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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制度落實自查

發布時間:2021-08-15 20:56:41

㈠ 項目勞務管理自查制度

一、各項目部應組建「突發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
組長:項目經理。(胡文生)
組員: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所屬分公司經理、項目經理、施工隊長、項目專職勞動力管理員。(寧紅梅、劉瑤、陳木旺、王運超、張國飛)
領導小組應在嚴格遵守北京市住建委及建管中心各項管理規定的基礎上,根據本項目情況,制定勞務管理制度,並認真執行。項目經理應嚴格遵守項目經理工作職責並對「突發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工作負總責。
二、項目部「突發群體性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工作職責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要求設置專職勞動力管理員,發承包雙方勞動力管理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勞動力管理員崗位職責。
(二)督促項目專職勞動力管理員做好勞務管理基礎資料的收集和整理。
(三)制定本項目的「勞務糾紛應急處理預案」。
(四)項目部應每月與勞務隊伍核對以完成工程量,按勞務分包合同約定足額支付勞務費
(五)每月對勞務費結算支付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進行認真了解,確保支付到位。
(六)每月定期召開「項目勞務管理工作例會」,領導小組全部成員必須參加,項目部負責會議簽到、記錄會議內容並將會議記錄在項目部留存備查。工作例會主要審議內容應包括:
1、勞動力管理員提交的本月勞務管理、矛盾隱患排查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2、對本項目合同履約、結算支付、工資發放、農民工進退場變更、資料歸檔等各項工作進行總結、分析。
3、對本月發生的變更、洽商、合同外增量及時進行討論、確認;
4、對工程款、勞務費支付情況參照合同約定進行核對;
5、提出對勞務管理工作存在的問題,並制定整改方案;
6、對糾紛隱患制定化解方案;
7、對上月例會提出的各項工作目標進行落實,並制定下月工作目標。
8、建設單位要對直接分包的施工單位的工程款、勞務費結算及支付工作負責。
三、總承包單位項目經理工作職責
(一)負責牽頭本項目勞務管理領導小組工作,為領導小組第一責任人,對項目勞務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召開「項目勞務管理工作例會」。
(二)監督檢查勞務單位施工隊長持證上崗情況。
(三)監督檢查總承包單位勞動力管理員工作。
(四)定期做好合同外增量、變更、洽商;施工現場臨時派工等現象的簽認、結算工作。
(五)主動與勞務分包企業協商解決雙方存在的勞務費結算支付糾紛。
(六)積極配合市區建委、勞務協管員和街道、鄉鎮工作人員對本項目勞務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四、勞務單位施工隊長工作職責
(一)勞務單位施工隊長是分包項目勞務管理工作直接責任人,應持證上崗。
(二)監督檢查勞務單位勞動力管理員工作。
(三)主動向總承包單位項目經理報告合同外增量、施工現場臨時派工等現象的簽認、結算和支付工作。
(四)積極與總包單位協商解決雙方間存在的勞務費結算支付糾紛。
(五)健全完善內部管理制度,避免發生內部勞資糾紛,確保不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行業和社會穩定。
(六)積極配合市區建委、勞務協管員和街道、鄉鎮工作人員對本項目勞務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㈡ 如何檢查三同時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可以分階段檢查,
如工程開工前檢查工程主體設計與工程安全設計是否同時?
在工程開工建設過程中,可以檢查工程主體建設與工程安全設施建設是否同時?
竣工時則,要同時對主體工程和安全設施進行驗收。

工程項目管理制度

工程項目管理制度

一、 總則

1質量管理工作是保證和提高工程質量的重要環節。我們應貫徹「質量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加強施工質量的預控、檢查和驗收制度,便於發現問題,及時糾正,讓顧客的要求得到滿足。

2質量管理部要牢固建立「質量是企業的生命」的思想,堅持預防為主,要從施工准備到竣工驗收的各個環節上,進行技術監督、過程式控制制和質量檢驗,使產品的質量水平不斷提高。

1)工程技術部門要監控與審核工程質量規劃和施工方案,落實三級交底制度,檢查規劃與方案的實施過程,抓好科技進步和技術創新,推廣十項新技術應用,提高工程質量品牌。

2)生產計劃部門要堅持「抓生產必須抓質量」的要求,在落實生產計劃的同時要明確工程質量要求,在不影響工程質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進度計劃,要堅持做到上道工序質量不符合要求不得交付下道工序施工,要始終以嚴格的管理和合理的施工進度創造良好的施工生產環境,提供使顧客滿意的精品。

3)材料部門供應的材料要符合材料質量標准,要嚴格材料采購、驗收檢測和使用管理制度,要及時了解和掌握施工現場所需不同材料和新材料的規格、性能以及應用要求的情況,做到為工程建設提供合格材料。

