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投標管理辦法
1、根據《公司法》規定「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
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組織,不是附屬機構。即使該組織與招標人為母子公司關系,各自仍為獨自運作的組織。
2、根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審批條件和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系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審核。」
法定代表人為同一人的兩家公司仍各自獨立運作
3、所以:
第一,不存在「招標人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機構」的情況。
第二,「與招標人為同一個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參與該招標人的招標項目,法律上並未明確禁止。但招標實踐過程中,類似情況很難出現(尤其是國有企業中;而私營企業基本上沒有強制招標的要求),而且招標法規也就評標迴避、防止串標、圍標行為進行了具體規定。所以這個問題無須進一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