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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質量保修書

發布時間:2021-06-19 05:18:10

Ⅰ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活動,確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隱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堅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堅持長遠建設相結合;堅持國家投資與社會籌資建設相結合。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量力而行,平戰結合,質量第一的原則。
第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屬於國防工程建設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實行投資主體多元化,國家鼓勵、支持社會、集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
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
第五條防空地下室建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第八章的規定實管理。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防空地下室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與規劃、計劃、建設等部門搞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工作。
第七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市政公用基礎設和房屋建築等工程的規劃和建設,要注重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兼顧人民防空要求。

第二章計劃管理

第八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行統一計劃,分級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投資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必須納入全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計劃,不得在計劃外安排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
第九條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社會發展和國防需要,以及國家和地方可能提供的財力、物力,提出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目標、方針、政策、步驟和措施,組織編制全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報國家發展計劃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提出工程建設目標、步驟和措施,組織編制本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軍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編制本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和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以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審核,報上一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編制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期計劃應當明確建設項目,為年度計劃作好項目儲備。
第十條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中期計劃的要求,於每年五月下達翌年年度計劃安排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原則要求和儲備項目,編制本級年度計劃草案,安排一年內的建設任務和具體項目,經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核匯總,於八月中旬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綜合編制全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草案,報國家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審批。
自籌資金安排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附有上一級人民防空財務部門出具的驗資證明。
年度計劃草案的編制應與年度預算的編制相一致。年度預算的執行應當按照批準的預算進行。
第十一條全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由國家發展計劃主管部門統一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必須根據國家下達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編制年度實施計劃,會同本級發展計劃主管部門下達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執行,並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於當年三月底前報國家和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一經批准下達,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或者改變。嚴禁擅自變更建設項目或者無故不完成國家計劃。
第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年度計劃確需調整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於當年八月底前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經批准後下達實施。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制定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統計制度、報表和要求,准確、及時、全面地反映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三章建設責任、程序與項目劃分

第十五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責任劃分:
(一)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人民政府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建設經費由本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幹道工程的建設經費,主要由地方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預算安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法籌措的經費解決。
(二)防空專業隊、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專用工程,由群眾防空組織組建部門和戰時醫療救護、物資儲備等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建設。有關單位負責修建本單位的人員與物資掩蔽工程。其建設經費由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解決。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負責組織建設。其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籌措,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十六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按照下列基本程序進行:
(一)根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中長期計劃,提出項目建議書;
(二)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工程初步設計,提出總概算;
(四)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申報年度工程建設計劃,進行施工圖設計;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六)根據批準的年度工程建設計劃和審查批准後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組織工程招標和施工准備,按照有關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經批準的開工報告;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施工;
(八)工程竣工後,及時編制竣工文件,組織竣工驗收,上報備案,進行竣工決算,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按照下列標准劃分:
(一)大型項目:
投資規模在2000萬元(含)以上的工程;
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各級人民防空指揮工程。
(二)中型項目:
投資規模在600萬元(含)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工程;
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下的各級人民防空指揮工程。
(三)小型項目:
投資規模在200萬元(含)以上,600萬元以下的工程。
(四)零星項目:
投資規模在200萬元以下的工程。

