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簡述基因工程產品的安全性評價原則,你是如何看待基因工程產品的安全性問題
目前說的基因工程安全問題,多是指 轉基因植物的安全性 環境安全性,另一方面是食品安全性。
環境安全性評價的核心問題是轉基因植物釋放到田間後,是否會將所轉基因移到野生植物中,是否會破壞自然生態環境,打破原有生物種群的動態平衡。包括:1)轉基因植物演變成農田雜草的可能性。2)基因漂流到近緣野生種的可能性。3)對生物類群的影響。
關於食品的安全性。
經和組織(OECD)1993年提出了食品安全性評價的實質等同性原則。如果轉基因植物生產的產品與傳統產品具有實質等同性,則可以認為是安全的。反之,則應進行嚴格的安全性評價。在進行實質等同性評價時,一般要考慮以下主要方面:1、有毒物質:必須確保轉入的外援基因或基因產物對人畜無害。2、過敏源:在自然條件下存在著許多過敏源,在基因工程中如果將控制過敏源形成的基因轉入目標植物,則會對過敏源造成不利的影響。
利用轉基因動物生產出來的葯物安全性問題不大,可根據其結構與天然蛋白結構是否一致來判斷安全性。但是在生產過程中,轉基因動物如何對應GAP,GLP,GMP、如何避免轉基因動物的遺傳物質進入葯物是應該重點強調的問題,另外,作為動物葯廠的動物本身一旦不「產葯」了,對該動物的後繼處理也應慎重考慮。
目前,世界主要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都制定了各自對轉基因生物(包括植物)的管理法規,負責對其安全性進行評價和監控。在美國分別由農業部動植物檢疫局(APHIS)環保署(EPA),以及聯邦食品和葯物管理局(FDA)負責環境和食品聯各方面安全性評價和審批。
中國的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相對滯後,到目前為止,只有2部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規章:
1993年12月國家科委發布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1996年7月農業部發布的《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實施辦法》
另外,部門和行業的管理規定力度不夠,不適應工作要求:
據了解,中國大陸目前正在進行研究的基因工程受體生物92種,而申報只有22種,從事此類研究的單位80多個,申報安全性評價的只有19個。但是最令人擔憂的是基因工程安全評價沒有一個完全合理的辦法。
北京生物技術和新醫葯產業促進中心此次舉辦第七次生命科學前沿討論會--基因工程和生物安全性問題,邀請了部分在京的轉基因專家,暢談討論,旨在為我國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出謀劃策。
一個公眾關注的話題--轉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一個上至國家領導,下到平民百姓都關心的共同話題----轉基因生物安全,是近年來在媒體上出現頻率較高的新概念。 轉基因生物安全,從整體意義來說,它不僅僅是技術問題。近年來,國際上對轉基因生物的爭論,已擴大到了政治、經濟、貿易、社會、倫理等多個層面,而且爭論的熱點和焦點,是農業轉基因生物引發的環境安全與食用安全問題。隨著我國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眾對農產品質量和安全的要求越來越高。 轉基因食品安全嗎 嚴格說來,任何食品都不存在絕對的安全性。國際上目前廣泛採用「實質等同」原則,即以轉基因食品與非轉基因食品比較的相對安全性,作為評價依據,只要轉基因食品與傳統食品「實質等同」,就是安全的。目前國際上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還有爭論,但目前尚沒有明確的科學證據表明轉基因食品對人體有害。 雖然沒有發現轉基因食品對人體有害,但本著對人類負責的態度,許多政府部門和科學家對轉基因食品「可能存在的潛在危險」比較關注,人們擔心轉基因活生物體及其產品作為食品進入市場,可能對人體產生某些毒理作用和過敏反應,其營養成分的變化、轉基因成分加工產生的變化,有可能對人體產生某些負面影響。這只是「可能存在的潛在危險」,目前並沒有證明確實存在這些危險。 我國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實行比較嚴格的管理,農業轉基因生物產品進入市場銷售前,要經過一系列的安全評價試驗。在中國境內進行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應用前,應經過中間試驗、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階段的安全性試驗,經安全評價合格的可領取安全證書;申請進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入市場銷售前,應由農業部認定的技術檢測機構經過申請領取安全證書、申請進口標識、申請國內標識三個階段。 目前,經政府部門批准上市的轉基因食品尚未發現其對人體健康有何副作用。 轉基因生物發展趨勢 盡管國際上對轉基因生物技術及其安全性爭論不斷,全球對轉基因生物技術的研究始終沒有放棄。轉基因作物的種植面積由1996年的170萬公頃增加到2001年的5260萬公頃,6年間增加30多倍。至2000年,已有近50個國家相繼培育成200多種轉基因作物,其中各國已獲准上市的轉基因作物產品種類已達149個,僅美國就有42個,由轉基因作物生產加工的轉基因食品和食品成分已達4000餘種。轉基因農作物及其產品市場銷售額由1995年的7500萬美元,增加到2000年的30億美元。轉基因作物的發展趨勢是不可逆轉的。 近年來,中國政府不斷加大對生物技術研究計劃的支持。目前,中國正在研究的轉基因生物有130多種,涉及的基因種類超過100種。其中在棉花研究領域,有45個優良品種獲准進入環境釋放,經國家審定的抗蟲棉有13個,並在全國12個省推廣,2001年種植面積達到60萬公頃。 從1997年至2001年,經過安全評價,農業部批准水稻、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楊樹等10種轉基因植物進入田間環境釋放,批准轉基因棉花、矮牽牛花等植物和獸用微生物基因工程疫苗進入商業化生產。近年來,中國還實施了「轉基因棉花種子產業化」、「基因工程疫苗產業化」等高新技術產業化重大項目,並開始在生產中發揮效益。 政府對轉基因安全問題負責 農業生物技術,在為農業生產、人類生活和社會進步帶來巨大利益的同時,也可能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構成潛在的風險,所以從科學上講,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問題,還需要長期的跟蹤研究。 我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生物多樣性大國,又是大豆、水稻等主要農作物的原產地,在發展生物技術的同時十分重視生物安全。對農業轉基因生物採取「積極研究、慎重推廣、加強管理、穩妥推進」的方針。對於起源於我國的重要物種,如大豆、水稻,以及大宗糧食、油料作物要加強管理、慎重推廣,穩妥地推進產業化。為此,根據國際相關組織和多數國家的做法,我國政府制定並頒布了轉基因生物安全法規,以加強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規范相關產業的健康發展。 2001年5月23日,我國政府頒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簡稱《條例》)。