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規定農民工的保證金交納比例是多少由建設方還是施工方繳納
這個保證金是由施工方交納的。
國家只是規定需要交納農民工的保證金,但是交納比例每個地區都略微不同,具體數目由各地的政府決定。下面是某地區關於農民工的保證金交納比例的規定。
退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應提供的資料。
1、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2、退款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建設工程驗收合格意見書原件及復印件;
4、務工人員工資發放花名冊(工程竣工最後三個月);
5、繳納保證金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6、退款前一個月「結清務工人員工資通告」的照片(通告應張貼在工程地醒目位置公示一個月以上,並註明綏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電話);
7、工程期間的勞動用工合同或每月用工登記台帳;
8、建築企業要求退取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的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60日後,建築企業可以申請退還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
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繳納的工作程序及提供資料:
1、項目中標通知書或工程預算書原件及復印件;
2、法人代碼復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及法人聯系電話號碼;
4、務工人員工資發放承諾書;
5、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6、上一年度勞動保障年檢情況(年檢合格證);
7、法人委託經辦人授權委託書;
8、提供資料名錄及頁碼;
9、憑以上資料由勞動保障部門按照中標合同或工程合同造價預算書核定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基數,簽訂《務工人員工資發放承諾書》後到指定銀行繳納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
10、建築企業持銀行出具的繳納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憑證,交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審核備案後,領取《繳納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證明書》到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該項目的工程開工手續。對未完善手續的企業不予辦理工程開工手續,強行開工的,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造成重大後果的,由司法部門按法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工資保證金-網路
㈡ 建設部對勞務保證金收取的規定
建築勞務工資保證金,不屬國家命令禁止收取的 山東省建築勞務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建築勞務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工資保證金)的管理,解決建設領域因拖欠工程款引發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資保證金,是指建設單位繳納並存入指定財政專戶的,用於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而引發拖欠建築農民工工資時,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款項。
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工資保證金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管
第二章工資保證金的繳納
第五條工資保證金由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合同總造價的2%繳納。
第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工資保證金的銀行代收編碼,領取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繳款書》。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行政事業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繳款書》,到指定代收銀行繳納工資保證金。
第八條建設單位繳納工資保證金後,憑銀行蓋章的繳款憑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九條建設單位以繳納工資保證金取得的收據為憑據記入「預付工程款」中,作為預付工程款的明細科目處理。
第十條建設單位不得以繳納工資保證金為理由,不撥付或少撥付工程形象進度款。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收到工資保證金後,計入「暫存款」科目。
第三章工資保證金的使用與返還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時,施工企業可申請使用工資保證金。
第十三條工資保證金的使用應遵守下列程序:
(一)施工企業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使用工資保證金的書面申請,並提供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的有關證明材料;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施工企業的申請後,應及時審核有關材料,積極協調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認可的拖欠工程款,出具同意使用工資保證金的意見;對建設單位不認可、但事實清楚的拖欠工程款問題,報同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三)施工企業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到工程所在地財政部門辦理使用工資保證金的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工資保證金只能用於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施工企業不得挪作他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監督施工企業及時、足額將工資保證金發放到農民工手中。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繳納的工資保證金不足以支付因其拖欠工程款而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建設單位盡快解決。
第十六條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及時下達停工令。建設單位將拖欠的工程款全部償清,將已使用的工資保證金補繳,且後續建設資金有保證時,方可重新開工建設。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沒有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業不得使用該工程的工資保證金。
第十八條工程竣工結算後,建設單位沒有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業出具書面證明材料,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出具證明文件後,財政部門將工資保證金連同利息返還建設單位。
第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工資保證金詳細台賬,定期與財政部門核對。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建設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行。
㈢ 建築勞務工資保證金屬國家命令禁止收取的嗎
