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四川省2015維修工程管理費收費標准收費標准
●公路工程管理費第一條為加強公路工程建設管理,規范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行為,保證公路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全文
●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
《山東省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業經省政府批准、現予發布施行。»全文
●工程管理費定義
工程管理費是指包括基本建設工作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費、基建用固定資產折舊費、工器具使用費、印花稅及與工程有關的其他管理性質的支出。»全文
●建築工程管理費
工程是發包方直接分包工程的招標,土建方為總包,我方是分包方,現土建方要求交納 總包管理費3%及總包配合費3%是否合理?»全文
●分包工程管理費
我單位承包工程並分包給下屬工程隊,下屬工程隊應對我們繳納管理費。在給下屬工程隊結算的時候,把管理費扣除後,把欠付的工程款掛帳。現在下屬工程隊對甲方提起訴訟(我們是乙方),法院接收的總決算是未扣除管理費的金額,現從甲方執行回工程款,包括我們應提取的管理費,管理費已進我們帳戶。
B. 四川省水庫大壩安全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水庫大壩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總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庫大壩。
水庫大壩建設過程中的安全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辦法所稱水庫大壩,包括永久性擋水建築物以及與其配套使用的泄洪、輸水、過船建築物及監測、管理設施等。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水庫大壩的安全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各級水利、能源、建設、交通、農業等有關部門,是其所管轄大壩主管部門,並對其所管轄的水庫大壩安全負責。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承擔水庫大壩的具體管理工作。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所管轄的水庫大壩進行注冊登記,建立技術檔案,實施水庫大壩定期安全檢查與評價制度,並抄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全省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實施監督。
第五條城鎮、交通干線和密集居民區等位置重要的或病險水庫的大壩安全,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可以直接實施安全監督。
第六條大壩安全管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庫大壩安全的義務。
第七條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的需要,確定大壩管理單位和相應的技術管理人員。
第八條承擔防洪除澇等公益性任務的水庫大壩,其管理運行維護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
第九條水庫大壩的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應當根據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工程類型、規模,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由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劃定,並依法辦理用地手續。
第十條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負責做好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的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一條水庫大壩的各種設施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毀壞。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危害水庫大壩安全的活動:
(一)在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內,進行圍墾、填庫、炸魚;
(二)在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採石、采礦、打井、挖沙、取土、修墳、亂伐林木、建永久性建築物;
(三)在水庫大壩上建築、種植、鏟草、放牧、從事集市貿易;
(四)在水庫大壩上傾倒垃圾、廢碴尾礦;
(五)其他危害水庫大壩安全的活動。
第十二條在水庫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確需修建碼頭、魚塘的,須經科學論證後報經有管轄權的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批准。有管轄權的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做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根據安全管理需要,禁止船隻駛入大壩壩前范圍的水域,應當設立安全警界線。
第十四條非大壩管理人員不得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壩體變形、滲流的觀測、水文測報等設施。操作人員應經專業培訓並按規定取得相應的技術等級證書後,方可上崗。
第十五條水庫大壩管理范圍內依法取得的土地及其附屬建築物和附屬的測量、觀測、動力、照明、交通、消防、房屋、專用通信網路及其他設施等,由水庫大壩管理單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和侵佔。
第十六條水庫大壩壩頂確需兼做公路的,必須進行科學論證,滿足水庫大壩安全運行要求,並報經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批准,申請大壩兼做公路的單位應採取相應的安全加固措施並承擔日常維護費用。
申請大壩兼做公路的單位應向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庫大壩安全復核評價報告及鑒定報告書;
(二)過壩交通限載規定及壩頂設施相關構築物維修養護責任書;
(三)依法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報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水庫大壩主管部門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統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做出批準的書面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做出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水庫大壩壩頂已兼做公路的,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定期督促公路產權單位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對水庫大壩能否兼做公路進行安全復核;特殊情況下,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評價。不能兼做公路的,限期改道。
第十八條在汛期,水庫的洪水安全調度必須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水庫大壩管理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經防汛指揮機構批準的汛期調度運用計劃。
跨行政區域的水庫應當在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主持下,按照批準的防汛方案進行調度。
第十九條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險壩可能出現的垮壩方式、淹沒范圍作出預估,並制定應急方案,報防汛指揮機構批准。
水庫大壩出現險情徵兆時,水庫大壩管理單位應當立即向水庫大壩主管部門、防汛指揮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做好保壩安全的應急搶險措施。
第二十條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工作,由水庫大壩主管部門組織,並委託具有水庫大壩安全評價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水庫大壩的安全狀況分為一類壩、二類壩、三類壩,具體分類標准按水利部頒布的《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執行。一類壩、二類壩、三類壩的審定和通報,實行分級、分部門負責制度:
總庫容1000萬立方米以上的一類壩、二類壩、三類壩,由省級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定並通報;
總庫容100萬立方米至1000萬立方米的一類壩、二類壩、三類壩,由市(州)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定並通報;
其他一類壩、二類壩、三類壩,由縣級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審定並通報。
審定通報的一類壩、二類壩、三類壩,應當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揮機構,應將二類壩、三類壩列為防汛搶險重點,並責成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和管理單位組織實施保壩安全應急措施。
第二十三條列入基本建設計劃的三類壩、二類壩除險加固工程,應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程序。各級人民政府及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限期對三類壩、二類壩優先安排資金進行除險加固,在除險加固前應制定保壩安全應急措施。
改變三類壩、二類壩原設計運行方式的,應當按規定報經有管轄權的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除險加固後的水庫大壩必須經竣工驗收合格,方可交付管理,投入運行使用。
第二十五條水庫規模減小或者功能萎縮的,應按規定降低等級運行管理;水庫病險嚴重且除險加固技術上不可行或者經濟上不合理以及功能基本喪失的,應按規定報廢。
第二十六條水庫大壩管理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標准,對大壩進行安全監測和檢查。已投入運行的大壩,未設置安全監測設施的,或安全監測設施損壞失效的,應予以補設或修復。
水庫大壩管理單位必須做好大壩運行、監測資料的整編工作:總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上(含100萬立方米)的大壩,應按規定進行年度匯編、登記歸檔,並上報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大壩的水文觀測資料,應按規定每年進行整編。
第二十七條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對所管轄的水庫大壩管理單位的防汛搶險物料儲備、氣象水文預報、水情傳遞、報警等防汛准備工作,每年進行汛前檢查,並向同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報告檢查結果。
第二十八條對在水庫大壩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賠償造成的損失,並可處以罰款;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爆破、採石、采礦、打井、挖沙、從事集市貿易、傾倒垃圾、廢碴尾礦的,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亂伐林木、庫區圍墾、開荒、取土、修墳、炸魚,責令停止其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可處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操作大壩閘閥及其他設施的,視其情節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魚塘、建永久性建築物等的,應限期拆除、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恢復原狀,所需經費由違法單位和個人承擔,並可處以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水利部門管轄的水庫大壩范圍出現的違法行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處罰;其他部門管轄的水庫大壩范圍出現的違法行為,由有關部門處罰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處罰。
第三十一條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C. (成都市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內容
成府法規審[2007]75號 《成都市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法制辦審查,符合《成都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規定》,已登記備案。 二00七年九月五日 成都市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交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交通部《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及《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交通建設工程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我市交通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交通建設工程,是指公路工程的路基、路面、橋梁、隧道及沿線設施,公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水運工程的港口、航道、航標、通航建築物及上述工程的輔助和附屬設施等。 第三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發生施工安全事故,堅持「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從業人員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責任者得不到追究不放過),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三同時」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其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使用,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查手續。 第六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交通建設活動的參建單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供應商等與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安全生產責任。 第七條 對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隱患、安全生產事故,任何單位 和個人都有權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檢舉。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成都市交通委員會交通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質監站)負責全市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准,並結合本市交通建設工程的實際,制定有關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的具體規定和實施細則;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市級交通建設工程以及對直接監督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有關整改意見的落實情況; (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監督、指導區(市)縣交通局、交通建設從業單位貫徹、落實施工安全生產管理的各項規定;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九條 各區(市)縣交通局要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准,負責對所轄區域內交通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農村公路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工作由各區(市)縣交通局確定具體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協助調查所轄區域內的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 第十條 質監站在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四川省安全生產條例》之有關規定依法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辦公場所、施工現場進行檢查、拍照、錄像;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責令立即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前或者整改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十一條 質監站和各區(市)縣交通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和投訴。 