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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調整

發布時間:2021-06-18 00:10:51

A. 工程量偏差調整價款 如下該如何理解

工程量高了,這樣施工單位就額外地得到了超利潤了,所以對超過部分,要調低,調低的部分就是超額利潤等。
低了,這樣施工單位就虧本了。所以要調高。使這部分損失得到補償。
如此理解。

B. 怎麼理解分部分項清單中工程量增加或減少的,均不予以調整該分部分項清單的單價。工程量予以調整

大家哈嘍我是注冊造價工程師,我說說自己的理解。
按照樓主的說法,應該是合同里這樣簽的,大概率是固定單價合同。也就是一般人理解的只調量不調價。
如果,你對工程量有異議,或者感覺最終結算會有很大的偏差的話,你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工程量超出或者減少多少的時候,就可以調整單價就可以了。
希望能解答你的疑惑

C. 關於工程結算時工程量發生變化單價怎麼調

以合同為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通用條款 10.4.1 變更估價原則:


(1)對於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有相同項目的,按照相同項目單價認定;


(2)對於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但有類似項目的,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認定;


(3)特殊情況變更導致實際完成的變更工程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列明的該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超過15%的,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及類似項目單價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以上這是通用條款中的內容,一般不會更改,合同雙方如果有具體約定,可以在專用條款中進行約定。

(3)工程量調整擴展閱讀:

工程量清單投標的工程一般採用固定總價合同。

一、固定綜合單價

1,量變價不變,工程量按實結算,價格按投標時的固定綜合單價,措施費一次性包死。大部分固定綜合單價的合同基本都是這樣簽訂的。工程量按實結算就是按施工圖紙、會審、變更、簽證等按實際計算。固定綜合單價也不是說是一成不變的。

2,與投標施工內容完全一致且價格也無變化的則執行原投標固定綜合單價,施工內容不變但主材價格重新定價的則置換主材價格(調換材料價格中的材料的數量應該是定額含量),施工內容變化時清單項目中有增加或減少的施工內容則按投標時的綜合單價分析表中的內容調增減。

3,原清單沒有的項目按合同約定重新組價(清單的本意是這無清單的項目要簽證確認綜合單價,而現階段實際都是結算時按合同執行消耗量定額)套定額,合同中約定材料價格按施工時期造價管理,這就需要把這部分的施工內容按實際施工時期劃分形象進度,

4,需要甲方、監理認可。形象進度按實結算的工程一般都會辦理,而清單結算的工程對這方面還不夠重視,大部分工程沒有這方面的依據。措施費一次性包死,就是按投標時的造價計入結算。

5,而措施費一次性包死雖然按新的清單計價辦法允許調整但施工合同中一般不約定是包投標清單、還是施工圖紙、還是整個工程,現在的措施費一次性包死通長意義上不論變更增減均不調整。但是如變更太大,原4層樓現變更為2層或2層變4層,措施費變化太大,就肯定需要雙方協商看怎樣進行調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於工程結算時工程量發生變化單價怎麼調

D. 「工程量減少15%以上如何調價」出自哪一部規范或條款

出自《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 GB 50500-2013,第9.6.2條之規定。

1、根據示範合同文本2013、清單計價規范2013之規定,由於設計變更,實際完成工程量較招標工程量變幅超過正負15%時,單價應調整。

2、合同中有約定,如增加超過15%,單價應調低,如0.9系數,如減少超過15%,單價應調高,如1.1系數.

3、考慮到在投標時,投標人可能採取了不平衡報價,為了體現公平,即不讓建設單位吃虧,也不讓施工單位白幹活,在清單計價規范2013中用招標控制單價來防範甲乙雙方風險。

4、投標單價與招標控制單價對比,如變幅超過了15%,則調整單價,如未超過15%則不調整單價。

(4)工程量調整擴展閱讀

9.6.2條規定:

如果工程變更項目出現承包人在工程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與發包人招標控制價或施工圖預算相應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偏差超過15%,則工程變更項目的綜合單價可由發承包雙方按照下列規定調整:

