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工程合同未約定時,分部分項單項工程定變更超過多少時,增加或減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才可以調整
當合同未約定的情況下,分部分項單項工程量變更超過10%,並且該項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合計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後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可以調整。
必須以建設計劃和具體建設設計文件已獲得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為前提。簽訂施工合同須以履行有關法定審批程序為前提,這是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物為建築產品,需要佔用土地,耗費大量的資源,屬於國民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凡是沒有經過計劃部門規劃部門的批准,不能進行工程設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報建手續及施工許可證,更不能組織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原計劃項目功能的,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
則應以中標時確定的中標金額為准;如按初步設計總概算投資包干時,應以經審批的概算投資中與承包內容相應部分的投資為工程價款;如按施工圖預算包干,則應以審查後的施工圖總預算或綜合預算為准。
合同造價是雙方共同約定的條款,是承包方的利益所在,價款數額及付款日期應當明確具體。暫定價、暫估價、概算價、都不能作為合同價款,約而不定的造價不能作為合同價款。並且採用的合同價款方式雙方要作出明確的約定。
⑵ 工程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
首先,增加模板費用是不是因為工程量增加的原因造成?還是因為工程量沒有變化但由於在施工方案中沒有充分考慮而報價中沒有包括的原因?如果由於第一個原因造成,建設單位應給於施工單位增加該分項工程所增加的模板措施費用及相關的利潤、規費、稅金,並相應增加工期,付款金額參照合同中相同或相似工程的綜合單價及費用確定,或按該分項工程合同價的百分比確定,具體按合同專用條款中規定執行。
第二個原因是由於施工單位造成,建設單位不矛賠償。
⑶ 新增加工程量和設計變更的區別
新增加工程量和設計變更的區別:
定義不同:
1、設計變更:是指項目自初步設計批准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技術設計文件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所進行的修改、完善、優化等活動。設計變更應以圖紙或設計變更通知單的形式發出。
2、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屬於設計變更。變更有關工程價款的報告應由承包人提出。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更改施工組織設計的,應經業主和監理同意
新增加工程量:設計中不含有的工程量,而後增加的工程量,是以物理計量單位或自然計量單位表示各個分項或子分項工程和構配件的數量。
工程造價不同:
設計變更:
1、包含由於設計工作本身的漏項、錯誤等原因而修改、補充原設計的技術資料。設計變更費用一般應控制在建安工程總造價的5%以內,由設計變更產生的新增投資不得超過基本預備費的1/3。
2、糾正設計錯誤以及滿足現場條件變化而進行的設計修改工作。一般包括由原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變更通知單和由施工單位徵得由原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聯絡單兩種。
新增加工程量:
自然計量單位是以物體的自然屬性來作為計量單位。如燈箱、鏡箱、櫃台以 「個」為計量單位,曬衣架、簾子桿、毛巾架以「根」或「套」為計量單位等。
物理計量單位是以物體的某種物理屬性來作為計量單位。如牆面抹灰以「m2」為計量單位,窗簾合、窗簾軌、樓梯扶手、欄桿以「m」為計量單位等。
(3)分項工程量價款增加擴展閱讀:
設計變更的實施後,由監理工程師簽注實施意見,但應註明以下幾點:
1、本變更是否已全部實施,若原設計圖已實施後,才發變更,則應註明。因牽扯到原圖製作加工、安裝、材料費以及拆除費。若原設計圖沒有實施,則要扣除變更前部分內容的費用。
2、若發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設備、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裝的成品、半成品,均應由監理人員負責組織建設單位回收。
由施工單位編制結算單,經過造價工程師按照標書或合同中的有關規定審核後做為結算的依據,此時也應注意以下幾點:
1、由於施工不當,或施工錯誤造成的,正常程序相同,但監理工程師應註明原因,此變更費用不予處理,由施工單位自負,若對工期、質量、投資效益造成影響的,還應進行反索賠。
2、由設計部門的錯誤或缺陷造成的變更費用,以及採取的補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所生的費用,由監理單位協助業主與設計部門協商是否索賠。
3、由於監理部門責任造成損失的,應扣減監理費用。
4、設計變更應視作原施工圖紙的一部分內容,所發生費用計算應保持一致,並根據合同條款按國家有關政策進行費用調整。
⑷ 建設工程工程量增加超過15%,綜合單價如何調低
對綜合單價進行調整根據最新的GB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第九章合同價款調整9,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統一的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定,由招標人提供工程量清單,投標人根據市場行情和本企業實際情況自主報價,經評審低價中標的工程造價計價模式。
其特點是「量變價不變」。與中國建築市場的迅速發展,並逐步完善招標投標制度,以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對中國建築市場提出了新的要求,改革預算定額計價方法,在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方法是建立開放、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工程成本定價和有競爭力的價格。
逐步解決規范計價中不符合建築市場的因素,徹底消除當前招投標工作中的弊端,也是市場經濟體制對建築市場發展的必然要求。
(4)分項工程量價款增加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12號法令的頒布和實施國家七部委《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的頒布一些有關規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招標投標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和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依法招標投標法律。
工程量清單招投標是推進和完善招投標制度,完善行政監督機制,引導招投標走向市場經濟,實現與國際慣例接軌的科學合理途徑。
⑸ 怎麼理解分部分項清單中工程量增加或減少的,均不予以調整該分部分項清單的單價。工程量予以調整
大家哈嘍我是注冊造價工程師,我說說自己的理解。
按照樓主的說法,應該是合同里這樣簽的,大概率是固定單價合同。也就是一般人理解的只調量不調價。
如果,你對工程量有異議,或者感覺最終結算會有很大的偏差的話,你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工程量超出或者減少多少的時候,就可以調整單價就可以了。
希望能解答你的疑惑
⑹ 關於原中標單位增加工程量的法規條例
一、《招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二、固定單價合同,就是常用於設計或建設條件或技術條件不明確的工程(簡單的說就是常用於工程量將來變動大的工程中)
工程量的增加是否要調整中標單價,完全要看招標文件中的規定,如果招標文件或合同條款中,沒有規定或約定因工程變更就導致工程單價的調整的約定,如果雙方針對中標後工程量大大增加的事實簽訂了補充協議,就違反了《招投標法》的禁止性規定,因為該行為已構成對合同條件實質性的改變。
