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清華大學出版社的2016年版和2015年版的有區別嗎
兩個版本有比較細小的差別,不完全一樣,但是基本內容沒變,也是可以通用的。
B. 建築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
1.工程項目勘察設計任務委託方式的限定條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任務有招標委託和直接委託兩種方式。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必須是通過招標投標的方式來委託,否則所簽訂的勘察設計合同無效。
2.工程設計階段監理工作的主要內容:
①根據已批準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當地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要求和當地有關主管部門的要求,編制「設計要求」文件或「方案設計競賽」文件;
②協助建設項目業主組織方案設計競賽或招標,參與方案設計的評選或評標;
③協助建設項目業主與選定的工程設計單位簽訂設計委託合同;
④監督工程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協助組織並參與審查初步設計文件和概(預)算;
⑤根據已審查通過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監督設計單位按委託設計合同的規定,保質、保量、按時完成施工圖設計;
⑥協助組織並參與審查施工圖和概(預)算,使其滿足「設計要求」文件的規定;如有規定,還應將施工圖交當地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施工圖審查單位進行審查,並取得批准;
⑦簽發設計費用支付憑證;
⑧編寫設計階段監理工作總結報告,並報送建設項目業主。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以下幾個特徵:
第一,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和政策。凡列入國家計劃內的重點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簽訂合同。
第二,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工程的初步設計和總概算已經批准;工程所需的投資和統配物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當事人雙方均具有法人資格;當事人雙方均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三,國家監督。合同訂立後,必須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並將合同副本送交建設銀行。依照法律程序領取建設撥款和貸款,進行轉帳結算。改變建設工程計劃、方案和工藝流程,必須變更合同或者另行補充合同的,除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外,還要經過主管部門批准後才能進行。對大型的重要工程,國家主管部門要直接參加驗收工作。
第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體具有連帶的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關系。
第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須是經國家主管部門審查、核定、批準的專業施工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C. 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
不妥之處:
開標時組建的評標委員會不符合要求;7名專家中不應有招標代表;
G單位中標符合要求;除去B、C、F三家不符合招標要求外,G是其餘4家中(大於3家)的有效投標單位。
合同在10月3日不符合要求;按照法律規定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D. 求1篇畢業論文,題目是:建築工程招標投標與合同管理關系的探討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是一類重要的民事案件,此類案件標的額較大,專業化程度較高,而且往往涉及農民工工資等敏感問題,審理難度較大。在目前建設工程合同的審判實踐中,此類案件的難點和熱點問題主要集中在建設工程合同效力以及工程款的支付這兩個方面。筆者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就審判實踐中合同效力和工程款支付問題的處理進行一些探討,希望能引發大家的討論和交流,以統一思想和認識。
一、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
(一)承包人不具備相應資質導致建設工程合同無效。
這是目前審判實踐中最常見的導致合同無效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⑴沒有相應資質即承包工程;⑵無資質的個人以有資質企業的名義承包合同。
