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安全管理辦法
《公司出差人員外出管理制度》:
本公司員工奉命或因業務需要出差,應先由派遣出差部門主管核准,登記出差相關內容,並憑核准預借或報支旅費。員工出差依下列程序辦理:a、出差前應填寫《出差申請單》(格式須明確記錄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務等),出差期限由遣派主管或總經理視情況需要限定日期,事前予以核實核定,並送人力資源部備案。如情形特殊事前無法及時辦理,亦應盡快補辦手續後方可支給出差旅費。b、出差人憑核準的《出差申請單》,可向財務部暫支相當數額的差旅費。其預借款額,須經由主管部長初審,呈請總經理核准後暫付之,出差完畢,銷差後應於三日內填具《差旅費報銷單》,結清暫支款項,未於一周內報銷者,財務部應將該員工預借差旅費在當月薪金中先予扣回,待其報支時,再行核付。
1、員工在本市、郊區及短程或其他同日可往返出差,出差時應經部長級主管核准。當日出差,除按正常工作日支付當日工資外,原則上不支給交通費以外的任何費用,交通費憑乘車憑證實數支給。當日出差人員必須於當日趕回,不得在外住宿,因工作需要當日中午無法返回的,給予適當的中餐補貼(補貼標准按10元/人執行),但如實際需要,須事先呈主管核准批准。
2、員工出差在一日以上,無論出發或返回一律按實際差旅日給付,乘夜車往返者,不另支其他費。
3、出差的審核決定許可權如下:a、四日以上由總經理核准;b、部長級人員一律由總經理核准。
4、本公司員工乘坐火車、輪船、飛機,按以下實際票額發給交通費:a、乘坐汽車及火車,原則上應出具公路局、鐵路局或汽車公司的購票憑證;b、乘坐輪船應出具輪船公司的購票憑證或船票存根;c、因急要公務必須搭乘飛機者,應事先報公司總經理核准後憑飛機票存根報銷交通費;d、搭乘或駕駛公司的交通工具者,憑車輛行使損耗及車輛行使必支費用憑證報銷,不得再報支其他交通費。
5、交通費包括旅程中必須的船車等費,按實際報支,其他零星用費均在膳雜費內開支,不得另行報支。
6、出差人員膳食、住宿、雜費(包括:公交計程車費、手機費),最高定額按以下標准核發(住宿及公交出租費須憑票據報銷),超支部分不予報銷。a、部長級:地區、縣級城市每日住宿及雜費180元,膳食費每日35元。省會及十四個沿海城市每日住宿費及雜費300元,膳食費每日50元;b、普通級:地區、縣級城市每日住宿及雜費100元,膳食費每日35元。省會及十四個沿海城市每日住宿費及雜費200元,膳食費每日50元;註:十四個沿海開放城市是指大連、秦皇島、天津、煙台、青島、連雲港、南通、上海、寧波、溫州、福州、廣州、湛江、北海
7、員工出差同行時要求同住,住宿費每二人按一人標准報銷,另一人只支付定額內的膳食費和雜費。
8、出差期間因公支出的下列費用,准予按實報銷:a、郵費等費用應以郵電局的收據為憑。凡因公拍發郵電及特別公務,臨時僱用勞力、車馬等所支出必要費用,經批准,可另列特別費用按實憑證報支;b、因公宴客的費用,應以正式統一收據發票為憑;c、因公攜帶的行李運費,應以正式的運費收據為憑。
9、出差費用的報銷:a、交通費、住宿費按標准報銷,採取超標自付原則;b、膳食費等按標准領取;c、交際費由領導核定,憑據本公司員工奉命或因業務需要出差,應先由派遣出差部門主管核准,登記出差相關內容,並憑核准預借或報支旅費。員工出差依下列程序辦理:a、出差前應填寫《出差申請單》(格式須明確記錄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務等),出差期限由遣派主管或總經理視情況需要限定日期,事前予以核實核定,並送人力資源部備案。如情形特殊事前無法及時辦理,亦應盡快補辦手續後方可支給出差旅費。b、出差人憑核準的《出差申請單》,可向財務部暫支相當數額的差旅費。其預借款額,須經由主管部長初審,呈請總經理核准後暫付之,出差完畢,銷差後應於三日內填具《差旅費報銷單》,結清暫支款項,未於一周內報銷者,財務部應將該員工預借差旅費在當月薪金中先予扣回,待其報支時,再行核付。
10、員工在本市、郊區及短程或其他同日可往返出差,出差時應經部長級主管核准。當日出差,除按正常工作日支付當日工資外,原則上不支給交通費以外的任何費用,交通費憑乘車憑證實數支給。當日出差人員必須於當日趕回,不得在外住宿,因工作需要當日中午無法返回的,給予適當的中餐補貼(補貼標准按10元/人執行),但如實際需要,須事先呈主管核准批准。
11、員工出差在一日以上,無論出發或返回一律按實際差旅日給付,乘夜車往返者,不另支其他費。
12、出差的審核決定許可權如下:a、四日以上由總經理核准;b、部長級人員一律由總經理核准。
13、本公司員工乘坐火車、輪船、飛機,按以下實際票額發給交通費:a、乘坐汽車及火車,原則上應出具公路局、鐵路局或汽車公司的購票憑證;b、乘坐輪船應出具輪船公司的購票憑證或船票存根;c、因急要公務必須搭乘飛機者,應事先報公司總經理核准後憑飛機票存根報銷交通費;d、搭乘或駕駛公司的交通工具者,憑車輛行使損耗及車輛行使必支費用憑證報銷,不得再報支其他交通費。
14、交通費包括旅程中必須的船車等費,按實際報支,其他零星用費均在膳雜費內開支,不得另行報支。
15、出差人員膳食、住宿、雜費(包括:公交計程車費、手機費),最高定額按以下標准核發(住宿及公交出租費須憑票據報銷),超支部分不予報銷。a、部長級:地區、縣級城市每日住宿及雜費180元,膳食費每日35元。省會及十四個沿海城市每日住宿費及雜費300元,膳食費每日50元;b、普通級:地區、縣級城市每日住宿及雜費100元,膳食費每日35元。省會及十四個沿海城市每日住宿費及雜費200元,膳食費每日50元;註:十四個沿海開放城市是指大連、秦皇島、天津、煙台、青島、連雲港、南通、上海、寧波、溫州、福州、廣州、湛江、北海。
16、員工出差同行時要求同住,住宿費每二人按一人標准報銷,另一人只支付定額內的膳食費和雜費。
17、出差期間因公支出的下列費用,准予按實報銷:a、郵費等費用應以郵電局的收據為憑。凡因公拍發郵電及特別公務,臨時僱用勞力、車馬等所支出必要費用,經批准,可另列特別費用按實憑證報支;b、因公宴客的費用,應以正式統一收據發票為憑;c、因公攜帶的行李運費,應以正式的運費收據為憑。
18、出差費用的報銷:a、交通費、住宿費按標准報銷,採取超標自付原則;b、膳食費等按標准領取;c、交際費由領導核定,憑據報銷。
19、出差人員中途患病、遇不可抗拒原因或因工作實際需要延誤,導致無法在預定期限返回銷差,必須延長滯留,出差者需出具申請,經調查確定無誤,方可支給出差旅費。出差員工不得任意改變起程日期、出差路線或應私事借故延長出差時間,否則除不予報銷旅差費外,並依情節輕重論處。但事後總經理特准者除外。