《條例》在原農業部頒布的《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的基礎上,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從研究試驗延伸到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出口。《條例》規定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實行安全評價制度、標識管理制度、生產與經營許可制度和進口安全審批制度,標志著中國對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出口活動開始實施全面的管理。 2002年1月5日,農業部又發布了與《條例》配套的三個管理辦法,即《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自3月20日起施行。 從維護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的角度出發,《條例》及其配套規章體現了科學、透明、公正的原則,適用於來自包括中國在內的任何國家的農業轉基因產品,對國外企業充分考慮了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是符合國際慣例的,是對人民負責的。 嚴格管理程序出效益 自2002年3月20日《條例》的三個配套管理辦法實施以後,農業部就收到了美國孟山都、杜邦及陶氏益農、德國拜耳、瑞士先正達等五家境外公司19份進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申請,涉及轉基因大豆、玉米、油菜、棉花4種作物和抗除草劑、抗蟲、雄性不育3種性狀。 食用安全作為轉基因生物安全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環境安全同等重要,不可或缺。為此,農業部在2002年下半年啟動了食用安全檢測工作,組織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天津防病中心等單位制訂了《轉基因植物及其產品食用安全檢驗標准》(徵求意見稿),並對5家境外公司的反饋意見進行了研究。根據安全評價的需要和專家意見,農業部確定了對進口作加工原料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進行抗營養成分分析和大鼠90天喂養兩項驗證試驗。 根據《條例》及配套管理辦法的規定及管理程序,農業部先後安排了環境安全檢測試驗和食用安全檢測試驗。環境安全檢測包括生存競爭、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基因漂移3個指標的試驗,由中國農科院植保所、山東農科院、南京農業大學、吉林農科院、中國農科院油料所和華中農業大學承擔;食用安全檢測包括大鼠90天喂養和抗營養成分分析兩個指標的試驗,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天津防病中心和中國農業大學承擔。 2002年四五月份,我國大豆進口基本處於停滯狀態,全年大豆進口明顯減少。據國家海關總署統計,2002年我國累計進口大豆1132萬噸,比2001年減少262萬噸,下降18.8%。這是什麼原因?農業部相關同志分析說,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規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大豆進口猛增的勢頭。 據介紹,前幾年,我國進口大豆總量不斷攀升。2002年,農業轉基因安全管理法規的實施,對國外轉基因大豆輸入我國進行了有效和有序的管理。由於大豆進口量的減少,從而引發了國內大豆價格上揚,庫存減少,收獲期大豆價格上漲,主產區價格比去年同期高出0.35元/斤,每畝收益達到110元左右。這不僅大大提高了農民種植大豆的積極性,而且較好地推動了農業部大豆發展振興計劃的實施。 確保法規的有效實施 為保障《條例》、三個管理辦法及臨時措施的實施,農業部成立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設立了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建立了由農業部、外經貿部、衛生部、科技部、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環保總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制度。部際聯系會議,負責研究、協調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辦公室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綜合協調與管理。 對轉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評價是實施安全管理的核心,為此,我國成立了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委員會由各部門和科研教學單位從事生物技術與生物安全研究和管理的58位專家組成,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評價工作。 為適應加入WTO的需要,使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進口、標識認可的申請、審批透明和公正,農業部還制定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程序、進口安全管理程序、標識審查認可程序等三個規范性文件,對有關申請、受理、審查和批復等各環節及時間要求做出了明確規定,並公開發布。 目前,農業部已經完成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與檢測技術規范的制定工作,正積極加強轉基因生物安全性研究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組織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檢測機構的認定工作。 相關鏈接 按照國務院領導的批示和國務院法制辦的立法要求,由農業部牽頭起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條例》於2001年5月23日以國務院第304號令公布並施行。 《條例》規定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口、出口活動中應遵循的5項農業轉基因生物管理制度。具體條文如下: (1)安全評價制度。國家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按照植物、動物、微生物三個類別,以科學為依據,以個案審查為原則,實行分級分階段管理。 (2)生產許可證制度。生產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應當取得農業部頒發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申請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首先要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 (3)經營許可證制度。經營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農業部頒發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經營許可證。申請經營許可證,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條例》規定的其他條件。 (4)標識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有明顯的標識。標識由生產、分裝單位和個人負責,未標識的,不得銷售。 (5)進口安全管理制度,對於進口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按照用於研究和試驗的、用於生產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種用途實行安全管理。引進單位或者境外公司應當憑農業部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和相關批准文件,向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經檢疫合格後,方可向海關申請辦理有關手續。參考資料:網路
