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為什麼施行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
為促進工程區生態建設與後續產業的協調發展,為工程建設長久發揮效益創造條件,國家林業局頒發了《關於加快京津風沙源治理工和區沙產業發展的指導意見》。
B. 京津風沙源治理二期工程的介紹
京津風沙源治理二期工程是我國為進一步減輕京津地區風沙危害,構築北方生態屏障等需要,我國將實施建設期從2013年—2022年為期10年的「京津風沙源治理二期工程規劃」,總投資達877.92億元。2012年9月,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京津風沙源治理二期工程規劃(2013-2022年)》,決定實施京津風沙源治理二期工程,工程區范圍由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5個省(區、市)的75個縣(旗、市、區)擴大至包括陝西在內6個省(區、市)的138個縣(旗、市、區)。
C.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有最近修訂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
(1988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江河湖泊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
第三條開發利用江河湖泊水資源和防治水害,應當全面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促進各項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國河道的主管機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該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
第五條國家對河道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邊界河道以及國境邊界河道,由國家授權的江河流域管理機構實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主管機關根據流域統一規劃實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市、縣的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
第六條河道劃分等級。河道等級標准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以及河道監理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河道管理,執行供水計劃和防洪調度命令,維護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第九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2]
第二章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十條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通航標准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通暢。
第十一條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築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建設項目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機關。
第十二條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所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
橋梁和棧橋的梁底必須高於設計洪水位,並按照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設計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機關根據防洪規劃確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第十三條交通部門進行航道整治,應當符合防洪安全要求,並事先徵求河道主管機關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水利部門進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的需要,並事先徵求交通部門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在國家規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漁業水域進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設單位應當兼顧竹木水運和漁業發展的需要,並事先將有關設計和計劃送同級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徵求意見。
第十四條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築物及設施,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定期檢查,對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築物及設施,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驗收合格後方可啟用,並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確需利用堤頂或者戧台兼做公路的,須經上級河道主管機關批准。堤身和堤頂公路的管理和維護辦法,由河道主管機關商交通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佔用河道灘地。城鎮規劃的臨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城鎮規劃等有關部門確定。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城鎮規劃時,應當事先徵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第十七條河道岸線的利用和建設,應當服從河道整治規劃和航道整治規劃。計劃部門在審批利用河道岸線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徵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河道岸線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等有關部門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第十八條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規劃進行河道整治需要佔用的土地,由當地人民政府調劑解決。
因修建水庫、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以河道為邊界的,在河道兩岸外側各10公里之內,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禁止單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2]