建築勞務工資保證金,不屬國家命令禁止收取的山東省建築勞務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建築勞務工資保證金(以下簡稱工資保證金)的管理,解決建設領域因拖欠工程款引發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資保證金,是指建設單位繳納並存入指定財政專戶的,用於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而引發拖欠建築農民工工資時,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款項。
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工資保證金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管
第二章工資保證金的繳納
第五條工資保證金由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合同總造價的2%繳納。
第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到同級財政部門辦理工資保證金的銀行代收編碼,領取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繳款書》。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取《行政事業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繳款書》,到指定代收銀行繳納工資保證金。
第八條建設單位繳納工資保證金後,憑銀行蓋章的繳款憑據,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九條建設單位以繳納工資保證金取得的收據為憑據記入「預付工程款」中,作為預付工程款的明細科目處理。
第十條建設單位不得以繳納工資保證金為理由,不撥付或少撥付工程形象進度款。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收到工資保證金後,計入「暫存款」科目。
第三章工資保證金的使用與返還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時,施工企業可申請使用工資保證金。
第十三條工資保證金的使用應遵守下列程序:
(一)施工企業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使用工資保證金的書面申請,並提供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的有關證明材料;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施工企業的申請後,應及時審核有關材料,積極協調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對建設單位認可的拖欠工程款,出具同意使用工資保證金的意見;對建設單位不認可、但事實清楚的拖欠工程款問題,報同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三)施工企業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到工程所在地財政部門辦理使用工資保證金的有關手續。
第十四條工資保證金只能用於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施工企業不得挪作他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監督施工企業及時、足額將工資保證金發放到農民工手中。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繳納的工資保證金不足以支付因其拖欠工程款而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督促建設單位盡快解決。
第十六條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及時下達停工令。建設單位將拖欠的工程款全部償清,將已使用的工資保證金補繳,且後續建設資金有保證時,方可重新開工建設。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沒有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業不得使用該工程的工資保證金。
第十八條工程竣工結算後,建設單位沒有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業出具書面證明材料,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出具證明文件後,財政部門將工資保證金連同利息返還建設單位。
第十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工資保證金詳細台賬,定期與財政部門核對。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條各市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省建設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行。
㈣ 國家規定的工程保證金是多少
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解釋原因如下:
依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4)工程勞務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保證金收取應該遵循幾個原則:
1、保證金的金額要大於合同預付款金額,以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2、保證金的數目要與投標保證金持平或稍高,技術含量高、不能准時履約將會給采購人帶來巨大損失的項目,要適當提高履約保證金數額;
3、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系起來,初步設想兩者之間應該成反比關系。
㈤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專用賬戶是什麼
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專用賬戶目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權益的賬戶,賬戶內有工程總包商上繳的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為預防和解決建築領域拖欠和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維護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保持社會穩定,促進建築領域的健康發展。
工資保障金實施方案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建築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暫行辦法》及《遵義市工資支付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特製定實施工資保障金方案。
2、實施方案所指建築企業是指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在從事土木建築、機電設備安裝、裝飾裝修(不含住宅裝飾裝修)、管道線路敷設、園林綠化、市政基礎設施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和勞務作業分包企業。
3、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按工程合同造價的3%繳納。建築企業連續三年無拖欠務工人員工資,無違反勞動用工管理規定等違法行為的,可按工程合同造價的1%繳納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
4、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專戶專儲、專項支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主要用於預防建築企業剋扣、拖欠農民工工資時墊付基金備用。
(5)工程勞務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勞動保障部門和建設主管部門共同對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進行監督管理。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的日常管理工作。退取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應提供的資料:
1、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2、退款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建設工程驗收合格意見書原件及復印件。
4、務工人員工資發放花名冊(工程竣工最後三個月)。
