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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單選用的合同形式

發布時間:2021-08-16 02:44:49

『壹』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合同價方式如何定

合同價方式有固定價、可調價和成本加酬金。工程量清單計價是一種計價方法。這是兩個范疇的概念。按工程量清單計價可以採用固定價、可調價、成本加酬金中的任何一種方式簽定合同價。
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宜採用固定單價合同。採用固定總價合同的,承發包雙方應確定工程量清單的准確性或在合同中明確工程量清單錯誤後的價款調整方法。工期較長的項目,在明確投標時的基準價格後,雙方須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的調整辦法。MBA智庫文檔

『貳』 清單計價 與合同形式

工程量清單計價要求採用單價合同,但在實際清單計價的工程中不能一味強調使用「單價合同」這一單一合同計價類型,應從如何激勵承包商實現項目總體目標的角度設計合同類型。工程合同計價類型的選擇取決於以下幾個因素:項目的明確程度、競爭情況、復雜程度、工程規模和工期要求以及外部環境因素等,在確定合同價款時,可分為以下三種合同類型:
固定總價合同。固定總價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確定一個完成項目的總價,承包單位據此完成項目全部內容,合同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價款不再調整。這類合同適用於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
固定綜合單價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在約定的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這類合同一般適用於工程量清單計價的項目。
可調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項目費用等,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方法。 在實際工作中,合同雙方應根據工程項目的明確程度、競爭情況、復雜程度、規模和工期以及外部環境因素等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施工合同類型

『叄』 清單計價 與合同形式

我的理解是:你說的總承包不是施工總承包,而是項目總承包,包括設計施工等全部過程,這種情況下按工程的投資估算進行總價合同發包。而施工總承包的清單計價應該採用的是單價合同。

『肆』 工程量清單(要求採用單價合同的計價方式)單價的套用有那幾種

工程量清單(要求採用單價合同的計價方式)單價的套用有兩種—工料單價法(按預算定額的工、料、機消耗標准及預算價格確定)和綜合單價法------評標堅持傾向於合理低價中標的原則 更多精彩請登陸工程造價人員網上家園:築龍工程造價網