第三章河 道 保 護
第二十條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第二十一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應當符合江河行洪、輸水和航運的要求;灘地的利用,應當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規劃,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禁止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築物和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在防汛搶險期間,無關人員和車輛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頂泥濘期間,禁止車輛通行,但防汛搶險車輛除外。
第二十三條禁止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擾河道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鑽探、挖築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第二十六條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等,河道主管機關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禁止進行打井、鑽探、爆破、挖築魚塘、採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禁止圍湖造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進行治理,逐步退田還湖。湖泊的開發利用規劃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禁止圍墾河流,確需圍墾的,必須經過科學論證,並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條加強河道灘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積。
第二十九條江河的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非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填堵、佔用或者拆毀。
第三十條護堤護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單位組織營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砍伐或者破壞。
河道管理單位對護堤護岸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及用於防汛搶險的採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條在為保證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交通部門設立限制航速的標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駛。
在汛期,船舶的行駛和停靠必須遵守防汛指揮部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山區河道有山體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地質、交通等部門加強監測。在上述河段,禁止從事開山採石、采礦、開荒等危及山體穩定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響行洪、航運和水工程安全,並服從當地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機關有權對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進行緊急處置。
第三十四條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設置和擴大,排污單位在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之前,應當徵得河道主管機關的同意。
第三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
河道主管機關應當開展河道水質監測工作,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2]
第四章河 道 清 障
第三十六條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並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三十七條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根據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並報經人民政府批准,責成原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響防洪安全的,必須服從防汛指揮部的緊急處理決定。[2]
第五章經費
第三十八條河道堤防的防汛歲修費,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財政預算。
第三十九條受益范圍明確的堤防、護岸、水閘、圩垸、海塘和排澇工程設施,河道主管機關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業等單位和農戶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其標准應當根據工程修建和維護管理費用確定。收費的具體標准和計收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必須按照經批準的范圍和作業方式進行,並向河道主管機關繳納管理費。收費的標准和計收辦法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凡對堤防、護岸和其他水工程設施造成損壞或者造成河道淤積的,由責任者負責修復、清淤或者承擔維修費用。
第四十二條河道主管機關收取的各項費用,用於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設、管理、維修和設施的更新改造。結余資金可以連年結轉使用,任何部門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三條河道兩岸的城鎮和農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組織堤防保護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義務出工,對河道堤防工程進行維修和加固。[2]
第六章罰則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物體的;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稈植物的;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護堤地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的;