5、繳納保證金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6、退款前一個月「結清務工人員工資通告」的照片(通告應張貼在工程地醒目位置公示一個月以上,並註明綏陽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電話)。
7、工程期間的勞動用工合同或每月用工登記台帳。
8、建築企業要求退取務工人員工資保證金的申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60日後,建築企業可以申請退還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證金。
㈥ 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及保證措施
一、《支付條例》對總包單位提出更高要求
《支付條例》第四章專門就工程建設領域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進行了規定,裡面多條對總包單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
農民工工資專款專用
《支付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了總包單位與建設單位的合同中應約定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且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第二十六條、二十七條規定了總包單位應開設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專項用於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只有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總承包單位公示30日後」才能申請注銷。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建設單位應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並加強對總包單位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監督。
通過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農民工工資從建設單位支付起即專款專用,總包單位無權挪作他用,需要待工程完工未拖欠工資且公示30日後才能申請注銷,對總包單位的資金周轉、現金流均產生影響,對總包單位的資金策劃、現金流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農民工工資計量
《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了總包單位應在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所有農民工用工必須實名制管理,且需要編制用工管理台賬,台賬「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後至少3年」。第三十一條規定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託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農民工資由總包單位代發。第三十四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在《支付條例》施行後,由總包單位負責農民工的用工、考勤、工資支付情況,對總包單位的現場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分包欠付總包單位清償
《支付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分包單位、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總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第三十六條規定總包單位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掛靠,導致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總包單位清償。
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支付條例》實施後,只要出現了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情形,總包單位至少都需要先行清償。眾所周知,分包單位抗風險能力較低,若分包單位出現了拖欠農民工工資且需要總包單位墊付時,總包單位很難再向分包單位追償,只能自己承擔相應損失,在違法分包或者允許他人掛靠時更是如此,對總包單位項目分包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拖欠農民工工資後果嚴重,總包單位面臨風險增加
支付風險極大增加
《支付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四款規定:「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工程建設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先行清償,再依法進行追償」。第三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施工單位允許其他單位和個人以施工單位的名義對外承攬建設工程,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施工單位清償」。
根據上述規定,在總包單位合法分包或轉包時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支付條例》的規定為先行清償再追償;違法分包或掛靠時,《支付條例》規定為由總包單位清償。也即無論總包單位是否合法分包,只要出現了拖欠農民工工資,都至少需要由總包單位先行清償。因此,總包單位的支付風險極大增加。
罰款停工至吊銷資質證書
在《支付條例》第六章「法律責任」中規定了企業在違反《支付條例》後的處罰措施,第五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一)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二)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根據該規定可以看出,若總包單位未嚴格執行《支付條例》,面臨的懲罰輕則責令改正,重則罰款、項目停工,並且有可能被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若總包單位被吊銷資質證書,那麼也就意味著承包無法在承接任何工程,也就意味著總包單位被宣告「死亡」。
三、法律建議
針對上述情況可以看出,在《支付條例》正式施行之後,總包單位需變管理思路,以防因分包拖欠農民工工資、自身拖欠農民工工資等原因使自身遭受損失或者處罰。這里就總包單位應如何執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防範農民工工資支付風險提出以下法律建議。
落實實名制管理和勞動合同備案
《支付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農民工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具備條件的行業應當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台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未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的人員,不得進入項目現場施工。」第五十五條規定若總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將會遭受責令改正、罰款、項目停工、降低企業資質甚至吊銷企業資質等處罰。因此,建議總包單位應嚴格落實實名制管理和勞動合同備案:
1、對所有進入工地的農民工進行實名制管理,未經實名制的農民工無論任何情況一律不得進入施工現場施工,建議採用「刷臉」、「指紋識別」並配備門衛等多種方式並行對進入現場的農民工進行實名制核驗。
2、若當地政府相關部門要求通過相應的管理服務信息平台進行用工實名登記、管理,總包單位應安排專人負責,及時進行用工登記並更新,以防出現登記、更新不及時情況。如根據上海市住建委發布的《關於在本市建築工程開展人工費支付台賬和工資支付台賬登記的通知》,「施工總包企業應當按要求建立書面的人工費支付台賬和 工資支付台賬,並及時登記到「上海市建設市場管理信息平台」,登記信息應當與書面台賬保持一致」,「工資支付台賬主要包括農民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量、工資標准、當月工資應發數額、實發數額和本人簽名(或銀行代發工資清單)等內容,身份證復印件、勞動合同、他人代簽的委託證明等作為附件,工資支付台賬所列的人員名單必須與建設管理信息系統的實名制登記人員一致」。
