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在單項工程中,變更的實際工程數量超過原工程量清單所列工程數量的15%時,其超出部分,應與調整。
原來工程量的15%。
2. 你好~~我想詢問一下,就是增加的工程量超過該單項工程10%的調價,這個10%有沒有哪個文件規定說明
招標文件上一般會有寫的。
3. 2013清單規范中工程量偏差超過15%是什麼意思
按圖紙來計算,是100,結果實際施工中變成了120。100的超15%是115。超過15%的,則是120-115=5,這部分要調價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就是120-100=20,
如清單100,減少到15%是85,如實際是84,小於85吧,這些84的都要調高。
工程量結算偏差正負15%按投價結算,超過此范圍只調超過部分的綜合單價。如實際120,則有120-115=5的工程量適用重新組價。一般有15%的幅度,實際要調的量就少了。於是太多就不去調了,那怕125的量也全按投標價結算。
(3)單項工程工程量超過擴展閱讀:
1、施工圖紙及配套的標准圖集
施工圖紙及配套的標准圖集,是工程量計算的基礎資料和基本依據。因為,施工圖紙全面反映建築物(或構築物)的結構構造、各部位的尺寸及工程做法。
2、預算定額、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根據工程計價的方式不同(定額計價或工程量清單計價),計算工程量應選擇相應的工程量計算規則,編制施工圖預算,應按預算定額及其工程量計算規則算量;若工程招標投標編制工程量清單,應按「計價規范」附錄中的工程量計算規則算量。
3、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施工圖紙主要表現擬建工程的實體項目,分項工程的具體施工方法及措施,應按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確定。如計算挖基礎土方,施工方法是採用人工開挖,還是採用機械開挖,基坑周圍是否需要放坡、預留工作面或做支撐防護等,應以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為計算依據。
4. 清單工程量變化時,調整幅度范圍以哪一個文號為准
一般後面的文件都會有說明,肯定是以後面的文件為准。
5. 招投標合同法規定工程量超過多少時可以重新招標
就合同本身而言,不需要重新招標。
一般在合同文本中約定因工程量變更時的價格變更條款,雙方簽署合同時進行具體約定變更工程量部分的單價調整方式。比如條款可以這樣規定:「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最終完成的工程量與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相差10%以上,則超過10%部分的綜合單價應予調整。」
但因工程量超過工程造價超過《招投標法實施細則》或當地政府規定投資規模應招標的限額時,其超過部分應進行招標
6. 單項子目誤差超出工程總造價的正負1%,則工程量按實增減怎麼解釋
參照合同,看雙方是否對此有相關的約定和處理方法。一般的總價包干合同,對於工程量風險均有約定。 如果沒有涉及,就要看你和對方的關系了,協商解決。 假如協商也不能解決問題,你就認了吧。側面也說明,你的前期工作沒有做好
7. 完成工程量的多少與完成總工程量的多少是否有區別
個人觀點:
(1)這個進度款的付款方式中【工程量】的含義,是有歧義的。
(2)從整個付款條件和建設單位角度看,此【工程量】應該是完成【全部】合同工程量,而不是其中一個單項工程的工程量。
(3)從施工單位角度,當然希望是【單項、單位、分部分項】工程。但建設單位是強勢群體,建議簽合同時就說清楚。
8. 在工程建設超出總造價10%,或新增工程量超過200萬元時,是否需要重新招標
不一定,如果新增的量是因為原來沒有算好,或是發生了一些細節上的變更,一般不會重新招。
比如一棟房子,原來招標估1000萬,後來要1200萬,這種不會。但是如果一棟房子招標,完成工程需要再加一棟很小的房子,這種就要看情況了。和原來的工程有連續性,而在一定數額內,就不需要重新招。
依據為《招標法》第42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8)單項工程工程量超過擴展閱讀:
按工程不同的建設階段,工程造價具有不同的形式:
投資估算
投資估算是指在投資決策過程中,建設單位或建設單位委託的咨詢機構根據現有的資料,採用一定的方法,對建設項目未來發生的全部費用進行預測和估算。
設計概算
設計概算是指在初步設計階段,在投資估算的控制下,由設計單位根據初步設計或擴大設計圖紙及說明、概預算定額、設備材料價格等資料,編制確定的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交付生產或使用所需全部費用的經濟文件。
修正概算
在技術設計階段,隨著對建設規模、結構性質、設備類型等方面進行修改、變動,初步設計概算也作相應調整,即為修正概算。
施工圖預算
施工圖預算是指在施工圖設計完成後,工程開工前,根據預算定額、費用文件計算確定建設費用的經濟文件。
工程結算
工程結算是指承包方按照合同約定,向建設單位辦理己完工程價款的清算文件。
竣工決算
建設工程竣工決算是由建設單位編制的反映建設項目實際造價文件和投資效果的文件,是竣工驗收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基本建設項目經濟效果的全面反映,是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辦理其交付使用的依據。
9. 單項工程量增加多少可重新簽證
原則上,只要與設計有所不符,就要重新簽證。
目的
之一是要甲方認可變動的工作量;
之二是要設計單位認可變動的工作量。
工程簽證是工程建設活動中一項極其重要的法律制度,無論是開發商,還是建築商都應給予高度的重視。以工程量確認簽證為例,項目經理向工程師(或工程師代表)提交確認報告,工程師給予簽字確認,這個過程就完成了合同從要約到承諾的簽訂過程,並將在雙方之間產生一系列的法律效果,如工期延長、工程款增加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於2005年1月1日施行,該司法解釋規定了許多嶄新的內容。如該解釋第20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該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也就是說,發包人再也不能象以前一樣無限期地拖延竣工結算了。如果當事人約定「逾期不答復,視為認可」,游戲方式將進入一個全新的境界。在有約在先的情況下,如果建築商在竣工驗收後及時向開發商提交了竣工結算報告,而開發商對此不置可否,約定的期限一過,建築商的竣工結算報告將上升為至高無上的結算依據。一個前期合同約定加一個後期結算簽證,就徹底解決了工程款懸而不決的大問題,這就是簽證的魅力。反言之,如果開發商沒有簽證意識,或者簽證意識不足,也極有可能墜入被動的泥潭中。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1999——0201》(以下簡稱「99示範文本」)第31條有這樣的規定:「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後14天內,提出工程價款的報告,經工程師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承包人在14天內不向工程師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時,視為該項變更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這個條款對建築商至關重要,工程變更了,工程價款必有變動,但若在14天內未提出簽證要求,通俗而言,就是「過期作廢」了。
本文所說的簽證,不僅包括項目經理、工程師就工期順延、增減工程款、支付費用、賠償損失等達成的合議,如簽證單、補充協議、工作聯系單、會議紀要等,還包括工程師對項目經理提交的請求報告、通知等的簽收。「99示範文本」在工程建設實務中已被廣泛採用,故本文站在建築商的角度,重點對示範文本的簽證情形進行解讀,並對有關實務問題提出解決方案,以期對建築商能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