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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特許經營委託管理

發布時間:2021-08-17 00:28:07

Ⅰ 什麼是特許經營權

特許經營權(Franchising)是指由權利當局授予個人或法人實體的一項特權。

國際特許經營協會(International Franchise Association)認為:特許經營是特許人和受許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對受許人經營中的經營訣竅和培訓的領域,特許人提供或有義務保持持續的興趣。

受許人的經營是在由特許人所有和控制下的一個共同標記、經營模式和過程之下進行的,並且受許人從自己的資源中對其業務進行投資。

(1)工程建設特許經營委託管理擴展閱讀:

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

第七條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成熟的經營模式,並具備為被特許人持續提供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的能力。

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當擁有至少2個直營店,並且經營時間超過1年。

第八條

特許人應當自首次訂立特許經營合同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從事特許經營活動的,應當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特許人向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企業登記(注冊)證書復印件;

(二)特許經營合同樣本;

(三)特許經營操作手冊;

(四)市場計劃書;

(五)表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書面承諾及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特許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經批准方可經營的,特許人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第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特許人提交的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文件、資料之日起10日內予以備案,並通知特許人。特許人提交的文件、資料不完備的,商務主管部門可以要求其在7日內補充提交文件、資料。

第十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將備案的特許人名單在政府網站上公布,並及時更新。

Ⅱ 什麼項目可以直接委託

不是所有施工項目都要走招投標,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才要進行招標。私人工程建設項目可以直接委託,國家專門項目不可以直接委託。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是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制定的法律。

(2)工程建設特許經營委託管理擴展閱讀:

不是所有施工項目都要走招投標的相關法律:

第二章招標

第八條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九條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准。

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並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十條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一條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五條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六條招標人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九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准、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准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准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條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

Ⅲ 關於特許經營的法律法規

在我國經濟快速增長的趨勢下,商業特許經營持續高速發展,在國民經濟中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對於特許人來說,商業特許經營具有不受資金限制,可以低成本地迅速擴張規模,塑造品牌等優勢,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商業特許經營擴大規模,促進發展。但商業特許經營具備眾多優勢的同時,也面臨多方面的法律風險,下面主要從信息披露方面分析商業特許經營的法律風險。
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風險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特許人未進行信息披露的法律風險
信息披露是特許人的法定義務。由於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信息地位不對等,特許人真實、全面披露有關商業特許經營的信息,對保障被特許人的知情權,防止欺詐,維護雙方交易安全公平尤為重要。我國《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特許人應當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之日前30日以書面形式對被特許人進行信息披露。
特許人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

1、行政法律責任: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定數額罰款;

2、民事法律責任:被特許人可以解除商業特許經營合同;

3、刑事法律責任:以商業特許經營名義騙取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特許人信息披露不適當的法律風險
特許人向被特許人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隱瞞有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信息。否則,特許人將面臨行政罰款、特許經營合同解除的法律風險。

三、特許人未保存信息披露證據的法律風險
特許人對是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具有舉證責任,因此,若特許人只是口頭披露,或者進行了書面披露但沒有保存相關證據,特許人無法舉證證明已經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將不得不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四、特許人信息披露中泄露商業秘密的法律風險
《商業特許經營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特許人應當披露的諸多信息中,很大部分屬於特許人的商業秘密,這些商業秘密一旦泄露,很可能給特許人帶來不可估量的經濟損失。若特許人為保護商業秘密,不進行信息披露,將承擔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法律風險。若特許人在信息披露中商業秘密保護不力,將嚴重影響特許體系的健康發展,給特許人帶來極大的經濟損失。因此,特許人在信息披露過程中應注意防範商業秘密泄露的法律風險。
信息披露是特許人的法定義務,特許人應真實、准確、完整地進行信息披露,並做好信息披露與保護商業秘密之間的平衡,防範法律風險的同時,完善商業特許經營體系,促進企業更好更快發展。

Ⅳ 車享家的委託管理和特許經營兩種加盟模式是什麼

委託管理就是車享家正常運營的門店全權授權車享家科技服務公司經營,不需要加盟者自行經營;門店所招聘人員、培訓、市場營銷這些管理都委託車享家全權經營;特許經營是指加盟商自行選址,開店,招募員工等,車享家提供標準的培訓、運營支持、市場營銷,由您自主經營。

