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程「結算」和「決算」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主要有六個方面:
一、范圍不同
工程結算確定的是工程建設階段的工程價款,包括建築工程費、安裝工程費等;
竣工決算包括從籌集到竣工投產全過程的全部實際費用,即包括建築工程費、安裝工程費、設備工器具購置費用及預備費以及監理費、設計費、建設單位管理費等費用。
二、主體不同
工程結算是在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進行,有兩個平等的主體;
工程決算是由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發生的費用進行歸集、分配、匯總編制,只有一個主體。
三、時間不同
工程結算發生在工程決算之前,只有工程結算完成後,才能進行工程決算。
四、作用不同
工程結算是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索取工程報酬的依據,反映的是項目建設階段的工作成果;
工程決算是正確核算新增固定資產價值,考核分析投資效果,反映的是綜合、全面、完整的項目建設的最終成果。
五、依據法規不同
目前,工程結算的編制主要依據財政部、建設部聯合發布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工程決算的編制主要依據財政部發布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六、審計側重點不同
工程結算審計主要側重於工程造價審計;
工程決算審計包含了對工程及財務等全部建設費用的審計。
(1)建設部發布的工程決算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結算意義
工程結算是工程項目承包中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主要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1)工程結算是反映工程進度的主要指標。在施工過程中,工程結算的依據之一就是按照已完的工程進行結算,根據累計已結算的工程價款占合同總價款的比例,能夠近似反映出工程的進度情況;
(2)工程結算是加速資金周轉的重要環節。施工單位盡快盡早地結算工程款,有利於償還債務,有利於資金回籠,降低內部運營成本。通過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3)工程結算是考核經濟效益的重要指標。對於施工單位來說,只有工程款如數地結清,才意味著避免了經營風險,施工單位也才能夠獲得相應的利潤,進而達到良好的經濟效益。
Ⅱ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屬於部門規章嗎
1、財政部、建設部《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第十六條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後,在本辦法規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
建設部《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也有類似規定。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
上述文件中,前兩個文件就逾期不答復竣工結算報告的,直接視同發包人認可,這與最後一個文件規定只有在存在合同約定的前提下逾期不答復竣工結算報告才視同發包人認可是有抵觸的。性質上前兩個文件屬於規章,最後一個文件屬於司法解釋,在效力層次上司法解釋出於更高地位。因此,如果施工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是很難直接按照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報告要求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
2、如果合同中果真沒有明確約定,那麼你可以依照施工合同中的通用條款33條要求發包方支付利息,當然也可以起訴要求結算並賠償損失。
Ⅲ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支付規定
發布背景:
關於印發《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2004]369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有關人民團體,各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建設廳(委、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維護建設市場秩序,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財政部、建設部
二〇〇四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款結算(以下簡稱「工程價款結算」),是指對建設工程的發承包合同價款進行約定和依據合同約定進行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級地方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從事工程價款結算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的原則,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約定調整:
第六條: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應當在規定時間內,依據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由發包人與承包人(以下簡稱「發、承包人」)訂立書面合同約定。
非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依據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由發、承包人在合同中約定。
合同價款在合同中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
第七條: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合同條款中對涉及工程價款結算的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一)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三)工程施工中發生變更時,工程價款的調整方法、索賠方式、時限要求及金額支付方式;
(四)發生工程價款糾紛的解決方法;
(五)約定承擔風險的范圍及幅度以及超出約定范圍和幅度的調整辦法;
(六)工程竣工價款的結算與支付方式、數額及時限;
(七)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傷害保險費用;
(九)工期提前或延後的獎懲辦法;
(十)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相關的擔保事項。
第八條:發、承包人在簽訂合同時對於工程價款的約定,可選用下列一種約定方式:
(一)固定總價。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可以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方式。
(二)固定單價。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當在合同中約定。
(三)可調價格。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等,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費的調整方法,調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變化影響合同價款;
2、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價格調整;
3、經批準的設計變更;
4、發包人更改經審定批準的的施工組織設計(修正錯誤除外)造成費用增加;
5、雙方約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條:承包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調整情況發生後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確認調整金額後將其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發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後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視為已經同意該項調整。
