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程管理信息化系統指什麼
工程的管理系統主要包換綜合辦公、經營管理、項目管理、文檔管理(數據中心),經營主要是市場信息的獲得、溝通、簽合同、立項等的管理,綜合辦公就是行政管理,例如:人事、車輛、印章、會議等,主要是項目管理是工程管理系統的特色也是重中之重,工程項目管理主要涉及鄉項目立項、任務分解、任務執行、任務監控、質量管理、項目結項、項目質量文檔收集,文檔管理就是主要分為圖書文檔和電子文檔,電子文檔包含工程行業的規章制度、行業法規、地方政策以及項目的重要質量文檔,可以為以後做相關類似項目提供項目依據,是公司的寶貴信息資源。
B. 工程管理信息化系統指什麼
工程管理信息化系統是基於計算機的項目管理的信息系統,主要用於項目的目標控制。利用計算機進行項目管理有關數據的搜集,記錄,存儲及過濾,把數據處理的結果提貢給項目管理的成員,它是項目進展的跟蹤和控制系統,也是項目管理信息流的跟蹤系統。它可以運行在計算機網路及互聯網上。鐧懼害鍦板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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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機關信息化管理辦法
信息化建設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信息化建設的管理,保障和促進信息化健康有序的發展,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根據《湖北省信息化建設與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信息化建設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信息化建設和發展應遵循統籌規劃、政府引導、資源共享、安全可靠、互聯互通、務求實效的原則,突出重點,分步實施。 第四條 信息化建設的內容主要包括:信息基礎設施建設、信息網路系統、信息資源開發利用、電子信息技術應用項目等。 第五條 荊州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信息化建設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 各縣、市、區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建設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縣市區、各部門和各企事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國家信息化指標體系的統一規定,准確及時的提供信息化有關統計資料,接受對信息化工作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和統計監督。 第二章 信息化建設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荊州市信息產業局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信息化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提出本市信息化建設的方針政策、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對全市信息化建設的管理工作,協調和指導跨行業、跨部門的信息化工程的建設工作; (三)負責組織指導全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信息資源的共享; (四)負責全市信息化建設工程監理的資質管理工作,對在我市從事信息化工程建設和開發的單位資質進行審核、備案; (五)指導和協調公共信息網路,履行國家信息產業主管部門賦予的市場監管職責; (六)配合各應用部門搞好信息應用系統建設,利用電子信息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有計劃、有步聚地開展信息化知識的普及、宣傳和教育; (七)會同市政府采購、招投標管理部門,搞好我市信息化工程招投標管理工作; (八)負責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查處。 第三章 信息化工程的運行管理 第八條 凡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信息化工程項目,包括基礎建設、技術改造、技術開發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向投資主管部門申報審批或核准,投資主管部門在審批或核准前,應當徵求同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屬國家、省投資的重點信息化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向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相應有效的文件備案。 第九條 在本市從事信息化建設項目設計、開發、施工、服務及保障的業務單位,須持信息化產業主管部門認定的資質等級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相應的范圍內開展業務。禁止無資質證書或者超出資質等級承接信息化建設項目。 第十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必須與信息網路安全保障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涉密信息化建設項目必須與保密設施建設同步進行,經市保密部門驗收合格後,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凡在本市建設信息化項目均應當依法實施招標、投標和監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監理、質量監督和驗收。 第十二條 從事信息化建設項目監理活動的單位,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同一項目的建設和監理必須由相互獨立的機構分別承擔。監理單位要先於建設單位介入。沒有確立監理單位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 第十三條 信息化建設項目由監理公司實行全過程監督,項目完成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須參與驗收。各建設、投資、施工、監理單位應主動配合支持和接受信息化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信息網路與信息資源管理 第十四條 加強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利用的管理,按照統一技術標准,明確分工,調動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的積極性,合理開發和利用有價值的信息資源,建立信息交換制度,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十五條 信息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一)按照統一的技術標准分類開發; (二)政務信息資源由政府各職能部門組織開發; (三)保密性的信息資源,按照有關保密法規進行開發; (四)公益性信息資源由相應服務單位開發,面向社會開放,並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統一的標准開發信息資源。 按照誰開發、誰受益的原則,依法保護信息資源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凡涉及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信息,由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組織發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上網發布。 第十七條 從事信息資源開發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採集、加工和提供的信息負有審核真偽、優劣和實時維護與更新的責任。禁止用錯誤信息危害社會,誤導公眾;嚴禁不健康的信息污染社會環境。違者追究其單位及個人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信息網路運行機構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並接受市信息產業局、公安局、國家安全局、保密局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提供接入服務的網路運行機構,要對接入用戶的資料包括網路設置、網路機構等建檔。 第五章 處罰規定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違反有關信息化建設與管理規定的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在公共信息網路上製作、傳輸非法信息的,故意向公共信息網路輸入計算機病毒以及其它有害數據,危害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等行為的,由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保護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故意或過失在網路上造成國家機密泄露的,由市國家安全局、保密局按相應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處罰。 第二十三條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信息化管理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化建設,是指進行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建立、應用和運營信息網路系統,開發利用信息資源,廣泛開發和應用電子信息技術的一系列活動。 (一)信息基礎設施:主要包括電信傳輸網、數據通信網、智能業務網、數字綜合業務網、有線電視網用於增值業務的設施以及衛星通信網等; (二)信息網路:指以計算機和通信技術為主要手段,傳遞信息的業務處理系統; (三)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 (四)信息資源:指廣泛存在於經濟、社會各個領域和部門,有益於促進社會進步、經濟增長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並能被廣泛利用的信息; (五)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指以計算機技術和資料庫技術為手段,採集、儲存、處理信息以達到可以利用的過程; (六)電子信息技術應用項目:指應用於傳統產業改造等方面的計算機應用。主要包括過程式控制制、機電一體化、計算機輔助與製造(CAD/CAM)、辦公自動化系統、管理信息系統(MIS)、計算機集成製造系統(CIMS)、企業財務管理信息化、營銷資源計劃管理(EMRP)、製造資源計劃管理(MPRII)、企業資源計劃管理(ERP)、建築智能化系統等。 第二十五條 黨政機關的內網建設,國家及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