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加強基層財政支持的小微工程的管理
農村基層黨組織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道路中起著重要的戰斗堡壘作用。因此,增強基層農村幹部的法治觀念、提高其依法辦事的能力迫在眉睫,這既是推進農村「小微權力」規范化運行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是黨和國家根據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新形勢,對基層黨組織、黨員幹部所提出的新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 一、加強村幹部法治意識教育。農村基層幹部權力的擴大和其自身法治意識的薄弱,使得農村幹部在誘惑和利益面前很容易產生搖擺,喪失黨性原則,從而陷入違法亂紀的泥潭。因此,要在農村開展各種學法和守法活動,加強對於基層幹部違法亂紀和觸犯法律的教育,讓其深刻了解到法律的嚴肅性,樹立起法律權威。要加強依法管理村級各項事務的工作任務,將法治理念灌輸到基層農村幹部的心裡,腦中,使村幹部能夠依法依規進行管理村級各項事務。二、制定和完善村級管理制度。制定並完善包括村規民約、議事制度、財務制度、公開制度、監督制度等在內的各項村級管理制度,使農村基層的法治建設工作能夠符合當地的實際需求。如財務管理制度方面,以農村「三資」(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制度為例,市委市可通過制定「農村集體資金管理制度」、「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以及「農村集體資源管理制度」等舉措來保障農村「三資」管理與服務體系建設工作的規范性、科學性。在監督制度方面,推進村務監督委員會規范化建設,從而促進村務監督委員會充分履職、正確履職和有效履職。制定並完善村級管理制度的意義,在於使村幹部能夠按規章制度辦事,促使權利與職責明晰化、監督制度民主化,以此推進基層農村的黨風廉政建設。三、加強上級黨組織對農村工作的領導。上級黨組織應加強對農村各項事務的領導工作和對農村黨員幹部的教育管理工作,使農村各個部門做到合理分工,促進農村各項事務在具體落實層面做到井然有序,上下齊心,推進國家對農村法治建設的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如對於涉農部門的內容,黨組織就應做到加強資金發放,並保證上下各級對資金的有效使用;對於民政部門所制定和頒布的惠民實施措施,要根據各村的實際情況做實做好各項安排;鄉鎮紀檢部門,則應加強對村幹部的日常各項工作的監督管理。四、嚴格審計農村重大工程項目。加強對農村工程項目的審計核查,對村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方面,凡是涉及農村集體資金使用、農村工程項目承包、集體資產處置等重大經濟行為的,都要進行鄉鎮、縣市兩級經濟審計。加強村幹部資金使用條目的核查審計,堅決遏制村幹部以權謀私,如貪占、截留、私分、虛報冒領土地補償款和救災救濟資金等行為的發生。而對於一些工程款項的挪用,如修橋鋪路等公益設施資金款項,要積極防範村幹部公款私存和轉借他人以獲取利息。在農村各項工程項目承包的資金流動明細、以及集體資產處置等各項工作上,也要強化審計監管,堅決杜絕各種侵害農民利益的不法行為。五、嚴肅查處村幹部違法違紀行為。村幹部的黨風廉政建設,直接關系著農村穩定發展和基層法治工作的推進,因此,必須嚴格按照法律和相關規章制度,嚴肅懲治農村幹部各種違法亂紀行為,肅清不正之風,推進農村法治建設。對村幹部中出現的各種違法亂紀行為,如貪污、賄選、挪用公款以借他人謀取非法利益、剋扣農民各項國家補助款項、私自挪用征地以及農村拆遷款項等經濟犯罪要依法嚴肅處理。對拉幫結派形成鄉村黑惡勢力而橫行鄉野、直接侵害農民群眾的經濟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選舉權利等各種人身權利的違法違紀行為,要及時查處並移交部門予以堅決打擊。六、強化村幹部的監督管理。農村基層幹部侵害農民利益問題的頻繁發生,很大的一個原因來自於監管工作的缺位,以致於產生同級無人監督,上級無力監督的尷尬局面。因此,全面推進村幹部的監管工作,加強農村各項基礎工作的事務監督,有效約束村幹部行為,尤有必要。如加強村務決策、村務公開、農村財務支出、集體資產資源處置等各方面的監督工作,以此來規范農村基層幹部日常工作行為,加強對於村幹部的自律意識。
2. 村級工程招投標監管制度
對於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目前工程招標監管是以行業為主體的。
村的工程如果是自籌資金無需進行招標,如果招標可以村民代表監督。
3. 現在的鄉村公路有哪些管理條例及法規
涉及到鄉村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等,不少省市還制定了《農村公路管理條例》,比如《山東省農村公路管理條例》(附後)。
山東省農村公路管理條例2008年9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促進農村公路事業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村公路建設管理,促進農村公路可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公路新建、改建、擴建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並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准修建的縣道、鄉道、村道及其所屬設施,包括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並納入統計年報里程的農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橋梁、隧道和渡口。
縣道是指除國道、省道以外的縣際間公路以及連接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與鄉級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產、集散地的公路。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農村公路建設管理辦法
4. 農村的房子要如何報建要如何辦理手續謝謝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那具體的審批程序是怎樣的呢?