(二)審判實踐中認定合同效力的一些特殊情形⒈對個人之間的建築民房協議,一般應當認定有效而不應以無資質為由認定無效。目前在一些農村地區(或者是城郊),房屋都是由個人自建,通常這些建房人不找正規的有資質的建築企業,而是自行通過別人介紹來找幾個人蓋房,從而簽訂建房協議。我們認為,這種情形在現實中普遍存在,而且雙方都是完全自願的,所建房屋也只是供個人居住使用,因此不應當因施工方不具備資質而認定這種建房協議無效,在判決理由上可以將這種合同認定為承攬合同或者是勞務合同。
⒉承包方在簽訂合同時具備資質,之後不具備資質,則合同仍然有效。由於建設方只能在訂立合同時確認相對方是否具有資質,而無從確定訂立合同後承包方資質是否變更,所以這種情況不能因承包方無資質認定合同無效,使承包方逃避違約責任。
⒊一些個人之間、或者是單位和個人之間簽訂的施工協議,在實踐中通常不明確認定其為無效。這種情形在我庭審理的二審案件中大量存在,工程不大(金額一般都是幾萬或者幾十萬),承包方是個人,建設方則是單位或者個人,其中還有轉包的情況。此種案件的發生,其社會根源是許多小規模的工程(百萬元以下),在現實中建設方很少找正規的建築企業,而是直接找個人完成施工。因為這些小規模的工程通常不至於發生特別嚴重的質量問題,建設方對這種工程也沒有太高的工藝要求,這樣直接找個人施工,費用比較低廉。還有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就是,對於這種小工程,即使找一些正規的建築企業承包,則這些建築企業有時也會將這種小工程轉包給個人施工。原因很簡單,這種小工程總價款比較低,而正規的建築企業運作成本比較高,很難獲得利潤。以上兩方面的原因導致這類小工程在目前幾乎都是由個人進行承包,這也就給審判實踐帶來了問題,就是如何認定這種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
我們認為,簡單的以個人沒有資質而認定這類合同為無效,是不妥當的:首先,這類合同的訂立雙方是完全自願的,而且大多都是建設方為了節省資金而主動要求的,很少有個人隱瞞或者欺騙,建設方也都明知個人不具備資質,這些個人通常都是組織一些農民工進行施工,工資十分低廉;如果確認合同無效,將使建設方逃脫及時支付工程款的責任(不必因遲延付款而承擔違約責任),等於變相鼓勵建設方尋找個人施工,這樣花費少而且責任也小,同時,這樣也會產生農民工不能及時獲取工資的社會問題。其次,如果確認合同無效,則施工人的一些違約行為,比如遲延完工、質量問題,即使給建設方造成損害,建設方也無從要求賠償,而且施工人對工程也沒有保修責任,這對建設方的保護也是不周到的。這樣就會造成一個惡性循環,建設方會盡力拖欠工程款,而施工方相應的也會不注意施工質量。第三,如果確認合同無效,則工程款的數額將難以確定。這類案件中,通常雙方對工程款都會有一個確認,如果合同無效,就要進行鑒定來確定工程款,這些小工程是很難找鑒定機構的,而且這樣數量眾多的案件全部都鑒定,會增加審判的周期和成本,不利於及時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外,對個人施工的鑒定取費標准如何確定,是否應當扣除利潤、稅金、間接費等也是一個難題。最後,應當看到,這種小工程大多由個人承包建設,是由建築市場的現狀造成的。當前正規的建築企業都是國有大型企業,很少會涉足這種小工程,從而給個人創造了小工程的市場空間。因此,這種情形只能通過建築市場的充分發展成熟才能真正得以解決,而不可能因法院一概認定合同無效就能杜絕;相反地,簡單認定合同無效,會使當事人游離於合同保護之外而無須遵守任何約定,導致市場秩序更加混亂。從正視現實、規范市場的角度出發,顯然不應當簡單的一概認定此類合同無效。
所以,對於這類合同的效力,不應簡單的認定其為無效,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我們建議可以採用以下辦法處理:一是如果此類工程規模比較小,比如只是一些「鋪磚、挖溝、拆除改造、或者零星土建」,而並不涉及大的樓房主體建設,可以認定屬於承攬合同,而非建設工程合同,從而無須因承包方資質問題而認定合同無效;二是如果個人是包清工,只提供勞務,則可以認定屬於勞務合同;三是如果確實是屬於建設工程合同,此時個人沒有資質而合同無效,則可以參考司法解釋中的規定,即只要質量合格,承包方可以按約定要求工程款,但同時還應當明確,承包方按約定受領工程款,也必須承擔對應的約定義務,如保修、按期完工等,以貫徹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公平原則。
⒋沒有開工許可證的後果只是不能施工,與建設工程合同效力本身無關。因為沒有取得開工許可證,只是不能進行施工,與合同的效力沒有關系。即使在沒有開工許可證的情況下,工程進行了施工,也只是由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而不影響合同效力。「沒有辦理開工許可證則合同無效」這一抗辯理由,在實踐中多是由建設方提出。這與前面提到的施工方提出「簽訂合同後不具備資質則合同無效」的理由,兩者如出一轍,還包括有「未經招投標則合同無效」。實際上,這都是違約方為了逃避違約責任而想出的辦法。其實,在法理上,英美法的衡平原則早有「請求救濟者須有潔凈之手」理論,大陸法也有「不法給付不得請求返還」這一規定,簡而言之,就是當事人不能因主張自己的違規行為而獲取利益。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其實也暗含這一法理,當事人因違規行為所獲取的利益(免除違約責任)當然不屬「合法」權益,因而不應受法律保護。如果能確立這樣的司法原則和觀念,對於防止當事人不法獲取利益,維護市場秩序和誠信體系,懲治違約行為,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