4)質量檢查人員應持證上崗,應挑選工作責任心強,能堅持原則,具有較高技術水平和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專職質量人員公司直接領導,應相對固定,不得任意調整。如因工作確需調動,需經公司主管部門同意。

5)專職質量檢驗員的配備,根據國家規定數據不低於企業職工總數的5‰,應滿足企業質量管理的要求與能力。

6)項目部、隊組質量管理,要充分依靠群眾,在操作過程中要精心施工,隨時自檢。項目部應有項目質量員,項目質量員獨立開展工作。專業隊應有兼職質量員,以便進行自檢工作。兼職質量員由關切或有經驗的工人擔任。

7)質量管理網路在公司總經理領導下,由總工程師分管,在公司質量管理部組織下展開各項工作。各技術經理分管質量工作,分管技質的主管抓質量工作,項目部設質量員、隊組設兼職質量員。

8)質量檢驗人員應定期參加公司的質量活動。

9)全面質量管理是現代工業生產中一種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企業的全體職工,都要學習和參加質量管理,為了取得經驗,逐步展開,應建立質量管理小組,並開展活動。

二、 公司各級的質量責任制

1、 公司總經理是負責承擔企業工程質量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所承建工程的質量負全面責任。總經理委託總工程師或項目經理具體抓公司的工程質量。
2、 總工程師或項目經理負責實施集團公司質量工作規劃,指定質量管理目標,負責確定重點、重大工程的質量保證措施,總工程師或項目經理領導質量管理部和工程技術部,對工程質量進行具體工作。單位工程質量的評定,由質量管理部組織評定,總工程師審核驗證。

3、 各項目經理全面負責本項目工程質量和產品質量。分管的技術經理具體抓工程質量,有職有權。各項目經理應尊重技術經理在質量問題上的處理意見。項目部應根據具體情況定出質量管理目標,確定創優質目標工程,制定獎罰制度並以切實實施。並制定工程質量計劃。

4、 項目經理對在建工程的質量全面負責,項目工程師配合項目經理抓好工程質量控制,負責技術交底、過程檢查處理、檢驗批和分項工程的評定驗收,匯報和整改質量問題,項目經理在質量問題上應與項目工程師密切配合,尊重項目工程師在質量問題上的意見。

5、 作業班組長主要抓好隊組操作質量,提高工人技術素質。保證檢驗批和分項工程質量達到國家驗收標准,不合格者推倒重來,多創優質產品,擺正質量同進度,質量同效益的辯證關系,在抓好質量基礎上促工程進度,降低原材料的消耗。

三、 公司質量管理部職責范圍

1、 認真執行「百年大計,質量第一」,「質量是企業的生命」的方針,在總工領導下,組織推動生產中的質量工作,貫徹、執行工程質量的有關政策、法令、制度、規范、規程及有關文件,有關規章制度。

2、 在總工領導下,制訂和完善工程質量獎罰方法,並組織實施,對分公司進行督促,檢查執行情況。

3、 經常深入現場,積極宣傳,貫徹質量操作規程,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立即報告總工程師。

4、 參與重點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的討論,並對各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5、 對職工做好質量教育,並經常對質量人員進行業務指導,並組織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水平和工作能力。

6、 組織質量員定期活動,開展質量監督工作,提高質量員業務水平。

7、 做好工程質量報表,做好分項工程質量月檢查評定工作,並將分項工程月檢查評定情況匯集上報下發。

8、 在總工程師領導下,擬訂目標管理項目,開展優質工程活動,做好組織評定及資料復查工作。

9、 組織工程的基礎、主體及竣工的驗收工作,聽取有關單位意見,提高工程質量 。
四、質量檢查和評定

質量檢查工作,應以自檢為主,自檢、互檢與專職檢查相結合的原則,按照現行的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執行。

1自檢:隊組在操作過程中,應進行自檢,每天收工前和完成一定數量的產品以後,由兼職質量員會同項目工程師、作業班長進行自檢工作。

2互檢:工序搭接,不同工種交接時,應進行工序之間的交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通過互檢以促進隊組之間提高工程質量意識,並弄清各自的責任。

3檢驗批的質量檢查:應由項目質量員、作業班長進行檢查和實測,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處理,並填寫檢驗批質量驗收記錄。

4分項工程的檢查:應由項目經理、項目工程師、項目質量員進行檢查和實測,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填寫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5專職檢查:公司專職質量員根據項目部的分項工程評定,每月組織復查,核定分項工程等級。隊組互檢由隊組兼職質量員簽字。

