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誰有合同編號管理辦法
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依法治理企業,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開展,規范對外經濟行為,提高經濟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歸定,特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以公司名義對外發生經濟活動的,應當簽訂經濟合同。
第三條 訂立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設計、銷售、采購、借款、維修、保險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勞動合同。
第五條 除即時清結者外,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傳真件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六條 國家規定採用標准合同文本的則必須採用標准文本。
第七條 公司由法律顧問根據總經理的授權,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有關部門的合同訂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八條 與外界達成經濟往來意向,經協商一致,應訂立經濟合同。
第九條 訂立合同前,必須了解、掌握對方的經營資格、資信等情況,無經營資格或資信的單位不得與之訂立經濟合同。
第十條 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託方能對外訂立書面經濟合同。
第十一條 對外訂立經濟合同的授權委託分固定期限委託和業務委託兩種授權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別指定的重要人員採用固定期限委託的授權方式,其他一般人員均採用業務委託的授權方式。
第十二條 授權委託事宜由公司法律顧問專門管理,需授權人員在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填寫授權委託書,經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後授權生效。
第十三條 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經濟合同:
1. 單筆業務金額達一萬元的;
2. 有保證、抵押或定金等擔保的;
3. 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
4. 有封樣要求的;
5. 合同對方為外地單位的;
第十四條 經濟合同必須具備標的(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方可加蓋公章或合同章。經濟合同可訂立定金、抵押等擔保條款。
第十五條 對於合同標的沒有國家通行標准又難以用書面確切描述的,應當封存樣品,有合同雙方共同封存,加蓋公章或合同章,分別保管。
第十六條 合同標的額不滿一萬元,按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應當訂立而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必須事先填寫非書面合同代用單,註明本辦法所規定的合同主要條款,註明不能訂立書面合同的理由,並經總經理批准同意,否則該業務不能成立。
第十七條 每一合同文本上或留我方地合同文本上必須註明合同對方的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如不能一一註明,須經公司總經在我方所留的合同上簽字同意。
第十八條 合同文本擬定完畢,憑合同流轉單據按規定的流程經各業務部門、法律顧問、財務部門等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公司經理對合同的訂立具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十條 流程中各審核意見簽署於合同流轉單據及一份合同正本上,合同流轉單據作為合同審核過程中的記錄和憑證由印章保管人在合同蓋章後留存並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 對外訂立的經濟合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並且原則上先由對方簽字蓋章後我方才予以簽字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後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如有例外需要,須總經理特批。
第二十二條 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第二十三條 合同蓋章生效後,應交由合同管理員按公司確定的規范對合同進行編號並登記。
第二十四條 合同文本原則上我方應持單份,至少應持二份,合同文本及復印件由財務部、辦公室、法律顧問、具體業務部門等各部門分存,其中元件由財務部門和辦公室留存。
第二十五條 非書面合同代用單也視作書面合同,統一予以編號。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 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 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應根據合同編號各立合同台帳,每一合同設一台帳,分別按業務進展情況和收付款情況一事一記。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在合同履行中遇履約困難或違約等情況應及時向公司總經理匯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二十九條 財務部門依據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對具有下列情形的業務,應當拒絕付款:
1. 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合同,且未採用非書面合同代用單的;
2. 收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
第三十條 付款單位與合同對方當事人名稱不一致的,財務部門應當督促付款單位出具代付款證明。
第三十一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對方所開具的發票必須先由具體經辦人員審核簽字認可,經總經理簽字同意後,再轉財務審核付款。
第三十二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關人員應妥善管理合同資料,對工程合同的有關技術資料、圖表等重要原始資料應建立出借、領用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完整性。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三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依照合同的訂立流程經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法律顧問等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公司總經理審核通過方可。
第三十四條 我方變更或解除和同地通知或雙方的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按規定經審核後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對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在三天內向公司總經理匯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六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和回復應符合公文收發的要求,掛號寄發或由對方簽收,掛號或簽收憑證作為合同組成部分交由辦公室保管。
第三十七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文本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或更新部分與原合同有同樣法律效力,納入本辦法規定的管理范圍。
第三十八條 合同變更後,合同編號不予改變。
第五章 其他
第三十九條 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有關人員應保守合同秘密。
第四十條 業務部門、財務部門應當根據所立合同台帳,按公司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匯總各自的工作范圍內的合同訂立或履行情況,由法律顧問據此統計合同訂立和履行的情況,並向總經理匯報。
第四十一條 各有關人員應定期將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表、傳真件以及合同流轉單等)按合同編號整理,由法律顧問確認後交檔案管理人員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四十二條 公司定期對合同管理工作進行考核,並逐步將合同簽約率、合同文本質量、合同履行情況、合同台帳記錄等納入公司對員工和部門的工作成績考核范圍。
第六章 責任
第四十三條 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未及時匯報情況和遺失合同有關資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追究其經濟和行政責任。
第四十四條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偉凡公司本部和各部門。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公司總經理。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實施。
B. 工程資料檔案管理辦法編號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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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資料編號管理辦法
1 總則
1.1 為規范、統一本工程的資料編號,加強工程資料的規范化管理,完善工程建設體系,結合公司工程管理實際情況,特製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適用於所有工程建設單位工程資料的管理工作。 2 管理職責
工程管理部是公司工程資料管理的責任部門,負責公司工程資料編號的檢查與管理工作。
3 工程編號編制方法
3.1 資料編號由四段編碼組成,第一段表示合同編號的縮寫、第二段表示單項工程名稱、第三段表示文件類型、第四段表示文件流水號,第二、三段編號用漢語拼音字母的大寫,第四段流水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每段字母不多於四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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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何給產品編號
第一種方法:編號的原則,唯一性。
編號的方法:
第一,部件大分類,用分類名的漢語拼音第一個字母打頭。
第二,大分類再小分類,還是用小分類名的漢語拼音第一個字母打頭。
第三,編號,按采購或出廠的日期編號,同天的,再細分到小時。要是流水線,就給每個小時,派一個幾位順序號。
第二年種方法:按照年份/ 型號/ 序列號 編號。
商品編碼:即編制商品代碼,根據一定規則賦予某種或某類商品以相應的商品代碼的過程。海關商品編碼:指一組8位或10位的阿拉伯數字,用以劃分進出商品的貨物類型。也稱為HS編碼、稅則號、稅號。詳見HS編碼。
商品編碼是指用一組阿拉伯數字標識商品的過程,這組數字稱為代碼。
商品編碼與商品條碼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商品編碼是代表商品的數字信息,而商品條碼是表示這一信息的符號。
D. 國家標准如何編號是那個標准規定的
國家標準的代號由大寫漢語拼音字母構成。
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
推薦性國家標準的代號為「GB/T」。
國家標準的編號由國家標準的代號、國家標准發布的順序號和國家標准發布的年號(即發布年份的後兩位數字)構成。
示例:GB×××××–××GB/T×××××–××
國家標準的代號由《國家標准管理辦法》第四條進行規定。
發布機構:國家技術監督局第10號令
發布日期:1990.08.24
生效日期:1990.08.24
《國家標准管理辦法》是為更好地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而頒布的管理辦法,對國家實施技術監督標准有重要作用。
E. 自己公司如何讓每種產品設置一個編號怎麼設置
看你設置編號的目的是什麼。
為管理軟體導入而設置編號時,按順序編號即可以,根據產品類別的數量,決定位數,以全數字編號。首位代表子類別,其後為編號,共3-4位即可。詳細可咨詢ERP管理公司。
為了識別而編號時,應易於記憶,可以字母二位加產品系列、編號組成。
編號應作成對應表,便於查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