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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防工程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8-16 23:04:28

❶ 人防工程面積和建築面積的規定

建築人防的建設要求,及人防建築面積:

在縣城以上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築(除工業生產廠房外),按照下列規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築,按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抗力等級6級以上的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項規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總建築面積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級6B級防空地下室。具體比例為:一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6%—8%;二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5%—6%;三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4%—5%;縣城為3%。

(三)新建除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按照地面總建築面積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級6級以上的防空地下室。具體比例為:一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4%—5%;二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3%—4%;三類國家人防重點城市為2%—3%;縣城為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批准免建和減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級。

建築面積是指建築物外牆勒腳以上的結構外圍水平面積,是以平方米反映房屋建築建設規模的實物量指標。

對於人防工程的面積有以下規定:

一. 所有建築均按建築形式分類,指標計算與使用功能無關。計算方法:

1. 十層以上(含十層)的建築,應修建「滿堂紅」防空地下室,可按其第十層標准面積指標計算;

2. 十層(不含十層)以下,基礎埋深超過3米(含3米)的建築,應按其面積(含地下)的3%修建;

3. 十層(不含十層)以下,基礎埋深不超過3米的建築,應按其面積(含地下)的2%修建;

4. 單建工程(地上建築投影范圍之外的地下建築)應按其面積的30%修建。如一棟建築既有高層又有多層,應按上述要求對建築進行豎向分割後,分類計算應建設人防面積指標。

二. 為小區配套建設的中小學、幼兒園、市政站點等可不結合修建防空地下室。如上述項目與其它建築合並設置,應將其面積指標扣除。

三. 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車間、倉庫、商店、車站、地下指揮部等,包括相應的有永久頂蓋的出入口的建築面積,按照其上口外牆(部包括採光井、防潮層以及保護牆)的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層高超過2.20M的部位應該計算全部面積;層高不足2.20M的部位應該計算1/2面積。

四. 應建人防面積=高層建築的基層面積,按100%計算(不管有、無地下室)+ 樓層為1層—3層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無地下室的,按基層面積的15%計算;如埋深超過3米的按基層面積的100%計算+樓層為4-6層的如果地下室埋深不到3米或無地下室的,按基層面積的35%計算; 如埋深超過3米的按基層面積的100%計算。

拓展資料:

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人防工程是防備敵人突然襲擊,有效地掩蔽人員和物資,保存戰爭潛力的重要設施;是堅持城鎮戰斗,長期支持反侵略戰爭直至勝利的工程保障。

人防工程按構築形式可分為地道工程、坑道工程、堆積式工程和掘開式工程:

1. 地道工程,地道工程是大部分主體地面低於最低出入口的暗挖工程,多建於平地。

2. 坑道工程,坑道工程是大部分主體地面高於最低出入口的暗挖工程,多建於山地或丘陵地。

3. 堆積式工程,堆積式工程是大部分結構在原地表以上且被回填物覆蓋的工程。

掘開式工程,掘開式工程是採用明挖法施工且大部分結構處於原地表以下的工程,包括單建式工程和附建式工程。單建式工程上部一般沒有直接相聯的建築物;附建式工程上部有堅固的樓房,亦稱防空地下室。早期人防工程多為地道工程。

80年代以來人防建設實行了指導思想的戰略轉變,強調平戰結合,為經濟建設和城市建設服務,新建的人防工程多為掘開式工程,位置較好,質量較高。同時,為了吸引人們到地下來,為人們提供比較舒適的環境,一些人防工程裝修的檔次普遍高於地面建築。