工程項目的承包模式主要有哪幾種分別介紹其優缺點

工程建設項目管理方式按組織管理方式分為:傳統自主項目管理方式、各類委託專業項目管理方式以及各類特許經營和融資項目的管理方式,後二者符合現代項目管理專業化、社會化以及多元化融資的要求,將在服務招標項目中介紹。
工程承包方式主要有以下兩類:
1)施工承包方式。工程設計和施工分離,分別由不同主體負責實施,工程承包人按照招標人提供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規范施工,典型地表現為傳統的「設計—招標—
施工」建設管理模式。該承包方式由各承包人分別向招標人負責,適用招標人願意較深入地介入設計控制及對設計和施工的相互協調管理,並希望分散承擔風險的情
況。缺點:該承包模式的建設周期一般較長,責任較難界定,設計與施工間的管理協調工作比較復雜,容易發生糾紛,工程質量、進度、造價控制較難。優點:但這
種工程承包模式的運用簡單、成熟,對承發包雙方的素質要求不高,且招標人對工程設計和施工各階段實施的控制影響力較大,風險亦較分散。
2)設計—施工一體化承包方式。這類承包方式的典型模式有:「設計+施工」(D+B)、「設計采購建造」(EPC)及「工廠設備與設計+施工」
(P&D+B)等。一般適用於工程建設項目規模大、專業技術性強、管理協調工作復雜、招標人對設計施工的管理力量薄弱,且願意將大部分風險轉移給
一個承包人的情況。其與施工承包方式的最大區別是前者的招標人不再提供工程設計圖紙,只提供基本的工程方案設計/工藝設計作為招標條件,而將此後的工程設
計與施工責任及相應風險轉移給一個總承包人。優點:有利於工程設計與施工之間的銜接配合,可以避免相互脫節而引起的差錯、遺漏、變更、返工及糾紛;可以合
理組織分段設計與施工,縮短建設工期。缺點:招標人對工程設計細節和施工的調控影響力較小,所以通過招標選擇設計施工專業素質以及綜合協調管理水平較高的
總承包人,並合理清晰界定相關責任、風險顯得至關重要。
3)各類特許經營和融資項目管理與承包方式。

Ⅵ 從風險、適用性等方面分析酒店特許經營與委託管理的區別

風險是相對的,先不用考慮,解決了適用性,風險問題就解決了。
適用性的問題在於人。
特許經營和委託管理唯一的關鍵在於,你有沒有人能做委託管理那群人做的事情。如果有,還能做的更好,或一樣。那就特許經營,起碼管理成本下降了。如果沒有,就委託經營唄。這是最基本的痛點。但如果你就是想自己做,那啥區別也都不存在了。

