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爭議工程量應如何證明
在工程款支付的過程中,確認完成的工程量是一個重要的環節。只有確認了完成的工程量,才能進行下一步的結算。
1、工程結算的程序
《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了工程結算的程序:
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竣工結算:
1)承包方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2)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
3)發包方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復期內向承包方提出,並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約定期限內與承包方協商。
4)發包方在協商期內未與承包方協商或者經協商未能與承包方達成協議的,應當委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行竣工結算審核。
5)發包方應當在協商期滿後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
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明確約定的,可認為其約定期限均為28日。
發承包雙方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竣工結算審核意見仍有異議的,在接到該審核意見後一個月內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程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方與承包方確認即應當作為工程決算的依據。
2、關於確認工程量引起的糾紛
1)對未經簽證但事實上已經完成的工程量的確認
工程量的確認應以工程師的確認為依據,只有經過工程師確認的工程量才能進行工程款的結算,否則,即使施工單位完成了相應的工程量,也由於屬於單方面變更合同內容而不能得到相應的工程款。
工程師的確認異簽證為依據,也就是說只要工程師對於已完工程進行了簽證,建設單位就要支付這部分工程量的工程款。但是,有的時候卻存在另一種情形,工程師口頭同意進行某項工程的修建,但是由於主觀的或者客觀的原因而沒能及時提供簽證。對於這部分工程量的確認就很容易引起糾紛。
我國《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依據這個條款,《解釋》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2)對於確認工程量的時間的糾紛
如果建設單位遲遲不確認施工單位完成的工程量,就會導致施工單位不能及時得到工程款,這樣就損害了施工單位的利益。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解釋》第20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這與《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也是一致的。
㈡ 由法院委託的工程量司法鑒定的結果,需要原被告雙方確認認可嗎
你好,如果是雙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委託的,是需要雙方簽字確認的!
㈢ 我送的工程量和甲方算的不一樣應該找哪個勞動仲裁和上法院了
具體情況不明不好講,如果你們雙方屬於工程合同糾紛,應該協商或訴訟解決,而不是申請勞動仲裁,因為不屬於勞動合同糾紛。
㈣ 工程量的舉證責任如何確認
依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來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
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4)雙方對工程量如何計算爭議法院擴展閱讀:
在進行工程量計算時應注意下列基本原則。
1、計算口徑與定額一致
計算工程量時,根據施工圖紙所列出的工程子目的口徑,必須與定額中相應工程子目的口徑一致。如鑲貼面層項目,定額中除包括鑲貼面層工料外,還包括了結合層的工料,即貼結層不得另行計算。這就要求預算人員必須熟悉定額組成及其所包含的內容。
2、計算規則與定額一致
工程量計算時,必須遵循定額中所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否則是錯誤的。如牆體工程量計算中,外牆長度按外牆中心線計算,內牆長度按內牆凈長線計算,又如樓梯面層和台階面層工程量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3、計算單位與定額一致
工程量計算時,工程量計算單位必須與定額單位相一致。在定額中,工程量的計算單位規定為:以體積計算的為m^3,以面積計算的為m^2,以長度計算的為m,以質量計算的為t或Kg,以件(個或組)計算的為件(個或組)。
建築工程預算定額中大多數用擴大定額(按計算單位的倍數)的方法計算,即「100m^3"、「10m^3"、「100m^2"、「100m"等,如門窗工程量定額以「100m^2"來計量。
4、工程量計算所使用原始數據必須和設計圖紙相一致
工程量是按每一分項工程,根據設計圖紙計算的。計算時所採用的數據,都必須以施工圖紙所示的尺寸為標准進行計算的,不得任意加大或縮小各部位尺寸。
5、按圖紙,結合建築物的具體情況進行計算
一般應做到主體結構分層計算,內裝修分層分房間計算,外裝修分立面計算,或按施工方要求分段計算。不同的結構類型組成的建築,按不同結構類型分別計算。
㈤ 雙方對現場簽證雙方已簽字確認,建設方有異議,申請法院現場勘驗確認實際工程量,法院能支持嗎
如果是實際情況,法院肯定支持,
㈥ 因工程決祘有爭議法院是否能委託專業機構對工程評估作價及工程量…
該種情況也屬於價格評估行為,工程造價本身就是對工程成本及費用等的確認行為,而各類取費標准本身都是有關部門根據建築所涉及的材料、人工等支付參照市場價格水平由相關主管部門,根據不同資質的建築企業取費標準的依法定價行為。因此,當然可以有價格評估機構予以評估。
㈦ 我的工程在永勝工程量未經結算要怎麼辦,永勝法院才會判我勝訴永勝有沒有建設施工合同的專業律師
您好!一、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准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二、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三、當事人對部分案件事實有爭議的,僅對有爭議的事實進行鑒定,但爭議事實范圍不能確定,或者雙方當事人請求對全部事實鑒定的除外。
㈧ 鑒定材料工程量雙方已書面確認、一方對量有異議、向法院申請現場勘驗應支持嗎
如果有異議可以不簽字
可以申請法院重新核實
工程量
㈨ 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建設方對已完成的工程量有爭議是否應進行檢驗
按原合同約定計算,一般是不予進行檢驗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對竣工驗收合格的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後,經承包人請求,工程價款的結算可以參照合同約定進行。
那麼是否意味著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款的請求權只在承包人一方,從條文文意看,司法解釋是將工程款結算標準的選擇權賦予承包人,只有在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標准結算工程款的情況下才能按照合同約定執行。但我國建築市場目前為發包人市場,發包人在簽訂施工合同時一般都會對工程造價進行壓低,所約定的結算標准往往低於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工程定額標准,如果在合同無效後允許承包人選擇據實結算,承包人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惡意主張合同無效不要求按照合同約定標准進行工程款結算,不利於建築市場的規范。
另最高法院此條司法解釋的立法宗旨在於在合同無效而工程質量合格情況下,最大限度的接近簽訂合同時雙方的真實意思,平衡雙方利益。且參照原合同約定進行結算,也可以減少工程造價鑒定,減少案件審理周期,節省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故該條並非僅在承包人請求的情況下適用,只要合同無效,無論是承包人還是發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標准結算,人民法院都可以參照合同約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