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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工程量價款的法律依據

發布時間:2021-08-16 17:34:47

① 工程款支付法律規定有哪些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與程序,相應法律只是作了原則性規定,沒有具體規定,主要還是靠合同約束,並受《合同法》、《建築法》及相應的司法解釋及地方政府的規定調整。

相關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十八條 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准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准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准結算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價款結算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無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准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第十九條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

(四)、《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合同價可以採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約定的風險范圍內不可調整。

(二)可調價。合同總價或者單價在合同實施期內,根據合同約定的辦法調整。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六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一)承包方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二)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

(三)發包方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復期內向承包方提出,並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約定期限內與承包方協商。

(四)發包方在協商期內未與承包方協商或者經協商未能與承包方達成協議的,應當委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

(五)發包方應當在協商期滿後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

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

發承包雙方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在接到該審核意見後一個月內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方與承包方確認即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② 關於原中標單位增加工程量的法規條例

一、《招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二、固定單價合同,就是常用於設計或建設條件或技術條件不明確的工程(簡單的說就是常用於工程量將來變動大的工程中)

工程量的增加是否要調整中標單價,完全要看招標文件中的規定,如果招標文件或合同條款中,沒有規定或約定因工程變更就導致工程單價的調整的約定,如果雙方針對中標後工程量大大增加的事實簽訂了補充協議,就違反了《招投標法》的禁止性規定,因為該行為已構成對合同條件實質性的改變。

如果允許調整的話,一般在合同文本中約定因工程量變更時的價格變更條款,雙方簽署合同時進行具體約定變更工程量部分的單價調整方式。比如條款可以這樣規定:「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最終完成的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相差10%以上,則超過10%部分的綜合單價應予調整。」

(2)增加工程量價款的法律依據擴展閱讀

工程量清單的分類,按分部分項工程單價組成來分類:

①直接費單價(也稱工料單價)

直接費單價由人工、材料和機械費組成,是按照現行預算定額的工、料、機消耗標准及預算價格和可進入直接費的調價確定。

其他直接費、間接費、利潤、材料差價、稅金等按現行的計算方法計取列入其他相應價格計算其中,這是國內絕大部分地區採用的編制方式。

②部分費用單價(也稱綜合單價)

部分費用單價只綜合了直接費、管理費和利潤,並依綜合單價計算公式確定綜合單價。該綜合單價對應圖紙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即分部分項同工程實物量計價表,一般這部分費用屬於非競爭性費用。

綜合費用項目如腳手架工程費、高層建築增加費、施工組織措施費、履約擔保手續費、工程擔保費、保險費等,這部分費用屬於競爭性費用。

國內的做法一般是:非競爭性費用採用定額預算編制方法套用定額及相應的調差文件計算,而競爭性費用由投標人依據工程實際情況和自己的能力自由報價。

③全費用單價(國際慣例)

工程量清單

全費用單價由直接費、非競爭性費用和競爭性費用組成。該工程量清單項目由工程清單、措施費和暫定金額組成。

工程量清單由分部分項工程組成,措施費由各措施項目費組成:暫定金額即不可預見費,它包括工程變更和零星工程(計日工)。

全費用單價合同是典型、完整的單價合同,工程量能形成一個獨立的子目分項編制。對於該子目的工作內容和范圍必須加之說明界定。工作量清單不能單獨使用,應與招標文件的招標須知、合同文件、技術規范和圖紙等結合使用。

③ 工程款支付法律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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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找法網 時間:2021-03-01 09:3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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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工程款的支付要尋找正確的方法,建築工程施工雙方在約定好之後,要根據具體的協議來進行工程款的支付,這樣才能夠保證施工單位的利益不受到影響。那麼工程款支付法律規定有哪些?下面找法網小編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
一、工程款支付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八條:

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二、工程款支付方式具體有哪些
1、按月結算。即實行旬末預支或月中預支,月終按工程師確認的當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進行結算,竣工後辦理竣工結算。

2、分段結算。即雙方約定按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進行結算。如對一般工業民用建築可以劃分為基礎、結構、裝飾、設備安裝幾個階段。每階段工程完工後,進行結算。高層建築也可以把每完成一層作為一個結算段。公路工程也可以分為基礎層和面層兩個結算段等。

3、竣工後一次結算。建設項目較少,工期較短(如在12月以內)的工程,可以實行在施工過程中分幾次預支,竣工後一次結算的方法。

4、雙方約定的其他結算方式。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結合具體工程的建設規模、工期長短,合同價款多少,選擇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和相應的結算時間。