第三章 安全生產監督程序和監督檢查內容. 第十二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期自接受施工安全監督申請起至竣工驗收完畢止。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向質監站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的同時一並辦理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手續。 (一)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向質監站提供下列主要文件和資料: (1)有關管理部門批復該工程項目的證明文件; (2)工程概況; (3)安全文明生產合同; (4)參建單位組織機構,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和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及其資質情況,安全生產組織計劃; 第十四條 質監站對建設單位施工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從業單位施工安全保證體系、施工安全管理責任制的建立健全及其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項目開展實際情況,組織對受監工程進行現場施工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發布檢查通報和工程施工安全動態。 (一) 對建設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項目施工安全責任制度和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人員是否落實;是否設立了安全生產專項經費,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包含安全生產費用一般不得低於投標價的1%,且不得作為競爭性報價; 2.汛期施工安全生產保證措施是否切合實際; 3.是否編制了項目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是否定期組織演練。 (二) 對勘察(測)、設計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是否嚴格執行工程建設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強制性標准; 2.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設計文件中是否予以註明並提出防範安全事故的指導意見。 (三) 對監理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是否建立了施工安全生產監理程序,並配備了安全監理工程師;有無安全生產台帳; 2.在施工過程中,安全監理工程師是否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的有關 規定,是否按照程序開展安全監理工作。 (四) 對施工單位的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1.是否具備《施工安全生產許可證》、《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許可證》, 「三類人員」(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持證情況,特種作業上崗人員的持證情況,施工現場應當按照每5000萬元施工合同額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不足5000萬元應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施工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是否 落實,是否按有關規定設立了安全專項經費; 3.是否編制了施工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物資、人員和設 備到位情況; 4.汛期施工安全生產保證措施是否切合實際; 5.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技術交底情況; 6.對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否編制了專項施工方案,並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監理工程師簽字: 7.現場使用的特種設備(如起重機械、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是否經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監督檢驗合格; 8.施工現場安全警示標志、防護設施的設置情況及作業人員的安全防護用具使用情況; 9.施工用電、易燃易爆(爆破器材)材料的保管和使用制度,消防安全設施、器材的配備情況; 10.安全生產技術資料編制、歸檔情況; 11.其他有關施工安全的事項。 第十五條 質監站在監督檢查後,應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有關從業單位提出監督檢查意見,對發現的問題責令相關單位予以整改;建設單位應將整改結果及今後的防範措施及時反饋給質監站。 第四章 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制定本建設項目的施工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緊急救援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物資准備、人員財產救援措施、事故分析與報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交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和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行業主管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十九條 發生施工安全生產事故後,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二十條 交通建設工程施工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成都市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D.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我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監督與管理,切實做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四川省地質環境管理條例》、《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等相關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四川省范圍內,由中央、省財政全額撥款或部分補助經費,及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立項的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
第三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勘查、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項目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項目實施政策和相關技術要求;建立、更新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依法確定勘查單位,組織實施和審批納入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勘查(含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下同)工作;根據審查後的初步設計方案和概算,確定並下達治理項目任務;負責確定施工圖設計審核單位和組織工程竣工最終驗收。委託廳直屬事業單位承擔重大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立項和實施的相關技術性、事務性工作。