Ⅶ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運營,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率,保護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能源、交通運輸、水利、環境保護、市政工程等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領域的特許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是指政府採用競爭方式依法授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協議明確權利義務和風險分擔,約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圍內投資建設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並獲得收益,提供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
第四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保護各方信賴利益,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發揮社會資本融資、專業、技術和管理優勢,提高公共服務質量效率;
(二)轉變政府職能,強化政府與社會資本協商合作;
(三)保護社會資本合法權益,保證特許經營持續性和穩定性;
(四)兼顧經營性和公益性平衡,維護公共利益。
第五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一)在一定期限內,政府授予特許經營者投資新建或改擴建、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期限屆滿移交政府;
(二)在一定期限內,政府授予特許經營者投資新建或改擴建、擁有並運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期限屆滿移交政府;
(三)特許經營者投資新建或改擴建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並移交政府後,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內運營;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期限應當根據行業特點、所提供公共產品或服務需求、項目生命周期、投資回收期等綜合因素確定,最長不超過30年。對於投資規模大、回報周期長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項目(以下簡稱特許經營項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與特許經營者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約定超過前款規定的特許經營期限。
第七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國土、環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相關領域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規章、政策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國土、環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價格、能源、金融監管等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特許經營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各有關部門參加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部門協調機制,負責統籌有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協調特許經營項目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政府授權部門(以下簡稱項目提出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以及有關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特許經營項目建議等,提出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特許經營項目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區域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和安全生產規劃等專項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中期財政規劃等,並且建設運營標准和監管要求明確。項目提出部門應當保證特許經營項目的完整性和連續性。
第十條 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
(二)項目實施機構;
(三)項目建設規模、投資總額、實施進度,以及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標准等基本經濟技術指標;
(四)投資回報、價格及其測算;
(五)可行性分析,即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提高公共服務質量效率的分析估算等;
(六)特許經營協議框架草案及特許經營期限;
(七)特許經營者應當具備的條件及選擇方式;
(八)政府承諾和保障;
(九)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後資產處置方式;
(十)應當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項目提出部門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能力和經驗的第三方機構,開展特許經營可行性評估,完善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補助或者開展物有所值評估的,由財政部門負責開展相關工作。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特許經營可行性評估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經營項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技術路線和工程方案的合理性,可能的融資方式、融資規模、資金成本,所提供公共服務的質量效率,建設運營標准和監管要求等;
(二)相關領域市場發育程度,市場主體建設運營能力狀況和參與意願;
(三)用戶付費項目公眾支付意願和能力評估。
第十三條 項目提出部門依託本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建立的部門協調機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城鄉規劃、國土、環保、水利等有關部門對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實施方案可行的,各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別出具書面審查意見。項目提出部門綜合各部門書面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部門審定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授權有關部門或單位作為實施機構負責特許經營項目有關實施工作,並明確具體授權范圍。
第十五條 實施機構根據經審定的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應當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標准和監管要求明確、有關領域市場競爭比較充分的,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特許經營者。
第十六條 實施機構應當在招標或談判文件中載明是否要求成立特許經營項目公司。
第十七條 實施機構應當公平擇優選擇具有相應管理經驗、專業能力、融資實力以及信用狀況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特許經營者。鼓勵金融機構與參與競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共同制定投融資方案。特許經營者選擇應當符合內外資准入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者,應當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實施機構應當與依法選定的特許經營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需要成立項目公司的,實施機構應當與依法選定的投資人簽訂初步協議,約定其在規定期限內注冊成立項目公司,並與項目公司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特許經營協議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內容;
(二)特許經營方式、區域、范圍和期限;
(三)項目公司的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出資比例、股權轉讓等;
(四)所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數量、質量和標准;
(五)設施權屬,以及相應的維護和更新改造;
(六)監測評估;
(七)投融資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確定方法以及調整程序;
(九)履約擔保;
(十)特許經營期內的風險分擔;
(十一)政府承諾和保障;
(十二)應急預案和臨時接管預案;
(十三)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後,項目及資產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四)變更、提前終止及補償;
(十五)違約責任;
(十六)爭議解決方式;
(十七)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特許經營協議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可以約定特許經營者通過向用戶收費等方式取得收益。
向用戶收費不足以覆蓋特許經營建設、運營成本及合理收益的,可由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補助,包括政府授予特許經營項目相關的其它開發經營權益。
第二十條 特許經營協議應當明確價格或收費的確定和調整機制。特許經營項目價格或收費應當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特許經營協議約定予以確定和調整。
第二十一條 政府可以在特許經營協議中就防止不必要的同類競爭性項目建設、必要合理的財政補貼、有關配套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的提供等內容作出承諾,但不得承諾固定投資回報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事項。
