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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結算與工程款支付風險管理

發布時間:2021-08-16 19:04:05

① 請問,工程價款結算和支付有何不同,謝謝

朋友您問工程價款結算和支付有何不同?
答:工程價款結算是計算工程的應該給施工單位多少錢,而支付是由總欠款中,一次或總共給施工單位多少錢,

② 工程進度款和工程結算款有什麼區別

1、工程進度款是指在施工過程中,按逐月(或形象進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數量計算的各項費用總和。

2、工程結算是指施工企業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設單位(業主)辦理工程價清算的經濟文件。工程建設周期長,耗用資金數大,為使建築安裝企業在施工中耗用的資金及時得到補償,需要對工程價款進行中間結算(進度款結算)、年終結算,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後應進行竣工結算。
全名為工程價款的結算,是指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根據雙方簽訂合同(含補充協議)進行的工程合同價款結算。

3.工程結算款是指施工企業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經驗收質量合格,並符合合同要求之後,向發包單位進行的最終工程款結算。竣工結算書是一種動態的計算,是按照工程實際發生的量與額來計算的。經審查的工程竣工結算是核定建設工程造價的依據,也是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後編制竣工決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的依據。

(2)工程結算與工程款支付風險管理擴展閱讀:

工程進度款的計算,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工程量的計量[參見《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13)];二是單價的計算方法。

單價的計算方法,主要根據由發包人和承包人事先約定的工程價格的計價方法決定。目前我國一般來講,工程價格的計價方法可以分為工料單價和綜合單價兩種方法。二者在選擇時,既可採取可調價格的方式,即工程價格在實施期間可隨價格變化而調整,也可採取固定價格的方式,即工程價格在實施期間不因價格變化而調整,在工程價格中已考慮價格風險因素並在合同中明確了固定價格所包括的內容和范圍。

·工程價格的計價方法 可調工料單價法將人工、材料、機械再配上預算價作為直接成本單價,其他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稅金分別計算;因為價格是可調的,其人工、材料等費用在竣工結算時按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公布的竣工調價系數或按主材計算差價或主材用抽料法計算,次要材料按系數計算差價而進行調整;固定綜合單價法是包含了風險費用在內的全費用單價,故不受時間價值的影響。

由於兩種計價方法的不同,因此工程進度款的計算方法也不同。

·工程進度款的計算當採用可調工料單價法計算工程進度款時,在確定已完工程量後,可按以下步驟計算工程進度款:

根據已完工程量的項目名稱、分項編號、單價得出合價;

將本月所完全部項目合價相加,得出直接工程費小計;

按規定計算措施費、間接費、利潤;

按規定計算主材差價或差價系數;

按規定計算稅金;

