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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工程管理

發布時間:2021-06-17 17:20:27

① 什麼是工程項目代建制模式


此外,代建制管理模式中,代建單位的角色地位也較為特殊,一方面,法律並未正式授予其認可的法律地位,在相關建設管理活動中,如各項手續的辦理仍需要傳統建設方出面辦理;另一方面,政府部門或項目使用單位作為代建合同的參與方,由於擁有投資資金權利,在實際建設實施管理活動中較為強勢,如在施工單位招標活動中撇開代建單位自行招標,影響代建單位的實際施工管理。




代建制管理模式是我國工程建設管理發展中的一次探索嘗試,但目前代建制管理模式在國內處於發展初期,一些制度問題仍有待進一步發展完善。代建制管理模式下的代建單位應做好相應代建項目的風險評估與風險應對工作,通過運用新技術、新管理方法有效應對相應代建風險,提高風險收益,完善代建制管理制度。

② 請問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和代建的區別是什麼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建設工程項目實施委託建設行為的監管,提高工程項目的管理水平,發揮投資效益,規范建築市場秩序,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項目的代建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項目代建活動,是指建設單位通過招標或委託的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代建單位),對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下簡稱代建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管理咨詢的服務。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投資主體或建設單位(以下簡稱業主單位),在工程建設期間作為委託人,負責提供建設條件和外部環境,在項目建成後實施運營管理。代建期間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項目建設的投資主體或建設單位職責。
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建設工程項目代建活動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項目代建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單位
第五條從事建設工程項目代建活動的代建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綜合工程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招標代理、工程造價咨詢等一項或多項資質,且從事過與工程項目管理相關的建設工程,有同類建設工程項目管理的業績;
(二)有滿足項目管理需要的專業技術人員(有同類或相近項目的管理業績);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代建單位: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機關責令停業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務的;
(二)上一年度中承接建設項目發生過重大責任事故或者有重大違規、違約行為的;
(三)資金、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及工程業績等達不到已有資質規定標準的。
(四)無法履行代建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承接政府投資項目代建的代建單位,應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和已完成的項目管理業績等,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資格認定。
第三章代建的委託
第七條業主單位可以通過依法招標或直接委託的方式選擇代建單位。政府投資項目選擇代建單位,應當從已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格認定的代建單位中,依法通過招標選擇。
第八條代建單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項目中承擔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供應等工作。
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單位與業主單位不得存在行政隸屬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
第四章項目代建的實施
第九條本市建設工程項目代建活動實行合同備案制度。建設工程項目採用代建方式實施的,業主單位應當與代建單位依法簽訂《建設工程項目委託代建合同》,並在簽定合同15日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項目代建可以實行全過程代建或分項委託,具體內容由業主單位與代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
在合同委託范圍內,代建單位獨立開展勘察、設計、施工、材料及設備采購的招標工作,實施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等管理,接受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代建單位應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項目代建的主體不得再委託。
第十二條業主單位可以要求代建單位提供履約擔保或工程保險,其具體金額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三條建設工程項目的代建費和支付方式由業主單位和代建單位雙方通過協商自行約定。
政府投資項目代建費用標准和撥付方式應當執行財政部和我市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代建項目的建設資金可以由業主單位直接向工程建設相關用款單位支付,或委託代建單位代為支付。
政府投資項目應採用財政集中支付方式向承包單位或用款單位支付。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代建項目建設完工後,應按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和項目代建合同的約定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工程驗收合格的,代建單位應當自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業主單位辦理資產交付手續,雙方結清代建費用。實行分項委託的,代建單位應當自該分項業務完成之日起一個月內,按照合同約定與業主單位結清代建費用,辦理移交手續。
項目保修期內的維修工作應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六條代建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項目籌劃、建設等各環節的檔案。在向業主單位辦理移交手續時,一並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業主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
第十七條對於項目代建過程中出現的建築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實行全過程代建的項目,由代建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實行分項代建的項目,業主單位和代建單位應當在合同中對各自承擔的責任進行劃分和明確,除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外,業主單位和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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