度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對加強計劃管理,減少投資浪費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發展,現行預算定額制度與之越來越不相適應:定額中「量」和「價」沒有分開,形成了「活市場」和「死單價」的矛盾,不能在市場中真實地、及時地、准確地反映建築產品的造價;現行預算定額中綜合程度較大,施工手段消耗部分統得較死,構成工程實體消耗部分是由設計決定的,而施工消耗部分,如腳手方案、垂直運輸等內容應由施工企業在確保全面履行合同的前提下自行決定,現行定額中,把本應屬於競爭的內容凝固化了,不利於施工企業發揮優勢,競爭取勝;現行預算定額帶有法定性質和強制性質,對預算定額直接費的取費標准,開發商和承包商都不得隨意改變,還是計劃定價為主;現行預算定額計價主要由直接費、間接費、獨立費、利潤和稅金構成,除直接費外其餘各項都以取費率的形式出現,取費固定化,不利於直觀地反映各項工程內容的價格,並與國際報價方式差距也較大。
為了有利於投資宏觀決策和提高項目的投資效益,必須把計劃形成工程造價的價格機制,改為國家宏觀調控下以市場形成工程造價為主的價格機制,也就是要在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和社會平均實物消耗量定額的基礎上,遵循商品經濟價格規律,建立以市場形成造價為主的價格機制:一是全面實現「量價分離」。把政府發布量價合一的預算定額制度,改為政府發布工程消耗量定額,單價隨行就市,變目前發布指導價要大家執行改為發布市場信息價進行指導,從而使不斷變化的價格同相對穩定的實物消耗量相分離;二是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要逐步按照國際習慣,統一工程量名稱、計量單位、計算規則、項目編號等,既有利於指導市場,又有利於同國際接軌;三是將工程實體消耗和非實體消耗(施工措施性消耗)相對分開。這有利於承包商發揮各自優勢,競爭取勝;四是簡化繁瑣取費。現行定額中各子目的造價不能直接反映,必須重新計算取費後才能明了,各子目、各分項工程的造價與總價的關系模糊,簡化取費後,各分項及子目的造價與總價的關系變得清晰,有利於投資控制活動和分包及設計變更部分的計價;五是保留政府對重要生產要素價格進行干預的權力。如對市場某種資源緊缺時實行最高限價,規定最低日工資水平和部分工種最高日工資限價等。
造價確定與投資控制貫穿項目建設全過程,而對項目投資影響最大的設計階段。在建設項目的整個壽命期內,項目的初步設計基本上決定了建設項目的規模、結構形式、建築標准和使用功能,形成了設計概算,確定了投資的最高限額。施工圖設計完成後,編制出施工圖預算,准確地計算出建設工程造價。因此,工程設計是影響和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的關鍵環節和重要階段。
長期以來,我們在工程造價管理中,普遍忽視設計階段項目的投資控制,而往往把控制項目投資和工程造價的重點放在實施階段,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去審查或計算建築安裝工程造價,很少考慮如何才能達到投入合理的資金,獲得美觀大方、功能齊全適用、經濟合理的建築產品。根據國內外有關的統計資料表明:初步設計階段影響工程投資數額幅度的可能性為70—90%,在技術設計階段(施工圖設計)影響投資的可能性為30—75%;在施工階段(實施階段)的影響工程投資的可能性為5%—25%。或者具體地說,設計階段影響工程投資的可能性為80%,而實施階段影響投資的可能性,充其量不會超過20%,即通過各種措施降低成本最大限度不外乎為20%以下。一般情況下設計圖紙一旦完成,「按圖施工」就是施工企業必須履行的原則,施工企業無權隨意變動圖紙,也沒有時間、精力及承擔風險地去考慮優化設計。而我國普遍存在著設計部門比較保守,有的設計只圖方便、憑經驗而不作方案對比,甚至盲目追求安全度和設計收費,而至關重要的概預算控制則與設計院利益無關甚至違反,因此無從控制。
工程設計和工程造價本來應該是統一整體的相互配合、配合促進的兩項工作,而在我們的實際工作中,卻如不同道路上賓士的兩輛汽車,各行其道,互不關聯。設計部門只管設計質量,一般不管工程造價的高低,給國家的建設資金造成了極大的浪費。要改變這種不良局面,在設計階段,必須加強工程造價和設計之間的橫向聯合,推行限額設計,逐步實行以「價」定「量」的設計方法,在項目的投資范圍內,按照「安全」「經濟」「適用」「節儉」的原則進行工程設計,促使設計人員精打細算,精心設計,達到在設計階段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的目的;要優化設計方案,其目的就是論證擬採用的設計方案技術上是否可行、功能上能否滿足需要、經濟上是否合理、使用上是否安全可靠。尤其是在經濟上,設計的優化是很重要的控制手段,新工藝的使用、新材料的投入、一些局部設計的改變等,這些因素的變化,往往使工程造價大幅度增減。據研究資料顯示,建設項目的建築系靈敏、空間平面、層數和層高、結構和材料的選擇、設計的選型等因素,直接影響著工程造價的高低。所以,要想在設計階段控制工程造價,就一定要做好設計的優選工作,在設計階段進行設計招投標和設計方案的競選,並運用價值工程等手段對備選方案進行優化,還要進行設計方案的技術經濟評價,真正達到以最優的設計、最經濟的投資,建造最好的工程項目的目的。
建設工程造價全過程式控制制,是工程造價管理的主要表現形式,是提高項目投資效益的關鍵所在,它貫穿於決策評估階段、設計階段、工程承發包階段、施工實施階段、竣工驗收階段等項目建設全過程。科學周密而有計劃地分階段設置投資控制目標,可以通過目標控制,在項目投資決策、設計、發包和實施階段,把投資發生額控制在批準的限額以內並隨時糾編,確保投資目標順利實現,使投資估算、工程概算、設計預算、承包合同價更趨合理准確,真實而客觀反映項目實際進程發生額,有效防止概算超估算、預算超概算、竣工結算超預算這一「三超」現象的發生,最大程度地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財力,從而取得較好的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
H. 補充協議規定可以調整工程造價,業主不同意怎麼辦
這個問題令人費解.
難道補充協議不是和業主簽訂的?
如果是,又怎麼會不同意呢?
如果協議是和業主簽訂的,對方又反悔不同意了,
那麼可以採用法律手段來解決。
也就是按合同或補充協議中約定的方式,
選擇仲裁或訴訟,
進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