(三)未經批准或者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工程安全標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
(四)未經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機關的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的;
(五)未經批准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以及開采地下資源或者進行考古發掘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圍墾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
(八)汛期違反防汛指揮部的規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築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鑽探、爆破、挖築魚塘、採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
(三)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國家、集體、個人經濟損失的,受害方可以請求縣級以上河道主管機關處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河道主管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八條河道主管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及河道監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條本條例由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D. 水利工程建設要求設置項目經理部的要求哪裡規定的
自己去找吧
第一部分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二部分 行政法規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
第三部分 水利工程建設「三項制度」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水利建設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規定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收費管理規定
水利部關於修改部分水行政許可規章的決定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驗收管理辦法
水利部關於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水利水保項目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
水利部關於加強大中型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建設管理的意見
第四部分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暫行規定
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
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
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管理辦法
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第五部分 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
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
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第六部分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管理
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
第七部分 附件
水利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文件示範文本
水利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示範文本
E. 文件精神
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
《關於加快推進農業科技創新持續增強農產品供給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見》(全文)
2011年,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中央決策部署,同心協力,扎實工作,克服多種困難挑戰,農業農村保持了強勁發展勢頭。糧食生產穩定躍上新台階,農民增收成效喜人,水利建設明顯加速,農村民生持續改善,農村社會安定祥和。農業農村形勢好,有力支撐了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有效維護了改革發展穩定大局。
做好2012年農業農村工作,穩定發展農業生產,確保農產品有效供給,對推動全局工作、贏得戰略主動至關重要。當前,國際經濟形勢復雜嚴峻,全球氣候變化影響加深,我國耕地和淡水資源短缺壓力加大,農業發展面臨的風險和不確定性明顯上升,鞏固和發展農業農村好形勢的任務更加艱巨。全黨要始終保持清醒認識,絕不能因為連續多年增產增收而思想麻痹,絕不能因為農村面貌有所改善而投入減弱,絕不能因為農村發展持續向好而工作鬆懈,必須再接再厲、迎難而上、開拓進取,努力在高起點上實現新突破、再創新佳績。
實現農業持續穩定發展、長期確保農產品有效供給,根本出路在科技。農業科技是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基礎支撐,是突破資源環境約束的必然選擇,是加快現代農業建設的決定力量,具有顯著的公共性、基礎性、社會性。必須緊緊抓住世界科技革命方興未艾的歷史機遇,堅持科教興農戰略,把農業科技擺上更加突出的位置,下決心突破體制機制障礙,大幅度增加農業科技投入,推動農業科技跨越發展,為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農村繁榮注入強勁動力。
2012年農業農村工作的總體要求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同步推進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圍繞強科技保發展、強生產保供給、強民生保穩定,進一步加大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力度,奮力奪取農業好收成,合力促進農民較快增收,努力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一、加大投入強度和工作力度,持續推動農業穩定發展