3、總包單位應要求分包單位提供所有進場農民工的勞動合同原件,並要求農民工現場確認勞動合同的真實性,以防分包單位代簽勞動合同。
落實農民工完成工作量和應付工資
《支付條例》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因施工現場可能涉及分包眾多,可能有大量農民工同時施工,總包單位對於每一農民工完成的工作量和應付工資很難有具體掌握,對此,建議如下:
1、在農民工進場施工前,總包單位應要求分包單位報送每一農民工的工資標准以及工作內容,並經過農民工本人確認。
2、總包單位應與分包單位協商,落實計算每個農民工每月完成工作量情況和應付工資情況,做到一一對應,並經過農民工親自確認,在由農民工、分包單位確認後,總包單位按照確認後的工資向農民工發放工資。
3、總包單位應加強現場管理,勞資管理員要對現場農民工工作情況進行記錄,做到「每日都有記錄、每人都有記錄」,以防分包單位弄虛作假,惡意增加農民工工資或者降低農民工工資。
與業主協商改變施工合同付款條件
因《支付條例》即將正式施行,根據《支付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依法訂立書面工程施工合同,應當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進度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並按照保障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的要求約定人工費用。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得超過1個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並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但根據經驗,現行大多數施工合同業主的付款周期都超過一個月。因此,建議:
1、總包單位應梳理合同情況,若施工合同付款周期違反了《支付條例》的相關規定,應通過與業主協商、向業主發函等方式要求更改合同付款條件,要求業主按月支付人工費用。
2、總包單位應在向業主報送工程量及費用時,將人工費與其他費用分開,以便業主支付相關費用。
3、若業主拒絕按照《支付條例》更改合同付款條件時,總包單位應盡量通過協商談判與業主達成一致,從而更改合同付款條件;若協商無法達成一致,建議尋求主管部門居中調解,若業主態度強硬,拒不按照《支付條例》執行,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報告。
關注地方政府對執行條例的具體文件
因《支付條例》為國務院文件,很多規定為綱領性規定,地方政府在具體執行《支付條例》時,可能會根據自身情況,在不違反《支付條例》的前提下,制定更加詳細的文件。因此,總包單位或者項目部應關注地方政府對於《支付條例》是否有相關具體文件,若有具體文件,應嚴格按照具體文件進行執行。如蘇州住建部門即在2020年2月18日發布了《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蘇州市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實名制工資支付監管的通知》,對於《支付條例》中的工資支付、實名制管理做了進一步規定。
注意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過程證據保留
根據《支付條例》相關規定,總包單位負責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過程的證據留存,如二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與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備查」;二十六條規定「開設、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妥善保存備查」;第二十八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工程項目部配備勞資專管員,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情況,審核分包單位編制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表,分包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應當建立用工管理台賬,並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後至少3年」;第三十一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並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等等。因此,從與業主簽訂合同、開設農民工工資支付專用賬戶開始,一直到農民工工資支付完成相關證據都需由總包單位保存,若業主、分包單位、農民工與總包單位就農民工工資支付出現爭議,需要由總包單位提供相應證據。總包單位應注重對農民工工資支付全過程的證據留存,以免在出現爭議時因為證據不足導致自身遭受損失。
若業主違反《支付條例》應及時告知
《支付條例》中不僅規定了總包單位在農民工工資支付中應承擔的責任,也對業主在農民工工資支付中承擔的責任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如第二十四條規定了業主應當向總包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且人工費支付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第二十九條規定了業主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並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第三十七條規定了工程建設項目違反國土空間規劃、工程建設等法律法規,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清償等等。因此,若項目業主存在違反《支付條例》的情形,總包單位作為業主的「合作夥伴」,應及時提醒業主改正。告知業主有以下意義:
1、可以以防因業主遭受處罰導致項目停工等情形出現,從而使總包單位自身遭受損失。
2、在業主違反《支付條例》時,絕大多數情形都對總包單位是不利的,如未提供擔保、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人工費用等,告知業主改正有利於總包單位。
3、總包單位作為農民工工資支付的主要負責人,告知業主其行為違反了《支付條例》相關規定正是履行總包單位作為農民工工資支付的主要負責人的職責。
嚴格對分包單位的資信考察
工程分包單位一般可以分為專業分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業主指定分包單位等。根據《支付條例》的規定,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時,需要由總包單位清償,因此總包單位在選擇分包單位時,要嚴格審查分包單位的資信:
1、針對專業分包單位,對其資信可以從經營許可和資質、注冊資金、股東情況、專業能力、人員結構和素質、機具裝備、施工保證能力(含技術、質量、安全、施工管理)、資金能力、財務報表、納稅情況、工程業績、過往履行情況、涉訴情況等方面進行考察,重點考察其注冊資金情況、股東情況、涉訴情況以及工程業績,以防皮包公司或者他人借用資質承接工程的情況出現。
2、針對勞務分包單位,對其資信可以從資質情況、勞動合同簽訂情況、成立年限、企業規模、企業人員穩定性、社保繳納情況、涉訴情況、是否有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等方面進行考察。在選擇勞務分包單位時,盡量選擇成立年限久、企業規模大、過往未出現過拖欠農民工工資情形的工資。
3、針對業主指定分包單位,因其為業主指定,總包單位很可能在很多方面無法決定,但總包單位因在以下方面對指定分包商進行考察:(1)盡量參與指定分包招標,從招標環節控制指定分包質量;(2)嚴格審核指定分包單位資質,嚴防業主指定分包單位無資質施工,構成違法分包;(3)指定分包進場前,應簽署不拖欠農民工工資承諾書;(4)若指定分包資信情況差,總包單位應向業主書面告知,要求業主更換;(5)盡量與業主、指定分包單位簽訂三方協議,明確各方職責。
根據《支付條例》的規定,總包單位責任重大,總包單位應加強《支付條例》的研讀與宣貫,從而更好的執行《支付條例》,防範農民工工資支付風險。
㈦ 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民工工資保證金由誰繳納
辦理施工許可證時,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和安措費由一般是由施工單位來繳的。一般合同中會約定的。
拓展資料
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具體政策措施。
