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請問:國家規定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是多少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1)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保修書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用以維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保修期是從竣/交工驗收合格之後即日起計算。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Ⅱ 國家標准竣工後質量保修的內容(市政工程)
市政工程質量保修書
發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發包人,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參照《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經協商一致,對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簽定工程質量保修書.
一,工程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
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管理規定,雙方約定由施工單位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本工程的質量保修責任.
質量保修范圍和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質量保修期
雙方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約定本工程的質量保修期如下:
⒈主體結構和基礎工程,為_ __年;
⒉ 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為__ _年;
⒊ 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為__ _年;
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為__ _年;
⒌
質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三,質量保修責任
⒈屬於保修范圍,內容的項目,承包人應當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內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約定期限內派人保修的,發包人可以委託他人修理.
⒉發生緊急搶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⒊對於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問題,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實施保修.
⒋質量保修完成後,由發包人組織驗收.
四,保修費用
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五,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當造成的質量缺陷,不屬保修范圍.
六,本工程質量保修書,由施工合同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在竣工驗收前共同簽署,作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滿.
發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Ⅲ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新版《四川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保修書》那裡可以下載電子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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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市政工程質量的保修期是多久
國家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其他有關規定:
1.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後,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3.發生涉及結構安全的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或者房屋建築所有人應當立即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採取安全防範措施;由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保修方案,施工單位實施保修,原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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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市政工程質量保修期
市政工程質量保修期:城市道路的保修期為1年;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為2年;綠化按照雙方所簽訂合同的具體約定進行處理。
1.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第198號令,1996年6月4日發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城市道路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由有關責任單位負責保修。
2.《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2000年1月10日發布)自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六章建設工程質量保修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