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質量不合格怎麼辦
應當負責返修。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2000年1月10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經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於2000年1月30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2017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根據2019年4月29日國務院令第714號《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改。
2019年4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公布,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1)工程質量爭議擴展閱讀
建築工程質量是指在國家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合同中,對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環保、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通常任何一個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可以劃分為若干層次。例如,對於建築工程項目按照國家標准可以劃分為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檢驗批等層次;而對於諸如水利水電、港口交通等工程項目則可劃分為單項工程、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等幾個層次。
各組成部分之間的關系具有一定的施工先後順序的邏輯關系。顯然,施工作業過程的質量控制是最基本的質量控制,它決定了有關檢驗批的質量;而檢驗批的質量又決定了分項工程的質量;分項工程質量決定了分部工程的質量;分部工程質量決定了單位工程質量;單位工程質量決定了整個項目的質量。
2. 建設工程質量糾紛如何處理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爭議也應當依循上述法律規定處理,不過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時,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更有利問題的解決,因為當事人可以選擇建設工程領域的專家進行仲裁。
3. 建築工程質量糾紛該怎麼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標准,完成並提交建設成果,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工程質量合格在先,工程價款結算置後,驗收合格之前的工程價款,屬於未到期的債權。工程質量不合格,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不能支付工程款,已經支付的,應當以不當得利返還。所以,保障工程質量,是承包人的鐵定義務。
一、常見承包人應當承擔工程質量責任情況
1、偷工減料,或者因材料不合格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
2、未按圖施工,未按施工技術標准施工;
3、工人技能太差、質量管理粗放;
4、對於甲供材料,未經檢驗合格或者明知不合格而使用;
5、對於設計方案和圖紙,應當能夠判斷其缺陷,沒有判斷或者沒有提出;
6、承包人不具備施工資質,因資金、技術、設備、管理造成工程質量問題,等等。
二、常見發包人應當承擔質量責任的情況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這里所說承包人的過錯是指:
1、承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工程設計缺陷,沒有提出,繼續施工的;
2、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或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未進行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對發包人提出的違反法律、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准規定,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不予拒絕的。
因勘察、設計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屬於承包人的免責范圍,應當由發包人先對承包人承擔責任,再由發包人依據約定向勘察、設計方主張權利。
三、建設工程質量責任的處理辦法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據此,承包人應當承擔的質量缺陷責任是