一是全面清理各類保證金。對建築業企業在工程建設中需繳納的保證金,除依法依規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保證金一律取消。對取消的保證金,自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是轉變保證金繳納方式。對保留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推行銀行保函制度,建築業企業可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
三是按時返還保證金。對取消的保證金,各地要於2016年底前退還相關企業;對保留的保證金,要確保按時返還。未按規定或合同約定返還保證金的,保證金收取方應向建築業企業支付逾期返還違約金。
四是嚴格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工程質量保證金的預留比例上限不得高於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在工程項目竣工前,已經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五是實行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對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六是規范保證金管理制度。對保留的保證金,要抓緊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完善保證金管理制度和具體辦法。對取消的保證金,要抓緊修訂或廢止與清理規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規定。在清理規范保證金的同時,通過納入信用體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監督約束建築業企業的新機制。
七是嚴禁新設保證金項目。未經國務院批准,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設領域新設保證金項目。全面推進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信息公開,建立舉報查處機制,定期公布查處結果,曝光違規收取保證金的典型案例。
㈧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有哪些相關規定
一、《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建築施工單位按下列標准預存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一)工程合同價款在100(不含100萬)萬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5%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100萬以上至200萬元的(含100萬元),按工程合同價款的4%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200萬元至500(含200萬)萬元的,按工程合同價款的3%預存;工程合同價款在500萬元以上的(含500萬),按工程合同價款的2%預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築施工企業按剩餘施施工量和相應比例補存工資保證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價款的8%預存。
二、第十三條已存入工資保證金的建築施工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無法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動用該企業的工資保證金支付,建築施工企業應在動用之日起10日內按動用金額的200%補存。
三、第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不按時支付農民工工資、數額超過專戶存儲工資保證金數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動用該企業的工資保證金支付,並會同建設、公安等行政部門強制企業補足差額部分。建築施工企業應在動用之日起10日內按動用金額的200%補存工資保證金。
四、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由建設單位向銀行專戶存儲的工資專項資金。具體交納比例根據工程合同價款的不同也有所不同,主要有2%、3%、4%、5%這四種。
五、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是指在工程開工之前,由建設工程項目審批行政部門負責通知,並監督建設單位按照工程合同價款的一定比例向銀行專戶存儲的工資專項資金。保證金根據省、市、縣各級項目審批許可權實行層級監管,並實行專戶存儲、專項支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8)工程勞務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拖欠解決
十四、企業違反國家工資支付規定拖欠或剋扣農民工工資的,記入信用檔案,並通報有關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對其市場准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並予以相應處罰。
十五、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專戶,用於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六、農民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拖欠或剋扣工資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十七、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監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企業在接受監察時應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證明。
十八、農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對事實清楚、不及時裁決會導致農民工生活困難的工資爭議案件,以及涉及農民工工傷、患病期間工資待遇的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部分裁決;企業不執行部分裁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 網路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㈨ 施工單位開工前需要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嗎繳納比例是多少
施工單位開工前是需要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比例為按工程建設項目合同造價的1.5%—3%。
根據《關於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意見》第三條 工資保證金按項目所在地實行屬地化管理,原則上由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繳存。
第四條 工資保證金按工程建設項目合同造價的一定比例繳存,原則上不低於造價的1.5%,不超過3%。對同一工程建設項目,工資保證金監管部門不得要求企業重復繳存工資保證金。
第五條 繳存企業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有多個在建工程項目,或單個工程項目合同造價較高的,應適當降低繳存比例或設置繳存金額上限。其中,在同一工資保證金屬地管轄區域(設區的市),繳存金額上限原則上不得超過500萬元。
(9)工程勞務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關於進一步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的意見》第六條 對繳存企業連續2年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可降低繳存比例,降幅不低於50%;對連續3年未發生拖欠工資行為的,可免於繳存工資保證金。對繳存前2年內發生過拖欠工資行為的,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適當提高,增幅不低於50%;對因欠薪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的,增幅不低於100%,其提高比例後的繳存金額不受繳存金額上限限制。
第七條 繳存企業選擇銀行保函或業主擔保等第三方擔保的方式替代繳存工資保證金的,工資保證金監管部門不得拒絕。有條件的地區要積極探索引入商業保險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