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築工程 質保期和保修期的區別
一、依據和性質不同
1、保修期的概念來源於國務院2000年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質量保修期在《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都有最低期限的明確規定,屬於強制性規定,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2、質保期來源於建設部、財政部2005年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質保期可由承、發包雙方在6個月、12個月、18個月或者是24個月自主約定,而僅僅是規定了約定的質保期不得超過24個月。
二、質保期與保修期的起算時間不同
1、質保期自工程實際竣工之日起計算。
2、而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三、當事人對於質保期和保修期進行約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1、質保期的期限可由當事人自主約定,只要不超過24個月即可。
2、而工程建設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規定,即為做法定保修期限。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法定保修期限,否則,約定無效,仍然應當按照法定保修期限的規定執行。
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5、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
以上內容參考 網路-質保期、網路-建設工程保修期
B. 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
2、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
針對上述問題,近年來,國家不斷通過建立健全各種保障機制,解決「工程質量責任難追溯」、「質量缺陷問題難解決」等問題。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即是國家探索利用保險保障機制,解決相應質量缺陷問題的有效辦法。
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IDI)
是指以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出現的,由於質量潛在缺陷風險導致的建築物損壞、維護、重修、重置費用為標的的保險。該險種由開發商投保,保險公司將對保險標的在賠償責任范圍內的物質損失履行賠償義務。
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具有三大保險保障特點:
1
其一,保險期間最長可達10年,基本覆蓋各類房屋質量缺陷的頻發時間;
2
其二,保險保障范圍較廣,涵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地基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保溫防水工程、電氣管線與排水工程、設備安裝與裝修工程;
3
其三,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引入質量風險管理服務,由專業的質量風險管理服務機構「TIS」負責項目工程包括勘察、設計、施工、調試、竣工驗收、使用、維護等過程階段的質量風險管理服務。
較長的保險期間與較廣的保障范圍,令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對房屋業主發揮有效的保險保障作用。一旦在保險期間與保障范圍內,房屋質量出現缺陷問題,業主即可通過保險理賠獲取相應賠償,避免自身陷入多方推諉的理賠旋渦之中。
同時,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引入的TIS質量風險管理服務機制,令專業質量風險管理機構介入項目質量風險管理,有效防範和避免著各類工程質量缺陷的發生,降低項目工程在保證期出現各種質量問題的風險概率。
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保修責任與質量責任,兩對概念中的相關主體既有相似又有不同,一旦混淆使用,將不可避免的造成一些工程實務爭議,甚至引發相關法律糾紛。因此,准確區別兩對概念的不同對於工程管理實務有種重要意義。同時,由保修責任與質量責任引出的項目質量缺陷問題,也呼喚著國家進一步建立健全包括IDI工程質量潛在缺陷保險在內的各項質量保障機制,切實保護房屋業主合法居住權益,促進提高項目工程質量管理。
C. 工程質保期一般多久
工程質保期一般為6個月、12個月、18個月或者是24個月,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