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竣工驗收,如何處理質量缺陷
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是施工全過程的最後一道工序,也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最後一項工作,它是全面考核投資效益、檢驗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
建設單位在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及時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設單位為提前獲得投資效益等原因,在工程未經驗收的情況下,提前投產使用所發生的質量問題,應當由建設單位承擔質量責任。因為建設單位的提前使用一般應視為已驗收,使用後發現問題,合同已履行完畢,建築施工方對竣工驗收不負責任。建設單位應當按建設工程已合格驗收的情形來履行自己的全部義務。
需注意的是,建設單位仍可依據建築工程質量保修制度要求施工企業對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修復。
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
在竣工時就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或者負責返修、改建以使工程質量達到規定的要求。這是施工單位應盡的職責和義務。建設單位也有權請求施工企業在合理的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如果因有質量缺陷進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企業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Ⅱ 工程質量缺陷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內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
缺陷是指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設計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約定。
缺陷責任期一般為1年,最長不超過2年,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2)工程質量缺陷擴展閱讀:
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雖近似,實不同。
第一,缺陷責任期與保修期的期限不同:
缺陷責任期 一般為6個月、12個月、18個月或者是24個月,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工程保修期視工程項目的不同部位,保修期限不同。而工程項目不同部位的保修期限是不同的。
工程項目的法定保修期限,見於國務院頒布的《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它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二、當事人對於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進行約定的自由程度不同:
缺陷責任期的期限完全由當事人自主約定,只要最長不超過24個月即可。而工程項目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規定,這叫做法定保修期限。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法定保修期限,否則,約定無效,仍然應當按照法定保修期限執行。
第三、質量保證金在缺陷責任期限屆滿之時返還
缺陷責任期的期限,也是發包人扣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缺陷責任期屆滿,發包人就應當返還質量保證金,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質量保證金的返還與工程保修期沒有關系。過去沒有缺陷責任期的概念,當事人往往在施工合同中約定,「保修期滿,質量保證金無息返還」。這樣的約定,產生了許多糾紛。
依據法律規定,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工程的保修年限是設計的合理年限。那麼,一般工程項目的設計年限最低也要50年,所以根據合同約定,保險金要50年以後才能返還。新版施工合同新增了缺陷責任期的概念,明確了質保金的返還時間。
此外,施工企業還要注意,單位工程先於全部工程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並交付使用的,該單位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開始計算;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責任期自工程轉移佔有之日起開始計算。
Ⅲ 建築工程中的質量缺陷是什麼意思
質量缺陷是指建築工程中建築物的某一部位沒有達到質量要求,但不影響建築物安全的質量問題。
比如鋼筋的保護層厚度不足,磚牆砌築中局部灰縫大於12mm等,這些質量問題雖說影響了建築工程質量,但不是絕對質量問題,需要引起注意。
有些質量問題就不能說是質量缺陷,而應該鑒定為工程事故。
比如梁截面不足,這是必須返工的工程事故。
所以,質量缺陷與工程事故同屬於質量問題,但性質不同。
Ⅳ 質量缺陷分為幾個等級,質量的四不放過原則是什麼
質量缺陷分為四個等級,分別為輕微缺陷、一般缺陷、嚴重缺陷、致命缺陷。
【詳細解釋】:
1.輕微缺陷:輕微缺陷是指對產品外觀和下道工序可能會有輕微影響的缺陷
2.一般缺陷:一般缺陷是指不影響產品的運轉和運行、不會成為故障起因,但對產品外觀和下道工序影響較大的缺陷。
3.嚴重缺陷:嚴重缺陷是指可以引起易於糾正的異常情況、可能引起易於修復的故障或對產品外觀造成難以接受的缺陷。
4.致命缺陷:致命缺陷是指會造成安全問題的各類缺陷。
Ⅳ 建設工程中哪些屬於質量缺陷,哪些屬於質量通病
工程質量缺陷是指建築工程施工質量中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項或檢驗點,按其程度可分為嚴重缺陷和一般缺陷。嚴重缺陷是指對結構構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裝使用性能有決定性影響的缺陷;一般缺陷是指對結構構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裝使用性能無決定性影響的缺陷。
建設工程質量問題通常分為:工程質量缺陷、工程質量通病、工程質量事故等三類,其他兩類如下:
一、工程質量通病
工程質量通病是指各類影響工程結構、使用功能和外形觀感的常見性質量損傷。猶如「多發病」一樣,故稱質量通病。
二、工程質量事故
工程質量事故是指對工程結構安全、使用功能和外形觀感影響較大、損失較大的質量損傷。
Ⅵ 建築工程中的質量缺陷是什麼意思
意思是有缺陷、影響整體的質量。為成達到預計效果的工程。
Ⅶ 請問工程質量問題與工程質量缺陷的區別
「缺陷」是一個法律用詞,需要謹慎使用,有缺陷就代表是不合格產品或者不合格工程。
「問題」代表所有的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情況,但不一定是不合格產品或者不合格工程。
比如,混凝土澆築後質量技術要求要等120小時後才能繼續在上面施工,而實際只等了115個小時後就繼續施工了,經檢測混凝土硬度等各性能指標達標,那麼這可以說是一個工程質量問題,但不是一個工程質量缺陷。
工程質量問題成因有:
(1)違背建設程序;
(2)違反法規行為;
(3)地質勘查失真;
(4)設計差錯;
(5)施工管理不到位;
(6)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製品及設備;
(7)自然環境因素;
(8)使用不當。
3、工程質量問題的處理,處理方式:
①當施工引起的質量問題尚處於萌芽狀態時,應及時制止,並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改正;
②當施工引起的質量問題已出現,立即向施工單位發出《監理通知》,要求其進行補救處理,當其採取保證質量的有效措施後,向監理單位填報《監理通知回復單》;
③某工序分項工程完工後,如出現不合格項,監理工程師應填寫《不合格項處置記錄》,要求施工單位整改,並對其補救方案進行確認,跟蹤其處理過程,對處理結果進行驗收,不合格不允許進入下道工序或分項工程施工;
④在交工使用後保修期內,發現施工質量問題時,監理工程師應及時簽發《監理通知》,指令施工單位進行保修(修補、加固或返工處理)。
4、質量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序是:
①質量事故發生後,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暫停令》。暫停有關部分的工程施工。耍求施工單位採取措施.防止擴大,保護現場,上報有關主管部門,並於24小時內寫出書面報告;
②監理工程師應積極協助上級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成立的事故調查組工作,提供有關的證據.若監理方有責任.則應迴避;
③總監理工程師接到事故調查組提出的技術處理意見後,可徵求建設單位意見,組織有關單位研究並委託原設計單位完成技術處理方案,予以審核簽認;
④處理方案核簽後,監理工程師應要求施工單位制定詳細施工方案,報監理審批後監督其實施處理;
⑤施工單位處理完工自檢後報驗結果,組織各方檢查驗收,必要時進行處理鑒定。
5、質量事故處理方案類型有:
①修補處理;
②返工處理;
③不做專門處理。不做專門處理的條件是:
①不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
②可以經過後續工序彌補;
③經法定單位鑒定合格;
④經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並能滿足結構、安全及使用功能。事故處理的基本要求是:滿足設計要求和用戶期望;保證結構安全可靠;不留任何隱患;符合經濟的合理原則。