1、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並承擔相關費用;因此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承擔違約金或者因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2、承包人拒絕修理或返工、改建的,發包人可以減少支付工程價款。減少工程款的數額,應相當於因整改需要支出的費用、因整改逾期竣工承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或者因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3、整改以後仍不合格或者質量缺陷屬於不可修復的,不支付工程價款;已經支付的,按照不當得利返還。
四、法律依據及相關案例:
發包人應當承擔工程質量責任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建築企業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築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偷工減料。工程設計的修改由原設計單位負責,建築企業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
第五十九條規定:「建築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的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此條款明確規定,「建築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建築企業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另外,《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准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免除承包人質量責任,發包人應當承擔工程質量的法律規定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規定:「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准
4.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由雙方同意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鑒定,所需費
由委託方承擔。
比如施工單位和甲方產生了爭議,這個爭議是對工程質量,還是對已有的檢測報告。如果是對工程質量,那委託一傢具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即可。費用按照情況一般是甲方付,因為必然是你甲方對我產生質疑,你要求檢測的。如果是對檢測報告有異議,那除了費用外還有一點,必須去所在地的高一級由政府指定的具有仲裁權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了。
5. 建築工程質量糾紛應如何取證並進行審查
核心內容:在建築工程缺陷索賠中,專家的作用非常重要。在建築缺陷索賠中,專家通常進行調查,對缺陷原因進行評估;推薦修補辦法;確定維修費用。下面,法律快車房地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通常要求專家確定設計、安裝、和完成產品和設備安裝所需要的細心標准。例如,經常要求專家對工程師的設計是否符合設計師的細心標准加以評估確定。這些方面可以質詢的問題很多,比如技術、經驗、和專家的細心程度。
調查的性質、規模和范圍對於專家判定缺陷原因是至關重要的。如果調查只是初步的和有限的,則專家就沒有充分的資料數據判斷缺陷的原因。調查應當由與專家一起工作的工作人員進行,而不是提供證言的專家進行。調查人員採用的憑證和程序是很重要的。在某些工程項目中,調查司空見慣,已經成了例行公事。這些程式化的調查一般是可以信賴的,但也可能對一些細節缺乏注意。
對專家得出質量缺陷及其原因之間的因果關系的結論要加以質證。缺陷的發生可能是因為產品設計的不正確,設備的設計不正確,指定在設備中應用的產品不適當;安裝不正確;維護不正確。建築缺陷通常是上述幾個原因導致的。專家要區分是直接因果關系,還是造成缺陷的一個誘因。專家應足夠細心以區分是表面缺陷(如粉刷牆面裂紋),還是結構性缺陷(例如基礎移位)。專家形成結論的科學基礎和事實基礎也應當質證,例如:
基於對缺陷原因的判斷,專家可能提出維修方案。維修費用是一個焦點問題。通常不允許更換缺陷工程所有的部件,比如實際只有5%的工程缺陷,就不能因此廢棄95%的完好工程。維修應當恢復到原來(竣工時)的條件,還是維修開始時的條件?這也是常常引起爭論的問題。因為發生質量爭議時已經是完工以後很長時間以後,工程已經被使用很長時間了。在一個案例中,法院判決業主有權恢復到同原來承包商簽訂合同以前的狀況,而不是取得正在更換工程的價值。維修缺陷工程的費用可能超過缺陷造成的價值損失或不動產的初始成本。專家提出的維修方案可能是特別費錢的方案。這都是確定判決結果應當考慮的。
此外,專家可能與維修工程有某種利益關系,這也是要加以審查的:例如,當事人是否已經給了專家大筆費用去設計維修工程?採用特定的承包商,或採用某個程序或產品,專家是否有特殊利益?如果付款給專家要其監督維修工程,專家也會有利益關系。如果專家提供的維修方案有缺陷,專家的能力就會受到質疑,並從而使他的整個觀點受到懷疑。
最後,維修費用要由專家計算、監督甚至確定。無論什麼情況,維修費用的細節都要同專家核實。適當的取費因素以及專家的計算方法都應當加以審查。質詢的問題包括,計算是否反映當地的經濟,財政和市場情況;當地的成本變化;以及其他因素可能影響具體缺陷。不可預見費用和間接費用通常在計算中採用,利潤、企業管理費(總部管理費)用、和設計費用等都應加以審查。常見的問題,如:什麼樣的維修設計和費用可以彌補設計和施工缺陷?