❷ 《基因工程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基因工程,包括利用載體系統
在加入WTO之後也制定了與轉基因生物相關的法規、轉基因水稻和轉基因棉花等,拉開了對轉基因生物相關立法的序幕,我國緊隨其後,先後對轉基因進行立法,轉基因農作物中陸續出現了轉基因大豆、經營、生產。歐美及日本等發達國家出於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考慮、轉基因小麥,轉基因玉米、加工,其後。2000年6月6日。世界上最早將轉基因技術用於農作物增產是20世紀80年代美國的煙葉種植,7個月後的2002年1月7日出台了與之配套的實施細則、進口和出口等活動都將產生深刻的影響、試驗,這些法規對我國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研究,並於今年的3月20日正式施行、《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轉基因條例及細則),具體包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有關政府部門發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1996年7月10日中國農業部發布了《農業生物基因工程管理實施辦法》
❸ 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修訂了嗎
弊端:基因工程技術現在還不成熟,有很多的負面效應,比如它可能會造成基因泛濫。破壞原有的生態系統平衡,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安全性:它對人體沒有太大的危害,對環境的污染很小,可以用綠色的方法來改良物品的性狀,把生物界中有益的物質高產高效的流向人類。
❹ 轉基因的法律規定
為了統一評價轉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標准,聯合國糧農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所屬的國際食品規定委員會也已決定製定轉基因食品的國際安全標准。
中國先由原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制定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隨後農業部在此基礎上制定了《農業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實施辦法》,並同時成立了農業生物工程安全委員會,以負責全國農業生物遺傳工程體的安全性審批。
2014年10月,農業部向國家工商總局發函,商請要求加強對涉及轉基因廣告的管理。10月9日,央視廣告部門官微稱禁止對非轉基因廣告使用「更健康、更安全」等誤導性廣告詞。
將對涉及轉基因、非轉基因的產品廣告加強審查,其中,在我國和全球均無轉基因品種商業化種植的作物,如水稻、花生及其加工品的廣告,禁止使用非轉基因廣告詞;
對已有轉基因品種商業化種植的大豆、油菜等產品及其加工品廣告,除按規定收取證明材料外,禁止使用非轉基因效果的詞語,如更健康、更安全等誤導性廣告詞。
轉基因的發展前景:
與世界上出現任何新生事物一樣,轉基因作物的發展決不會一帆風順,但前途依然光明。
第一、與世界情況相反,美國轉基因作物種植面積仍處在不斷增長之中。一種植轉基因玉米中色氨酸含量提高20%,而色氨酸是人體必需氨基酸;轉基因油菜籽不飽和脂肪酸含量明顯增加,對心血管有利;轉基因牛奶,增加乳鐵蛋白、抗病因子含量,而脂肪含量則有所降低。
第二、世界轉基因作物業已說服幾乎所有的國家政府和世界組織支持這一正在激烈爭議之中生物技術。
第三、隨著生物技術不斷完善,數年後肯定會出現可以同時給農場主和消費者都帶來巨大好處的新型轉基因農作物品種。未來的轉基因作物(例如「金米」)還可幫助人類解決蛋白質、維生素和鐵缺乏問題。在真實的實惠面前,世界消費者可能會逐漸接受轉基因作物。
第四、世界各國相關法律強化對轉基因作物的管理,但並不是絕對禁止。世界各國共性在於:強化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確保轉基因作物得到健康有序發展。
❺ 為什麼要建立基因工程管理體系
生物技術要想健康有序地發展,僅僅靠道德與責任上的呼籲顯然是不夠的。人類更應建立和完善有關技術安全條例,進行立法。
事實上,近二三十年來,人類在生命科學和基因工程技術領域邁出的每一步,都伴隨著人們的驚喜與恐懼、自信與不安。人們在感受著基因工程等技術手段帶來好處的同時,也在擔憂著基因工程會釋放出細菌、會製造出對人類有害的怪物來。早在幾年前,歐共體內就有一些科學家提議建立《基因憲章》,約束所有的跟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息息相關的研究活動。美國等其他許多國家也都制定了相應的規則以規范基因工程的發展。同「克隆技術」一樣,基因工程剛剛誕生時,人們對它也充滿了擔憂。盡管如此,美國的生物技術公司已從1976年的一家發展到今天的600餘家,轉基因的西紅柿、南瓜、玉米、大豆、魚類和瘦肉型豬,已成為一些國家普通百姓餐桌上的佳餚。基因鑒定正在案件偵破中走紅,各種基因療法和基因葯物正逐步走入臨床應用階段。許多科學家認為:克隆技術也正如其他新技術一樣,一開始由於人們對技術本身缺乏了解和技術本身的優越性尚未充分顯露出來,反對和恐懼是不可避免的,但是通過廣泛深入的討論,科技將向著有利於人類的方面繼續發展,而必要的規范也將逐步建立起來。
1996年諾貝爾化學獎獲得者、化學家羅伯特·柯特認為:「20世紀曾是物理學和化學的世紀,下個世紀將是生物學的世紀。」在新的世紀即將來臨之際,應如何有效地控制克隆技術以及其他生物技術的負面效應,更好地利用它們為人類服務,應該引起我們每一個人的思索。正如美國總統柯林頓所說的:「我們的責任是謹慎、小心行事,利用科學技術的強大力量,以使我們能獲得好處,與此同時,把可能有的危險縮小到最低限度。」
為了促進我國生物技術的研究與開發,加強基因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公眾和基因工程工作人員的健康,防止環境污染,維護生態平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於1993年12月發布《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在利用基因工程造福人類的同時,也要高度重視基因工程的安全管理。在這方面,早在1976年美國國立衛生研究院(.IH)公布了《重組DNA分子研究准則》。隨後,德國、法國、英國、日本、澳大利亞等二十多個國家都制定了有關基因工程實驗室的安全操作指南或准則。聯合國經濟發展組織還頒布了《生物技術管理條例》,歐洲共同體也頒布了《關於控制使用修飾微生物的指令》、《關於基因修飾生物向環境釋放的指令》等文件。
