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扶貧開發移民搬遷小區有房產證嗎
您好~一般商品住宅、限價房等均有房產證,可以到當地房屋管理局詳細查詢該項目小區是否有房產證。房產證一般有房管局核發。
㈡ 移民安置房如何買賣
不同的房子是有不同的性質,所以在買賣的時候我們要注意檢查清楚我們要買的房子的性質以及房屋的產權等資料,才能確保買到的房子具有一定的安全性。那麼在下面的文章,我就為你們講講移民安置房可以買賣嗎?移民安置房如何買賣?
移民安置房可以買賣嗎
1.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戶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規劃、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拆遷房屋的農戶。
2.移民安置房能不能貸款:如果沒有房屋產權證不能辦理貸款,有房屋產權證是可以貸款的。具體要看不同銀行是否願意接受抵押,有的安置房在公積金管理中心也可以辦理貸款。
3.年齡大的人也是能買移民安置房的,移民安置房的政策性住房,它有相對應的政策,大部分是5年內不可以轉讓等等,具體咨詢屬地的房屋管理部門。
4.安置戶原有住房已拆除,且已注銷土地使用權證(一、二期除外),安置戶按規定補繳差價和利息。補繳土地出讓金、契稅、房屋差價和利息等款項。安置房是可以買賣的,而且3證齊全的安置房也是可以貸款按揭的,證件不齊的只能一次性付款。
移民安置房如何買賣
1.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安置房的轉讓交易需要在取得該安置房房產證後才可以進行,這時的過戶交易與一般的房屋沒有任何區別之處。安置的對象是城市居民被拆遷戶,也包括征拆遷房屋的農戶。隨著城市建設發展步伐的進一步加快,政府盡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斷滿足拆遷戶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2. 調查清楚拆遷前的產權性質,如果拆遷前具備產權證,只是拆遷後開發商沒有及時辦理,如果有拆遷協議書,雖然麻煩,但日後還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一定要辦理公證手續,以免日收出現糾紛。有的開發企業為了增加收入,在拆遷安置房交易後可以提供更名(過戶)服務,適當收一些費用是一種比較好的解決辦法。
政策性住房,有相對應的政策,你還是具體了解一下當地的政策,大部分是5年內不可以轉讓等等,具體咨詢屬地的房屋管理部門。上述文章講的就是關於移民安置房可不可以買賣以及移民安置房如何買賣的內容了,希望能給有需要的人提供幫助。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11-15,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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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移民搬遷有哪些 法律法規 國家政策文件
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由移民管理部門與移民簽訂協議使用,專項用於移民建房。
第十八七七條 實行農業安置的移民,生產用地不低於原有人均標准。要充分體現「公平合理、同等對待、方便生活、有利發展、確保穩定」的原則。鼓勵移民在安置地發展優質、高效、高產農業和生態農業。
農業安置由被安置的村民小組代表大會會議提出安置區土地分配方案報白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八第十九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專項設施被占的,按照移民安置規劃方案實施補償自行遷建。
國土部門應和企業、事業單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照協議進行補償和搬遷,對補償標准無法取得一致的,由雙方委託具有評估資質的單位進行評估,按照評估價進行補償。
第十九第二十九條 對申請貨幣安置的移民,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項目移民管理機構審查同意後,簽訂書面協議,辦理司法公證手續後,將移民個人財產補償費、搬遷運輸費和過渡生活補助費一次性兌現支付給移民本人,同時經馬墩村村民小組代表大會代表會議同意後將人均土地補償費按照一定比例,進行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
移民按規定獲得補償、補助資金後,必須按協議約定的時間遷出佔地區。
第二十一條 移民安置後依法享有與安置地村(居)民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損害移民的合法權益。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及時為移民辦理戶籍登記、子女就學及耕地土地和房產等確權發證手續。
第二十二一一條除國家規定要繳納的稅費外,相關部門要免收其移民的土地調整費、電視、水電、電話安裝費和減免外遷過程中辦理戶口、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契稅證工本費及手續應依法減免相關費用費。
㈣ 移民搬遷,在外工作人員的房產如何處置
移民搬遷,那麼不在家中的在外的工作人員的房產。搬遷小組肯定會提前同房屋的主人取得聯系。在外的工作人員可以委託親屬對自己的房產進行各種處置的。
㈤ 移民國內房產要怎麼處理
主流的移民大國中,加、美、澳,一般情況下,成功辦理移民是會取得該國的居留身份,享受當地的居民福利,在此情況下是不會取消國內的戶籍(申請人依然為中國大陸公民),而隨後達到一定的居住要求、納稅義務和語言要求後,可以申請該國入籍。但中國暫不承認雙國籍,故申請人取得他國公民身份後,主動告知或被他人披露,則需要取消其中一個國籍,如選擇取消中國國籍,則國內的戶口、身份證會注銷,但申請人的資產擁有權不會變更(包括房產),如考慮日後出售的,可到政府有關部門調取身份變更證明,則可以隨時進行交易。
㈥ 移民搬遷政策
扶貧移民搬遷政策一、扶貧移民搬遷對象