當合同規定的調整合同價款的調整情況發生後,承包人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發包人,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調整報告,發包人可以根據有關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和調整的金額,並書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條:工程設計變更價款調整
(一)施工中發生工程變更,承包人按照經發包人認可的變更設計文件,進行變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資項目重大變更,需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後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審核同意後調整合同價款。變更合同價款按下列方法進行: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後執行。如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可提請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進行咨詢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糾紛解決程序辦理。
(三)工程設計變更確定後14天內,如承包人未提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則發包人可根據所掌握的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和調整的具體金額。重大工程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變更報告和確認的時限由發承包雙方協商確定。
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一方,應在收到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天內,對方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時,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確認增(減)的工程變更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財建〔2004〕369號。為加強和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維護建設市場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全文共六章二十九條。
內容包含價款結算、協商依據、結算規定、支付規定、爭議處理、解決辦法、價款結算。
發布時間:2004年10月20日
條目:6章29條
目的: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
Ⅳ 關於徵求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修訂意見的函 pdf
關於徵求對《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修訂意見的函
財辦建[2014]93號
……
《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財建[2004]369號)(以下簡稱《辦法》)頒布以來,對規范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維護建設市場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但隨著工程造價管理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出現新情況、新問題,亟需對《辦法》進行修訂。
為做好《辦法》修訂工作,現徵集修改意見,請提供《辦法》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產生的原因分析、修改的建議及理由等,並於2015年2月10日前將書面意見反饋財政部經濟建設司或住房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電子版請同時發兩個單位的郵箱。
Ⅳ 工程結算和工程決算的區別
一、包含的范圍不同
1、工程竣工結算是指按工程進度、施工合同、施工監理情況辦理的工程價款結算,以及根據工程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超出施工合同范圍的工程變更情況,調整施工圖預算價格,確定工程項目最終結算價格。
它分為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和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竣工結算工程價款等於合同價款加上施工過程中合同價 款調整數額減去預付及已結算的工程價款再減去保修金。
2、竣工決算包括從籌集到竣工投產全過程的全部實際費用,即包括建築工程費、安裝工程費、設備工器具購置費用及預備費和投資方向調解稅等費用。
按照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和建設部的有關文件規定,竣工決算是由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工程竣工圖和工程竣工造價對比分析四部分組成。前兩部分又稱建設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竣工決算的核心內容。
二、編制人和審查人不同
1、單位工程竣工結算由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審查;實行總承包的工程,由具體承包人編制,在總承包人審查的基礎上,發包人審查。單項工程竣工結算或建設項目竣工總結算由總(承)包人編制,發包人可直接審查,也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進行審查。
2、建設工程竣工決算的文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人員編寫,上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時抄送有關設計單位。大中型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還應抄送財政部、建設銀行總行和省、市、自治區的財政局和建設銀行分行各一份。
三、二者的目標不同
1、結算是在施工完成已經竣工後編制的,反映的是基本建設工程的實際造價。
2、決算是竣工驗收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正確核算新增固定資產價值,考核分析投資效果,建立健全經濟責任的依據,是反應建設項目實際造價和投資效果的文件。竣工決算要正確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考核投資效果。
四、含義不同
1、工程結算含義:
工程結算是指施工企業按照合同規定的內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經驗收質量合格,並符合合同要求之後,通過編制工程結算書向建設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是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索取工程報酬的依據。
2、工程決算含義:
工程決算應稱作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通過編制竣工決算書計算整個項目從立項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全過程中實際支付的全部建設費用, 反映了工程建設項目的最終造價,是正確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的依據。
五、主體不同
1、工程結算:
工程結算是在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進行,有兩個平等的主體。
2、工程決算:
工程決算是由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發生的費用進行歸集、分配、匯總編制,只有一個主體。
六、依據法規不同
1、工程結算:
目前,工程結算的編制主要依據財政部、建設部聯合發布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
2、工程決算:
工程決算的編制主要依據財政部發布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