我國管理辦法的制定和頒布有利於促進我國的生物技術發展,通過建立相應的申報程度和必要的評審系統,可以防範基因工程對人類和環境的潛在危害。它的實施將使我國基因工程管理納入法制軌道並與國際慣例接軌,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利我國基因工程工作的健康發展和加強這一領域的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
管理辦法適應范圍包括三個方面:①技術范圍,包括基因工程、細胞工程、酶工程、發酵工程和生化工程等。基因工程開始了重組DNA技術,然而20世紀70年代以來,人工導入異源DNA的物理或化學方法,如磷酸共沉澱、電穿孔、基因槍、顯微注射等技術現已經常用於基因體外重組工作。因此,管理方法所稱的基因工程只限於利用載體系統、物理和化學方法人工導入異源DNA的技術。而把細胞融合、誘變和傳統雜交技術等其他遺傳操作都排除在外。②工作范圍,包括基因工程實驗研究、生產和使用的全過程,但把管理重點放在安全生產和安全使用階段,特別是對開放系統內的基因工程工作要從嚴管理。③管理辦法的地域范圍涵蓋我國境內進行的基因工作,凡在我國境內進行的基因工程工作,包括利用境外、國外的遺傳工程機構進行的研究和開發,如在「三資企業」、國際合作研究室進行的,都應當適合於本辦法。
管理辦法規定我國基因工程工作的管理體系分四個層次:第一層是國家科委主管全國基因工程安全工作,成立全國基因工程安全委員會,負責基因工程安全監督和協調;第二層是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分,主要指醫葯、衛生、農業、化工、環保、輕工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管理有關基因工程安全工作;第三層是各級主管部門,管理本部門隸屬單位的基因工程安全工作;第四層是基因工程工作單位,進行就地監督。
按照潛在危險程度,將基因工程工作分為四個安全等級,並根據基因工程實驗研究、中試開發、工業性生產及遺傳工程生物體釋放和遺傳工程產品使用的不同情況,規定了分級審批許可權。但是必須指出,凡涉及安全等級Ⅳ(該類基因工程工作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具有高度危險)的基因工作,由全國基因工程安全委員會審批。
管理辦法中有關「安全等級和安全性評價」的規定,主要借鑒了國際通用的技術准則,明確基因工程實驗研究、中試、生產、釋放和使用等階段工作的安全性評價系統的框架。有關「安全控制措施」主要對從事基因工程工作人員、研究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安全控制規范化管理規定,包括安全操作規程、工作場所、設備控制、運輸貯存、環境保護和事故處理等。
❻ 基因工程安全性評價
目前說的基因工程安全問題,多是指 轉基因植物的安全性 環境安全性,另一方面是食品安全性。
環境安全性評價的核心問題是轉基因植物釋放到田間後,是否會將所轉基因移到野生植物中,是否會破壞自然生態環境,打破原有生物種群的動態平衡。包括:1)轉基因植物演變成農田雜草的可能性。2)基因漂流到近緣野生種的可能性。3)對生物類群的影響。
關於食品的安全性。
經和組織(OECD)1993年提出了食品安全性評價的實質等同性原則。如果轉基因植物生產的產品與傳統產品具有實質等同性,則可以認為是安全的。反之,則應進行嚴格的安全性評價。在進行實質等同性評價時,一般要考慮以下主要方面:1、有毒物質:必須確保轉入的外援基因或基因產物對人畜無害。2、過敏源:在自然條件下存在著許多過敏源,在基因工程中如果將控制過敏源形成的基因轉入目標植物,則會對過敏源造成不利的影響。
利用轉基因動物生產出來的葯物安全性問題不大,可根據其結構與天然蛋白結構是否一致來判斷安全性。但是在生產過程中,轉基因動物如何對應GAP,GLP,GMP、如何避免轉基因動物的遺傳物質進入葯物是應該重點強調的問題,另外,作為動物葯廠的動物本身一旦不「產葯」了,對該動物的後繼處理也應慎重考慮。
目前,世界主要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都制定了各自對轉基因生物(包括植物)的管理法規,負責對其安全性進行評價和監控。在美國分別由農業部動植物檢疫局(APHIS)環保署(EPA),以及聯邦食品和葯物管理局(FDA)負責環境和食品聯各方面安全性評價和審批。
中國的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相對滯後,到目前為止,只有2部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規章:
1993年12月國家科委發布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1996年7月農業部發布的《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實施辦法》
另外,部門和行業的管理規定力度不夠,不適應工作要求:
據了解,中國大陸目前正在進行研究的基因工程受體生物92種,而申報只有22種,從事此類研究的單位80多個,申報安全性評價的只有19個。但是最令人擔憂的是基因工程安全評價沒有一個完全合理的辦法。
北京生物技術和新醫葯產業促進中心此次舉辦第七次生命科學前沿討論會--基因工程和生物安全性問題,邀請了部分在京的轉基因專家,暢談討論,旨在為我國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出謀劃策。
一個公眾關注的話題--轉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一個上至國家領導,下到平民百姓都關心的共同話題----轉基因生物安全,是近年來在媒體上出現頻率較高的新概念。 轉基因生物安全,從整體意義來說,它不僅僅是技術問題。近年來,國際上對轉基因生物的爭論,已擴大到了政治、經濟、貿易、社會、倫理等多個層面,而且爭論的熱點和焦點,是農業轉基因生物引發的環境安全與食用安全問題。隨著我國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眾對農產品質量和安全的要求越來越高。 轉基因食品安全嗎 嚴格說來,任何食品都不存在絕對的安全性。國際上目前廣泛採用「實質等同」原則,即以轉基因食品與非轉基因食品比較的相對安全性,作為評價依據,只要轉基因食品與傳統食品「實質等同」,就是安全的。目前國際上對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還有爭論,但目前尚沒有明確的科學證據表明轉基因食品對人體有害。 雖然沒有發現轉基因食品對人體有害,但本著對人類負責的態度,許多政府部門和科學家對轉基因食品「可能存在的潛在危險」比較關注,人們擔心轉基因活生物體及其產品作為食品進入市場,可能對人體產生某些毒理作用和過敏反應,其營養成分的變化、轉基因成分加工產生的變化,有可能對人體產生某些負面影響。這只是「可能存在的潛在危險」,目前並沒有證明確實存在這些危險。 我國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實行比較嚴格的管理,農業轉基因生物產品進入市場銷售前,要經過一系列的安全評價試驗。在中國境內進行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應用前,應經過中間試驗、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階段的安全性試驗,經安全評價合格的可領取安全證書;申請進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入市場銷售前,應由農業部認定的技術檢測機構經過申請領取安全證書、申請進口標識、申請國內標識三個階段。 目前,經政府部門批准上市的轉基因食品尚未發現其對人體健康有何副作用。 