①尚未解決溫飽的貧困戶;②居住在沒有任何抗禦自然災害能力十年九災,不具備生存、生產條件的村民小組和遠離中心村組,正常年份人均佔有糧食不足200公斤;③資源貧乏,沒有開發空間,難以形成主導產業,無穩定的收入來源,年人均純收入不足1067元;④飲用水嚴重污染,有害礦物質嚴重超標,地方病嚴重,短期內難以改善;⑤居住分散,交通不便,遠離集鎮和交通干線,信息閉塞,修路、拉電、飲水一次性投資太大,今後若干年內不可能規劃投入基礎設施建設的貧困村、組、戶;⑥被遷貧困戶戶主應智力健全,身體健康,有艱苦創業精神,具備勞動技能,年齡在16—50歲。
二、搬遷原則
一是統一規劃,分步實施;二是有土安置,積極穩妥,農戶自願,政府引導;三是堅持自力更生為主,國家扶持為輔;四是堅持鄉、村自我安置與異地安置相結合,以鄉、村自我安置為主;五是堅持分散安置與整體安置相結合,以分散安置為主;六是堅持投親靠友安置與組織安置相結合,以投親靠友為主;七是堅持吊庄移民與一步到位相結合的原則。
三、補助標准及辦法
「1+5」模式,即每人補助1000元,每戶再補助5000元。移民扶貧補助資金由縣扶貧辦直接兌付到移民手中,防止在兌付過程中流失,嚴禁通過鄉(鎮)、村組兌付,或以實物等其它形式抵扣,決不能移民扶貧補助資金,截留用於移民新村基礎設施建設,確保資金全額兌付到戶。
四、建房標准及質量要求
移民戶建房面積人均不得少於20平方米,每戶最高不得超過120平方米,總造價超過5萬元的按非貧困戶對待,否則不享受扶貧移民的「1+5」補助。做到符合土地管理法規和村鎮長遠規劃;與新農村建設相結合,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准要求,圍繞「搬得起,住得下,能發展」的總體目標。
㈦ 移民搬遷安置房,房產證應由哪方辦理
移民搬遷以後,家裡原有的田地和房子不再屬於原住民。
1、移民搬遷,一般是依照有權決定搬遷的一級人民政府文件規定,給搬遷人家房屋的價值依法進行評估,並給予賠償後,該移民應當限期離開農村原房屋和土地。
2、至於房屋及屋內的財物,哪些東西可以拿走,應該在搬遷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一般情況下房屋已經折價得到賠償,說明房屋的所有權已經不屬於移民的個人財產了。
3、法律規定:農村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土地的原住民有使用權。移民搬遷之後,獲得補償,使用權收回,所以搬遷之後,土地也不歸移民所有。
㈧ 移民搬遷有哪些法律法規想知道國家政策文件。
有《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法規文件。
對於違法強制拆遷、採取斷水斷電的方式拆遷的行為,可以向上級紀委監察局、糾紛辦、政府投訴反映。
當然,最根本的解決還是司法途徑,你應當收集好誰強制拆遷、誰斷水斷電及給你們造成損失的書面材料,以備將來起訴之需。
㈨ 《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拆遷補償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 徵收決定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徵收決定涉及被徵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 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第十六條 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 補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向被徵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布審計結果。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 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 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㈩ 扶貧搬遷原有土地房屋怎麼處置
各地處置方法不同,以鍾山縣為例:
原遷出地舊宅基地處置方法:
一、是動員引導搬遷戶退出舊宅基地或進行舊宅基地平整。對簽訂舊房拆除協議並在規定時間拆除舊房的搬遷戶(含建檔立卡貧困戶和同步搬遷戶),每戶獎勵2萬元,但獎勵金額不能超過搬遷戶自籌建房資金額度。
二、是對貧困戶暫不願意退出原有舊宅基地的,可暫時保留,不作硬性要求。
三、是對搬遷戶暫不願意退出原有舊宅基地但又承諾以後退出的,可採取由縣級政府與搬遷戶簽訂承諾協議書方式,引導搬遷對象退出舊宅基地,由縣級政府做出承諾,在搬遷戶同意退出原有舊宅基地後,及時組織生態恢復和土地復墾,通過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節余指標交易,增加搬遷群眾資產性收益。
(10)移民搬遷工程房產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廣西易地扶貧搬遷工作若干問題解答(二)》
十三、易地扶貧搬遷政策與農村危房改造、水庫移民舊房改造政策疊加問題
原則上,對屬於整村(屯)整體搬遷的,已享受農村危房改造、水庫移民舊房改造補助政策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可享受易地扶貧搬遷住房補助政策,同步搬遷農戶享受同步搬遷住房補助政策。
對不屬於整村(屯)整體搬遷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滿足「所在自 然村屯為20戶以下」或「不能就地生產發展實現脫貧」條件之—的,可以享受易地扶貧搬遷政策;
建檔立卡貧困戶同時滿足「所 在自然村屯為20戶以上」、「能就地生產發展實現脫貧」兩個條件的,不應享受易地扶貧搬遷政策,當地政府及貧困戶應通過 產業扶持等辦法實現脫貧。
易地扶貧搬遷補助資金由各項目縣按已確定的易地扶貧搬遷補助標准額度進行補助,但獲得的補助金額不能超過總的建房成 本額度;
而且享受易地扶貧搬遷補助政策後要足額扣除先前享受到的農村危房改造、水庫移民舊房改造政策資金,按原渠道退回 縣級住建、移民部門,用於其他需享受農村危房改造、水庫移民 舊房改造政策的群眾身上,確保專款專用。這類群眾是否符合易
地扶貧搬遷政策條件要求,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精 准識別,並組織做好相關後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