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施工分包質量管理辦法
1、組織分包單位參加圖紙會審
分包合同或協議書簽訂後,項目經理部應及時將分包工程的施工圖紙發放給分包單位,並組織分包單位參加業主(總包方)或監理方組織的施工圖會審會議。
2、對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進行審批
圖紙會審後,項目經理部技術負責人應對分包單位編制的分包工程《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進行審批。
3、分包工程開工後,項目經理部應督促其進行技術交底,並通過質量安全檢查對分包工程的施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 對材料、半成品、施工設備質量進行日常監督檢查。
(2) 對施工工序質量的監督檢查:項目經理部質檢人員應對分包工程施工中的工序質量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發現質量問題,應立即發出質量問題通知單令其限期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力仍有質量隱患的,應予以清退。
(3) 對現場施工人員的監督檢查:項目經理部管理人員應對分包工程的現場施工人員資格進行不定期的檢查核實,特別是對要求持證上崗的人員。
(4) 分包工程質量由分包單位對項目經理部負責,項目經理部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質量問題對業主(總包方)承擔連帶責任。
4、分包工程結算時,應預留工程保修金,在規定的保修期內發生的維修費用(施工原因引起)由分包單位承擔。保修期滿,預留保修金或余額全部退回(不計利息)。
『貳』 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什麼責任
總承包單位承擔總責任,但是分包的建築單位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叄』 發包人指定分包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如何處理
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分包工程出現質量問題,那麼總承包人和分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具體的情況可以參考下面的內容。
『肆』 建設單位可直接要求分包單位承當分包工程的質量責任
不行,建設單位可以要求總包單位承當責任,由總包單位去找分包單位
『伍』 建築法分包工程質量有何規定,2月24日,11點半前給我答復,考試用的,謝謝
第五十五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陸』 工程分包後再轉包出現質量問題的解決
工程分包後再轉包出現質量問題由乙承擔修復費用後參照甲、乙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
工程分包的規定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單位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或勞務分包給其他工程承包單位完成的活動。
工程施工分包可以分為專業工程分包與勞務作業分包。
(一)、分包工程的范圍
總承包單位承包工程後,可以採取兩種方式完成合同:一種是全部自行完成,另一種是將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其他承包單位完成。採取後一種方式的,依法只能是分包部分工程,而且是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如果是施工總承包,其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二)、分包單位的條件與認可
《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這種認可應通過兩種方式:
(1)在總承包合同中規定分包的內容;
(2)在總承包合同中沒有規定分包內容的,應當事先徵得建設單位的同意。但是,勞務作業分包由勞務作業發包人與勞務作業承包人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可不經建設單位認可。
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須經建設單位認可,不等於建設單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對於建設單位推薦的分包單位,總承包單位有權作出拒絕或者採用的選擇。
(三)、分包單位不得再分包
按照《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的規定,除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外,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勞務作業承包人都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
(四)、轉包和違法分包的界定
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轉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許的,但必須依法進行。違法分包同樣是法律禁止的行為。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柒』 總包有權要求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質量付全責
總包有權要求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質量付全責。並不是總包單位不要負責。業主有權要求總包單位對分包工程質量付全責
『捌』 對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的質量責任有怎樣的規定
總承包承單位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相關規定如下
1、第五十五條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的,工程質量由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將建築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與分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質量管理。
2、第五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施工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3、第五十九條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第六十條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
5、第六十一條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准,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施工總承包特點
1、費用控制
在通過招標選擇施工總承包單位時,一般以施工圖設計為投標報價的基礎,投標人的投標報價較有依據;
在開工前就有較明確的合同價,有利於業主對總造價的早期控制;
若在施工過程中發生設計變更,則可能發生索賠。
2、進度控制
一般要等施工圖設計全部結束後,才能進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招標,開工日期較遲,建設周期勢必較長,對進度控制不利。這是施工總承包模式的最大缺點,限制了其在建設周期緊迫的建設工程項目中的應用。
3、質量控制
建設工程項目質量的好壞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施工總承包單位的選擇,取決於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業主對施工總承包單位的依賴較大。
4、合同管理
業主只需要進行一次招標,與一個施工總承包商簽約,招標及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大減小,對業主有利。
在國內的很多工程實踐中,業主為了早日開工,在未完成施工圖設計的情況下就進行招標選擇施工總承包單位,採用所謂的「費率招標」。「費率招標」實際上是開口合同,對業主方的合同管理和投資控制十分不利。
5、組織與協調
業主只負責對施工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及組織協調,工作量大大減小,對業主比較有利。
總之,與平行承發包模式相比,採用施工總承包模式,業主的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大減小了,組織和協調工作量也大大減小,協調比較容易。但建設周期可能比較長,對進度控制不利。
合法的分包須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分包必須取得發包人的同意;
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單位不得再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
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總承包人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玖』 發包人指定分包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如何處理
對該問題可作如下分析:
一、相關法律對合法分包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272條規定:「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同時《建築法》第29條進一步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如果分包的工程是發包人指定的,總包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准;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也就是說,發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的情況下,該分包工程出現質量問題,發包人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此時,如果總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可總結如下:如果發包人指定分包人,分包工程出現質量問題,首先,該分包人應承擔責任,其次,發包人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最後,總包人如果沒有過錯,那麼就可以不承擔責任,如果有過錯的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既然,總包人收取了一定的管理費,那麼,如果總包人未盡到約定的管理義務,也應該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至於發包人、總包人、分包人責任大小的劃分,要按照他們各自的過錯大小來承擔相應的責任。(
『拾』 建築工程分包質量責任劃分
個人結合一建教材、習題及個人的工作經驗嘗試說兩句,至於樓主說的具體依據,作為考試型選手的本人給不了明確法律條文。
這個情況的確比較復雜。1、樓主表述的「公司將主體結構工程分包給A公司」中的公司應該是施工總承包單位,這是第一個問題,工程主體結構不允許分包。若總包單位的分包行為系未經過建設單位的私自行為,鬧到建管主管部門那裡夠他喝一壺;若其分包行為系經建設單位同意,就違法分包行為而言,建設單位也有點關系,但是主要責任還是在總包單位;2、不管是主體工程還是防水工程,從合同關繫上將建設單位是與總包單位簽訂的合同,分部工程本身和分部工程之間關系引起的質量問題,從合同關繫上將,都應該找總包單位解決。一建教材案例對這個問題有明確答案,由分包單位負責,總包單位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