1.毫不放鬆抓好糧食生產。保障農產品有效供給,首先要穩住糧食生產,確保不出現滑坡。要切實落實「米袋子」省長負責制,繼續開展糧食穩定增產行動,千方百計穩定糧食播種面積,擴大緊缺品種生產,著力提高單產和品質。繼續實施全國新增千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加快提升800個產糧大縣(市、區、場)生產能力。繼續實施糧食豐產科技工程、超級稻新品種選育和示範項目。支持優勢產區加強棉花、油料、糖料生產基地建設,進一步優化布局、主攻單產、提高效益。深入推進糧棉油糖高產創建,積極擴大規模,選擇基礎條件好、增產潛力大的縣鄉大力開展整建制創建。大力支持在關鍵農時、重點區域開展防災減災技術指導和生產服務,加快推進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完善重大病蟲疫情防控支持政策。
2.狠抓「菜籃子」產品供給。抓好「菜籃子」,必須建好菜園子、管好菜攤子。要加快推進區域化布局、標准化生產、規模化種養,提升「菜籃子」產品整體供給保障能力和質量安全水平。大力發展設施農業,繼續開展園藝作物標准園、畜禽水產示範場創建,啟動農業標准化整體推進示範縣建設。實施全國蔬菜產業發展規劃,支持優勢區域加強菜地基礎設施建設。穩定發展生豬生產,扶持肉牛肉羊生產大縣標准化養殖和原良種場建設,啟動實施振興奶業苜蓿發展行動,推進生豬和奶牛規模化養殖小區建設。制定和實施動物疫病防控二期規劃,及時處置重大疫情。開展水產養殖生態環境修復試點,支持遠洋漁船更新改造,加強漁政建設和管理。充分發揮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在「菜籃子」產品生產和流通中的積極作用。強化食品質量安全監管綜合協調,加強檢驗檢測體系和追溯體系建設,開展質量安全風險評估。大力推廣高效安全肥料、低毒低殘留農葯,嚴格規范使用食品和飼料添加劑。落實「菜籃子」市長負責制,充分發揮都市農業應急保障功能,大中城市要堅持保有一定的蔬菜等生鮮食品自給能力。
3.加大農業投入和補貼力度。持續加大財政用於「三農」的支出,持續加大國家固定資產投資對農業農村的投入,持續加大農業科技投入,確保增量和比例均有提高。發揮政府在農業科技投入中的主導作用,保證財政農業科技投入增幅明顯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增幅,逐步提高農業研發投入占農業增加值的比重,建立投入穩定增長的長效機制。按照增加總量、擴大范圍、完善機制的要求,繼續加大農業補貼強度,新增補貼向主產區、種養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傾斜。提高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水平。落實農資綜合補貼動態調整機制,適時增加補貼。加大良種補貼力度。擴大農機具購置補貼規模和范圍,進一步完善補貼機制和管理辦法。健全主產區利益補償機制,增加產糧(油)大縣獎勵資金,加大生豬調出大縣獎勵力度。探索完善森林、草原、水土保持等生態補償制度。研究建立公益林補償標准動態調整機制,進一步加大濕地保護力度。加快轉變草原畜牧業發展方式,加大對牧業、牧區、牧民的支持力度,草原生態保護補助獎勵政策覆蓋到國家確定的牧區半牧區縣(市、旗)。加大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力度,積極引導農民和社會資金投入「三農」。有效整合國家投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切實加強財政「三農」投入和補貼資金使用監管,堅決制止、嚴厲查處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
4.提升農村金融服務水平。加大農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持續增加農村信貸投入,確保銀行業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速高於全部貸款平均增速。完善涉農貸款稅收激勵政策,健全金融機構縣域金融服務考核評價辦法,引導縣域銀行業金融機構強化農村信貸服務。大力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完善農戶信用評價機制。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穩定縣(市)農村信用社法人地位。發展多元化農村金融機構,鼓勵民間資本進入農村金融服務領域,支持商業銀行到中西部地區縣域設立村鎮銀行。有序發展農村資金互助組織,引導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開展信用合作。完善符合農村銀行業金融機構和業務特點的差別化監管政策,適當提高涉農貸款風險容忍度,實行適度寬松的市場准入、彈性存貸比政策。繼續發展農戶小額信貸業務,加大對種養大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縣域小型微型企業的信貸投放力度。加大對科技型農村企業、科技特派員下鄉創業的信貸支持力度,積極探索農業科技專利質押融資業務。支持農業發展銀行加大對農業科技的貸款力度。鼓勵符合條件的涉農企業開展直接融資,積極發展涉農金融租賃業務。擴大農業保險險種和覆蓋面,開展設施農業保費補貼試點,擴大森林保險保費補貼試點范圍,扶持發展漁業互助保險,鼓勵地方開展優勢農產品生產保險。健全農業再保險體系,逐步建立中央財政支持下的農業大災風險轉移分散機制。
5.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政策。加快修改完善相關法律,落實現有土地承包關系保持穩定並長久不變的政策。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引導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促進農業生產經營模式創新。加快推進農村地籍調查,2012年基本完成覆蓋農村集體各類土地的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推進包括農戶宅基地在內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穩步擴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財政適當補助工作經費。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健全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製度。加快修改土地管理法,完善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有關條款,健全嚴格規范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加快推進牧區草原承包工作。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穩定林地家庭承包關系,2012年基本完成明晰產權、承包到戶的改革任務,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搞好國有林場、國有林區改革試點。深入推進農村綜合改革,加強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
二、依靠科技創新驅動,引領支撐現代農業建設
6.明確農業科技創新方向。著眼長遠發展,超前部署農業前沿技術和基礎研究,力爭在世界農業科技前沿領域佔有重要位置。面向產業需求,著力突破農業重大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切實解決科技與經濟脫節問題。立足我國基本國情,遵循農業科技規律,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把提高土地產出率、資源利用率、勞動生產率作為主要目標,把增產增效並重、良種良法配套、農機農藝結合、生產生態協調作為基本要求,促進農業技術集成化、勞動過程機械化、生產經營信息化,構建適應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農業發展要求的技術體系。