三、如何索要工程款
1、考慮由合同雙方達成協議補充,以確定支付工程款的期限。

在合同對支付工程款期限問題約定不明時,首先應當尊重當事人就該問題達成的補充協議。如果當事人就支付工程款期限問題達成補充協議,則補充協議也構成合同的組成部分,承包人可以按照補充協議約定的期限主張發包人支付工程款。

2、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結合解釋合同其他條款確定支付工程款的期限。

根據其他條款補充支付期限條款的內容,應當從合同的文意出發,盡可能尊重合同的本意,結合相關條款,使得合同內容逐步具體和明確。施工合同中關於施工進度、工期等條款與工程款支付期限聯系最為密切,除了結合《專用條款》中關於施工進度、工期等約定內容,還要結合《通用條款》中約定的內容。

根據《通用條款》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約定,可以順利確定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在工程施工過程中,承包人若一直按照專用條款約定的時間,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報告。發包人應在確認計量結果後14天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進度款)。

以上就是關於工程款支付法律規定有哪些的相關介紹,對於建築工程的施工,我們要了解一下相關的流程,雙方當事人要根據自己的情況來進行協議的履行,保證施工的質量和工程款的及時支付,對此有不明白的可以咨詢一下找法網的律師。

④ 甲方圖紙設計變更使乙方增加了工程量,請問增加的工程量和增加的工程價款該有那方買單,有沒有法律規定

單價不變按實結算唄,工程量按實來,增加的部分單價參照其他套價,沒有的雙方協商

⑤ 工程造價法律法規

江蘇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范與建設工程造價有關的行為,維護工程建設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與控制,以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以及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交通、水利、電力等工程的造價管理,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建設項目從籌建到交付使用期間,因工程建設活動所需發生的費用。
第三條 從事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由其委託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審計、價格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建設工程造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自律機制,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

第二章建設工程計價管理

第六條 建設工程計價是指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確定與控制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編制和審核投資估算、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標底、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
(二)約定和調整合同價款;
(三)實施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價款;
(四)辦理工程索賠與變更簽證、工程結算和決算;
(五)處理建設工程造價爭議和進行建設工程造價鑒定;
(六)與建設工程造價確定和控制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七條 建設工程計價依據是指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所使用的各類規范、標准、定額、造價信息以及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等。
第八條 估算指標、概算指標、概算定額、費用定額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發展和改革、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預算定額(計價表)、勞動定額、施工機械台班定額、工期定額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建設工程造價的確定,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編制投資估算。投資估算應當參照投資估算指標等相關計價依據並參考建設期價格、利率、匯率變化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編制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並按照規定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
(二)建設項目初步設計階段應當編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應當在投資估算的控制下,根據概算指標、概算定額等相關計價依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並按照規定報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准;
(三)建設工程實施階段應當編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應當在設計概算范圍內,根據經審定的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和工程定額、計價規范等相關的計價依據,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確定;
(四)建設項目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或者標底應當根據經審定的施工圖、招標文件、工程定額、計價規范和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指導價等相關計價依據,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招標代理機構編制並經建設單位認可,具備自行組織招標條件的建設單位也可以自行編制確定;
(五)投標報價應當依據施工圖、招標文件、施工組織設計、企業定額或者相關定額,並考慮市場環境、生產要素價格等變化,由投標企業自主編制確定且不得低於企業成本;
(六)工程結算應當依據建設項目合同、補充協議、變更簽證等發包人、承包人認可的有效文件,由承包人或者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編制,經發包人或者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審核後確定;
(七)建設項目竣工決算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財務決算的規定編制。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由企業自主報價和市場競爭形成。
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可以採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也可以採用工程定額方式計價。
第十一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必須採用工程量清單方式計價。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採用招標方式發包的,應當編制招標控制價。
經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或者核準的國有資金投資項目設計概算是該建設項目投資和造價控制的最高限額,未經原項目審批部門批准不得隨意調整或者突破。
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除按照本章有關規定辦理外,其施工圖預算、工程結算、工程竣工決算,還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
國有資金投資項目和政府財政性資金投資建設項目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對下列與工程造價有關的事項作出具體約定:
(一)計價依據和計價方式;
(二)合同價格類型及合同總價,採用固定單價合同的各項目單價;
(三)採用工程預付款方式時的預付款數額,預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時間及抵扣方式;
(四)工程進度款支付的方式、數額及時間;
(五)合同價款的調整因素、調整方法、調整程序;
(六)索賠和現場簽證的程序、金額確認與支付時間;
(七)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價款的確定和抵扣方式;
(八)合同風險的范圍、幅度和承擔方式及風險超出約定時合同價款的調整辦法;
(九)工程結算的編制、審核時間,結算價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十)工程質量不合格違約責任、工程質量獎勵辦法及工程質量保修金的數額、預留和返還的方式、時間;
(十一)施工工期拖延違約責任和工期提前竣工獎勵辦法;
(十二)工程造價爭議調解、處理的方式;
(十三)工程造價其他約定事項和違約責任。
第十三條 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按照規定將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列入合同價款,由承包人專項用於施工現場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
第十四條 發包人或者承包人應當自施工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工期、工程質量等實質性內容發生變更的,發包人或者承包人應當將變更的內容按照前款規定報送備案。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採用招標方式發包的,建設工程合同中關於工程造價的約定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相一致;不一致的,不作為工程結算和審核的依據。
當事人簽訂的合同變更或者另行簽訂的其他協議與經過備案的施工合同在實質性內容上不一致的,以經過備案的合同作為工程結算和審核的依據。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違反合同的約定進行工程結算審核。
第十六條 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分別完成項目工程結算編制和工程結算審核工作。合同未約定期限的,由發包人、承包人協商解決或者按照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理。
合同約定發包人收到工程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工程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