累計本月應收工程進度款。

用固定綜合單價法計算工程進度款比用可調工料單價法更方便、省事,工程量得到確認後,只要將工程量與綜合單價相乘得出合價,再累加即可完成本月工程進度款的計算工作。

③ 承包人結算風險的控制與防範

如何化解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結算難的風險

如何化解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結算難的風險
在履行建設工程合同的實踐中,工程款的結算問題是承包人與發包人之間產生爭議最多的問題,常常發生發包人有意規避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乾脆不進行工程結算,使發包人與承包人的債權長期處於一個不確定的狀態,從而達到長期拖欠工程款的目的。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承包人拿著合同約定的結算文件,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結算文件中形成的工程款數額,請求判令發包人承擔支付工程款的責任。而發包人卻提出,竣工結算文件是承包人單方作出的,沒有經過中介機構的評估和鑒定。因結算報告的遞交手續不完備、不規范,結算程序的事實認定困難。從而導致案件審理期限的拖延,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那麼,如何才能化解長期困擾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結算難的風險呢?為了解決此類問題,法律給了承包人一把「尚方寶劍」,2005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這一規定明確規定了發包人逾期對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既不答復也不結算的法律後果,對發包人無限期拖延結算的行為進行了具體的制約,也就是說承包人依法規范送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可以依法轉變成工程款結算的法定依據。這對於承包人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來講無疑是一把「尚方寶劍」。但是,承包人如何才能正確運用好這把「尚方寶劍」來化解結算難的風險,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否則,操作不當,將會導致不利或無用。
一、建設工程合同對竣工結算條款的約定要明確
合同是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形成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不但受法律保護,而且是雙方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根據,所以首先要將有關竣工結算的條款約定清楚明確。如何形成竣工結算文件以及如何提出結算資料呢?
如果是採用建築行業的規范和標準的合同,那就按照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規定的有關條款,竣工結算文件形成的過程大體如下:(1)、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文件資料,雙方按照協議書約定的合同價款及專用條款約定的合同價款調整內容,進行工程竣工結算。(2)、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遞交的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確認竣工結算報告後通知經辦銀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後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3)、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價款的利息,並承擔違約責任。(4)、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28天內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結算價款,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支付結算價款。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後56天內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5)、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後28天內,承包人未能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造成工程竣工結算不能正常進行或工程竣工結算價款不能及時支付,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擔保管責任。(6)、發包人和承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通用條款中有關爭議的約定處理。
如果沒有採用建設部規定的示範合同,則應根據雙方具體約定的結算條款進行結算。而這樣就要求承包人尤其應高度重視對結算條款的約定。承包人在簽訂建設工程合同中應當與發包人明確約定:發包人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比如:「工程驗收竣工後,乙方提出工程結算並將有關文件資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文件————天內審查完畢,到期未答復,視為同意」。或在專用條款中約定:「如果發包人逾期不予答復的,按照建設部第107號令《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規定處理」。也可引用財建(2004)369號《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但在引用時承包人應注意其中有關承包人應盡的義務。

二、關於發包人逾期不結算的法律後果問題
2005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本規定中予以明確的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合同責任,但不是新增加的責任。該規定是專門涉及建築工程合同中發包方逾期不結算的法律後果,如果出現了合同中約定的情形,就會導致竣工結算文件成為工程款結算的最終確定的依據。在建設部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

④ 工程施工與工程結算 在工程施工期間收到支付的工程款則如何處理

我也是建築企業做會計,建造合同的幾個分錄,
1、發生合同成本 :借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貸 原材料 等相關科目
2、已結算合同價款時:借 應收賬款
貸 工程結算
3、實際收到合同價款時 :借 銀行存款
貸 應收賬款
4、期末確認收入,結轉成本,按完工的%
借 主業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倒擠差額)
貸 主業收入
5、工程完工: 工程施工、工程結算 對沖
借 工程結算
貸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你問的應該是第3個分錄,建築業會計很麻煩的,主要是完工的進度不好估計,我都是問總工程師,他們也是估計,希望對你有用

⑤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支付規定

發布背景:

關於印發《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4]369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有關人民團體,各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建設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財政部、建設部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約定調整:

第六條: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據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由發包人與承包人(以下簡稱「發、承包人」)訂立書面合同約定。

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由發、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

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第七條: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四)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五)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後的獎懲辦法;

(十)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第八條:發、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對於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

(一)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二)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三)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

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

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條:承包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後將其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當合同規定的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情況發生後,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發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條:工程設計變更價款調整

(一)施工中發生工程變更,承包人按照經發包人認可的變更設計文件,進行變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資項目重大變更,需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後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審核同意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後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咨詢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三)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則發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重大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變更報告和確認的時限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

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一方,應在收到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內,對方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時,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確認增(減)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5)工程結算與工程款支付風險管理擴展閱讀:

財建〔2004〕369號。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全文共六章二十九條。

內容包含價款結算、協商依據、結算規定、支付規定、爭議處理、解決辦法、價款結算。

發布時間:2004年10月20日

條目:6章29條

目的: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

⑥ 工程進度款結算與支付應當符合哪些規定

根據1999年1月5日建設部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的《建設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定》的規定,工程預付款。堅持實施預付款制度。甲方應按施工合同條款的約定時間和數額,及時向乙方支付工程預付款,開工後按合同條款約定的扣款辦法陸續扣回。甲方如不按協議支付工程預付款,則按合同條款約定的辦法處理。
工程進度款支付。工程進度款應根據甲乙雙方在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和經甲方代表確認的已完工程量、構成合同價款相應的單價及有關計處依據計算、支付工程款。甲方如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則按合同條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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