第四章建設前期工作與項目審批許可權

第十八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中長期計劃,提出項目建議書。
項目建議書的內容主要包括: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建設地點、建設規模、防護要求、戰時平時用途、建設條件、環境影響、協作關系、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戰備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初步分析。
第十九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建設目的和依據,建設具體地點及征地拆遷情況,建設條件、環境保護,戰時、平時用途,主要防護指標和戰術技術論證,市場調查、預測,主要經濟指標的研究比較和分析,水文、地質、氣象資料,政府部門和主要協作單位簽署的意向文件,建設規模、投資估算,資金來源和籌措方式,工程總體設計原則和方案選優,工程進度安排和項目實施的主要措施,使用或者生產(經營)的組織管理,戰備、社會、經濟效益評價,工程位置圖和選定的方案圖。加固改造項目還應當包括原有設施設備的利用情況。
第二十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編制工程初步設計文件。
工程初步設計文件的內容主要包括:沒計依據,設計總說明,建築總面圖、平面圖、主要剖面圖,主體結構形式。剖面和防護系統圖,風水電專業系統圖,主要設備、材料表,主要技術措施和各項技術經濟指標,各專業毆計計算書,工程設計概算。
第二十一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編制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
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內容主要包括:設計依據,設計總說明,建築、結構、地基基礎、防護系統工程施工圖,通風空調、給排水、供電、通信工程施工圖,各種設備、材料表,基礎處理、結構及各專業設計計算書,工程施工圖預算。
笫二十二條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施工圖設計文件按照下列許可權審批:
(一)大型項目由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
(二)中、小型項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其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國家和軍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三)零星項目可不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文件,其項目建議書、施工圖設計文件由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限上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審批。
第二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前期工作完成後,建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或者提出開工報告,並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准書」。大、中型項目的開工報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小型項目的開工報告,由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批,並報上一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除零星項目外,未經批准開工報告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不準擅自開工。

第五章發包與承包

第二十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包與承包,實行招標投標制度。實行招標發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的采購,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採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方式進行招標。
第二十五條實行招標發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建設項目管理機構,或者委託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承辦對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編制招標文件等事宜。並依法組建評標委員會,組織實施人民防空工程招標的評標活動。
進行人民防空工程招標,必須接受依法實施的行政監督。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不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家發展計劃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不宜進行招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二十六條招標發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應當發包給依法中標的承包單位。發包單位可以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並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合同參照國家《建設工程勘察合同》、《建設工程設計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建設監理合同》等示範文本。
第二十七條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設項目轉包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設項目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的發包與承包,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平等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進行。

第六章質量管理

第二十九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立行政監督,社會監理、施工單位管理相結合的質量管理機制,開展爭創優質工程活動,確保工程建設質量。
第三十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行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全國的人民防空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人民防空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由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委託具有資格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接受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第三十一條接受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准及沒計文件,對工程質量進行監督。
對建設單位申報竣工的工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第三十二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必須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並組織設計、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和圖紙會審。在工程施工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參與隱蔽工程的驗收和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
第三十三條從事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設計的單位必須按照強制性標准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任務、投資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初步毆計、施工圖設計提出的意見,認真進行設計修改。建設單位應當對勘察設計及設計修改進行監督。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人民防空工程質量事故分析,並對因沒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第三十四條從事人民防空工程監理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和監理合同,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公平維護項目法人和被監理單位的合法權益。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對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資、質量、工期實施全面的監督管理。
監理單位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從事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的單位必須按照強制性標准和工程設計文件,科學組織,文明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沒計,不得偷工減料,並對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工程和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第三十六條人民防空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人民防空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人民防空工程的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保修時間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七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收到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產品質量出廠檢驗合格證明和技術標准規定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保修書。
人民防空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條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接受委託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及有關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並在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城建檔案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七章造價與財務管理

第四十條人民防空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人民防空工程價格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接受當事人委託,提供工程造價咨詢和服務。
第四十一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實行內部審計制度。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進行項目審計和造價審計,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依法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各級人民防空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工程建設年度計劃、施工進度,實施經費保障,審核竣工決算。
第四十三條各級人民防空財務部門按照本規定第十條要求,嚴格審查自籌資金工程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符合規定的,方可出具驗資證明。
第四十四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加強工程經費管理,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合理安排經費使用,努力降低工程造價。