2019年12月12日,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聯合印發的《關於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規定,宅基地申請審查程序如下:
(一)農戶申請。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戶,以戶為單位向所在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書面申請。
(二)村民小組討論並公示。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後,應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並將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擬建房層高和面積等情況在本小組范圍內公示。
(三)村級組織審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村民小組將農戶申請、村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審查。村級組織重點審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實有效、擬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是否徵求了用地建房相鄰權利人意見等。
(四)報送鄉鎮政府。審查通過的,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政府。鄉鎮政府聯動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進行聯審。根據各部門聯審結果,由鄉鎮政府對農民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出具《農村宅基地批准書》。
沒有分設村民小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請等事項已統一由村級組織辦理的,農戶直接向村級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後,由村級組織簽署意見,報送鄉鎮政府。
5.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保障農村飲水安全,改善農村居民生活和生產條件,根據《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第3號令)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納入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使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
第二條 納入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的范圍為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縣(不含縣城城區)以下的鄉鎮、村莊、學校,以及國有農(林)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團場和連隊飲水不安全人口。因開礦、建廠、企業生產及其他人為原因造成水源變化、水量不足、水質污染引起的農村飲水安全問題,按照「污染者付費、破壞者恢復」的原則由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負責解決。
第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保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地方政府對農村飲水安全負總責,中央給予指導和資金支持。
「十二五」期間,要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全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規劃》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衛生計生委、環境保護部與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兵團簽訂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責任書要求,全面落實各項建設管理任務和責任,認真組織實施,確保如期實現規劃目標。
第四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應當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優化水資源配置,合理布局,優先採取城鎮供水管網延伸或建設跨村、跨鄉鎮聯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大力發展規模集中供水,實現供水到戶,確保工程質量和效益。
第五條 各有關部門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審批、投資計劃審核下達等工作,監督檢查投資計劃執行和項目實施情況。財政部門負責審核下達預算、撥付資金、監督管理資金、審批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等工作,落實財政扶持政策。水利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前期工作文件編制審查等工作,組織指導項目的實施及運行管理,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衛生計生部門負責提出地氟病、血吸蟲疫區及其他涉水重病區等需要解決飲水安全問題的范圍,有針對性地開展衛生學評價和項目建成後的水質監測等工作,加強衛生監督。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指導農村飲用水水源地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和環境監管工作,督促地方把農村飲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作為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江河湖泊生態環境保護項目以及農村環境綜合整治「以獎促治」政策實施的重點優先安排,統籌解決污染型水源地水質改善問題。
第六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標准和工程設計、施工、建設管理,應當執行國家和省級有關技術標准、規范和規定。工程使用的管材和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標准及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第七條 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區別不同情況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或核准。對實行審批制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可根據經批準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和工程實際情況,合並或減少某些審批環節。對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按規定實行核准制。