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為項目監管單位,負責入庫項目的申報;依法確定施工圖設計單位,組織編制和審批施工圖設計;組織開展工程竣工初步驗收;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最終驗收申請;終驗合格後報送最終驗收報告。
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為項目組織實施單位,依法確定施工、監理單位,負責組織實施施工,組織施工單位開展工程竣工初步驗收後的治理效果監測;負責項目檔案資料的歸檔等工作。
在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工作中,應充分依靠當地人民政府,以項目所在地國土資源部門為主建立強有力的工程指揮機構。
第五條 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實行資質認證制度。承擔項目的勘查、施工圖設計、施工、監理等工作的單位,必須持有國土資源部頒發的相應資質證書。
第六條 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技術工作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行業的相關技術規程、規范。
第七條 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技術審查專家原則上應在「四川省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技術專家庫」中抽取,經濟審查專家原則上應在「四川省國土資源項目概(預)算審查專家庫」中抽取。
第八條 地質災害防治經費,除中央、省財政安排資金外,各級政府應多渠道、多方面籌資,以滿足項目實施的需要。
第二章 項目申報和入庫
第九條 項目的來源主要包括由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報的項目,以及納入全省地質災害防治相關規劃的項目。
地質災害隱患點所在地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立項申報書和相關文件,內容包括地質災害隱患點基本情況、危害狀況、危險程度、已開展的防災措施、工程投資初步概算等。
根據立項申請書或相關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現場踏勘核實,根據專家現場踏勘核實情況,經初步論證、審核,將符合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要求且屬國土資源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納入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並結合年度資金落實情況,分輕重緩急安排開展勘查工作。
第十條 對突發性特大型、大型地質災害點,可直接納入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
第三章 項目實施
第十一條 項目的實施分為勘查、施工圖設計、施工三個階段。
第十二條 地質災害勘查工作應查明地質災害隱患點基本情況,提出治理工程方案建議。勘查成果報告應完成勘查工作部署方案提出的任務。勘查工作程度應滿足開展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以及施工圖設計的要求。
第十三條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家對地質災害勘查工作成果、項目概算進行審查。
省國土資源廳地質環境處負責組織勘查工作成果審查;省國土資源廳財務處負責組織項目概算審查。
第十四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將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完善後的勘查工作成果上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根據專家審查結論以及治理工程實施的緊迫程度,結合治理工作需要和年度治理資金落實情況,分輕重緩急,下達治理工程項目任務書。
第十五條 由市(州)、縣(市、區)自行組織實施的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符合有關要求的,可納入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庫,並依照相關程序,直接轉入下一階段工作。
第十六條 地質災害治理項目任務書下達後,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依法確定施工圖設計單位,並應將施工圖設計書及時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定的施工圖設計審核單位進行審核。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根據施工圖設計審核單位意見對修改完善後的施工圖設計進行批復,並上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施工圖設計作為招投標、施工、監理、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 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實行項目監理制。項目組織實施單位應依法確定具有相應監理資質的單位,具體承擔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的監理業務。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單位之間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目的監理業務。
第十八條 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定期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工作進展報告,接受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督及檢查。
第十九條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已批準的施工圖設計和預算。確需對施工圖設計進行變更的,應由原設計單位編制變更設計報告並經監理單位認可,由相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通過並經原施工圖設計審核單位審核合格後批准。其中,對Ⅰ類變更要按程序經相關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轉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對Ⅱ類變更要按程序經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後轉報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施工圖設計變更類型劃分見附件。
第四章 項目招投標及比選
第二十條 地質災害勘查工作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相關規定採取招投標、比選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二十一條 項目監管和組織實施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和《四川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及相關規定,採取招投標或比選的方式確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圖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續作項目除外)。
承擔項目前期勘查、施工圖設計的單位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施工、監理等階段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 地質災害應急治理工程勘查、施工圖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確定方式參照應急搶險救災工程確定項目承擔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單位招投標(比選)方案的核准。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圖設計、監理單位招投標(比選)方案的核准。招投標(比選)方案未經核准,不得進入招投標(比選)程序。已經核準的內容,招標人(比選人)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須報原核准單位批准。
第二十四條 招標(比選)公告應同時在四川省土地礦權交易信息網上發布;招標人(比選人)根據項目的性質和需要,也可以在其他媒介發布招標(比選)公告,其公告內容應當與在省土地礦權交易信息網上發布的公告內容一致。