第二十二條 特許經營者根據特許經營協議,需要依法辦理規劃選址、用地和項目核准或審批等手續的,有關部門在進行審核時,應當簡化審核內容,優化辦理流程,縮短辦理時限,對於本部門根據本辦法第十三條出具書面審查意見已經明確的事項,不再作重復審查。實施機構應當協助特許經營者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為特許經營項目提供財務顧問、融資顧問、銀團貸款等金融服務。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可以給予特許經營項目差異化信貸支持,對符合條件的項目,貸款期限最長可達30年。探索利用特許經營項目預期收益質押貸款,支持利用相關收益作為還款來源。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通過設立產業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特許經營項目資本金。鼓勵特許經營項目公司進行結構化融資,發行項目收益票據和資產支持票據等。國家鼓勵特許經營項目採用成立私募基金,引入戰略投資者,發行企業債券、項目收益債券、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方式拓寬投融資渠道。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探索與金融機構設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引導基金,並通過投資補助、財政補貼、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有關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 第二十六條 特許經營協議各方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任何一方不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要求的,應當根據協議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
第二十七條 依法保護特許經營者合法權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干涉特許經營者合法經營活動。
第二十八條 特許經營者應當根據特許經營協議,執行有關特許經營項目投融資安排,確保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落實。
第二十九條 特許經營項目涉及新建或改擴建有關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的,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建設條件和建設標准。
第三十條 特許經營者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標准規范和特許經營協議,提供優質、持續、高效、安全的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
第三十一條 特許經營者應當按照技術規范,定期對特許經營項目設施進行檢修和保養,保證設施運轉正常及經營期限屆滿後資產按規定進行移交。
第三十二條 特許經營者對涉及國家安全的事項負有保密義務,並應當建立和落實相應保密管理制度。實施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特許經營活動和監督管理工作中知悉的特許經營者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三條 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應當對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維修、保養過程中有關資料,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歸檔保存。
第三十四條 實施機構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協議嚴格履行有關義務,為特許經營者建設運營特許經營項目提供便利和支持,提高公共服務水平。行政區劃調整,政府換屆、部門調整和負責人變更,不得影響特許經營協議履行。
第三十五條 需要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補助的特許經營項目,應當嚴格按照預演算法規定,綜合考慮政府財政承受能力和債務風險狀況,合理確定財政付費總額和分年度數額,並與政府年度預算和中期財政規劃相銜接,確保資金撥付需要。
第三十六條 因法律、行政法規修改,或者政策調整損害特許經營者預期利益,或者根據公共利益需要,要求特許經營者提供協議約定以外的產品或服務的,應當給予特許經營者相應補償。 第三十七條 在特許經營協議有效期內,協議內容確需變更的,協議當事人應當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補充協議。如協議可能對特許經營項目的存續債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事先徵求債權人同意。特許經營項目涉及直接融資行為的,應當及時做好相關信息披露。特許經營期限屆滿後確有必要延長的,按照有關規定經充分評估論證,協商一致並報批准後,可以延長。
第三十八條 在特許經營期限內,因特許經營協議一方嚴重違約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特許經營者無法繼續履行協議約定義務,或者出現特許經營協議約定的提前終止協議情形的,在與債權人協商一致後,可以提前終止協議。特許經營協議提前終止的,政府應當收回特許經營項目,並根據實際情況和協議約定給予原特許經營者相應補償。
第三十九條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終止或提前終止的,協議當事人應當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約定,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定辦理有關設施、資料、檔案等的性能測試、評估、移交、接管、驗收等手續。
第四十條 特許經營期限屆滿終止或者提前終止,對該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繼續採用特許經營方式的,實施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重新選擇特許經營者。因特許經營期限屆滿重新選擇特許經營者的,在同等條件下,原特許經營者優先獲得特許經營。新的特許經營者選定之前,實施機構和原特許經營者應當制定預案,保障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持續穩定提供。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特許經營者執行法律、行政法規、行業標准、產品或服務技術規范,以及其他有關監管要求進行監督管理,並依法加強成本監督審查。縣級以上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審計。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對特許經營進行監督管理,不得以實施特許經營為名違法增設行政審批項目或審批環節。
第四十三條 實施機構應當根據特許經營協議,定期對特許經營項目建設運營情況進行監測分析,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績效評價,並建立根據績效評價結果、按照特許經營協議約定對價格或財政補貼進行調整的機制,保障所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實施機構應當將社會公眾意見作為監測分析和績效評價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四條 社會公眾有權對特許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向有關監管部門投訴,或者向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提出意見建議。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特許經營有關政策措施、特許經營部門協調機制組成以及職責等信息向社會公開。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應當將特許經營項目實施方案、特許經營者選擇、特許經營協議及其變更或終止、項目建設運營、所提供公共服務標准、監測分析和績效評價、經過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表等有關信息按規定向社會公開。特許經營者應當公開有關會計數據、財務核算和其他有關財務指標,並依法接受年度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特許經營者應當對特許經營協議約定服務區域內所有用戶普遍地、無歧視地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不得對新增用戶實行差別待遇。
第四十七條 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按規定報有關部門。突發事件發生後,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保障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正常提供。
第四十八條 特許經營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確實無法繼續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的,實施機構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持續穩定提供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 第四十九條 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就特許經營協議履行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達成一致的,應當簽訂補充協議並遵照執行。
第五十條 實施機構和特許經營者就特許經營協議中的專業技術問題發生爭議的,可以共同聘請專家或第三方機構進行調解。調解達成一致的,應當簽訂補充協議並遵照執行。
第五十一條 特許經營者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陳述、申辯的權利,並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第五十二條 特許經營協議存續期間發生爭議,當事各方在爭議解決過程中,應當繼續履行特許經營協議義務,保證公共產品或公共服務的持續性和穩定性。 第五十三條 特許經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准,嚴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拒不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特許經營協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特許經營項目的,應當依法收回特許經營項目,向社會公開。
第五十五條 實施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干預特許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特許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不良行為建立信用記錄,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對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依法予以曝光,並會同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十七條 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涉及國家安全審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辦法實施之前依法已經訂立特許經營協議的,按照協議約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Ⅷ 酒店管理公司特許經營53.1%,委託管理42.3%,帶資管理4.6%,完全實行特許經營各是什麼意思

是入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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