轉基因生物發展趨勢 盡管國際上對轉基因生物技術及其安全性爭論不斷,全球對轉基因生物技術的研究始終沒有放棄。轉基因作物的種植面積由1996年的170萬公頃增加到2001年的5260萬公頃,6年間增加30多倍。至2000年,已有近50個國家相繼培育成200多種轉基因作物,其中各國已獲准上市的轉基因作物產品種類已達149個,僅美國就有42個,由轉基因作物生產加工的轉基因食品和食品成分已達4000餘種。轉基因農作物及其產品市場銷售額由1995年的7500萬美元,增加到2000年的30億美元。轉基因作物的發展趨勢是不可逆轉的。 近年來,中國政府不斷加大對生物技術研究計劃的支持。目前,中國正在研究的轉基因生物有130多種,涉及的基因種類超過100種。其中在棉花研究領域,有45個優良品種獲准進入環境釋放,經國家審定的抗蟲棉有13個,並在全國12個省推廣,2001年種植面積達到60萬公頃。 從1997年至2001年,經過安全評價,農業部批准水稻、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馬鈴薯、楊樹等10種轉基因植物進入田間環境釋放,批准轉基因棉花、矮牽牛花等植物和獸用微生物基因工程疫苗進入商業化生產。近年來,中國還實施了「轉基因棉花種子產業化」、「基因工程疫苗產業化」等高新技術產業化重大項目,並開始在生產中發揮效益。 政府對轉基因安全問題負責 農業生物技術,在為農業生產、人類生活和社會進步帶來巨大利益的同時,也可能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構成潛在的風險,所以從科學上講,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問題,還需要長期的跟蹤研究。 我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生物多樣性大國,又是大豆、水稻等主要農作物的原產地,在發展生物技術的同時十分重視生物安全。對農業轉基因生物採取「積極研究、慎重推廣、加強管理、穩妥推進」的方針。對於起源於我國的重要物種,如大豆、水稻,以及大宗糧食、油料作物要加強管理、慎重推廣,穩妥地推進產業化。為此,根據國際相關組織和多數國家的做法,我國政府制定並頒布了轉基因生物安全法規,以加強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規范相關產業的健康發展。 2001年5月23日,我國政府頒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簡稱《條例》)。《條例》在原農業部頒布的《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的基礎上,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從研究試驗延伸到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出口。《條例》規定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實行安全評價制度、標識管理制度、生產與經營許可制度和進口安全審批制度,標志著中國對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出口活動開始實施全面的管理。 2002年1月5日,農業部又發布了與《條例》配套的三個管理辦法,即《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自3月20日起施行。 從維護全球生物多樣性、保護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的角度出發,《條例》及其配套規章體現了科學、透明、公正的原則,適用於來自包括中國在內的任何國家的農業轉基因產品,對國外企業充分考慮了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是符合國際慣例的,是對人民負責的。 嚴格管理程序出效益 自2002年3月20日《條例》的三個配套管理辦法實施以後,農業部就收到了美國孟山都、杜邦及陶氏益農、德國拜耳、瑞士先正達等五家境外公司19份進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申請,涉及轉基因大豆、玉米、油菜、棉花4種作物和抗除草劑、抗蟲、雄性不育3種性狀。 食用安全作為轉基因生物安全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與環境安全同等重要,不可或缺。為此,農業部在2002年下半年啟動了食用安全檢測工作,組織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營養與食品安全所、天津防病中心等單位制訂了《轉基因植物及其產品食用安全檢驗標准》(徵求意見稿),並對5家境外公司的反饋意見進行了研究。根據安全評價的需要和專家意見,農業部確定了對進口作加工原料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進行抗營養成分分析和大鼠90天喂養兩項驗證試驗。 根據《條例》及配套管理辦法的規定及管理程序,農業部先後安排了環境安全檢測試驗和食用安全檢測試驗。環境安全檢測包括生存競爭、對生物多樣性的影響、基因漂移3個指標的試驗,由中國農科院植保所、山東農科院、南京農業大學、吉林農科院、中國農科院油料所和華中農業大學承擔;食用安全檢測包括大鼠90天喂養和抗營養成分分析兩個指標的試驗,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天津防病中心和中國農業大學承擔。 2002年四五月份,我國大豆進口基本處於停滯狀態,全年大豆進口明顯減少。據國家海關總署統計,2002年我國累計進口大豆1132萬噸,比2001年減少262萬噸,下降18.8%。這是什麼原因?農業部相關同志分析說,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規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大豆進口猛增的勢頭。 據介紹,前幾年,我國進口大豆總量不斷攀升。2002年,農業轉基因安全管理法規的實施,對國外轉基因大豆輸入我國進行了有效和有序的管理。由於大豆進口量的減少,從而引發了國內大豆價格上揚,庫存減少,收獲期大豆價格上漲,主產區價格比去年同期高出0.35元/斤,每畝收益達到110元左右。這不僅大大提高了農民種植大豆的積極性,而且較好地推動了農業部大豆發展振興計劃的實施。 確保法規的有效實施 為保障《條例》、三個管理辦法及臨時措施的實施,農業部成立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領導小組,設立了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建立了由農業部、外經貿部、衛生部、科技部、國家質檢總局、國家環保總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制度。部際聯系會議,負責研究、協調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辦公室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綜合協調與管理。 對轉基因生物的安全性評價是實施安全管理的核心,為此,我國成立了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委員會由各部門和科研教學單位從事生物技術與生物安全研究和管理的58位專家組成,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評價工作。 