在建築缺陷索賠中,證據材料的製作尤其重要,因為判斷是否存在缺陷責任往往要看被告是否達到了本行業的細心標准,從而判決當事人是否有過失。這需要專家評估實際履行過程。因此,工程項目的完整書面記錄和文件不僅能描述項目的實際完成情況,而且也成為確定實際履行情況的唯一根據。這也是專家獲得必要文件,形成其結論的最經濟的途徑。沒有完整的項目完成記錄,專家可能不能得出完整的和最終的結論。
下列承包商和設計人的文件對於描述項目完成情況是有用的:每日報告、照片、日記、備忘錄、工作會議記錄、變更令,分包商、設計人和業主之間的來往記錄、進度付款請求、施工進度計劃。
此外,通過證據材料製作,收集施工和設計合同的副本,從而確定哪一個承包商或分包商安裝或履行了缺陷工程。
承包商、分包商、和供應商可能要對違反合同承擔責任。收集證據材料還要收集其他已經作出的擔保。在信函、備忘錄、會議記錄或電話記錄中可能作出了有關合同履行和質量方面的陳述。產品宣傳可能擴大承包商的擔保范圍,應當納入證據材料中。在一個案例中,在合同磋商過程中承包商給業主的產品宣傳中要在合同規定的一年擔保期之外提供20年的擔保。這樣,由於工程在竣工6年以後開始脫落,法院判決承包商承擔維修責任。因此,合同、其他書面記錄的陳述、以及產品宣傳資料應當包括在證據材料中。
工程缺陷索賠的證據材料應注意下列材料,不動產的租賃、轉移,維修記錄,有關房主對房屋缺陷的投訴記錄。
房屋所有權變更的文件往往涉及列舉缺陷情況,這對於後來的購買者訴訟很重要。維修記錄往往能顯示由於維修保養不適當,或疏於維修使得缺陷變得更加嚴重。
6. 建設工程質量糾紛相關幾個法律問題
1.建設工程民事糾紛
民事糾紛的特點: (1)民事糾紛主體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2)民事糾紛的內容是對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3)民事糾紛的可處分性。這主要是針對有關財產關系的民事糾紛,而有關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多具有不可處分性。在建設工程領域,較為普遍和重要的民事糾紛主要是合同糾紛、侵權糾紛。
發包人和承包人就有關工期、質量、造價等產生的建設工程合同爭議,是建設工程領域最常見的民事糾紛。
2.建設工程行政糾紛
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具有以下特徵:(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便可依法自主做出。(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只有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方可為有償的。
在建設工程領域,行政機關易引發行政糾紛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有如下幾種:
(1)行政許可,即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政管理行為,如施工許可、專業人員執業資格注冊、企業資質等級核准、安全生產許可等。行政許可易引發的行政糾紛通常是行政機關的行政不作為、違反法定程序等。
(2) 行政處罰,即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程序對於違法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常見的行政處罰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取消投標資格、責令停止施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行政處罰易導致的行政糾紛,通常是行政處罰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等。
(3)行政獎勵,即行政機關依照條件和程序,對為國家、社會和建設事業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物質或精神鼓勵的具體行政行為,如表彰建設系統先進集體、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等。行政獎勵易引發的行政糾紛,通常是違反程序、濫用職權、行政不作為等。
(4) 行政裁決,即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特定的民事糾紛(爭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對特定的侵權糾紛、損害賠償糾紛、權屬糾紛、國有資產產權糾紛以及勞動工資、經濟補償糾紛等的裁決。行政裁決易引發的行政糾紛,通常是行政裁決違反法定程序、事實認定錯誤、適用法律錯誤等。
7. 建設工程質量糾紛案件訴訟時效怎麼確定
您好!工程質量案件涉及訴訟時效應注意的操作問題主要有:
1、工程質量缺陷不適用「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一年的短期時效,而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為三年。
2、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以及竣工驗收各階段的施工質量缺陷爭議,其訴訟時效自階段質量驗收發現缺陷或階段質量驗收未通過時起算;如質量缺陷爭議已委託鑒定的,自鑒定單位出具鑒定意見後二年。
3、如合同約定發包人提出質量缺陷主張有除斥期間的,發包人在除斥期限屆滿未主張即喪失訴訟時效。發包人未經竣工質量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便擅自使用工程,喪失主張一般部位和重要部位的訴訟時效,司法解釋第13條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4、工程交付使用後,發包人主張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責任,訴訟時效根據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
(1)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裝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為合同約定的不少2年的保修年限後二年;
(2)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牆面、衛生間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為合同約定的不少5年的保修年限後二年;
(3)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保修責任,訴訟時效根據工程設計的不同結構形式而定:
農村的磚木結構的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30年後二年;
城市的磚和混凝土結構的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50年後二年;
城市的鋼筋混凝土結構的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70年後二年,上述案件法律據此受理完全正確;
城市的鋼結構房屋為不少於設計年限100年後二年。
5、對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應保修而未保修的責任,發包人的訴訟時效為缺陷責任期屆滿後二年。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