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當工程量清單有錯誤時怎麼辦
你是在投標時發現工程量清單有錯誤還是在簽合同後發現有錯誤?
如果是投標時發現,就向業主或招標代理提出,讓他們通過補疑書來改正;如果是簽合同後發現,就向業主提出變更。
⑵ 為什麼清單計價規范裡面規定由於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綜合單價應予調低而不是調高
工程量結算偏差正負15%按投價結算,超過此范圍只調超過部分的綜合單價。如實際120,則有120-115=5的工程量適用重新組價。一般有15%的幅度,實際要調的量就少了。於是太多就不去調了,那怕125的量也全按投標價結算。
清單里只是說超過或者減少15%的可以從新組價。這個條款主要是防止承包單位不平衡報價。減少的項目低於成本報價,減少的時候就應該按成本價來減少;增加的項目高於成本價,增加時按成本價計算。
(2)出現工程量清單錯誤時是否調整合同價格擴展閱讀:
為完成工程項目施工,發生於該工程施工准備和施工過程的技術、生活、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非工程實體項目。
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並包括在合同款中的一筆款項。用於施工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工程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總承包人為配合協調發包人進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購的設備、材料等進行管理、服務以及施工現場管理、竣工資料匯總整理等服務所需的費用。
⑶ 關於工程結算時工程量發生變化單價怎麼調
以合同為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通用條款 10.4.1 變更估價原則:
(1)對於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有相同項目的,按照相同項目單價認定;
(2)對於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但有類似項目的,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認定;
(3)特殊情況變更導致實際完成的變更工程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列明的該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超過15%的,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及類似項目單價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以上這是通用條款中的內容,一般不會更改,合同雙方如果有具體約定,可以在專用條款中進行約定。
(3)出現工程量清單錯誤時是否調整合同價格擴展閱讀:
工程量清單投標的工程一般採用固定總價合同。
一、固定綜合單價
1,量變價不變,工程量按實結算,價格按投標時的固定綜合單價,措施費一次性包死。大部分固定綜合單價的合同基本都是這樣簽訂的。工程量按實結算就是按施工圖紙、會審、變更、簽證等按實際計算。固定綜合單價也不是說是一成不變的。
2,與投標施工內容完全一致且價格也無變化的則執行原投標固定綜合單價,施工內容不變但主材價格重新定價的則置換主材價格(調換材料價格中的材料的數量應該是定額含量),施工內容變化時清單項目中有增加或減少的施工內容則按投標時的綜合單價分析表中的內容調增減。
3,原清單沒有的項目按合同約定重新組價(清單的本意是這無清單的項目要簽證確認綜合單價,而現階段實際都是結算時按合同執行消耗量定額)套定額,合同中約定材料價格按施工時期造價管理,這就需要把這部分的施工內容按實際施工時期劃分形象進度,
4,需要甲方、監理認可。形象進度按實結算的工程一般都會辦理,而清單結算的工程對這方面還不夠重視,大部分工程沒有這方面的依據。措施費一次性包死,就是按投標時的造價計入結算。
5,而措施費一次性包死雖然按新的清單計價辦法允許調整但施工合同中一般不約定是包投標清單、還是施工圖紙、還是整個工程,現在的措施費一次性包死通長意義上不論變更增減均不調整。但是如變更太大,原4層樓現變更為2層或2層變4層,措施費變化太大,就肯定需要雙方協商看怎樣進行調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於工程結算時工程量發生變化單價怎麼調
⑷ 工程量清單計價如果出現計價錯誤中標後可不可以調整
如投標計價錯誤,中標後是不允許修正的。
⑸ 合同寫出現工程量清單錯誤時不調整合同價,怎麼審核
如果只是量有誤差就只能調整量了 綜合單價在沒有變化的情況下不允許調整
⑹ 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法中,變更工程量的單價是如何調整的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08 )是這樣規定的:
4.7 工程價款調整
4.7.1 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後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影響工程造價的,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4.7.2 若施工中出現施工圖紙(含設計變更)與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徵描述不符的,發、承包雙方應按新的項目特徵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