7.突出農業科技創新重點。穩定支持農業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科技研究。大力加強農業基礎研究,在農業生物基因調控及分子育種、農林動植物抗逆機理、農田資源高效利用、農林生態修復、有害生物控制、生物安全和農產品安全等方面突破一批重大基礎理論和方法。加快推進前沿技術研究,在農業生物技術、信息技術、新材料技術、先進製造技術、精準農業技術等方面取得一批重大自主創新成果,搶占現代農業科技制高點。著力突破農業技術瓶頸,在良種培育、節本降耗、節水灌溉、農機裝備、新型肥葯、疫病防控、加工貯運、循環農業、海洋農業、農村民生等方面取得一批重大實用技術成果。
8.完善農業科技創新機制。打破部門、區域、學科界限,有效整合科技資源,建立協同創新機制,推動產學研、農科教緊密結合。按照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深化農業科研院所改革,健全現代院所制度,擴大院所自主權,努力營造科研人員潛心研究的政策環境。完善農業科研立項機制,實行定向委託和自主選題相結合、穩定支持和適度競爭相結合。完善農業科研評價機制,堅持分類評價,注重解決實際問題,改變重論文輕發明、重數量輕質量、重成果輕應用的狀況。大力推進現代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完善以產業需求為導向、以農產品為單元、以產業鏈為主線、以綜合試驗站為基點的新型農業科技資源組合模式,及時發現和解決生產中的技術難題,充分發揮技術創新、試驗示範、輻射帶動的積極作用。落實稅收減免、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高新技術優惠等政策,支持企業加強技術研發和升級,鼓勵企業承擔國家各類科技項目,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積極培育以企業為主導的農業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發展涉農新興產業。加快農業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穩步發展農業技術交易市場。
9.改善農業科技創新條件。加大國家各類科技計劃向農業領域傾斜支持力度,提高公益性科研機構運行經費保障水平。支持發展農業科技創新基金,積極引導和鼓勵金融信貸、風險投資等社會資金參與農業科技創新創業。繼續實施轉基因生物新品種培育科技重大專項,加大涉農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實施力度。推進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範區和國家農業科技園區建設。按照統籌規劃、共建共享的要求,增加涉農領域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科技資源共享平台的數量,支持部門開放實驗室和試驗示範基地建設。加強市地級涉農科研機構建設,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納入省級科研機構直接管理。加強國際農業科技交流與合作,加大力度引進消化吸收國外先進農業技術。加強農業氣象研究和試驗工作,強化人工影響天氣基礎設施和科技能力建設。
10.著力抓好種業科技創新。科技興農,良種先行。增加種業基礎性、公益性研究投入,加強種質資源收集、保護、鑒定,創新育種理論方法和技術,創制改良育種材料,加快培育一批突破性新品種。重大育種科研項目要支持育繁推一體化種子企業,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的商業化育種新機制。優化調整種子企業布局,提高市場准入門檻,推動種子企業兼並重組,鼓勵大型企業通過並購、參股等方式進入種業。建立種業發展基金,培育一批育繁推一體化大型骨幹企業,支持企業與優勢科研單位建立育種平台,鼓勵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科研人員與企業合作共享。加大動植物良種工程實施力度,加強西北、西南、海南等優勢種子繁育基地建設,鼓勵種子企業與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建立相對集中穩定的種子生產基地,在糧棉油生產大縣建設新品種引進示範場。對符合條件的種子生產開展保險試點,加大種子儲備財政補助力度。完善品種審定、保護、退出制度,強化種子生產經營行政許可管理,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套牌侵權、搶購套購等違法行為。
三、提升農業技術推廣能力,大力發展農業社會化服務
11.強化基層公益性農技推廣服務。充分發揮各級農技推廣機構的作用,著力增強基層農技推廣服務能力,推動家庭經營向採用先進科技和生產手段的方向轉變。普遍健全鄉鎮或區域性農業技術推廣、動植物疫病防控、農產品質量監管等公共服務機構,明確公益性定位,根據產業發展實際設立公共服務崗位。全面實行人員聘用制度,嚴格上崗條件,落實崗位責任,推行縣主管部門、鄉鎮政府、農民三方考評辦法。對紮根鄉村、服務農民、艱苦奉獻的農技推廣人員,要切實提高待遇水平,落實工資傾斜和績效工資政策,實現在崗人員工資收入與基層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平均水平相銜接。進一步完善鄉鎮農業公共服務機構管理體制,加強對農技推廣工作的管理和指導。切實改善基層農技推廣工作條件,按種養規模和服務績效安排推廣工作經費。2012年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示範縣項目基本覆蓋農業縣(市、區、場)、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條件建設項目覆蓋全部鄉鎮。大幅度增加農業防災減災穩產增產關鍵技術良法補助。加快把基層農技推廣機構的經營性職能分離出去,按市場化方式運作,探索公益性服務多種實現形式。改進基層農技推廣服務手段,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等媒體和現代信息技術,為農民提供高效便捷、簡明直觀、雙向互動的服務。加強鄉鎮或小流域水利、基層林業公共服務機構建設,健全農業標准化服務體系。擴大農業農村公共氣象服務覆蓋面,提高農業氣象服務和農村氣象災害防禦科技水平。
12.引導科研教育機構積極開展農技服務。引導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成為公益性農技推廣的重要力量,強化服務「三農」職責,完善激勵機制,鼓勵科研教學人員深入基層從事農技推廣服務。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承擔農技推廣項目,把農技推廣服務績效納入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工作考核,推行推廣教授、推廣型研究員制度。鼓勵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建立農業試驗示範基地,推行專家大院、校市聯建、院縣共建等服務模式,集成、熟化、推廣農業技術成果。大力實施科技特派員農村科技創業行動,鼓勵創辦領辦科技型企業和技術合作組織。
13.培育和支持新型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通過政府訂購、定向委託、招投標等方式,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供銷合作社、專業技術協會、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涉農企業等社會力量廣泛參與農業產前、產中、產後服務。充分發揮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農民進入市場、應用先進技術、發展現代農業的積極作用,加大支持力度,加強輔導服務,推進示範社建設行動,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規范運行。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興辦農產品加工企業或參股龍頭企業。壯大農村集體經濟,探索有效實現形式,增強集體組織對農戶生產經營的服務能力。鼓勵有條件的基層站所創辦農業服務型企業,推行科工貿一體化服務的企業化試點,由政府向其購買公共服務。支持發展農村綜合服務中心。全面推進農業農村信息化,著力提高農業生產經營、質量安全控制、市場流通的信息服務水平。整合利用農村黨員幹部現代遠程教育等網路資源,搭建三網融合的信息服務快速通道。加快國家農村信息化示範省建設,重點加強面向基層的涉農信息服務站點和信息示範村建設。繼續實施星火計劃,推進科技富民強縣行動、科普惠農興村計劃等工作。