如果允許調整的話,一般在合同文本中約定因工程量變更時的價格變更條款,雙方簽署合同時進行具體約定變更工程量部分的單價調整方式。比如條款可以這樣規定:「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最終完成的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相差10%以上,則超過10%部分的綜合單價應予調整。」
工程量清單的分類,按分部分項工程單價組成來分類:
①直接費單價(也稱工料單價)
直接費單價由人工、材料和機械費組成,是按照現行預算定額的工、料、機消耗標准及預算價格和可進入直接費的調價確定。
其他直接費、間接費、利潤、材料差價、稅金等按現行的計算方法計取列入其他相應價格計算其中,這是國內絕大部分地區採用的編制方式。
②部分費用單價(也稱綜合單價)
部分費用單價只綜合了直接費、管理費和利潤,並依綜合單價計算公式確定綜合單價。該綜合單價對應圖紙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即分部分項同工程實物量計價表,一般這部分費用屬於非競爭性費用。
綜合費用項目如腳手架工程費、高層建築增加費、施工組織措施費、履約擔保手續費、工程擔保費、保險費等,這部分費用屬於競爭性費用。
國內的做法一般是:非競爭性費用採用定額預算編制方法套用定額及相應的調差文件計算,而競爭性費用由投標人依據工程實際情況和自己的能力自由報價。
③全費用單價(國際慣例)
工程量清單
全費用單價由直接費、非競爭性費用和競爭性費用組成。該工程量清單項目由工程清單、措施費和暫定金額組成。
工程量清單由分部分項工程組成,措施費由各措施項目費組成:暫定金額即不可預見費,它包括工程變更和零星工程(計日工)。
全費用單價合同是典型、完整的單價合同,工程量能形成一個獨立的子目分項編制。對於該子目的工作內容和范圍必須加之說明界定。工作量清單不能單獨使用,應與招標文件的招標須知、合同文件、技術規范和圖紙等結合使用。
⑺ 按清單規范工程價款什麼情況下需要調整
如果可以隨意調整綜合單價,就相當於按實結算了,投標綜合單價還有意義嗎?由於投標人自己失誤,造成某個綜合單價偏低,與招標人何干?
而且,招標人的招標控制價是正常計價的,不是和投標人一樣偏低,投標人即使某清單綜合單價報低了,相應清單子目合價也減少了,但是其差額部分已經攤到其他綜合單價中了,怎麼能調整呢?
國家推出工程量清單計價的目的,就是投標人自主報價形成綜合單價,再根據實際工程量辦理結算的。
關於清單投標綜合單價在哪種情況下可調整及不可調整,最有效的文件就是文件,如果簽訂時沒有約定條款,就是簽訂時相關人員失職了。
作為清單招標,綜合單價一般不做調整,這個是起碼的基本常識,如果非要政策依據,參考2008清單規范:
4.7 工程價款調整
4.7.1 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 28 天,非招標工程以簽訂前 28 天為基準日,其後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影響工程造價的,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發布的規定調整價款。
4.7.2 若施工中出現施工圖紙(含設計變更)與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徵描述不符的,發、承包雙方應按新的項目特徵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的綜合單價。
4.7.3 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對應的綜合單價按下列方法確定:
1 中已有適用的綜合單價,按中已有的綜合單價確定;
2 中有類似的綜合單價,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確定;
3 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綜合單價,經發包人確認後執行。
4.7.4 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造成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原措施費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按原有措施費的組價方法調整;原措施費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根據措施項目變更情況,提出適當的措施費變更,經發包人確認後調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該項工程量變化在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該項工程量變化在約定幅度以外的,其綜合單價及措施費應予以調整。
4.7.6 若施工期內市場價格波動超出一定幅度時,應按約定調整工程價款;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的規定調整。
簽訂時經辦人亂彈琴,不懂裝懂,該約定時不約定,發生爭議時找不到依據條款,到處找政策文件,這不是折騰你嗎?
⑻ 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法中,變更工程量的單價是如何調整的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08 )是這樣規定的:
4.7 工程價款調整
4.7.1 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後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影響工程造價的,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4.7.2 若施工中出現施工圖紙(含設計變更)與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徵描述不符的,發、承包雙方應按新的項目特徵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
4.7.3 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對應的綜合單價按下列方法確定:
1 合同中已有適用的綜合單價,按合同中已有的綜合單價確定;
2 合同中有類似的綜合單價,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確定;
3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綜合單價,經發包人確認後執行。
4.7.4 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造成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原措施費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按原措施費的組價方法調整;原措施費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根據措施項目變更情況,提出適當的措施費變更,經發包人確認後調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綜合單價及措施項目費應予以調整。
4.7.6 若施工期內市場價格波動超出一定幅度時,應按合同約定調整工程價款;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規定調整。
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工程價款。
1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 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7.8 工程價款調整報告應由受益方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經對方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提出工程價款調整報告的,視為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調整。
收到工程價款調整報告的一方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內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否則,視為工程價款調整報告已經確認。
4.7.9 經發、承包雙方確定調整的工程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