20、員工出差得按實報支出差旅費,如因特殊情況公務上原因必須支付超額費用,可以呈請總經理特別核准,其餘超額報支一律剔除。
21、員工報銷出差旅費時,應據實提繳收據,經核實,如發現有瞞報、虛報,除將所領款追回外,並視情節之輕重,酌予懲處。
22、出差一般不得報支加班費,但節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計薪。
23、出差行程時間工資自出發日起至回公司之日止計算給付,首尾行程時間足半天不足一天的,按一天支給;不足半天按半天支給。出差人員交通費,憑交通票據實數支給。
24、出差人員在出差期間或退差後,應及時將出差相關狀況總結編制《出差報告》向直屬主管匯報,並及時到人力資源部報到退差。
25、本標准為人事行政部起草,經總經理核定、批准後發布施行,人事行政部對該條款負有解釋權,修改時亦同。
26、本標准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之。
以上的管理制度僅供您參考,具體細節需依據情況而定!
❷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圍
1.1 本制度規定了本公司施工安全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1.2 本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施工安全管理。
2 引用標准
2.1 《電業生產安全規程》(DL408—91)。
3 管理職能
3.1 本公司外包的電力建設工程由本公司生技股(負責外包的選擇與評價等)對工程建設中的安全施工進行歸口監督管理。
3.2 外包方,工程施工單位對工程建設中的安全施工進行具體實施和管理。
4 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建設單位對工程建設安全管理工作進行全面的監督管理。
4.2 審查投標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證書,營業執照,項目經理資質及企業以往的工程業績,確保施工企業的能力符合工程建設的要求。
4.3 在招標文件中必須提出明確的安全技術要求,並監督有關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
4.4 組織編制建設項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技術措施。
4.5 當施工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嚴重失控,施工安全沒有保證時,有權責令其停產整頓,由此產生的損失由施工單位承擔。
4.6 工程甲,乙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簽訂和執行安全合同。
4.7 在制定施工組織設計時,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逐級審核,審定後組織實施,資料必須報建設單位審核備查。
4.8 對本企業使用的臨時工和分包單位進行安全施工的資質審查,並對其施工安全進行監督,指導。
4.9 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管理:
4.9.1工程項目經理應對本單位勞動保護和安全施工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認真執行安全施工規則制度,不違章指揮;制定和實施安全技術措施;經常進行安全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制止違章作業;對職工進行安全技術和安全紀律教育;發生傷亡事故要及時上報,並認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和實現改進措施。
4.9.2工長,施工員對所管工程的安全施工負直接責任。組織實施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技術安全交底;對施工現場搭設的架構和安裝的電氣,機械設備等安全防護裝置,都要組織驗收,合格後方能使用;不違章指揮;組織工人學習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工人不違章作業;認真消除事故隱患,發生工傷事故要立即上報,保護現場,參加調查處理。
4.9.3班組長要模範遵守安全施工規則制度,領導本組安全作業;認真執行安全交底,
有權拒絕違章指揮;班前要對所使用的機具,設備,防護用具及作業環境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立即採取改進措施;組織班組安全活動日開好施工前安全會;發生工傷事故要立即向工長報告。
4.9.4所有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都必須有安全技術措施:架線,立塔,爆破,吊裝,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編制單項安全技術方案,否則不得開工。安全技術措施要有針對性,要根據工程特點,施工方法,勞動組織和作業環境等情況提出,所有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都必須徵得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的審核同意方可實施。
4.9.5在有危險的電力生產區域內作業,有可能造成火災,爆炸,觸電,中毒,窒息,燒傷等及有可能引起生產設備停電,停運事故時,發包方應事先要求制定安全措施。
4.9.6實行逐級安全技術交底制度。開工前技術負責人要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安全技術措施等向全體職工進行詳細交底;班組每天要對工人進行施工要求,作業環境的安全交底。
4.9.7施工現場,木工間和儲備易燃易爆器材庫。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備足防火設施和滅火器材,要經常檢查,保持良好。