各地的項目審批(核准)程序和許可權劃分,由省級發展改革委商同級水利等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推進投資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減少和下放投資審批事項、提高行政效能的有關原則和要求確定。項目建設涉及佔地和需要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等工作的,按規定辦理。
第八條 各地要嚴格按照現行相關技術規范和標准,認真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勘察設計工作,加強水利、衛生計生、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部門間協商配合,著力提高設計質量。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水源工程選擇與防護、水源水量水質論證、供水工程建設、水質凈化、消毒以及水質檢測設施建設等內容。其中,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工程(以下簡稱「千噸萬人」工程),應當建立水質檢驗室,配置相應的水質檢測設備和人員,落實運行經費。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設計文件應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
第九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應當按規定開展衛生學評價工作。
第十條 根據規劃確定的建設任務、各項目前期工作情況和年度申報要求,各省級發展改革、水利部門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報送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年度中央補助投資建議計劃。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水利部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兵團提出的建議計劃進行審核和綜合平衡後,分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中央補助地方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年度投資規模計劃,明確投資目標、建設任務、補助標准和工作要求等。
中央補助地方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投資為定額補助性質,由地方按規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補。
第十二條 中央投資規模計劃下達後,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要按要求及時會同省級水利部門將計劃分解安排到具體項目,並將計劃下達文件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備核。分解下達的投資計劃應明確項目建設內容、建設期限、建設地點、總投資、年度投資、資金來源及工作要求等事項,明確各級地方政府出資及其他資金來源責任,並確保納入計劃的項目已按規定履行完成各項建設管理程序。項目分解安排涉及財政、衛生計生、環境保護等部門工作的,應及時徵求意見和加強溝通協商。
在中央下達建設總任務和補助投資總規模內,各具體項目的中央投資補助標准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投資,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眾共同負擔。中央對東、中、西部地區實行差別化的投資補助政策,加大對中西部等欠發達地區的扶持力度。地方投資落實由省級負總責。入戶工程部分,可在確定農民出資上限和村民自願、量力而行的前提下,引導和組織受益群眾採取「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等方式進行建設。
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農村供水工程。
第十四條 中央安排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投資要按照批準的項目建設內容、規模和范圍使用。要建立健全資金使用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嚴禁轉移、侵佔和挪用工程建設資金。
各地可在地方資金中適當安排部分經費,用於項目審查論證、技術推廣、人員培訓、檢查評估、竣工驗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
第十五條 解決規劃外受益人口飲水安全問題、提高工程建設標准以及解決農村安全飲水以外其他問題所增加的工程投資由地方從其他資金渠道解決。對中央補助投資已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的受益區,如出現反復或新增的飲水安全問題,由地方自行解決。 第十六條 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制。要通過層層落實責任制和簽訂責任書,把地方各級政府農村飲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領導責任、部門責任、技術責任等落實到人,並加強問責,確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長受益。
第十七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對「千噸萬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要按有關規定組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負責工程建設和建後運行管理;其他規模較小工程,可在制定完善管理辦法、確保工程質量的前提下,採用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組織工程建設,或以縣、鄉鎮為單位集中組建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負責全縣或鄉鎮規模以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
鼓勵推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代建制」,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工程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後移交給使用單位。