為適應加入WTO的需要,使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進口、標識認可的申請、審批透明和公正,農業部還制定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程序、進口安全管理程序、標識審查認可程序等三個規范性文件,對有關申請、受理、審查和批復等各環節及時間要求做出了明確規定,並公開發布。 目前,農業部已經完成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與檢測技術規范的制定工作,正積極加強轉基因生物安全性研究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組織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檢測機構的認定工作。 相關鏈接 按照國務院領導的批示和國務院法制辦的立法要求,由農業部牽頭起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條例》於2001年5月23日以國務院第304號令公布並施行。 《條例》規定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口、出口活動中應遵循的5項農業轉基因生物管理制度。具體條文如下: (1)安全評價制度。國家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按照植物、動物、微生物三個類別,以科學為依據,以個案審查為原則,實行分級分階段管理。 (2)生產許可證制度。生產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應當取得農業部頒發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申請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首先要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 (3)經營許可證制度。經營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農業部頒發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經營許可證。申請經營許可證,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條例》規定的其他條件。 (4)標識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有明顯的標識。標識由生產、分裝單位和個人負責,未標識的,不得銷售。 (5)進口安全管理制度,對於進口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按照用於研究和試驗的、用於生產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種用途實行安全管理。引進單位或者境外公司應當憑農業部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和相關批准文件,向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經檢疫合格後,方可向海關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❼ 轉基因食物的安全性採取了哪些監控和預防措施
(1)立法是監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有力措施。例如,中國已制定了《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實施辦法》(1996年)、《轉基因農產品安全管理臨時措施》(2002年)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2002年)等法規。請進入網站了解更多內容: http://www.agri.gov.cn [農業部,中國農業信息網→行業網站(科技教育)→農業科技信息網→政策法規→政策法規分類(5.轉基因管理)]。(2)多環節監控。轉基因農作物研究、從實驗室走向大田試驗各階段,以及產品商品化都有相應法規或規定進行嚴格的監控,只有在每一階段試驗獲得認可證書後,才可進入下一階段。比如,大田試驗就分為:①中間試驗階段,種植面積不超過0.27 hm2(4畝),范圍不超過兩省,每省不超過3個種植點,試驗時限1~2年;②環境釋放階段,種植面積可以擴大到0.27~2 hm2 (4~30畝),范圍仍不超過兩省,每省7個種植點,試驗時限1~2年。這一階段要考察外源基因會不會發生生物間轉移,會不會對種植區周圍動物、植物、土壤造成危害等;③生產試驗階段,種植面積可擴大到20 hm2以上,范圍仍為兩省,試驗點不超過5個。(3)安全評價內容具體而嚴格。食物安全性評價內容:營養成分是否改變?是否存在抗營養因子?是否存在毒性、過敏性蛋白等。環境安全評價內容:轉基因植物是否變得易得病?對周圍植物有什麼影響?是否可能變成雜草?會不會把外源基因轉移給其他生物等。
❽ 談談遺傳工程的安全性
轉基因食品就是利用現代分子生物技術,將某些生物的基因轉移到其他物種中去,改造生物的遺傳物質,使其在性狀、營養品質、消費品質等方面向人們所需要的目標轉變。
轉基因生物直接食用,或者作為加工原料生產的食品,統稱為「轉基因食品」。
也就是說,通過基因工程手段將一種或幾種外源性基因轉移至某種生物體(動、植物和微生物等),並使其具有效表達出相應的產物(多肽或蛋白質),這樣的生物體作為食品或以其為原料加工生產的食品。
其實,轉基因的基本原理也不難了解,它與常規雜交育種有相似之處。雜交是將整條的基因鏈(染色體)轉移,而基因轉移是選取最有用的一小段基因轉移。因此,轉基因比雜交具有更高的選擇性。
轉基因食品的種類:
為了提高農產品營養價值,更快、更高效地生產食品,科學家們應用轉基因的方法,改變生物的遺傳信息,拼組新基因,使今後的農作物具有高營養、耐貯藏、抗病蟲和抗除草劑的能力,不斷生產新的轉基因食品。
第一類,植物性轉基因食品。
植物性轉基因食品很多。例如,麵包生產需要高蛋白質含量的小麥,而目前的小麥品種含蛋白質較低,將高效表達的蛋白基因轉入小麥,將會使做成的麵包具有更好的焙烤性能。
番茄是一種營養豐富、經濟價值很高的果蔬,但它不耐貯藏。為了解決番茄這類果實的貯藏問題,研究者發現,控制植物衰老激素乙烯合成的酶基因,是導致植物衰老的重要基因,如果能夠利用基因工程的方法抑制這個基因的表達,那麼衰老激素乙烯的生物合成就會得到控制,番茄也就不會容易變軟和腐爛了。美國、中國等國家的多位科學家經過努力,已培育出了這樣的番茄新品種。這種番茄抗衰老,抗軟化,耐貯藏,能長途運輸,可減少加工生產及運輸中的浪費。
第二類,動物性轉基因食品。
動物性轉基因食品也有很多種類。比如,牛體內轉入了人的基因,牛長大後產生的牛乳中含有基因葯物,提取後可用於人類病症的治療。在豬的基因組中轉入人的生長素基因,豬的生長速度增加了一倍,豬肉質量大大提高,現在這樣的豬肉已在澳大利亞被請上了餐桌。
第三類,轉基因微生物食品。
微生物是轉基因最常用的轉化材料,所以,轉基因微生物比較容易培育,應用也最廣泛。例如,生產乳酪的凝乳酶,以往只能從殺死的小牛的胃中才能取出,現在利用轉基因微生物已能夠使凝乳酶在體外大量產生,避免了小牛的無辜死亡,也降低了生產成本。
第四類,轉基因特殊食品。
科學家利用生物遺傳工程,將普通的蔬菜、水果、糧食等農作物,變成能預防疾病的神奇的「疫苗食品」。科學家培育出了一種能預防霍亂的苜蓿植物。用這種苜蓿來喂小白鼠,能使小白鼠的抗病能力大大增強。而且這種霍亂抗原,能經受胃酸的腐蝕而不被破壞,並能激發人體對霍亂的免疫能力。於是,越來越多的抗病基因正在被轉入植物,使人們在品嘗鮮果美味的同時,達到防病的目的。
食用轉基因食品的安全性
轉基因食品是利用新技術創造的產品,也是一種新生事物,人們自然要問,食用轉基因食品安全嗎?
