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工程合同未約定時,分部分項單項工程定變更超過多少時,增加或減少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才可以調整
當合同未約定的情況下,分部分項單項工程量變更超過10%,並且該項分部分項工程費超過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計價合計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減少後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可以調整。
必須以建設計劃和具體建設設計文件已獲得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為前提。簽訂施工合同須以履行有關法定審批程序為前提,這是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物為建築產品,需要佔用土地,耗費大量的資源,屬於國民經濟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凡是沒有經過計劃部門規劃部門的批准,不能進行工程設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報建手續及施工許可證,更不能組織施工。在施工過程中,如需變更原計劃項目功能的,必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
則應以中標時確定的中標金額為准;如按初步設計總概算投資包干時,應以經審批的概算投資中與承包內容相應部分的投資為工程價款;如按施工圖預算包干,則應以審查後的施工圖總預算或綜合預算為准。
合同造價是雙方共同約定的條款,是承包方的利益所在,價款數額及付款日期應當明確具體。暫定價、暫估價、概算價、都不能作為合同價款,約而不定的造價不能作為合同價款。並且採用的合同價款方式雙方要作出明確的約定。
㈡ 新增加工程量和設計變更的區別
新增加工程量和設計變更的區別:
定義不同:
1、設計變更:是指項目自初步設計批准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技術設計文件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所進行的修改、完善、優化等活動。設計變更應以圖紙或設計變更通知單的形式發出。
2、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時間和順序屬於設計變更。變更有關工程價款的報告應由承包人提出。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更改施工組織設計的,應經業主和監理同意
新增加工程量:設計中不含有的工程量,而後增加的工程量,是以物理計量單位或自然計量單位表示各個分項或子分項工程和構配件的數量。
工程造價不同:
設計變更:
1、包含由於設計工作本身的漏項、錯誤等原因而修改、補充原設計的技術資料。設計變更費用一般應控制在建安工程總造價的5%以內,由設計變更產生的新增投資不得超過基本預備費的1/3。
2、糾正設計錯誤以及滿足現場條件變化而進行的設計修改工作。一般包括由原設計單位出具的設計變更通知單和由施工單位徵得由原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聯絡單兩種。
新增加工程量:
自然計量單位是以物體的自然屬性來作為計量單位。如燈箱、鏡箱、櫃台以 「個」為計量單位,曬衣架、簾子桿、毛巾架以「根」或「套」為計量單位等。
物理計量單位是以物體的某種物理屬性來作為計量單位。如牆面抹灰以「m2」為計量單位,窗簾合、窗簾軌、樓梯扶手、欄桿以「m」為計量單位等。
(2)變更工程量不得超過擴展閱讀:
設計變更的實施後,由監理工程師簽注實施意見,但應註明以下幾點:
1、本變更是否已全部實施,若原設計圖已實施後,才發變更,則應註明。因牽扯到原圖製作加工、安裝、材料費以及拆除費。若原設計圖沒有實施,則要扣除變更前部分內容的費用。
2、若發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設備、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裝的成品、半成品,均應由監理人員負責組織建設單位回收。
由施工單位編制結算單,經過造價工程師按照標書或合同中的有關規定審核後做為結算的依據,此時也應注意以下幾點:
1、由於施工不當,或施工錯誤造成的,正常程序相同,但監理工程師應註明原因,此變更費用不予處理,由施工單位自負,若對工期、質量、投資效益造成影響的,還應進行反索賠。
2、由設計部門的錯誤或缺陷造成的變更費用,以及採取的補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所生的費用,由監理單位協助業主與設計部門協商是否索賠。
3、由於監理部門責任造成損失的,應扣減監理費用。
4、設計變更應視作原施工圖紙的一部分內容,所發生費用計算應保持一致,並根據合同條款按國家有關政策進行費用調整。
㈢ 工程變更的工程量如何確定
工程變更的工程量分兩類,一類是以設計變更為準的工程量變更,其工程量以可計算的設計文件(圖紙、設計變更通知單)等按規定計算為准。這類變更一般不需要辦理簽證,比如在抹灰面(牆面)上增加乳膠漆等。另一類是以現場變更為准,這類變更一般是根據現場的實際情況或者根據建設單位的意願或地方性法規要求進行變更,這類變更一定要辦理工程量簽證,這類簽證有的明確標示出工程量,或者有圖紙、工程部位等可以明確計算出工程量的文件作為計算工程量的依據文件等,比如地基處理中的超挖、換填部分、比如甲方要求進行某道牆開門洞、比如地方性強制條文要求衛生間止水反梁比圖紙要求的要高5公分等,這類變更是一定要辦理簽證的(簽證不一定要有明確工程量,但是依據該簽證手續一定能計算出明確工程量)。總的來說,工程變更的工程量不一定要做簽證,但是工程量變更的手續一定要完備。
㈣ 工程量變更超過25%,金額超過2%
重新計算綜合單價。
見《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4.7.5條: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綜合單價及措施項目費應予以調整。
就是說,超出以後需要承包人,重新報價。報價的依據主要是,原單價中包含的管理費等的分攤,工程量增加造成管理費等其他費用增加的額度是較少的(相比於工程量的變動),需要重新計取後,重新計算單價。
減少,同理。造成管理費用等的減少,但是管理費用的減少會比工程量的減少比例少(就是說管理費等一般減少的很少),需要重新計價後,調整。
所以,正常情況下,工程量增加,綜合單價要降低。工程量降低,綜合單價要提高。
知道了上面調整的原理,就知道應該調整綜合單價了。
另外,國際慣例將超出25%(或約定)的工程量,認為是超出附加工作范圍,因此要重新議定單價。在國際工程承包界叫做BART處理原則,重新調整有效合同價。
具體操作中,一般因為工程量增加,對承包人有利。因此承包方,不會對超出部分提議變更單價。只有在減少工程量時,承包方才提議變更單價。
在具體操作時,一般只對超出的部分進行計價和議定單價。合同約定范圍內的,一般不再進行調整綜合單價,按照合同原單價進行計算。(通常承包方對工程量增加後的綜合單價是不會提出異議的)
㈤ 國家規定工程變更不能超過預算的多少
一般來說預算金額(施工圖預算或攔標價)不得超過設計概算,但當一個工程有超出原設計范圍的重大變更;超出基本預備費規定范圍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災害引起的工程變動和費用增加;超出工程造價價差預備費的國家重大政策性的調整時。可以調整一次設計概算,且一個工程只能調整一次。
㈥ 工程量變化多少時需要工程量變更
工程變更的工程量分兩類,一類是以設計變更為準的工程量變更,其工程量以可計算的設計文件(圖紙、設計變更通知單)等按規定計算為准。這類變更一般不需要簽證,比如在抹灰面(牆面)上增加乳膠漆等。另一類是以現場變更為准,這類變更一般
㈦ 招投標合同法規定工程量超過多少時可以重新招標
分析如下:
就合同本身而言,不需要重新招標。
一般在合同文本中約定因工程量變更時的價格變更條款,雙方簽署合同時進行具體約定變更工程量部分的單價調整方式。
比如條款可以這樣規定:「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最終完成的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相差10%以上,則超過10%部分的綜合單價應予調整。」
但因工程量超過工程造價超過《招投標法實施細則》或當地政府規定投資規模應招標的限額時,其超過部分應進行招標
(7)變更工程量不得超過擴展閱讀:
對維護招標投標正常秩序的規定
《條例》針對當前突出問題,主要細化、完善了保障公開公平公正、預防和懲治腐敗、維護招標投標正常秩序的規定。
一是進一步明確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范圍。針對一些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以法律規定不明確為借口規避公開招標的問題,《條例》規定:
凡屬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除因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等特殊情形不適宜公開招標的以外,都應當公開招標;負責建設項目審批、核準的部門應當審核確定項目的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並通報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
二是充實細化防止虛假招標的規定。實踐中搞虛假招標、「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標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標人資格條件和中標條件以及不規范的投標人資格審查辦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標人,以使其事先內定的投標人中標。
針對這一問題,《條例》充實細化了禁止以不合理條件和不規范的資格審查辦法限制、排斥投標人的規定,不得對不同的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准,不得設定與招標項目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的資格審查和中標條件,不得以特定業績、獎項作為中標條件,不得限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等。
實踐中搞虛假招標、「明招暗定」的另一主要手段,是招標人以各種方式與其內定的投標人串通,幫助其中標。
針對這一問題,《條例》在重申禁止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法律規定的同時,對屬於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具體情形作了細化,為依法認定和嚴厲懲治這類違法行為提供更明確的執法依據。
㈧ 合同中約定工程施工簽證和變更不能超過合同價的10%,如何理解這句話
既然有約定不能超過10%,為什麼還做了60萬?這個要看是哪種合同,還有計量方式和價格調整部分的規定。
㈨ 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調整違反什麼法規
不違法,只是合同約定事項的調整,普通的民事行為。
工程量變更後的綜合單價應符合的規定
(1)當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中工程量的調增小於原工程量的15%(含15%)時,調增部分的綜合單價應按照原綜合單價確定。
(2)當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中工程量的調增大於原工程量的15%(含15%)時,工程量清單有漏項或由於設計變更引起新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時,中標人應根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消耗量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市場價格提出調增部分、漏項或新項目的綜合單價,經招標人審查確定。
(3)由於設計變更引起的新項目,中標人應按照實際發生的人工、材料、機械的數量,依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市場價格提出費用要求,經招標人審查確定。
(4)由於工程量的變更,且實際發生了除第(2)條規定以外的費用損失,招標人可提出索賠要求,與招標人協商確定後給予補償。
一、工程變更引起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其工程數量發生變化。
(一)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於變更工程項目的,採用該項目的單價;但當工程變更導致該清單項目的工程數量發生變化,且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工程量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工程量減少時減少後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二)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於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項目的單價。
(三)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於變更工程項目的,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報發包人確認後調整。
(四)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於變更工程項目,且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缺價的,有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計價辦法和通過市場調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據的市場價格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報發包人確認後調整。
二、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並使措施項目發生變化,承包人提出調整措施項目的,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發包人確認,並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項目相比情況的變化情況。擬實施的方案經發承包雙方確認後執行。並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措施項目費。
(一)安全文明施工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依據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二)採用單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確定單價。
(三)按總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但應考慮承包人報價浮動因素,即調整金額按照實際調整金額乘以承包人報價浮動率計算。
(四)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將擬實施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確認,則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或承包人放棄調整措施項目費。
三、為防止不平衡報價影響招投標活動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如果工程變更項目出現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與發包人招標控制價相應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偏差超過15%,則工程變更項目的綜合單價可由發承包雙方調整。
四、如果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刪減了合同內的某項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發生的費用或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的項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則承包人有權提出並得到合理的利潤補償。
通過這次2013量清單計價規范的學習,使我們對清單計價這方面的知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時講授的很多知識可以直接指導我們的實際工作。在此次學習的基礎上,我們應該將理論與實際相結合,較好地完成今後的工程設計變更單價和費用的審查工作。
㈩ 招投標後工程量變更多少需要重新招標
不需要重新招投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 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標人為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
(10)變更工程量不得超過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六十六條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六十七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