6定期的質量檢查:公司組織各級質量管理人員開展定期的質量檢查,交流經驗,開展評比活動,促進工程質量不斷提高。

(1)項目經理每月對分項工程進行復查,對於檢查不合格的應及時處理,表揚優良,批評差劣,進行獎懲。

(2)質量管理部每季對工程進行抽查,並將抽查的情況匯集起來上報下發。對工程質量成績顯著的單位和項目部給予表揚或嘉獎。 七 工程階段驗收

單位工程各階段的驗收工作

在該階段工作完成後進行。單位工程階段驗收分殼體驗收、性能測試;分項工程的質量控制資料和質量驗收記錄及安全和功能檢測報告等。階段驗收由各項目部協助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邀請該工程的設計、監理、質監及公司的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工程階段驗收按下列程序進行:項目工程師介紹工程概況和施工中質量控制情況,公司技術質量部門介紹質量檢查結果。進行現場檢測;匯集到會各方代表驗收意見;進行主體工程驗收簽證或提出整改意見寫成會議記錄及驗收報告。為確保單位工程竣工一次驗收合格率達到100%,特規定公司所有工程,在完成合同內容後,必須通知公司質量管理部一起進行竣工工程的質量預驗收。未經預驗通過的工程不得報建設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八 整體驗收

1工程預驗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工程合同范圍內的分部項工程施工完畢。

(2)、階段工程通過驗收,性能良好。

(3)、工程質量驗收資料齊全,質量控制資料基本齊全。

(4)、書面的施工情況匯報已完成。

其內容一般包括:A、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建築面積、預算造價、計劃開竣工日期、實際開竣工日期、結構形式、周遍施工環節、內外裝飾、施工中發生的特殊情況,甲方、設計、監理、質監情況、總分包情況等。B、工程施工實況:施工過程、設計變更、隱蔽工程。C、工程施工情況:質量預控方法、過程、結果;各分部項實測統計及結果;分部項驗收及結果、QC小組活動及結果。D、工程中尚未得到解決的問題及建議。

工程預驗收提出整改的內容限期整改,整改結束及時填寫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表、安全和功能檢驗資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記錄和觀感質量檢查記錄。企業技術負責人評定工程質量等級後才能進行正式的竣工驗收。

2工程整體驗收

整體驗收在預初驗合格之後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監理、施工等四方人員參加共同驗收,驗收時應做好驗收准備,資料必須齊全,要作施工情況匯報,介紹工程質量概況,填寫竣工驗收記錄,驗收通過後共同簽證,交付建設單位使用。

整體驗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完成了合同規定的各項工程的內容。

2各分部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准以上。

3工程技術資料正確、齊全。

4已簽署工程質量保修證書。

5書面的施工情況匯報已完成。

屏蔽效能的驗收及認證:工程結束後,由需方按國軍標進行性能檢測:

1如需方對測試結果有異議,可由供方、需方及由需方委託的權威檢測單位組成聯合驗收小組,對屏蔽室的屏蔽效能進行復測認證,測試費用由需方負責。如性能未符合合同規定的指標,供方整修至達到合同要求,發生費用由供方負責。

2工程竣工驗收一般按下列程序進行:介紹工程概況;介紹施工實況匯報工程質量情況;提出工程中尚未解決的問題並說明原因;驗收人員實地查看驗收工程;聽取及匯總各方面的意見,評定質量等級;簽字辦好驗收手續確定竣工資料、竣工決算,完成未了事項及工程結帳的制約日期。

3、其它項目的驗收:屏蔽室安裝結束後由需方派出專人按雙方制訂的合同有關要求,對該工程的電氣、裝飾\通風\安全及其它配置設備進行驗收。4、交付:在上述兩項目驗收均合格後,供方將該工程交付給需方,屏蔽驗收工作結束,屏蔽合同履行完畢。、交付:在上述兩項目驗收均合格後,供方將該工程交付給需方,屏蔽驗收工作結束,屏蔽合同履行完畢。

屏蔽室質量的保證和售後服務措施
1、嚴格按照標准,保證施工質量;2、屏蔽室移交使用時,供方向需方提供屏蔽室的全部圖紙和資料文件,並進行使用培訓,需方保證不向除最終使用者外的第三方泄露;3、建立質量檔案,定期回訪用戶,檢查質量情況:公司設有售後服務機構,可及時排除屏蔽室的故障並及時進行維修:在接到用戶維修電話通知後,一般問題立即答復,疑難問題24小時內答復,重大問題在48小時內趕到現場維修處理。