其實,最早提出這個問題的人是英國的阿伯丁羅特研究所的普庇泰教授。1998年,他在研究中發現,幼鼠食用轉基因土豆後,會使內臟和免疫系統受損。這引起了科學界的極大關注。隨即,英國皇家學會對這份報告進行了審查,於1999年5月宣布此項研究「充滿漏洞」。 1999年英國的權威科學雜志《自然》刊登了美國康乃爾大學教授約翰·羅西的一篇論文,指出蝴蝶幼蟲等田間益蟲吃了撒有某種轉基因玉米花粉的菜葉後會發育不良,死亡率特別高。目前尚有一些證據指出轉基因食品潛在的危險。
但更多的科學家的試驗表明轉基因食品是安全的。贊同這個觀點的科學家主要有以下幾個理由。首先,任何一種轉基因食品在上市之前都進行了大量的科學試驗,國家和政府有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約束,而科學家們也都抱有很嚴謹的治學態度。另外,傳統的作物在種植的時候農民會使用農葯來保證質量,而有些抗病蟲的轉基因食品無需噴灑農葯。還有,一種食品會不會造成中毒主要是看它在人體內有沒有受體和能不能被代謝掉,轉化的基因是經過篩選的、作用明確的,所以轉基因成分不會在人體內積累,也就不會有害。
比如說,我們培育的一種抗蟲玉米,向玉米中轉入的是一種來自於蘇雲金桿菌的基因,它僅能導致鱗翅目昆蟲死亡,因為只有鱗翅目昆蟲有這種基因編碼的蛋白質的特異受體,而人類及其它的動物、昆蟲均沒有這樣的受體,所以無毒害作用。
1993年,經合組織(OECD)首次提出了轉基因食品的評價原則--「實質等同」的原則,即:如果對轉基因食品各種主要營養成分、主要抗營養物質、毒性物質及過敏性成分等物質的種類與含量進行分析測定,與同類傳統食品無差異,則認為兩者具有實質等同性,不存在安全性問題;如果無實質等同性,需逐條進行安全性評價。
在我國,國家科委於1993年頒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用於指導全國的基因工程研究和開發工作。2000年由國家環保總局牽頭,8個相關部門參與,共同制訂了《中國國家生物安全框架》。
❾ 各國對轉基因生物的風險管理模式都是怎樣的
由於各國對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的認識有所不同,因此,各國的風險管理模式也有所不同。主要可以分為兩種模式:
1.寬松型的管理模式
以美國和加拿大為代表,其管理原則是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與非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沒有本質區別,因此可以向世界各地推廣和銷售。
2.嚴厲型的管理模式
以歐盟國家為代表,其管理原則是首先假定轉基因生物及其產品有潛在為險,與其有關的活動都要進行嚴格管理,並針對基因工程技術制定新的法規。
除上述國家以外,世界上多數國家的管理法規和辦法正在按照FAO和WTO的要求逐步建立的過程中。
中國科技部於1993年2月發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辦法》,主要從技術角度對轉基因生物進行宏觀管理和協調;農業部於1996年7月頒布了《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實施辦法》,從中國農業遺傳資源、農業生物工程和農業生產安全的角度,對轉基因作物的研究、中間試驗、環境釋放和商品化生產進行管理。2001年5月國務院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主要從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動植物、微生物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和促進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研究的角度對轉基因植物實施管理。在機構上設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專門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評價工作。
❿ 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研究與試驗
第三章生產與加工
第四章經營
第五章進口與出口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章罰則
第八章附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體健康和動植物、微生物安全,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研究,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口、出口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農業轉基因生物,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用於農業生產或者農產品加工的動植物、微生物及其產品,主要包括:
一轉基因動植物(含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微生物;
二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產品;
三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產品成份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葯、獸葯、肥料和添加劑等產品。
本條例所稱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是指防範農業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構成的危險或者潛在風險。
第四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負責轉基因食品衛生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建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制度。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由農業、科技、環境保護、衛生、外經貿、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負責研究、協調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國家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實行分級管理評價制度。
農業轉基因生物按照其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的危險程度,分為Ⅰ、Ⅱ、Ⅲ、Ⅳ四個等級。具體劃分標准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國家建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制度。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的標准和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國家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實行標識制度。
實施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並公布。 第九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安全評價管理工作,並設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評價工作。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由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生產、加工、檢驗檢疫以及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專家組成。
第十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工作的需要,可以委託具備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技術檢測機構對農業轉基因生物進行檢測。
第十一條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安全等級相適應的安全設施和措施,確保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安全,並成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小組,負責本單位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安全工作。
第十二條從事Ⅲ、Ⅳ級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的,應當在研究開始前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一般應當經過中間試驗、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三個階段。
中間試驗,是指在控制系統內或者控制條件下進行的小規模試驗。
環境釋放,是指在自然條件下採取相應安全措施所進行的中規模的試驗。
生產性試驗,是指在生產和應用前進行的較大規模的試驗。
第十四條農業轉基因生物在實驗室研究結束後,需要轉入中間試驗的,試驗單位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需要從上一試驗階段轉入下一試驗階段的,試驗單位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進行安全評價合格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轉入下一試驗階段。
試驗單位提出前款申請,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和確定安全等級的依據;
二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三相應的安全管理、防範措施;
四上一試驗階段的試驗報告。
第十六條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的單位在生產性試驗結束後,可以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試驗單位提出前款申請,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和確定安全等級的依據;
二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三生產性試驗的總結報告;
四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稀?br>;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組織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合格的,方可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第十七條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利用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的或者含有農業轉基因生物成份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葯、獸葯、肥料和添加劑等,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定、登記或者評價、審批前,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第十八條中外合作、合資或者外方獨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應當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生產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應當取得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
生產單位和個人申請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並通過品種審定;
二在指定的區域種植或者養殖;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防範措施;
四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生產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生產檔案,載明生產地點、基因及其來源、轉基因的方法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流向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單位和個人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的,應當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農民養殖、種植轉基因動植物的,由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銷售單位依照本條例
第二十一條的規定代辦審批手續。審批部門和代辦單位不得向農民收取審批、代辦費用。