4.10施工現場安全紀律
4.10.1建設單位現場管理人員和監理單位人員應帶頭執行施工現場安全紀律,其他人員無故不得進入施工現場。
4.10.2建設單位現場管理人員和監理單位人員有督促和檢查現場安全紀律的職責。
4.10.3施工單位職工要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對違章作業的指令有權拒絕,並有責任制止他人違章作業。
4.10.4各單位人員要按照作業要求正確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安全帽;在沒有防護設施的高空施工必須系安全帶,高空作業不得穿硬底鞋和帶釘易滑的鞋,不得向下扔物料,嚴禁穿高跟鞋,拖鞋進入施工現場。
4.10.5各單位人員在施工現場要注意安全,嚴格執行裝設遮攔和懸掛標示牌的規定不得攀登腳手架,井字架,龍門架子和隨吊盤上下。
4.11施工現場安全檢查
4.11.1建設單位要定期和不定期組織對各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進行抽查,重點檢查及組織各施工單位進行互查,通過召開現場會,評比等多種形式的安全檢查來促進安全文明施工。
4.11.2施工單位除應經常進行安全施工檢查外,還要組織定期檢查。檢查要發動群眾,要有領導幹部,技術幹部和工人參加,邊檢查,邊整改。
4.11.3對查出的隱患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建立登記,整改,檢查,銷項制度。要制定整改計劃,定人,定措施,定經費,定完成日期。在隱患沒有消除前,必須採取可靠的防護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險情,應立即停止作業。
4.12施工現場發生事故調查和處理
4.12.1施工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必須遵照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傷亡事故報告規程的規定辦理。事故報告要及時,不準隱瞞,虛報或拖延不報。其中,施工單位發生傷亡事故要及時通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分包單位發生傷亡事故要及時通報總包單位,建設單位,監理單位。
4.12.2發生重大傷亡事故,各單位領導人應該立即組織調查,認真從生產,技術,設備和管理制度等方面進行分析,要查清原因,查明責任,提出防範措施,嚴肅處理事故責任者。
4.13獎勵與懲罰
4.13.1凡在安全施工中經建設單位檢查評比或成績突出的,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可給予一定的榮譽獎或物資獎:
a) 認真執行本條列,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取得顯著成績的。
b) 防止和避免了重大傷亡事故或在事故搶救中有功的。
4.13.2凡在安全施工中經建設單位在檢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施工單位和個人(包括建設單位,監理單位人員),可給予批評和經濟處罰:
a) 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b) 玩忽職守,違反安全責任制,造成事故的。
c) 發生事故險情,既不採取防範措施又不及時上報,而發生事故的
d) 發生事故後破壞現場,隱瞞不報,虛報,故意拖延或嫁禍於人的。
e) 對批評或制止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的安全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f) 由於設備超過檢修期限運行,或設備有缺陷,或設備沒有防護裝置造成事故的。
g) 發生事故後,不積極組織搶救或事故後不吸取教訓採取措施,致使發生同類事故的。
❸ 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制度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等內容。
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審核。經審核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不需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經施工單位審核合格後報監理單位,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審核簽字。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調整專項方案。如因設計、結構、外部環境等因素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修改後的專項方案應當按規定重新審核。對於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工程的專項方案,施工單位應當重新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施工單位應當指定專人對專項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和按規定進行監測。
(3)帶氣作業工程安全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施工現場安全的相關要求規定:
1、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准確、完整。
2、建設單位因建設工程需要,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詢前款規定的資料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3、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