第十八條 加強項目民主管理,推行用水戶全過程參與工作機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前,要進行廣泛的社區宣傳,就工程建設方案、資金籌集辦法、工程建成後的管理體制、運行機制和水價等充分徵求用水戶代表的意見,並與受益農戶簽訂工程建設與管理協議,協議應作為項目申報的必備條件和開展建設與運行管理的重要依據。工程建設中和建成後,要有受益農戶推薦的代表參與監督和管理。
第十九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投資計劃和項目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的,應按程序報批或報備。對重大設計變更,須報原設計審批單位審批;一般設計變更,由項目法人組織參建各方及有關專家審定,並將設計變更方案報縣級項目主管部門備案。重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的范圍及標准由省級水利部門制定。
因設計變更等各種原因引起投資計劃重大調整的,須報該工程原審批部門審核批准。
第二十條 各地要根據農村飲水安全項目特點,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工程質量管理制度,落實責任,加強監督,確保工程質量。
第二十一條 國家安排的農村飲水安全項目要全部進行社會公示。省級公示可通過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進行,市(地)、縣兩級的公示方式和內容由省級發展改革和水利部門確定。鄉、村級公示在施工現場和受益鄉村進行,內容應包括項目批復文件名稱、文號,工程措施、投資規模、資金來源、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戶數、人數及完成時間、水價核算、建後管理措施等。
第二十二條 項目建設完成後,由地方發展改革、水利部門商衛生計生等部門及時共同組織竣工驗收。省級驗收總結報送水利部。驗收結果將作為下年度項目和投資安排的重要依據之一。對未按要求進行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建成,經驗收合格後要及時辦理交接手續,明晰工程產權,明確工程管護主體和運行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實管護責任和經費,確保長期發揮效益。以政府投資為主興建的規模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按規定組建的項目法人負責管理;以政府投資為主興建的規模較小的供水工程,可由工程受益范圍內的農民用水戶協會負責管理;單戶或聯戶供水工程,實行村民自建、自管。由政府授予特許經營權、採取股份制形式或企業、私人投資修建的供水工程形成的資產歸投資者所有,由按規定組建的項目法人負責管理。
在不改變工程基本用途的前提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可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通過承包、租賃等形式委託有資質的專業管理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對採用工程經營權招標、承包、租賃的,政府投資部分的收益應繼續專項用於農村飲水工程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價,按照「補償成本、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確定,根據供水成本、費用等變化,並充分考慮用水戶承受能力等因素適時合理調整。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階梯水價、兩部制水價、用水定額管理與超定額加價制度。對二、三產業的供水水價,應按照「補償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則確定。
水費收入低於工程運行成本的地區,要通過財政補貼、水費提留等方式,加快建立縣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維修養護基金,專戶存儲,統一用於縣域內工程日常維護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五條 各地原則上應以縣為單位,建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服務機構,建立健全供水技術服務體系和水質檢測制度,加強水質檢測和工程監管,提供技術和維修服務,保障工程供水水量和水質達標。要全面落實工程用電、用地、稅收等優惠政策,切實加強工程運行管理,降低工程運行成本。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從業人員業務培訓,提高工程運行管理水平,保障工程良性運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水利、環境保護等部門要按職責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保護和監管工作,針對集中式和分散式飲用水水源地的不同特點,依法劃定水源保護區或水源保護范圍,設置保護標志,明確保護措施,加強污染防治,穩步改善水源地水質狀況。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單位負責水源地的日常保護管理,要實現工程建設和水源保護「兩同時」,做到「建一處工程,保護一處水源」;加強宣傳教育,積極引導和鼓勵公眾參與水源保護工作;確保水源地管理和保護落實到人,責任落實到位。
第二十七條 各級水利、衛生計生、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等部門要加強信息溝通,及時向其他部門通報各自掌握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項目建成後的供水運行管理情況。 第二十八條 各省級發展改革、水利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全面加強對本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的監督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組織領導、相關管理制度和辦法制定、項目進度、工程質量、投資管理使用、合同執行、竣工驗收和工程效益發揮情況等。
中央有關部門對各地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實施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視情況組織開展專項評估、隨機抽查、重點稽察、飛行檢查等工作,建立健全通報通告、年度考核和獎懲制度,引導各地合理申報和安排項目,強化管理,不斷提高政府投資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衛生計生委、環境保護部、財政部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農村飲水安全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發改投資〔2007〕1752號)同時廢止。