第二十三條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品種、范圍、安全管理要求和相應的技術標准組織生產、加工,並定期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生產、加工、安全管理情況和產品流向的報告。
第二十四條農業轉基因生物在生產、加工過程中發生基因安全事故時,生產、加工單位和個人應當立即採取安全補救措施,並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運輸、貯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相適應的安全控制措施,確保農業轉基因生物運輸、貯存的安全。 第二十六條經營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經營許可證。
經營單位和個人申請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經營許可證,除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的管理人員和經營檔案;
二有相應的安全管理、防範措施;
三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經營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經營檔案,載明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來源、貯存、運輸和銷售去向等內容。
第二十八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有明顯的標識。
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由生產、分裝單位和個人負責標識;未標識的,不得銷售。經營單位和個人在進貨時,應當對貨物和標識進行核對。經營單位和個人拆開原包裝進行銷售的,應當重新標識。
第二十九條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應當載明產品中含有轉基因成份的主要原料名稱;有特殊銷售范圍要求的,還應當載明銷售范圍,並在指定范圍內銷售。
第三十條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廣告,應當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刊登、播放、設置和張貼。 第三十一條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引進農業轉基因生物用於研究、試驗的,引進單位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方可批准:
一具有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申請資格;
二引進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在國(境)外已經進行了相應的研究、試驗;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防範措施。
第三十二條境外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利用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的或者含有農業轉基因生物成份的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葯、獸葯、肥料和添加劑的,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方可批准試驗材料入境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中間試驗、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
一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已經允許作為相應用途並投放市場;
二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經過科學試驗證明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無害;
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防範措施。
生產性試驗結束後,經安全評價合格,並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後,方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審定、登記或者評價、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境外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應當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安全評價合格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一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已經允許作為相應用途並投放市場;
二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經過科學試驗證明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無害;
三經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檢測機構檢測,確認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不存在危險;
四有相應的安全管理、防範措施。
第三十四條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引進農業轉基因生物的,或者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引進單位或者境外公司應當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和相關批准文件,向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經檢疫合格後,方可向海關申請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五條農業轉基因生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的,貨主應當事先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方可過境轉移,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270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七條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出口農產品,外方要求提供非轉基因農產品證明的,由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轉基因農產品信息,進行檢測並出具非轉基因農產品證明。
第三十八條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沒有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和相關批准文件的,或者與證書、批准文件不符的,作退貨或者銷毀處理。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不按照規定標識的,重新標識後方可入境。 第三十九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被檢查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單位和個人、利害關系人、證明人,並要求其提供與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有關的證明材料或者其他資料;
二查閱或者復制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有關檔案、賬冊和資料等;
三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就有關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問題作出說明;
四責令違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停止違法行為;
五在緊急情況下,對非法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或者進口、出口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實施封存或者扣押。
第四十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第四十一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絕、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四十二條發現農業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植物和生態環境存在危險時,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宣布禁止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口,收回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銷毀有關存在危險的農業轉基因生物。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Ⅲ、Ⅳ級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或者進行中間試驗,未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暫停研究或者中間試驗,限期改正。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的,已獲批准但未按照規定採取安全管理、防範措施的,或者超過批准范圍進行試驗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試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生產性試驗結束後,未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擅自將農業轉基因生物投入生產和應用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和應用,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研究與試驗,限期補辦審批手續。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生產、加工農業轉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品種、范圍、安全管理要求和技術標准生產、加工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生產或者加工,沒收違法生產或者加工的產品及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未按照規定製作、保存生產、經營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銷售單位,不履行審批手續代辦義務或者在代辦過程中收取代辦費用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進口,沒收已進口的產品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進口、攜帶、郵寄農業轉基因生物未向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的,或者未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批准過境轉移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由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或者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比照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關於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沒收非法銷售的產品和違法所得,並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假冒、偽造、轉讓或者買賣農業轉基因生物有關證明文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收繳相應的證明文書,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研究、試驗、生產、加工、貯存、運輸、銷售或者進口、出口農業轉基因生物過程中發生基因安全事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許可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發許可證、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