第三章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從業人員管理

第十七條 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並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執業。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與行政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建立科學的工程造價咨詢機制,工程造價咨詢費的計取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不得以工程造價作為唯一的計算標准。
第十八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技術檔案管理和財務管理等規章制度。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對出具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負責。因自身過錯造成委託人經濟損失的,按照合同約定予以賠償。
第十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本省設立分支機構的,應當自領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接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當自委託咨詢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第二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建設工程造價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者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造價咨詢業務;
(四)以給予回扣、賄賂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轉讓其所承接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項目咨詢人員的執業印章或者專用章;
(七)違背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出具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具有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從事工程造價業務,應當依法進行注冊。不具有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的人員,應當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建設工程造價員證書。
注冊造價工程師和建設工程造價員應當自覺接受繼續教育和業務技能考核。
第二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加蓋編制單位公章,並加蓋編制單位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印章或者建設工程造價員專用章。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應當加蓋從事本項目咨詢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執業印章和企業執業印章。
第二十三條 工程造價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簽署有虛假記載或者誤導性陳述的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二)在執業過程中實施索賄、受賄、商業賄賂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三)以個人名義承接建設工程造價業務、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業務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署建設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四)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從業;
(五)在非實際從業單位注冊;
(六)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執業印章、專用章;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造價從業人員應當向資質(資格)許可機關以及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真實、准確、完整的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信息以及執業活動業務信息。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造價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體系。對因建設工程造價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記入其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查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和造價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國有資金項目合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情況進行檢查與調查,發現有超過國家和省規定的額度及標准,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規模、提高建設標准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原項目審批或者核准部門。
第二十七條 合同雙方對建設工程造價產生爭議,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按照合同條款約定的辦法提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國有資金投資項目未使用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或者違反計價規范強制性條文的;
(二)招標人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服務企業代為編制工程量清單和招標控制價的;
(三)發包人或者承包人未將合同副本及變更的實質性內容報送備案的;
(四)發包人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審核工程結算的;
(五)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使用非本項目咨詢人員的執業印章或者專用章的;
(六)違背客觀、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出具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的。
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可以同時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注冊造價工程師和建設工程造價員在非實際工作單位注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並可以給予警告和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⑥ 工程價款調整的方法有哪些哪些情況下可以要求調整

可以要求調整工程價款的情況:
1、簽訂單價合同,可以調整工程價款。
2、發生變更,可以調整工程價款。
3、暫列金額、計日工、暫估價發生變化,可以調整工程價款。
工程價款調整的方法只能根據合同。
2015.04.17

⑦ 招標人因工程量的增加想更換中標人行嗎法律依據是什麼

不可以,工程量的增加不是項目的實質性變動,可以與已中標人協商解決;如果無法協商,應僅就增加的部分重新招標。但不能因此更換原項目的中標人。

⑧ 送審造價多計工程款違反什麼法律法規

工程造價管理的法律依據是為了解決日常中常見的工程造價的相關問題的。那麼,工程造價管理的法律依據有哪些?拖欠工程款的現狀以及產生拖欠的潛在原因有哪些?工程造價爭議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一、工程造價管理的法律依據