第二十五條 招標(比選)過程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邀請縣(市、區)級以上紀檢監察、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部門到場監督、指導。在完成項目實施准備後,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施工單位招投標(比選)結果、施工合同及相關批復文件等報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定後轉報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備案並申請項目開工。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施工圖設計、監理單位招投標(比選)結果的備案工作。
第五章 竣工驗收
第二十六條 治理工程完成後,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工程竣工初步驗收(初驗,下同),並出具工程初驗意見書;初驗合格後的15日內,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工程初驗總結報告;經不少於一個汛期的治理效果監測後,由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工程竣工最終驗收(終驗,下同),出具工程終驗意見書。終驗合格後的30日內,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省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報送含工程終驗意見書在內的工程終驗報告。工程竣工驗收工作的技術專家必須在「省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技術專家庫」中抽取。
第二十七條 驗收依據
1、經批准或備案的勘查與治理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預算及其設計、預算變更等有關文件;
2、現行國家、省地質災害防治行業標准及其它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驗收內容
項目完成情況、預算執行情況、工程建設質量、資金使用與管理情況以及工程管護措施等。
在工程終驗前,治理工程施工單位須根據監測資料,編制工程運行效果評估報告。
第二十九條 竣工驗收資料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竣工驗收申請;
2.竣工報告;
3.監理報告;
4.工程結算書(項目財務決算)及相應的審核報告;
5.終驗資料還應包括工程運行效果評估報告。
竣工驗收資料的格式、清單及編制的具體要求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 終驗合格後,工程結余資金必須用於同一項目的工程及配套設施的管護或當地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嚴禁私占挪用。
第三十一條 終驗合格後,市(州)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工程後期管護單位並組織工程移交;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按《地質資料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檔案資料的匯交。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變更規劃設計和預算的,工程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實施項目弄虛作假的,無故不按工期完工的,違反資金管理規定的,視問題嚴重程度分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年終目標考核降低檔次、暫停申報項目資格。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項目承擔單位、中介機構、施工企業、監理機構等在項目勘查、可行性研究、施工設計、項目預算、施工、監理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省、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5年內不得受理其從事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的申請。情節特別嚴重的,建議有關部門取消相關資質。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弄虛作假、營私舞弊、貪污挪用專項資金等違紀違規行為和違反本管理辦法的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因項目勘查、可行性研究、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過失造成地質災害治理項目工程質量或者人身、財產損害事故的,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四川省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組織實施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四川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施工圖設計變更類型劃分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變更類型劃分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施工圖設計變更分為Ⅰ類設計變更和Ⅱ類設計變更兩種類型。
Ⅰ類設計變更 是指對批復的施工圖設計的技術方案進行重大設計修改行為和對核定投資的較大調整。同時具備下列技術方案變更情形之一和工程投資變更情況的屬於Ⅰ類設計變更:
(一)技術方案變更
1.工程類型、結構和數量的調整:因施工揭露地質條件或環境條件變化而引起的治理工程主體結構或尺寸的調整,且超過原設計工況受力條件,對工程結構的安全性需要重新復核論證的。
2.工程位置調整:因施工揭露地質條件或環境條件變化,為確保治理效果需要從治理思路上對治理工程位置作較大調整的。
3.工程防護范圍的調整:因保護對象的變化而引起的工程防護范圍的調整。
4.工程治理范圍的調整:原勘查工作范圍內,因治理災害體的變化而引起的工程治理范圍的調整。
(二)工程投資變更
一個變更項目增減經費比例大於經財政部門核定的治理工程預算建安工程費的10%(含10%)或增減費用大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
Ⅱ類設計變更 是指除Ⅰ類設計變更之外對批復的施工圖設計工程進行局部輕微的設計修改行為或工程投資增減額度較小的。按照技術方案和工程投資變更幅度不同,劃分為Ⅱ-1和Ⅱ-2類設計變更。
(一)Ⅱ-1類設計變更
技術方案變更情形符合Ⅰ類設計變更條件,且一個變更項目增減經費比例小於經財政部門核定的治理工程預算建安工程費的10%或增減費用小於30萬元的。
(二)Ⅱ-2類設計變更
除Ⅰ類和Ⅱ-1類設計變更以外的其他設計變更情形。主要是指:
1.因征地拆遷協調困難或其他工程已佔用擬建治理工程位置,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構築物局部位置移動避讓,移動距離較小且不影響或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
2.抗滑工程埋深根據開挖揭露的滑動面位置適當增減,且經復核滿足治理要求的。
3.排水溝在實施中,遵循順應地形和有利於匯水排水的原則,對其走向、長度、斷面進行的局部調整,在過鄉村道路處增設簡易排水管涵。
4.針對危岩清除、滾石清理、凹腔封填、裂縫充填等,據實際地形地質條件情況,本著消除地質災害隱患、保障安全施工的原則,動態設計調整處置范圍而增減的工程數量。
5.構築物基礎開挖後,對局部不能滿足設計要求的軟弱地基採取地基土置換或加固處理而增加工程量。
6.構築物基礎開挖後,因地基較原勘查標示的地質條件明顯好,經優化設計減少構築物埋深而減少的工程量。
7.增加與治理工程有關的人性化輔助設施,如階梯、護欄、人行便橋、綠化、工程竣工碑或標牌等少量工程。
8.結合工程特性對檢驗工程治理效果的監測點位進行的必要調整。
9.其它不影響工程治理效果或不降低工程治理效果的局部設計調整。
E.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介紹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於2011年8月4日由四川省國土資源廳以川國土資發201169號印發,自頒布之日起施行。該《暫行辦法》分總則、項目申報和入庫、項目實施、項目招投標及比選、竣工驗收、附則7章38條。該《暫行辦法》頒布實施後,《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國土資發200767號)即廢止。
F.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川國土資發[2011]69號
各有關單位: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四川省國土資源廳2011年第13次廳務會審定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川國土資發[2007]67號)自本文印發之日起廢止。
附件: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
四川省國土資源廳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四川省重大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