❷ 人防工程要求

一、人防工程施工要求
1、建築專業方面
1)防護設備必須選用由國家人防辦定點企業生產的產品。廠家必須提供在省人防辦的備案資料或年檢證書,並符合設備設施生產製作圖集要求。供銷合同應按規定要求備案。
2)所有戰時使用的防護設施(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懸板活門、膠管活門、門式活門等)門框必須與鋼筋混凝土結構工程同步施工安裝到位,竣工之前必須將所有的防護設備(門扇、閥門等)安裝到位。
3)所有的戰時封堵門框必須與施工同步,預埋在混凝土牆體中,並按規定有效連接,封堵構件必須按規范或標準的大樣圖製作或購置到位,並編號存放於工程內部設計的專用房間內
2、結構專業方面
1)圖紙閱讀需注意設計說明和詳圖,加強閱讀深度。
2)在人防工程中,所有的雙向板(底板、牆體、頂板)有「S」型拉結筋要求的,最大間距500mm,成梅花型配置,選用直徑不小於6mm的一級鋼。
3)採用梁板柱結構的工程,在底板施工時,板上皮鋼筋要從梁筋下方穿過。採用反梁結構的頂板施工時,板下皮鋼筋要從梁下皮鋼筋上方穿過。
4)在牆體施工時,模板的對拉鏍桿不得使用光圓鏍桿(套塑料管),必須參照外牆做法作,全部使用止水鏍桿。
5)門框牆、臨空牆和外牆施工時應注意,防護區外一側的鋼筋規格大於內側的鋼筋,且在門框牆、預埋套管的洞口四角加筋不要遺漏。
6)所有防護密閉門、密閉門門框及封堵預埋件應在砼澆注前綁扎固定到位後與門框牆同步澆注。
3、暖通專業方面
1)所有的風管穿防護牆處必須要用鋼制密閉穿牆管,且施工時要將密閉穿牆管按結構圖紙要求預埋在牆體中,並兩頭出牆50~100mm,規格按要求製作,標高、幾何尺寸等須符合要求,並保證門的正常開啟。
2)在各口部密閉通道及防毒通道隔的防護密閉門框牆、密閉門門框牆上設置有DN50的氣密測量管(熱鍍鋅管),必須預埋在牆體中,兩頭出牆50~100mm,一般距地1.5米(本圖紙2米),內絲銅質管帽封堵。
3)在防化值班室頂板處設置有DN15的超壓測壓管,一頭一般在防化值班室內,一頭在防護區外,兩頭離牆、板各100 mm,伸出牆(板)500mm,此管比較容易遺漏,在施工時必須按圖預埋到位。
4)所有戰時進排風口部內,所有的進排風管線和閥門必須施工到位,且在穿牆處要有鋼制密閉止水套管。進風系統中設置有粗濾器、預濾器和過濾吸收器的平時需購置安裝到位。
5)人防工程超壓排風設置的自動排氣活門、超壓排氣閥門必須與工程同步施工安裝到位。
6)設有清潔式、濾毒式、隔絕式三種通風方式的人防工程,每個防護單元戰時人員主要出入口防護密閉門外側的音響信號箱及管線和三種通風方式的信號箱及管線應預埋施工到位。
7)戰時進排風系統的風機及相應管線,在防空專業隊、救護站和一等人員掩蔽工程應全部安裝到位;其他工程,戰時機房內相應的管線應安裝到位,戰時風機應購置到位並存放於工程內專用房間。
8)防化值班室及內部預埋管線應施工到位。
9)設有柴油電站的人防工程,其配套進排風系統和排煙系統應施工到位,涉及到穿牆的管線應預埋鋼制密閉穿牆管。
4、給排水、消防專業方面
1)防爆波地漏、防爆波清掃口、戰時給水引入管、排水出戶管及相應的止回閥和各種防護閥門必須和工程同步施工安裝到位。
2)消防噴淋系統的管線在穿越人防圍護結構時,應在前期土建施工時預埋鋼制密閉止水套管,宜在穿越人防圍護結構的管線距牆200mm處安裝1.6MPa(16KG)銅芯閘閥。
3)口部染毒區供牆面及地面沖洗用的沖洗栓或沖洗龍頭及管線應安裝到位。
4)戰時使用的淋浴器和加熱設備可不安裝,但所有管線和固定設備用的預埋件應施工到位。
5)純戰時使用而平時不使用的水箱(池)及增壓設備在防空專業隊、救護站和一等人員掩蔽工程應全部安裝到位,其他類工程戰時水箱(池)可不安裝,但管線必須安裝到位。
6)設有柴油電站的人防工程,所有的供發電機使用的水管、油管、貯油箱及冷卻水箱應施工安裝到位。
5、電氣專業方面
1)應規范要求,在人防工程中所有的弱電管線、強電管線穿越防護牆、密閉牆、防護單元牆的防護密閉穿管、密閉穿管(鍍鋅鋼管,壁厚大於2.5 mm)不能使用PVC管,應按規范之要求設計並敷設。
2)防爆波電纜井與人防區域的隔牆上應預埋防護密閉穿管。
3)防爆呼喚按鈕及管線應安裝到位,此設備為暗裝,應預埋在混凝土牆體中。
4)在防毒通道及密閉通道的隔牆上(防護門、防護密閉門、密閉門上方)應設置4~8根DN50的電氣備用穿管(鍍鋅鋼管,壁厚大於2.5 mm)。
5)設有柴油電站的人防工程,發電機組可不安裝,但其他附屬電氣管線、設備應安裝到位。
6)平戰轉換內容應進行人防工程平戰轉換專篇設計,有相應的平戰轉換設計圖紙、工程量清單等,竣工驗收應完成平戰轉換預案的編制

❸ 人防工程建築面積有什麼規定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第十八條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第十九條

國家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按照不同的防護要求,實行分類指導。

國家根據國防建設的需要,結合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

第二十條

建設人民防空工程,應當在保證戰時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於平時的經濟建設、群眾的生產生活和工程的開發利用。

第二十一條

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修建;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其他有關部門負責組織修建。

有關單位負責修建本單位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

(3)成都市人防工程管理規定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空法》第二十二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第二十三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防護標准和質量標准。

人民防空工程專用設備的定型、生產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建設用地應當依法予以保障;對人民防空工程連接城市的道路、供電、供熱、供水、排水、通信等系統的設施建設,應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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