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工程質量事故法律責任認定
1、「請問工程竣工後出現重大質量問題,例如火災,爆炸,漏電之類的,曾經負責建築工程的甲方代表應付什麼責任,會被追究法律責任么。另電氣部分工程有監理,燃氣部分無監理」:
(1)如果工程竣工後通過了驗收、質量沒有問題,事後在使用中出現泄漏的:只要沒有 證據證明是施工時的問題,就不能追究施工人員的責任;責任責任應由造成事故的不當使用者、或是管道的維護者負責;
(2)雖然是竣工後通過了質量監理驗收合格,但如果其後在使用中出現了問題、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出現問題不是使用不當、也不是維護不當、而是當初施工質量不合格的:可以追究施工者、監理者、驗收者的責任。
2、電氣和燃氣都是涉及民生的重大危險工程,小心施工、保證質量並注意收集並保存好你在施工中的各種圖紙和其他檔案材料、將來可以證明你的施工沒有問題的,也就可以安心一些了。
祝工作順利!
B. 工程質量事故等級分類,以及規范中如何分類
國家現行對工程質量通常採用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進行分類,其基本分類如下:
1、一般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般質量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滿50000元的;
(2)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2、嚴重質量事故: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嚴重事故;
(1)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
(2)嚴重影響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
(3)事故性質惡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傷的。
3、重大質量事故:凡具備下類條件之一者為重大事故,屬建設工程重大事故范疇;
(1)工程倒塌或報廢;
(2)由於質量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傷3人以上;
(3)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
(2)工程質量事故責任劃分擴展閱讀
根據《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四條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准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准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准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
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C. 建築工程質量事故的分級標准
建築工程質量事故的分級標准
按事故造成損失程度分級
1、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工程質量事故責任劃分擴展閱讀
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如何處理?
1、工程質量事故發生後,總監理工程師應簽發《工程暫停令》;
2、施工單位進行質量事故調查、分析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並提交質量事故調查報告,監理工程師在事故調查組展開工作後,客觀地提供相應證據;
3、根據施工單位的質量調查報告或質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項目監理機構要求相關單位完成技術處理方案;
4、技術處理方案經相關各方簽認後,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施工單位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
5、質量事故處理完畢後,具備工程復工條件時,施工單位提出復工申請,符合要求後,總監理工程簽署審核意見,報建設單位批准後,簽發工程復工令;
6、項目監理機構應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質量事故書面報告,並應將完整的質量事故處理記錄整理歸檔。
D. 建築工程質量責任如何劃分
屬於建設單位責任的一般情形
建設單位應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監理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建設單位應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進行招標。
建設單位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必須真實、准確、齊全。建設單位應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或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所提供的材料、設備、構件應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工程竣工後應組織竣工驗收。
屬於勘察、設汁單位責任的一般情形
勘察、設計單位應按資質等級承攬相應的勘察設計業務,按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規范和勘察設計合同進行勘察設計,對本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注冊建築師、注冊結構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除了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設計單位應做好設計交底工作,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並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屬於施工單位責任的一般情形
施工單位應按資質等級承攬相應的施工業務,按國家現行的施工規范、勘察設計文件和施工合同施工,對本單位施工的工程質量負責,接受工程質量監督站和監理工程師的監督檢查。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問題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施工單位必須對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並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對試件及有關材料,應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取樣,並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施工單位須建立並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質量檢查和記錄,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應負責返修。
屬於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責任的一般情形
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應按資質等級和批準的監理范圍承攬業務,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准、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承擔監理責任。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E. 工程質量事故劃分及其規范依據
工程質量事故,是指由於建設管理、監理、勘測、設計、咨詢、施工、材料、設備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規程、規范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准,影響使用壽命和對工程安全運行造成隱患及危害的事件。詳細內容可參考:http://wenku..com/view/3cb8bd27ccbff121dd368324.html
按事故造成損失程度分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按事故責任分類
(一)指導責任事故
指由於工程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操作責任事故
指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操作者不按規程或標准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三)自然災害事故
指由於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
3.按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分類
(一)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工程項目實施中由於設計、施工在技術上的失誤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
(三)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由於經濟因素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風導致建設中的錯誤行為,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
F. 工程質量事故分類
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分類方法有多種:
既可按造成損失嚴重程度劃分;又可按其產生的原因劃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後果或事故責任區分。
1、按事故造成損失程度分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2、按事故責任分類
(一)指導責任事故
指由於工程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操作責任事故
指在施工過程中,由於操作者不按規程或標准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三)自然災害事故
指由於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
3.按質量事故產生的原因分類
(一)技術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工程項目實施中由於設計、施工在技術上的失誤造成的質量事故。
(二)管理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在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誤引發的質量事故。
(三)社會經濟原因引發的事故
指由於經濟因素及社會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風導致建設中的錯誤行為,而造成的質量事故。
國務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同時廢止。
同時 經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設部常務會議審議,建設部頒布第161號部長令,決定廢止《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
《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號,1991年7月9日發布);《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5號,1991年12月5日發布)等7個部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