6. 急求:《廣西壯族自治區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試點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試點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桂政辦發[2006]81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區直各委、辦、廳、局: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試點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00六年六月六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試點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試點方案>的通知》(桂發[2006]9號)和《自治區黨委辦公廳、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自治區武鳴縣和原邕寧縣轄區整片推進新農村建設試點項目投資計劃>的通知》(廳發[2006]17號)精神,規范我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試點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圓滿完成各項建設任務,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試點(以下簡稱新農村建設試點),是指2006至2007年自治區在南寧市武鳴縣和原邕寧縣轄區整片推進的新農村建設試點。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試點項目資金(以下簡稱新農村建設資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區有關部門、南寧市及武鳴縣和原邕寧縣轄區通過各種渠道籌措的、專門用於新農村建設試點的各項資金。
第四條 新農村建設資金使用原則是:統籌規劃、突出重點、量財辦事、專款專用、確保效益。
二、資金來源
第五條 新農村建設試點計劃總投資160,419萬元。資金來源包括:
(一)爭取中央補助資金19,039萬元,占總投資的11.87%。
(二)自治區補助資金43,264萬元,占總投資26.97%。
(三)南寧市及武鳴縣和原邕寧縣轄區補助資金68,612萬元,占總投資的42.77%。
(四)自治區有關部門通過市場籌資 7,125萬元,占總投資的4.44%。
(五)農民自籌22,379萬元,占總投資的 13.95%。
第六條 在自治區補助資金中,從自治區部門預算和專項基金中安排29,906萬元,自治區財政專項安排13,358萬元。
第七條 在自治區部門預算和專項基金安排中,教育部門負責安排694萬元,科技部門負責安排100萬元,財政部門負責安排農業綜合開發資金1,000萬元,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安排3,000萬元,建設部門負責安排182萬元,交通部門負責安排15,486萬元,水利部門負責安排7,324萬元,農業部門負責安排200萬元,衛生部門負責安排496萬元,人口計生部門負責安排33萬元,體育部門負責安排165萬元,林業部門負責安排1,026萬元,水產畜牧部門負責安排200萬元。
第八條 新農村建設資金籌措實行責任制。各級各有關部門必須按照自治區下達的項目要求和籌資數額,完成所承擔的資金籌措任務。
三、資金投向
第九條 新農村建設資金重點用於農村道路、水利、生態能源、教育、文化、醫療衛生、廣播電視、電信及其他公共設施共8大類23項基礎性、公益性項目建設。具體項目如下:
(一)道路項目3項,總投資93,767萬元。項目內容是建設通行政村四級水泥 (油)路、通屯(50戶以上)水泥(油)路、屯內 (50戶以上)道路硬化。
(二)水利項目4項,總投資41,812萬元。項目內容是建設農村飲水安全工程、 1立方米/s以上渠道節水改造工程、民辦公助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萬畝以上電灌站技改工程。
(三)生態能源項目2項,總投資6,480萬元。項目內容是建設國債沼氣池工程、一般沼氣池工程。
(四)教育文化體育項目6項,總投資 6,215萬元。項目內容是村級學校危房改造、完善村級完小寄宿宿舍、完善縣級職校和技校農民培訓設施、建設鄉(鎮)成人文化技術學校、建設村級綜合文化活動室(含農科技術培訓室)、建設村級體育活動場所。
(五)醫療衛生項目3項,總投資2,556萬元。項目內容是建設完善31個鄉(鎮)衛生院、村甲級衛生所和計生服務室、補助困難農戶修建家庭衛生廁所。
(六)廣播電視電信項目3項,總投資 7,125萬元。項目內容是廣播電視入戶、電話入屯、寬頻進村。
(七)村屯綠化項目1項,總投資1,736萬元。
(八)村屯規劃項目1項,總投資728萬元。
四、資金分配
第十條 南寧市、武鳴縣和原邕寧縣轄區必須嚴格按照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建設規模、建設標准和資金額度,擬訂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計劃,合理分配和使用資金,不得留有資金缺口。
第十一條 南寧市、武鳴縣和原邕寧縣轄區擬訂的項目建設和資金使用計劃,必須報經自治區項目主管部門審批、自治區財政部門核准後方能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新農村建設試點項目和資金使用計劃一經確定,原則上項目資金不得隨意調劑使用。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調劑使用的,由縣(區)項目主管部門向上級對口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自治區項目主管部門同意、自治區財政部門核准後,方可在部門內項目間調劑使用,但不得跨部門調劑使用。
第十三條 自治區補助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並實行包干使用辦法。以縣(區)為基本責任單位,實行任務、資金、責任、權力到縣(區),各縣(區)必須在自治區核定的總投資規模內具體組織項目實施,確保任務圓滿完成。凡因違反自治區統一規定的建設規模、建設標准等造成項目超支的,超支部分一律由當地自行解決,自治區不另給予補助。
五、資金和項目管理
第十四條 新農村建設資金實行統一管理,專戶核算,專戶監控。南寧市、武鳴縣和原邕寧縣轄區財政部門必須在國有商業銀行設立「新農村建設資金專戶」。列入新農村建設試點的資金,除市場籌資、農民自籌部分外,都要進入「新農村建設資金專戶」管理,實行封閉運行,專戶核算。
第十五條 自治區項目主管部門根據中央和自治區下達的新農村建設試點項目年度資金預算,結合項目進展的實際情況,提出下達(或撥付)補助資金的申請,報經自治區財政部門核准後,由自治區財政部門或自治區項目主管部門將資金下達(或撥付)到南寧市財政部門,再由南寧市財政部門按不同方式將資金下達(或撥付)到縣(區)財政部門。採取預算追加方式下達的,由南寧市財政部門將資金下達到縣(區)財政部門後,再由縣(區)財政部門將資金撥付到縣(區)「新農村建設資金專戶」;採取直接撥付資金方式的,由南寧市財政部門直接將資金撥付到縣(區)「新農村建設資金專戶」,然後由縣(區)財政部門根據項目投資計劃和項目建設進度情況及報賬制的規定,將資金撥付到縣(區)項目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