1. 當P0<P1*(1-L)*(1-15%)時,該類項目的綜合單價按照P1*(1-L)*(1-15%)調整。

2. 當P0>P1*(1-L)*(1+15%)時,該類項目的綜合單價按照P1*(1-L)*(1+15%)調整。

E. 工程量清單調整相關問題(量、價)

一般都是價的調整,量除非調整的非常大才調整。調整一般遵循:調價不調量(小量變動),如果調量(大變動)則不再調價,除非價格超過價格風險范圍。如果施工期間價格沒有明顯變化,在合理風險范圍內,則只需要調價。針對你的情況:上述合同已明確規定,是超過10%的「部分」調整單價,即說明工程量不調整。因為量可以轉化為價。(1)如果是5%以下:工程量及工程單價不調整,需要你自己承擔。(2)5%—10%單價不調整,調整工程量。(3)超過10%的部分,調價不調量。 為什麼這么設置,你可以簡單化理解:假設你是甲方,你在裝修自己的房子,對方說工程量超過20%,你怎麼辦,對方不可能完全把損失弄到你身上,你多少要轉嫁一些出去,這叫風險共擔;超過5%怎麼處理當然就按實計算,增加量按原價算錢;如果超過10%,你想,你還能按原價計算這部分,精明一點的人都會對超過部分的單價打折扣,因為這部分存在水分的可能性很大,而且很多措施費管理費大部分已經分擔在前期的量中了,根據經濟學單位產品沉沒成本隨產量遞增而遞減的規律,綜合單價計算中各項指標比率就發生了變化,如管理費,利潤率等。甲方對超過部分單價打點折扣是合理的。所以會具實算量,價格打折扣。如果你是具實結算,那麼他所說的不調整量是指不調整你超過的那部分量,對你是有利的,價格只不過少算點罷了;如果你是清單工程量報價,那他所說的不調整量是指不再調整工程量清單量,人家可能有時有自己的考慮,你可以把這部分量通過折算分擔到綜合單價上。如果這是一道考試題:就按前一種說法處理,如果你是結算用,最好問清楚,不調整的量到底是清單量還是增加超過的部分。

F. 清單報價中標後工程量能否調整,有哪幾種調整方法

這個要根據你的合同約定了,一般在標書裡面有規定的!
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工程數量是估算的或設計的預計數量,僅作為投標的共同基礎,不能作為最終結算與支付的依據。實際支付應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技術規范規定的計量方法,以監理工程師認可的數量計量,按工程量清單的單價和總額價計算支付金額;或者,按合同條款中的相關規定,由監理工程師確定的單價或總額價計算支付額。
而工程量清單的綜合單價一般不能變動,除非合同有相關約定!

G. 工程量:允許調整幅度(合同價10%)內的實際增減工程量按實計算是什麼意思

合同價譬如100萬,因為調整施工方案或其他原因,造成工程量變更,這部分工程量如果不超過10萬,就按合同的綜合單價計算,如果這部分變更,超過10萬,就應該甲乙雙方協商按實或重新約定下浮率計算。

H. 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法中,變更工程量的單價是如何調整的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 50500-2008 )是這樣規定的:
4.7 工程價款調整
4.7.1 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後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影響工程造價的,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4.7.2 若施工中出現施工圖紙(含設計變更)與工程量清單項目特徵描述不符的,發、承包雙方應按新的項目特徵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
4.7.3 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單項目,其對應的綜合單價按下列方法確定:
1 合同中已有適用的綜合單價,按合同中已有的綜合單價確定;
2 合同中有類似的綜合單價,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確定;
3 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的綜合單價,由承包人提出綜合單價,經發包人確認後執行。
4.7.4 因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漏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造成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變更,原措施費中已有的措施項目,按原措施費的組價方法調整;原措施費中沒有的措施項目,由承包人根據措施項目變更情況,提出適當的措施費變更,經發包人確認後調整。
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減,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內的,應執行原有的綜合單價;該項工程量變化在合同約定幅度以外的,其綜合單價及措施項目費應予以調整。
4.7.6 若施工期內市場價格波動超出一定幅度時,應按合同約定調整工程價款;合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的規定調整。
4.7.7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並調整工程價款。
1 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於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 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並承擔相應費用;
3 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 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 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4.7.8 工程價款調整報告應由受益方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經對方確認後調整合同價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提出工程價款調整報告的,視為不涉及合同價款的調整。
收到工程價款調整報告的一方應在合同約定時間內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否則,視為工程價款調整報告已經確認。
4.7.9 經發、承包雙方確定調整的工程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I. 建設工程工程量增加超過15%,綜合單價如何調低

對綜合單價進行調整根據最新的GB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第九章合同價款調整9,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中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統一的工程量清單計價規定,由招標人提供工程量清單,投標人根據市場行情和本企業實際情況自主報價,經評審低價中標的工程造價計價模式。

其特點是「量變價不變」。與中國建築市場的迅速發展,並逐步完善招標投標制度,以及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對中國建築市場提出了新的要求,改革預算定額計價方法,在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方法是建立開放、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工程成本定價和有競爭力的價格。

逐步解決規范計價中不符合建築市場的因素,徹底消除當前招投標工作中的弊端,也是市場經濟體制對建築市場發展的必然要求。

(9)工程量調整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12號法令的頒布和實施國家七部委《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的頒布一些有關規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招標投標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和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依法招標投標法律。

工程量清單招投標是推進和完善招投標制度,完善行政監督機制,引導招投標走向市場經濟,實現與國際慣例接軌的科學合理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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