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程量增減超出15%,綜合單價如何調整
如果你的工程量增減超過5%,綜合單價可能也會增減調整在5%左右
B. 實際工程量超出計劃工程量按下浮率5%計算工程款怎麼計算
就是按照實際工程量計算,然後套預算或者按照你們合同約定的綜合單價或者清單單價計算出工程總價,下浮5%即可,對於實際工程量不超出計劃工程量的就不用下浮,按實計量。最後的工程造價乘以95%,不是那種算超出部分的下浮;
C. 建設工程是不是一定要設置下浮率
需要,以深圳市為例。
《深圳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明確規定:
第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用專門刊物按月發布與本部門公開網站適時發布相結合的方式,及時、准確發布以下價格信息:
(一)人工、材料、機械台班價格信息;
(二)價格指數;
(三)招標工程中標價相對招標控制價平均下浮率;
(四)典型工程量清單項目綜合單價。
對於價格波動頻繁的主要建材價格信息,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場情況每半個月或者每周發布一次。
(3)超過15的工程量用不用下浮擴展閱讀:
《深圳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相關法條:
第十一條 價格信息是編製造價成果文件和確定招標控制價的依據,並作為人工、材料價格調差的參考。價格信息未包括且未經公開招標的材料、設備的價格,應當採用公開透明、充分競爭的詢價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編制計價標准以及發布價格信息的需要,採集施工消耗量數據、造價成果文件、市場交易價格以及其他工程技術經濟資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提供資料的單位和個人保守秘密。
D. 建設工程工程量增加超過15%,綜合單價如何調低
對綜合單價進行調整根據最新的GB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第九章合同價款調整9,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統一的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定,由招標人提供工程量清單,投標人根據市場行情和本企業實際情況自主報價,經評審低價中標的工程造價計價模式。
其特點是「量變價不變」。與中國建築市場的迅速發展,並逐步完善招標投標制度,以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對中國建築市場提出了新的要求,改革預算定額計價方法,在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方法是建立開放、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工程成本定價和有競爭力的價格。
逐步解決規范計價中不符合建築市場的因素,徹底消除當前招投標工作中的弊端,也是市場經濟體制對建築市場發展的必然要求。
(4)超過15的工程量用不用下浮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12號法令的頒布和實施國家七部委《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的頒布一些有關規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招標投標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和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依法招標投標法律。
工程量清單招投標是推進和完善招投標制度,完善行政監督機制,引導招投標走向市場經濟,實現與國際慣例接軌的科學合理途徑。
E. 「工程量減少15%以上如何調價」出自哪一部規范或條款
出自《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GB 50500-2013,第9.6.2條之規定。
1、根據示範合同文本2013、清單計價規范2013之規定,由於設計變更,實際完成工程量較招標工程量變幅超過正負15%時,單價應調整。
2、合同中有約定,如增加超過15%,單價應調低,如0.9系數,如減少超過15%,單價應調高,如1.1系數.
3、考慮到在投標時,投標人可能採取了不平衡報價,為了體現公平,即不讓建設單位吃虧,也不讓施工單位白幹活,在清單計價規范2013中用招標控制單價來防範甲乙雙方風險。
4、投標單價與招標控制單價對比,如變幅超過了15%,則調整單價,如未超過15%則不調整單價。
(5)超過15的工程量用不用下浮擴展閱讀
9.6.2條規定:
如果工程變更項目出現承包人在工程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與發包人招標控制價或施工圖預算相應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偏差超過15%,則工程變更項目的綜合單價可由發承包雙方按照下列規定調整:
1. 當P0<P1*(1-L)*(1-15%)時,該類項目的綜合單價按照P1*(1-L)*(1-15%)調整。
2. 當P0>P1*(1-L)*(1+15%)時,該類項目的綜合單價按照P1*(1-L)*(1+15%)調整。
F. 老師當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其調低或調高的綜合單價應如何確定
我也在尋求答案,也沒有找到,比如:如果原工程量是1000.現工程量是10.原控制價是200元每平米,中標價是195元每平米。那麼結算新價怎麼確定呢?
G. 為什麼清單計價規范裡面規定由於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綜合單價應予調低而不是調高
工程量結算偏差正負15%按投價結算,超過此范圍只調超過部分的綜合單價。如實際120,則有120-115=5的工程量適用重新組價。一般有15%的幅度,實際要調的量就少了。於是太多就不去調了,那怕125的量也全按投標價結算。
清單里只是說超過或者減少15%的可以從新組價。這個條款主要是防止承包單位不平衡報價。減少的項目低於成本報價,減少的時候就應該按成本價來減少;增加的項目高於成本價,增加時按成本價計算。
(7)超過15的工程量用不用下浮擴展閱讀:
為完成工程項目施工,發生於該工程施工准備和施工過程的技術、生活、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非工程實體項目。
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並包括在合同款中的一筆款項。用於施工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工程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總承包人為配合協調發包人進行的工程分包自行采購的設備、材料等進行管理、服務以及施工現場管理、竣工資料匯總整理等服務所需的費用。
H. 當工程量偏差超過15%而工程量清單發包人與承包人綜合單價價差未超15%如何調整
如果是合同內的項目,綜合單價肯定是按承包人的,工程量偏差15%的話,要看合同有沒有規定單價不可調,規定了那還是按合同單價,沒規定就按國家規定,工程量少15%,綜合單價上調15%,工程量多15%,綜合單價下調15%。
(8)超過15的工程量用不用下浮擴展閱讀:
合同里一般都會規定,與清單項目一致或相似的都按一致或相似的清單綜合單價計取;如果沒有一致或相似的,一般也會說明計價辦法,通常是按定額;
如果不是按定額的,就是按市場價,市場價就按人材機管理費利潤稅金來計價,人工可以參考政府公布價格,如果政府公布價格太低,可以適當調整,材料費按市場詢價,機械要看增項項目是否需要,可以詢價,稅金按國家規定,管理費利潤按投標報價的費率,沒有可參考定額。
I. 建設工程工程量增加超過15%,綜合單價如何調低
1、如果工程量的變化超過15%時,乘以新價格結算。
新工程量>1.15原工程量時,結算價=1.15*原價+(新工程量-1.15原工程量)*新價
新工程量<0.85元工程量時,結算價=新工程量*新價
2、根據最新的GB50500-2013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第九章合同價款調整——9.6工程量偏差——9.6.2條的規定:對綜合單價進行調整。
3、舉例:
打個比方100m2的石材地面,清單量和定額量都是一樣的,即定額含量為1,定額子目單價假設是100元的話,那清單綜合單價(100/100)*100=100元/平方,若清單量改成50m2的話,清單綜合單價(90/90)*100=100元/平方 這樣看來,不管工程量為多少,綜合單價都沒有影響,可是為什麼會有工程量增加正負15%,綜合單價就要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