四、加強教育科技培訓,全面造就新型農業農村人才隊伍
14.振興發展農業教育。推進部部共建、省部共建高等農業院校,實施卓越農林教育培養計劃,辦好一批涉農學科專業,加強農科教合作人才培養基地建設。進一步提高涉農學科(專業)生均撥款標准。加大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助學金對高等學校涉農專業學生傾斜力度,提高涉農專業生源質量。加大高等學校對農村特別是貧困地區的定向招生力度。鼓勵和引導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工作,對符合條件的,實行學費補償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政策。深入推進大學生「村官」計劃,因地制宜實施「三支一扶」、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等計劃。加快中等職業教育免費進程,落實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政策,鼓勵涉農行業興辦職業教育,努力使每一個農村後備勞動力都掌握一門技能。
15.加快培養農業科技人才。國家重大人才工程要向農業領域傾斜,繼續實施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和農業科研傑出人才培養計劃,加快培養農業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進一步完善農業科研人才激勵機制、自主流動機制。制定以科研質量、創新能力和成果應用為導向的評價標准。廣泛開展基層農技推廣人員分層分類定期培訓。完善基層農技推廣人員職稱評定標准,注重工作業績和推廣實效,評聘職數向鄉鎮和生產一線傾斜。開展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特崗計劃試點,選拔一批大學生到鄉鎮擔任特崗人員。積極發揮農民技術人員示範帶動作用,按承擔任務量給予相應補助。
16.大力培訓農村實用人才。以提高科技素質、職業技能、經營能力為核心,大規模開展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充分發揮各部門各行業作用,加大各類農村人才培養計劃實施力度,擴大培訓規模,提高補助標准。加快培養村幹部、農民專業合作社負責人、到村任職大學生等農村發展帶頭人,農民植保員、防疫員、水利員、信息員、沼氣工等農村技能服務型人才,種養大戶、農機大戶、經紀人等農村生產經營型人才。大力培育新型職業農民,對未升學的農村高初中畢業生免費提供農業技能培訓,對符合條件的農村青年務農創業和農民工返鄉創業項目給予補助和貸款支持。
五、改善設施裝備條件,不斷夯實農業發展物質基礎
17.堅持不懈加強農田水利建設。加快推進水源工程建設、大江大河大湖和中小河流治理、病險水庫水閘除險加固、山洪地質災害防治,加大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大中型灌溉排水泵站更新改造力度,在水土資源條件具備的地方新建一批灌區,努力擴大有效灌溉面積。繼續增加中央財政小型農田水利設施建設補助專項資金,實現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建設基本覆蓋農業大縣。加大山丘區「五小水利」工程建設、農村河道綜合整治、塘堰清淤力度,發展牧區水利。大力推廣高效節水灌溉新技術、新設備,擴大設備購置補貼范圍和貸款貼息規模,完善節水灌溉設備稅收優惠政策。創新農田水利建設管理機制,加快推進土地出讓收益用於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的中央和省級統籌,落實農業灌排工程運行管理費用由財政適當補助政策。發展水利科技推廣、防汛抗旱、灌溉試驗等方面的專業化服務組織。
18.加強高標准農田建設。加快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工作,啟動耕地保護補償試點。制定全國高標准農田建設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多渠道籌集資金,增加農業綜合開發投入,開展農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範建設,集中力量加快推進旱澇保收高產穩產農田建設,實施東北四省區高效節水農業灌溉工程,全面提升耕地持續增產能力。佔用耕地建設重大工程,要積極推行「移土培肥」經驗和做法。繼續搞好農地質量調查和監測工作,深入推進測土配方施肥,擴大土壤有機質提升補貼規模,繼續實施旱作農業工程。加強設施農業裝備與技術示範基地建設。加快推進現代農業示範區建設,支持墾區率先發展現代農業。
19.加快農業機械化。充分發揮農業機械集成技術、節本增效、推動規模經營的重要作用,不斷拓展農機作業領域,提高農機服務水平。著力解決水稻機插和玉米、油菜、甘蔗、棉花機收等突出難題,大力發展設施農業、畜牧水產養殖等機械裝備,探索農業全程機械化生產模式。積極推廣精量播種、化肥深施、保護性耕作等技術。加強農機關鍵零部件和重點產品研發,支持農機工業技術改造,提高產品適用性、便捷性、安全性。加大信貸支持力度,鼓勵種養大戶、農機大戶、農機合作社購置大中型農機具。落實支持農機化發展的稅費優惠政策,推動農機服務市場化和產業化。切實加強農機售後服務和農機安全監理工作。
20.搞好生態建設。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在江河源頭、湖庫周圍等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適當擴大退耕還林規模。落實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二期實施方案,統籌解決就業困難的一次性安置職工社會保險補貼問題。逐步提高防護林造林投資中央補助標准,加強「三北」、沿海、長江等防護林體系工程建設。抓緊編制京津風沙源治理二期工程規劃,擴大石漠化綜合治理實施范圍,開展沙化土地封禁保護補助試點。構建青藏高原生態安全屏障,啟動區域性重點生態工程。適當擴大林木良種和造林補貼規模,完善森林撫育補貼政策。完善林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增加貸款貼息規模。探索國家級公益林贖買機制。支持發展木本糧油、林下經濟、森林旅遊、竹藤等林產業。鼓勵企業等社會力量運用產業化方式開展防沙治沙。擴大退牧還草工程實施范圍,支持草原圍欄、飼草基地、牲畜棚圈建設和重度退化草原改良。加強牧區半牧區草原監理工作。繼續開展漁業增殖放流。加大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實施力度,加快坡耕地整治步伐,推進清潔小流域建設,強化水土流失監測預報和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把農村環境整治作為環保工作的重點,完善以獎促治政策,逐步推行城鄉同治。推進農業清潔生產,引導農民合理使用化肥農葯,加強農村沼氣工程和小水電代燃料生態保護工程建設,加快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和農村污水、垃圾處理,改善農村人居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