九 投訴和回訪保修制度

1、為維護企業社會信譽,確保工程質量符合國家質量標准,凡工程交付使用後的保修期內必須做好回訪工作。

2、「工程質量保修書」應在竣工驗收同時交給甲方。竣工後在接到建設單位發回的保修要求和投訴時應立即派人回訪,並進行處理。

3、工程竣工半年後由分公司組織質量回訪1~2次,期間發現問題確因施工造成的質量問題,分公司要負責保修。

4、施工時的顧客投訴,要積極處理,滿足顧客的需求。

十、顧客滿意度測量

工程質量是關系客戶滿意度的重要方面,認真實施在施工過程中、施工驗收時和驗收後的顧客滿意度測量,是企業為滿意度提供服務的規定。在施工過程中,現場協調會中,上級主管部門綜合檢查中收集各方的顧客滿意度信息。從中分析和測量企業給予顧客的滿意程度,並不斷提出改進意見,使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不斷完善,顧客的滿意不斷提高。

十一、獎罰制度

獎優罰劣的措施:對施工管理不善,造成管理失職和質量下降的;對違反規定的,造成安全問題的;給甲方造成使用功能嚴重影響的;對工程反復出現問題又不積極整改的等等,均處以經濟罰款和行政處罰。

7公司質量管理部不定期的開展質量抽查工作,全面監控施工項目的質量動態,嚴格把好過程式控制制關。

五 材料、構件的質量驗收

1所有進場的原材料及工具,供應部門應及時提供出廠證明或質量保證書。工地材料員要對所進材料的規格、數量及外觀質量進行檢查驗收。

2、 各種材料驗收:要檢查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驗用證、進市許可證及質量保證資料,成品出產質量必須符合設計及驗收標准,驗收人員對成品規格、數量及外觀質量進行驗收。

3、 所有由生產廠送進場的產品,項目經理在工地應進行檢查驗收,質量員進行質量抽查。到廠內提貨的,應在廠內進行驗收,發現質量存在問題,可拒絕接收。

4、 現場材料必須按施工總平面圖布置堆放整齊有序,場地要硬化,排水要暢通,特種材料要做好防潮、防火、防腐工作,保證材料在現場存放過程中的質量。

六 質量員的活動及報表制度

1每月質量員進行集體活動,活動內容由質量管理部組織,如:

(1)學習規程、規范、質量標准及其他業務知識。

(2)交流情況,分析解決質量通病。

(3)優質工程驗收評定。

(4)質量觀摩。

2每季參加一次由公司組織的質量檢查活動。

3做好分項工程質量月報,通過檢查,如實填寫。作業班組在當月末,下月2日前上報各項目部、項目部組織復查,於月後7日內上報質量管理部(一式三份)。公司再組織抽查復核。

4收集過程式控制制中的顧客、監理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滿意度信息;收集顧客意見調查表;實施回訪工作;均在季度內作出收集統計後上報集團公司質量管理部。

5工程質量事故報告。工程質量事故分一般性質量事故和重大質量事故兩類。一般事故發生後,應立即與公司取得連系。

10、 收集顧客投訴意見,明確責任部門,按要求落實整改問題,使顧客得到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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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保證建設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
第三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許可權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
第六條 國家鼓勵採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 建設單位不得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第九條 建設單位必須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原始資料必須真實、准確、齊全。
第十條 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施工圖設計文件末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條 實行監理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也可以委託具有工程監理相應資質等級並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沒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該工程的設計單位進行監理。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實行監理;
(一)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
(三)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四)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五)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四條 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第十五條 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託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三章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十八條 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勘察、設計單位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勘察、設計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勘察、設計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所承攬的工程。
第十九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注冊建築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第二十條 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准確。
第二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註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條 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應當註明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第二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施工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並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施工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其他施工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施工單位不得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工程項目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者采購的設備的質量負責。
第二十七條 總承包單位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位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第三十一條 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並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施工申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的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章 工程監理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禁止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第三十六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第三十八條 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採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第六章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條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建設工程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需要繼續使用的,產權所有人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鑒定,並根據鑒定結果採取加固、維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國家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組織稽察特派員,對國家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實施監督檢查。國務院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對國家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實施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從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四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行為的,責令停止使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
第五十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五十一條 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
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量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設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檢舉、控告、投訴。

第八章 罰則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託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肢解發包的,責令收正,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並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竟標的;
(二)任意壓縮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工程質量的;
(四)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者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而未實行工程監理的;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八)末按照國家規定將竣工驗收報告、有關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報送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末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末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1%以上2%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末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末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止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1%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單位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勘察單位末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的;
(二)設計單位末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的;
(三)設計單位指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的;
(四)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准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正、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末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對在保修期內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工程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涉及建築主體或者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沒有設計方案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前款所列行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條 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供電、供氣、公安消防等部門或者單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購買其指定的生產供應單位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責令改正。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注冊建築師、窪冊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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