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道路橋梁專業的就業方向是什麼具體的工作內容有哪些
道路橋梁工程技術專業面向公路交通部門,從事公路、城市道路、橋梁及隧道工程的勘探設計、試驗檢測、養護維修的技術與管理工作。
畢業生面向公路交通建設、市政工程建設以及鐵道工程建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主要從事道路與橋梁工程的勘測設計、施工管理、試驗檢測、工程監理、造價咨詢、養護與管理等專業技術管理工作。如公路交通勘測設計單位、路橋施工企業、市政工程公司、監理企業、各市縣交通局、公路局等。
道路橋梁工程技術專業的畢業生主要崗位有:到公路管理局、交通局等交通土建工程的管理部門擔任基建科員、調研員等,到各省公路局、路橋公司、市政公司等一線施工單位擔任施工員、技術員、測量員、質檢員、材料員、試驗員等,到監理公司擔任一般監理人員。
從事公路和橋梁勘測設計、監理、施工及基層管理工作
② 市政橋梁工程安全生產管理管哪些具體內容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下建築工程施工方案需要專家評審論證。一、深基坑工程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或地下室三層以上(含三層)或深度未超過5M(含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及地下管線極其復雜的工程。二、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斷層與地質復雜的隧道工程。三、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構件模板支撐系統超過8M或跨度超過18M,施工總荷載大於10KN/M2或集中線荷載大於15KN/M的模板支撐體系。四、30M及以上高空作業的工程。
③ 隧道工程師安全質量職責和橋梁工程師安全質量職責
答-您是專業的人員就要知道安全的規定和職責的,這是在企業的工作中的必需要制定的,也是國家要求的,所以您就要在本企業的管理制度中查找。
④ 橋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幾點措施
1、設立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管理核心點是落實,執行。只有嚴格苛刻的安全管理制度才能建立起一個自上而下的級級責任制,形成固定管理制度,由崗位選人。施工單位往往最先忽視的步驟就是對安全施工的重視,埋頭只顧對橋梁施工具體細節開始策劃。其實這簡單的顛倒就為安全施工形成了漏洞,隨著工程的逐步推進,安全隱患才會慢慢顯現出來。工程施工至此,想要改變可能性非常小,或者需要更加多的投入來挽回這一錯誤。因此,在策劃橋梁施工細節的時候,就要從全局考慮、整體安排,避免邊設計、邊施工。廣泛徵求有較高業務水平的安全監管人員意見、建議。
2、不定期對施工使用的設備、原材料等進行檢驗
橋梁工程設備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建築配料的准確性。而在橋梁工程施工的過程中,提高質量的重要措施就是以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檢驗計量設備,同時,還要加強對某些重要的原材料與配件的檢驗力度。以建築施工質量管理體系文件(規范)的要求為根據,進行相關的檢驗,此外,新工藝、新材料與新技術在投入工程施工過程之前,工作人員一定要進行反復的現場試驗,並經過各個部門的審查通過。
3、根據施工人員的素質水平進行安全培訓
因為橋梁施工的最前線人員絕大多數是農民工,他們缺少基本的安全常識,上崗前相應的培訓沒有到位。橋梁施工單位應該增強對相關施工人員安全常識的培訓,嚴格做好現場的監督工作,通過監督機制督促工作人員開展好安全防範工作。雖然在社會主義現代化經濟體制條件下,對工人進行相應的安全培訓會加大資金的投入,但是從另一個角度考慮也減少了施工單位對安全事故處理的費用支出。
4、從技術層面控制施工安全
腳手架是最常用過的施工工具,所以規范其搭設、及時調整穩定建築主體,對腳手架要進行內外全封閉,糾正和補全橫向掃地桿。立桿基礎更要堅實,嚴禁違規使用劣質鋼管及手板,單獨設立卸料的平台。嚴格按照國家的相關規范來指導新的從業人員搭設腳手架、門形。
⑤ 橋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幾點措施
1、 設立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管理核心點是落實,執行。只有嚴格苛刻的安全管理制度才能建立起一個自上而下的級級責任制,形成固定管理制度,由崗位選人。施工單位往往最先忽視的步驟就是對安全施工的重視,埋頭只顧對橋梁施工具體細節開始策劃。其實這簡單的顛倒就為安全施工形成了漏洞,隨著工程的逐步推進,安全隱患才會慢慢顯現出來。工程施工至此,想要改變可能性非常小,或者需要更加多的投入來挽回這一錯誤。因此,在策劃橋梁施工細節的時候,就要從全局考慮、整體安排,避免邊設計、邊施工。廣泛徵求有較高業務水平的安全監管人員意見、建議。
2、 不定期對施工使用的設備、原材料等進行檢驗
橋梁工程設備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建築配料的准確性。而在橋梁工程施工的過程中,提高質量的重要措施就是以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檢驗計量設備,同時,還要加強對某些重要的原材料與配件的檢驗力度。以建築施工質量管理體系文件(規范)的要求為根據,進行相關的檢驗,此外,新工藝、新材料與新技術在投入工程施工過程之前,工作人員一定要進行反復的現場試驗,並經過各個部門的審查通過。
3、 根據施工人員的素質水平進行安全培訓
因為橋梁施工的最前線人員絕大多數是農民工,他們缺少基本的安全常識,上崗前相應的培訓沒有到位。橋梁施工單位應該增強對相關施工人員安全常識的培訓,嚴格做好現場的監督工作,通過監督機制督促工作人員開展好安全防範工作。雖然在社會主義現代化經濟體制條件下,對工人進行相應的安全培訓會加大資金的投入,但是從另一個角度考慮也減少了施工單位對安全事故處理的費用支出。
4、 從技術層面控制施工安全
腳手架是最常用過的施工工具,所以規范其搭設、及時調整穩定建築主體,對腳手架要進行內外全封閉,糾正和補全橫向掃地桿。立桿基礎更要堅實,嚴禁違規使用劣質鋼管及手板,單獨設立卸料的平台。嚴格按照國家的相關規范來指導新的從業人員搭設腳手架、門形。
⑥ 公路橋梁工程項目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涉及公路、橋梁安全生產的法律規章重要約束條件?
2007-07-30 09:08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部分: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三)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四)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五)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六)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二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四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四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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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四十六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四十七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第四十八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四十九條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配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五十條 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
第五十一條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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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九條規定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並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消原批准。
第五十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後,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並應當在十五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監督檢查不得影響被檢查單位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監督執法證件;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五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有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六十一條 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六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公開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有關安全生產的舉報;受理的舉報事項經調查核實後,應當形成書面材料;需要落實整改措施的,報經有關負責人簽字並督促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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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部分:
第四條 建設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他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依法承擔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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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造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准確、完整。
第七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八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概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拆除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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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勘察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應當真實、准確,滿足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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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註明,並對防範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採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注冊建築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對其設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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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 工程建立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工程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實施監理,並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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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為建設工程提供施工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
第十六條 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應當具有生產(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 出租單位應當對出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在簽訂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檢測合格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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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應當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有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後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二)土方開挖工程;(三)模板工程;(四)起重吊裝工程;(五)腳手架工程;(六)拆除、爆破工程;(七)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第二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前,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並由雙方簽字確認。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電梯井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准。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現場的辦公、生活區與作業區分開設置,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區的選址應當符合安全性要求。職工的膳食、飲水、休息場所等應當符合衛生標准。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第三十條 施工單位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築物、構造物和地下管線等,應當採取專項防護措施。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施工現場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料、雜訊、振動和施工照明對人和環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建立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責任人,制定用火、用電、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項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並在施工現場出入處設置明顯標志。
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應當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並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第三十三條 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安全施工的強制性標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等。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考核合格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第三十七條 作業人員進入新的崗位或者新的施工現場前,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教育培訓或者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三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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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將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資料的主要內容抄送同級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
第四十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將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委託給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第四十五條 國家對嚴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藝、設備、材料實行淘汰制度。具體目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對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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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11-01起施行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4-02-01起施行
《公路水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07-03-01起施行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JTJ 076-95
《公路養護安全作業規程》JTG H3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