『伍』 合同計價方式有哪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價款的各種計價方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根據合同計價方式的不同,一般情況下分為三大類型,即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總價合同又包括固定總價合同和可調值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包括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和純單價合同;而成本加酬金合同包括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金額酬金合同、成本加獎罰合同、最高限額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三部分專用條款中第六款「合同價款與支付」中對於合同價款的三種方式: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提法有所不妥。而且,這本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是適用於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而通過直接發包、施工圖招標選擇施工單位的工程,這本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許多條款不大適用。有的同志以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可以管好所有的工程,以至於只要把它拿來填上就行了,這顯然是對合同的誤解,合同計價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不是一個「示範文本」可以管住的。合同管理是從政府、合格的中介機構到訂約各方面所必須付出比目前大得多的精力從事的一件大事,因此,對建築市場建設各方來說,弄清各種類型的計價方法、優缺點和使用時機是非常必要的。接下來,簡單介紹一下各種計價方式。
一、總價合同:
所謂總價合同是指支付承包方的款項在合同中是一個「規定的金額」,即總價。總價合同的主要特徵:一是價格根據確定的由承包方實施的全部任務,按承包方在投標報價中提出的總價確定;二是持實施的工程性質和工程量應在事先明確商定。總價合同又可分可為固定總價合同和可調值總價合同兩種形式。、固定總價合同的價格計算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基礎,承發包雙方就施工項目協商一個固定的總價,由承包方一筆包死,不能變化。採用這種合同,合同總價只有在設計和工程范圍有所變更的情況下才能隨之做相應的變更,除此之外,合同總價是不能變動的。因此,作為合同價格計算依據的圖紙及規定、規范應對工程作出詳盡的描述,一般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施工詳圖己完成的情況下。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承包方要承擔實物工程量、工程單價、地質條件、氣候和其他一切客觀因素造成虧損的風險。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承發包雙方均不能因為工程量、設備、材料價格、工資等變動和地質條件惡劣、氣候惡劣等理由,提出對合同總價調值的要求,因此承包方要在投標時對一切費用的上升因素做出估計並包含在投標報價之中。因此,這種形式的合同適用於工期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年),對最終產品的要求又非常明確的工程項目,這就要求項目的內涵清楚,項目設計圖紙完整齊全,項目工作范圍及工程量計算依據確切。
可調值總價合同的總價一般也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計算基礎,但它是按「時價」進行計算的,這是一種相對固定的價格。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由於通貨膨脹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因而對合同總價進行相應的調值,即合同總價依然不變,只是增加調值條款。因此可謂值總價合同均明確列出有關調值的特定條款,往往是在合同特別說明書中列明。調值工作必須按照這些特定的調值條款進行。這種合同與固定總價合同不同在於,它對合同實施中出現的風險做了分攤,發包方承擔了通貨膨脹這一不可預測費用因素的風險,而承包方只承擔了實施中實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等因素的風險。可調值總價合同適用於工程內容和技術經濟指標規定很明確的項目,由於合同中列明調值條款,所以在工期一年以上的項目較適於採用這種合同形式。
二、單價合同:
施工圖不完整或當准備發包的工程項目內容、技術經濟指標一時還不能明確、具體地予以規定時,往往要採用單價合同形式。這樣在不能比較精確地計算工程量的情況下,可以避免憑運氣而使發包方或承包方任何一方承擔過大的風險。工程單價合同可細分為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和純單價合同兩種不同形式。
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單和工程單價表為基礎和依據來計算合同價格的。通常是由發包方委託招標代理單位或造價工程師提出總工程量估算表,即「暫估工程量清單」,列出分部分項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為基礎填報單價。最後工程的總價應按照實際完成工程量計算,由合同中分部分項工程單價乘以實際工程量,得出工程結算的總價。採用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可以使承包方對其投標的工程范圍有一個明確的概念。這種合同一般適用於工程性質比較清楚,但任務及其要求標准不能完全確定的情況。採用這種合同時,工程量是統一計算出來的,承包方只要填上適當的單價就可以了,承擔風險比較小。因此,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在實際中運用較多,目前國內推行的工程量清單招標所形成的合同就是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實施這種合同的標的工程施工時要求施工過程中及時計量並建立月份明細賬目,以便確定實際工程量。 純單價合同是發包方只向承包方給出發包工程的有關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工程范圍,不需對工程量做任何規定。承包方在投標時只需要對這種給定范圍的分部分項工程作出報價即可,而工程量則按實際完成的數量結算。這種合同形式主要適用於沒有施工圖、工程量不明,卻急需開工的緊迫工程。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這種合同形式主要適用於工程內容及其技術經濟指標尚未全面確定,投標報價的依據尚不充分的情況下,發包方因工期要求緊迫,必須發包的工程;或者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獨特的技術、特長和經驗的工程。以這種形式簽定的建設施工合同,有兩個明顯缺點:一是發包方對工程總價不能實施實際的控制:二是承包方對降低成本也不大感興趣。因此,這種合同形式在建設工程中很少採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建設部聯合發布的「示範文本」,但這只是一種建築安裝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它往往適用於單價合同。而且從整個示範文本的結構來看,工程量清單始終貫穿於整個示範文本,參照這個示範文本簽定合同的工程應該是通過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而不是所有的工程。更何況,「示範文本」中的三種合同計價方式,比如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此「價格」是總價還是單價,概念不嚴格,容易引起誤解,有可能引起合同經濟糾紛。
不同的招標方式決定了不同的合同方式、合同計價方式。通過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應該是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或者純單價合同,可以採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範文本」;而通過施工圖招標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應該是總價合同,及通過直接發包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應該是總價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都不宜採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範文本"。因此,從政府、中介機構到發包方和承包方,都應重視選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計價形式,弄清各種計價方式的優缺點、使用時機,從而減少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完善而引起的經濟糾紛

『陸』 清單計價與合同形式是什麼

工程量清單計價要求採用單價合同,但在實際清單計價的工程中不能一味強調使用「單價合同」這一單一合同計價類型,應從如何激勵承包商實現項目總體目標的角度設計合同類型。工程合同計價類型的選擇取決於以下幾個因素:項目的明確程度、競爭情況、復雜程度、工程規模和工期要求以及外部環境因素等,在確定合同價款時,可分為以下三種合同類型:
固定總價合同。固定總價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確定一個完成項目的總價,承包單位據此完成項目全部內容,合同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價款不再調整。這類合同適用於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

固定綜合單價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在約定的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這類合同一般適用於工程量清單計價的項目。

可調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項目費用等,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方法。 在實際工作中,合同雙方應根據工程項目的明確程度、競爭情況、復雜程度、規模和工期以及外部環境因素等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施工合同類型

『柒』 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其合同類型是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08第4.4.3條規定: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宜採用單價合同。當然,清單計價模式下並不排斥總價合同。一般在工程范圍清楚明確、規模不大(總價200萬元以內)、工程條件穩定、工程結構與技術簡單、工序相對成熟、工期較短(半年以內)、施工圖紙完備的工程施工項目中可選用總價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工程量清單中的數量並不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其他情況下盡量優先採用單價合同,由合同雙方合理分擔風險。

『捌』 實施工程量清單價計的工程,應採用什麼合同

根據工程實際需要,選用合同,一般情況下,採用【單價合同】

『玖』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宜採用什麼合同

固定單價合同。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合同(Contract),又稱為契約、協議,是平等的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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