第八章防空地下室建設管理
第四十五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稱民用建築包括除工業生產廠房及其配套設施以外的所有非生產性建築。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與城市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計劃和項目報建聯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設計審查和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新建民用建築應當按照下列標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層(含)以上或者基礎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築,按照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規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築,地面總建築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築面積的2%~5%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開發區、工業園區、保稅區和重要經濟目標區除一款規主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築,按照一次性規劃地面總建築面積的2%~5%集中修建6級(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按二、三款規定的幅度具體劃分:一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4%~5%修建;二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3%~4%修建;三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和其他城市(含縣城)按照2%~3%修建。
(四)新建除一款規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的居民住宅樓,按照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項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層建築面積修建6B級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由城市(含縣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十八條按照規定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因地質、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規定應建面積小於民用建築地面首層建築面積的,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須按照應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積所需造價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就近易地修建。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收取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財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當地防空地下室的造價制定。
第四十九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按照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預算外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人民防空建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和挪用。
第五十條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批准減免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和易地建設費,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護標准。
第五十一條按照規定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單列。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籌措,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並納入各級基本建設投資計劃。
防空地下室的概算、預算、結算,應當參照人民防空工程概(預)算定額。
第五十二條防空地下室的設計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按照國家頒布的強制性標准進行設計。
第五十三條在對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設計文件組織審核時,應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參加,負責防空地下室的防護設計審核。未經審核批准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規劃部門不得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開工。
第五十四條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需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先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建設單位繳納易地建設費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由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
第五十五條防空地下室的施工,應當與地上建築一起實行招標,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承擔。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審核批準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施工。因故確需變更設計的,必須經原設計文件批准部門批准。
第五十六條修建防空地下室選用的防護沒備,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
第五十七條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建設單位在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時,應當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認可文件。
第五十八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驗收防空地下室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技術資料依法歸檔保存,並將防空地下室納入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統計。
第五十九條由單位、個人投資建設或者連同地面建築整體購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時由投資者或使用者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維護、管理和使用,戰時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安排使用。

第九章附則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國防動員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財政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Ⅱ 人防工程施工驗收資料目錄

全套人防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目錄

一、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申報資料

1、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申請報告 長防質 備2010-11

2、人防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申請報告 長防質 備2010-6

3、人防工程質量評價報告 長防質 備2010-7

4、人防工程勘察單位質量檢查報告 長防質 備2010-8

5、人防工程設計單位質量檢查報告 長防質 備2010-9

6、人防工程竣工驗收方案 長防質 備2010-12

7、其它

二、人防工程質量控制資料

1、單位工程開工報告

2、單位工程質量驗收記錄表 長防質 施2010-1

3、單位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 長防質 施2010-2

4、單位工程觀感質量檢查記錄 長防質 施2010-3

5、人防工程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長防質 施2010-7

6、人防工程圖紙會審記錄 長防質 施2010-9

7、人防工程(專項)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審批記錄 長防質 施2010-10

8、人防工程質量事故報告 長防質 施2010-8

9、人防工程施工技術交底記錄 長防質 施2010-11

10、人防工程復工申請 長防質 施2010-12

11、人防工程復工通知單 長防質 監2010-10

12、人防工程質量整改通知書 長防質 監2010-8

13、人防工程質量重大安全隱患局部停工通知書 長防質 監2010-9

14、人防工程通知書回復單 長防質 施2010-13

15、人防工程變更單 長防質 施2010-14

16、人防工程復工通知單 長防質 監2010-10

17、人防工程設計變更及審查報告

18、其它發生資料(申請﹑檢測報告等)

19、人防工程主體結構驗收記錄 長防質 施2010-4

20、人防工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長防質 施2010-5

21、人防工程門框牆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長防質 施2010-6﹒1-1

22、人防工程管線的防護密閉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長防質 施2010-6﹒4-1

23、人防工程(__鋼筋)隱蔽檢查驗收記錄 長防質 施2010-15


Ⅲ 請問:國家規定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期是多少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3)人防工程質量保修書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用以維修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保修期是從竣/交工驗收合格之後即日起計算。

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國務院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Ⅳ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程序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
1、人防工程竣工驗收7個工作日前,建設單位向質監站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驗收通知單》(表21),告知質監人員監督檢查竣工驗收情況;
2、竣工驗收應符合《XXXX市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試行)的條件,並按規定的程序進行。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除參建各方參加外,本項目應告知XXXX市人防辦參加。
3、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7個工作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向人防質監站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表22)及全套人防工程竣工資料檔案。
4、人防質監站在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向人防主管部門提交質量監督報告。建設單位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人防主管部門冒領《人防工程竣工驗收證明書》或進行備案。
5、一般的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在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時,應出具人防主管部門的《人防工程竣工驗收質量合格證明書》。指揮所等涉秘的重要人防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向人防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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