4.7.3 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對應的綜合單價按下列方法確定:
1 合同中已有適用的綜合單價,按合同中已有的綜合單價確定;
2 合同中有類似的綜合單價,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確定;
3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綜合單價,經發包人確認後執行。
4.7.4 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造成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原措施費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按原措施費的組價方法調整;原措施費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根據措施項目變更情況,提出適當的措施費變更,經發包人確認後調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綜合單價及措施項目費應予以調整。
4.7.6 若施工期內市場價格波動超出一定幅度時,應按合同約定調整工程價款;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規定調整。
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工程價款。
1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 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7.8 工程價款調整報告應由受益方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經對方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提出工程價款調整報告的,視為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調整。
收到工程價款調整報告的一方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內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否則,視為工程價款調整報告已經確認。
4.7.9 經發、承包雙方確定調整的工程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⑺ 由於招標文件清單編制錯誤,導致的投標價格過低,怎麼調整合同簽的是固定單價,
如何認定是招標文件清單編制的錯誤?招標文件清單是經過很多部門審核批準的,如果他即便是與實際工程量不服,那麼在招投標過程中這個不符的清單就是項目的清單,作為投標人也只能認為項目真實的。在實施過程中,如果因清單與實際量相差過大,那麼也就只能認為是工程增量,或則按照設計更改的方式處理。
⑻ 出現工程量清單錯誤時,是否調整合同價格
如果只是量有誤差就只能調整量了 綜合單價在沒有變化的情況下不允許調整
如果是投標時發現,就向業主或招標代理提出,讓他們通過補疑書來改正;如果是簽合同後發現,就向業主提出變更。
對於工程量,是招標人的責任,對於綜合單價報價,是投標人的責任,在招標環節,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時應就招標文件中關於工程量清單計算與圖紙不符的問題向招標人提出質疑,招標人應在投標預備會時對以上問題進行書面答復,但原則上,招標人對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負責,投標人按招標文件中的清單報價完全符合要求,中標後可以在施工時對超出工程部分進行索賠,對於建設單位多算的部分一般不會提出,所以,從這點上可以看出招標人對工程建設不重視或是沒有經驗,前期工作不認真往往導致工程問題較大。
評標時,評標委員會對明顯低於成本價的投標文件會要求投標人進行說明,施工方能中標,說明評標質量不高,或是總價基本合理。
根據你的描述,以上環節都沒有對問題進行發現和糾正,到竣工時才發現,可見雙方工程管理問題較多,施工方為中標報低價是合理的,但不能低於社會平均成本價,並且招標過程及各文體資料是要備案的,合同也必須要按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簽定,不得就實質性內容進行協商和更改,就正常投標而言,這些投標人都要提前考慮到,不要等中標了才叫苦低了,這是不成熟的表現。
綜上,雙方問題比較多,都有責任,作為施工方,應就工程量計算錯誤造成的損失作為索賠的重點,而不是中標的單價,除非單價明顯低於成本,但這同時說明評標存在嚴重問題,除非過低,否則索賠成功的可能性不大。
施工方認為按清單計價量大,且混凝土板比較靠前期,能較早收回資金,走量可以報較低單價,但實際工程量小的多,施工單位可以與建設單位協商,要求對管理費和部分措施費進行補償(按施工組織計劃多佔用的資源成本及管理成本),不行的可以按合同對爭議規定的進行仲裁或訴訟。
⑼ 在投標報價時清單工程量有誤該如何報價
按1000方進行報價,中標後要求甲方調整工程量,這樣一般對投標單位有利。或者在投標答疑時向招標單位提出來,根據招標答疑進行報價。
⑽ 固定總價合同決算時,因實際工程量偏少與原合同清單工程量不符,原合同總價一定不能變動嗎
如果有變更的應該除外,按照固定總價合同時,建設單位在招標前要自己審核一下概算,這種方式就存在很大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