1、現行法律、法規對工程合同造價及其管理的主要規定(詳見附件)
(1)《建築法》第18條對工程造價只作原則性規定;
(2)《招標投標法》第33條對投標人不得低於成本價作強制性規定,第41條對評標委員會評標適用合理低價中標的規定,第46條對履約保證金作規定;
(3)《合同法》第16章"建設工程合同"第269條對工程價款的支付作規定,第275條對建設工程合同包括造價及價款支付等主要內容作規定,第279條對工程質量和造價關系等作規定,第286條對工程價款優先受償作規定;
(4)《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0條對發包人不得迫使承包人以低於成本競標工程作強制性規定,第41條對工程保修作規定。
2、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合同造價管理的相關規定
(1)國家建設部先後出台了三個部頒規章
A、《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共36條,2000年3月1日施行;
B、《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共31條,2000年3月1日施行;
C、《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共24條,2001年12月1日施行。
(2)國家計委關於工程造價全過程管理的兩個文件
A、《關於控制建設工程造價的若干規定》共10條,1988年1月8日施行;
B、《關於加強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工作的意見》共5條,1986年3月11日施行。
(3)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的行業自律文件
A、《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執業行為准則》共10條,2002年6月18日施行;
B、《造價工程師職業道德行為准則》共8條,2002年6月18日施行;
C、《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操作指導規程》共27條,2002年6月18日施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討論稿)中對工程造價的10條規定
(1)第6條[墊資原則按有效處理];
(2)第17條[工期順延的催告義務];
(3)第19條[工程價款的計算標准];
(4)第20條[工程量計算];
(5)第21條[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計算];
(6)第22條[結算報告為結算依據];
(7)第23條[招標備案合同為結算依據];
(8)第24條[約定按固定價格為結算依據];
(9)第25條[審計結論不是結算的依據];
(10)第26條[鑒定結論的審核]。
二、拖欠工程款的現狀以及產生新的拖欠的五種潛在原因
1、國家統計局公布的近年拖欠工程款相關數據
(1)2001年底全國被拖欠2787億元,是1996年1362億元的2倍;
(2)2002年底全國被拖欠3365億元,2003年底增長到4000億元;
(3)統計的數據是建設期未拖欠,被統計的企業約占總數54%;
(4)其中拖欠農民工工資數約占拖欠工程款總數的10%。
2、產生新的拖欠的五種潛在原因
(1)由於工程進度款不足額支付造成的施工過程中的拖欠;
(2)由於合同無預付款和風險系數造成的材料、設備漲價引起的價款;
(3)由於發包方不及時辦理增量變更簽證引起的拖欠;
(4)由於停建緩建工程即爛尾樓造成的工程款拖欠;
(5)由於建設工程合同按總造價預留相當比例的保修金引起的拖欠。
三、解決工程造價爭議的10個法律問題
1、墊資開禁帶來的從招標開始加強行政管理的新課題,以及承包企業墊資施工的可行性分析和可能遇到新的法律問題及其對策。
2、工期在價款結算中的計價依據,工程開、竣工的概念和認定,施工企業加強工期順延書面催告的簽證及其針對性管理。
3、明確合同計價方式及其結算標準的重要性,合同約定不明和操作中的疏漏的危害性以及法官審理時的自由裁量權。
4、加強簽證和索賠是施工企業加強造價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最重要的工作,對發包人拒絕簽證的對策及操作中應注意的問題。 5、解決拖欠工程款包括墊資款利息的五種不同情況,利息起算的相關規定;加強月工程量報表確認以及進度款催收管理的重要作用。
6、「黑白合同」的產生原因主要是標後讓利和規避政府監管,其條款、內容區別主要是計價方法改變,標後讓利的違法性及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黑白合同」的計價標准與中標確定的有關造價的實質性條款是否一致,「黑白合同」的計價依據以中標並經備案的合同約定為准。
7、合同約定固定價格的種類以及具體操作方式,除合同無效以外不論以何種方式固定造價,當事人不得再行要求重新鑒定;固定范圍以外的增加工程量和變更簽證的價款確認的具體處理方法。
8、為切實解決拖欠工程款,應切實解決發包人拖延結算的處理辦法;承包人應加強分階段預決算,按合同約定期限及時送達工程決定書,合同內容應明確發包人逾期不確認結算以送審價為準的相關約定。
9、司法實踐中解決造價爭議的方法通常是司法鑒定,造價鑒定的申請應在舉證期限內提出,鑒定應明確計量范圍、計價依據,造價鑒定的六項基本原則以及法院的依法採信。
10、審價和審計的區別;最高人民法院對審計問題的兩個司法解釋;審計結論是行政監督結論,不能改變當事人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和結算結論。
附 件:
1、《建築法》第18條:「建築工程造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發包單位與承包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公開招標發包的,其造價的約定,須遵守招標投標法律的規定。
發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
2、《招標投標法》第33條:「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3、《招標投標法》第41條:「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4、《招標投標法》第46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5、《合同法》第269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6、《合同法》第275條:「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
7、《合同法》第279條:「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准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8、《合同法》第286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9、《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0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於成本的價格競標,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降低建設工程質量。」
10、《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1條:「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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